有人入室行凶被男子反杀,被认定正当防卫,该起案件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男子反杀入室行凶者认定正当防卫,该案件认定的结果有何依据?)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社会各个角落所发生的各类敏感事件通过网络在很短的事件便传遍全国,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议论。而近些年我国社会频繁出现各种因遭受恶人殴...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聊一聊关于“入室行凶遭反杀怎么判的”的话题。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梳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交流吧。
有人入室行凶被男子反杀,被认定正当防卫,该起案件有哪些值得关注的信息?
随着我国网络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社会各个角落所发生的各类敏感事件通过网络在很短的事件便传遍全国,受到社会公众的关注和议论。而近些年我国社会频繁出现各种因遭受恶人殴打欺凌反抗失手将恶人打死的事件,按照我国社会普遍观点,入侵住宅行凶 伤人,即便被户主打死,户主也没有任何责任,同样根据国际发达国家的法律规定,对于入侵他人住宅的犯罪行为,住宅主人有权利使用任何手段击毙或杀死入侵者,无需承担任何责任。然而在我国的现实情况却是面对不法侵害,不法入侵住宅等犯罪行为时,被侵害人反抗而造成侵害人死亡的,很大可能会被判定防卫过当而面临牢狱之灾。
网络曝光了一起发生在河北省邢台市的正当防卫案件,具体案情为:2018年5月20日晚,巨鹿县村民刁某**闯入董民刚家滋事,并用随身携带的尖头车钥匙戳扎董民刚的脸等部位,致其满脸是血。董民刚奋起反抗,在打斗中用剪刀将刁某杀死。在社会公众观点下,刁某绝对死有余辜,而被打的董某应该不需承担任何责任。然而现实却是董某在防卫反抗过程中将刁某杀死,被邢台市公安局数次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以故意杀人罪移交检察院起诉。
2018年8月4日,邢台市公安局审查后以董民刚涉嫌故意杀人罪向邢台市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2018年9月19日,邢台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本案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决定退回补充侦查,并列出7条补充侦查提纲,重点对董民刚的行为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或防卫过当、刁某是否在董民刚家与李某过夜、刁某与李某的手机通话记录等问题进行补充侦查。
2018年10月19日侦查机关补查后认为董民刚的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于移送邢台市检察院审查起诉。
2018年12月4日,邢台市检察院审查后认为董民刚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仍然存在疑点,需要进一步补充侦查,遂向侦查机关又列出7条补查提纲,重点对案发前刁某到董民刚家的频率及对董民刚的态度、作案工具剪刀平时放置的位置等引导侦查机关补充证据。
2019年1月3日邢台市公安局经过第二次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仍然认为董民刚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以故意杀人罪于今年1月3日再次移送邢台市检察院。
邢台市检察院在审查后认为:本案的案发前因事实对于认定案发当晚的董民刚主观心态具有重要意义。公安机关侦查方向主要在作案过程,证明案发前因的证据比较单薄。在公安机关两次补充侦查仍不能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情况下,该院决定充分利用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补充侦查权(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二款"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也可以自行侦查。"),及时自行补充侦查,全面收集固定证据,确保案件准确定性。
该院先后派员赴巨鹿县案发地复勘现场、到董民刚和刁某所在村调取新的证人证言、走访村民、复核相关证据。从案发前刁某一系列的非法行为及其社会表现、董民刚的社会表现,表明董民刚非常惧怕刁某,印证了董民刚在案发当晚的主观心理十分恐惧,害怕自己和家人遭到刁某报复,不能反抗、不敢反抗、委曲求全,也印证了刁某盛气凌人、凶残无比,由此证明了案件发生时正当防卫的紧迫性和实施防卫的强度,从而为准确判定案件性质奠定了基础。
今年1月29日,邢台市检察院召开检委会,认定董民刚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决定对董民刚作不起诉处理。
通过这起正当防卫案件的判定我们可以看到,当外人闯入家中行凶伤人,主人反杀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是多么的艰难,作为实际侦办机关的公安局在案件侦办过程中为何数次认定董某的行为属于防卫过当,并涉嫌故意伤人,不难看出邢台市公安局存在?谁死谁有理?的思想,甚至在侦办过程中有故意隐瞒案情,意图将该案件定性为防卫过当,故意杀人的嫌疑,不然作为专业的侦办案情的公安机关,案情侦办的结果不仅仅完全违背民意,反而处处透露着强硬,简单,敷衍,甚至还不如检方自行调查的结构详细,对于案件真正的受害者董某造成的精神压力不亚于入室伤人,死有余辜的刁某。
为何在这起案件中,警方对于董某反杀刁某的行为数次认定为防卫过当,并以故意伤人罪起诉,要知道,故意伤人和防卫过当,过失致死存在着很大的区别,故意伤人致死刑罚要远远大于防卫过当和过失致死。难道警方仅仅以董某反抗侵害,就认定董某存在杀人的心思,便以此认定董某就是要杀死刁某?还是警方知道刁某不会杀死董某,刁某的行为一直未对董某生命造成伤害?这些都无疑说明一点,那便是邢台警方在此次正当防卫案件侦办和定性上存在问题,过于偏重死者而忽视反杀者的正当权益和正当行为,恶意的将正当防卫行为定性为故意杀人。
公民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权利和义务,而面对恶意侵害时,我国司法机关和社会应该鼓励公民面对恶意侵害进行反抗和防卫,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弘扬社会正义风气,而不是忽视侵害事实,谁死谁有理,枉顾被侵害人的权益,片面、敷衍、甚至是不负责任的将被侵害人认定成犯罪嫌疑人,造成冤案的发生。
在当今的网络时代,执法机关更应该在面对合法公民反抗甚至反杀侵害者的案件时,根据案件真实情况,勇于认定正当防卫,鼓励公民反抗不法侵害,抵抗违法犯罪的行为,毕竟真正的社会稳定不仅仅需要执法部门的维护,更需要广大民众的积极参与,如果民众反抗不法侵害,抵抗违法犯罪的热情被打压,对违法犯罪冷眼旁观,仅仅依靠执法部门维护社会稳定,不亚于杯水车薪。
男子反杀入室行凶者认定正当防卫,该案件认定的结果有何依据?
看到这条报道我其实很愤慨,家作为一个人的庇护所,在遭受入侵后实施反击却被故意杀人罪起诉,虽被检察院认定为正当防卫,但仍代表他人入侵个人住宅做出防卫行为可能会受法律追责。
此案中,李某蒙面持刀进入申某家中行凶,并对申某背部扎刺两刀,双方厮打过程中,申某将尖刀夺下,并向李某身扎数刀,致李某倒地死亡。该案被以故意杀人罪移交哈尔滨市检察院,经检察院多方听证,认为申某实施的"反杀行为?属?以正对不正?的正当防卫行为,对申某做不批准逮捕决定。而此外,还曾有多起入室行凶被反杀而被判防卫过当案件发生。在我看来,这些案件对于维护公民合法权利不具有积极效果。
李某持刀行凶过程中,对申某身体造成伤害,两人厮打过程中,申某虽抢过尖刀,但李某并未停手,尖刀仍有可能被李某抢夺,且当时申某背部负伤,情急危机之下做出防卫行为,且案发现场为申某家中,正当防卫行为认定应当是合理的。如果当时在申某抢过尖刀后李某立即停手,此时申某在继续刺杀李某,则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虽李某入侵他人住所,但并未对户主造成致命伤害时,反击行为造成行凶者重大伤害,则很有可能被认定防卫过当。
受东西方文化差异,西方国家对于公民住所权利的保护是非常严苛的。英美实施?城堡法?。即任何人不经屋主允许进入房屋,屋主可以对"入侵者"使用枪械、利器等来防卫自己?城堡?不受侵犯,造成入侵者死亡而不会追究任何责任;美国部分州还实行?不退让法?,即在?城堡?外和别人发生对抗不需要退让,如果认为自己生命受到威胁,可以使用武力自卫 ,哪怕将这致死也会认为是合法的。
正当防卫的认定是严格的,他人入侵个人住所虽本身是违法的,但假如未对屋主造成生命威胁而实施反击造成入侵者严重伤害,很可能会被认定为防卫过当。而我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家本身是一个人最后的庇护所,他人的入侵行为已经造成了公民合法权益的侵害,且家都被入侵还可以去哪里逃避呢?这属于退无可退。且他人入侵势必会造成屋主的紧张,这种情形下又要求一个人克制实施自卫权,不显得?无理?吗?我希望可以适当放宽正当防卫适用范围,打造?中国城堡法?。
龙哥被反杀案件现在法院判决了吗,结果是什么
已经判决了。
龙哥被反杀也就是“昆山砍人事件”已经判决,于海明最终被认定为正当防卫,无罪释放。
详细经过:
1.案件起因。案发当晚,刘海龙醉酒驾驶皖AP9G57宝马轿车(经检测,血液酒精含量87mg/100ml),载刘某某、刘某、唐某某沿昆山市震川路西行至顺帆路路口时,向右强行闯入非机动车道,与正常骑自行车的于海明险些碰擦,双方遂发生争执。
2.案件经过。刘某某先下车与于海明发生争执,经同行人员劝解返回车辆时,刘海龙突然下车,上前推搡、踢打于海明。虽经劝架,刘海龙仍持续追打,后返回宝马轿车取出一把砍刀(经鉴定,该刀为尖角双面开刃,全长59厘米,其中刀身长43厘米、宽5厘米,系管制刀具),连续用刀击打于海明颈部、腰部、腿部。
击打中砍刀甩脱,于海明抢到砍刀,并在争夺中捅刺刘海龙腹部、臀部,砍击右胸、左肩、左肘,刺砍过程持续7秒。刘海龙受伤后跑向宝马轿车,于海明继续追砍2刀均未砍中,其中1刀砍中汽车(经勘查,汽车左后窗下沿有7厘米长刀痕)。
刘海龙跑向宝马轿车东北侧,于海明返回宝马轿车,将车内刘海龙手机取出放入自己口袋。民警到达现场后,于海明将手机和砍刀主动交给处警民警(于海明称,拿走刘海龙手机是为了防止对方打电话召集人员报复)。
3.案件后果。刘海龙逃离后,倒在距宝马轿车东北侧30余米处的绿化带内,后经送医抢救无效于当日死亡。
经法医鉴定并结合视频监控认定,在7秒时间内,刘海龙连续被刺砍5刀,其中,第1刀为左腹部刺戳伤,致腹部大静脉、肠管、肠系膜破裂;其余4刀依次造成左臀部、右胸部并右上臂、左肩部、左肘部共5处开放性创口及3处骨折,死因为失血性休克。
于海明经人身检查,见左颈部条形挫伤1处,左胸季肋部条形挫伤1处。
扩展资料:
成立正当防卫的条件:
1、起因条件。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是指存在着具有社会危害和侵害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1)必须有不法侵害存在。
(2)不法侵害并非仅限于犯罪行为。不法侵害的范围。就该包括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
(3)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至于不法侵害的程度,通常限于具有暴力性、破坏性、紧迫性的不法侵害行为。
(4)不法侵害通常应是人所实施的。
事实上不存在不法侵害,行为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而对臆想中的侵害进行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对于假想防卫,应视行为主观上有无过失而予以不同的处理。
2、时间条件。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在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之时实行,不能实行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
3、对象条件。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是指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不能及于第三者,至于不法侵害者是否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是否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不影响正当防卫的成立。
对于未成年人以及精神病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只要具有紧迫性,不管事前是否知道其为未达法定刑事责任年龄或者无刑事责任能力人,都可以对其进行防卫反击。但在防卫手段上应有所节制。
人民网:电动自行车车主属正当防卫 案件已撤销
人民网:昆山砍人案事件回顾到底如何区分防卫的“正当”与“过当
8人持械入室行凶,男子“反杀”致1死3伤,为何会被判防卫过当?
01、男子提前设定好剧本,准备好家伙等对方上门。
首先,事件回顾:男子李某(化名)和张某(化名)由于债权问题吵得不可开胶,矛盾一再升级。当天张某跑到李某家中,双方吵一架不欢而散。紧接着李某和司机王某(化名)商量怎么对付对方,李某故意在电话激怒张某,随后李某和王某准备好刀等张某上门。
其次,李某明明知道他们是携带刀具前来,没有第一时间报警求助,反而让媳妇打开家门。双方发生激烈的打斗,李某和王某两个人完成“反杀”致1死3伤。
最后,法院根据双方供词,依法判定李某和王某是防卫过当。没有任何毛病,这件事李某两个人就不无辜,他们是故意的,特意挑选在家中,就是想逃避法律的制裁,否则为啥不报警?明明知道家里有老人小孩,还放任对方进来行凶,这是智障吗?
02、8人进门之后,没有打砸东西,也没有伤害老人小孩。先说,除了李某提前设定之外,张某这一方是来了8个人,他们进门就砍李某和王某,根本就没有伤及无辜,也没有对老人小孩动手,更没有打砸李某家里的任何东西。故而法院认为,这件事李某和王某是存在责任的,他们在面临危险的时候,防卫是必然,但是不代表提前谋划也算。
再说,双方有什么事情,不能好好说,偏偏要激怒对方,让对方携带刀具上门。真的都不把自己命当命看吗?现在可好了,钱也没有弄清楚,人没有了,这个教训深刻吧。
因此,希望各位小伙伴,面对争吵,自己无法解决,双方怎么说都说不明白,建议报警求助。要不就直接上诉,利用法律的手段维护自己合法权益。
03、最后。凡事三思而后行。
好了,关于“入室行凶遭反杀怎么判的”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入室行凶遭反杀怎么判的”,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