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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奸罪怎么判(宋朝是怎样处理通奸罪的?宋朝法律制度简介)

何谓通奸,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他人之间,基于情感、生理需要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1]我国婚姻法是否应对通奸做出具体的规定,学界的意见...

最近有些忙碌,今天终于有时间和大家聊一聊“通奸罪怎么判”的话题。如果你对这个话题还比较陌生,那么这篇文章就是为你而写的,让我们一起来探索其中的奥秘吧。

通奸罪怎么判(宋朝是怎样处理通奸罪的?宋朝法律制度简介)

通奸罪怎么判

何谓通奸,通奸是指有配偶的男女之间以及有配偶的男女一方与他人之间,基于情感、生理需要自愿发生的婚外性行为。[1]我国婚姻法是否应对通奸做出具体的规定,学界的意见并不统一。有人认为,夫妻间是否相互忠诚,“是一项道德义务”,而不应该由法律来调整。夫妻间是否相互忠诚,应该是夫妇之间的私事,也只应由他们私下解决,而不应诉之公堂,寻求公共权力的干预。通奸行为同样如此。[2]有人认为,应对通奸行为做出规定,因为爱情从本能上是排他的。[3]婚姻制度可能从一开始反倒是为了限制和规制人的性冲动和异性的感情。即使婚姻自由这条现代婚姻的最基本的原则,也不例外。[4]与世界多数国家都对通奸行为进行规制相比,我国婚姻法把这一行为交给道德去调整的做法,是否能能够维护家庭的稳定和社会和谐?这个问题似乎仍有探讨的价值和必要。

一、通奸行为应被规制的现实透视

马克思认为,婚姻本质上是一种特殊的社会关系,形成和支配婚姻这种人类两性结合形式的本质力量是社会力量。[5]

婚姻关系不是纯粹的私事,它不仅涉及夫妻双方的利益,而且涉及子女等家庭成员及社会的利益。婚姻家庭关系既是重要的伦理关系,又是重要的法律关系。[6]通奸行为,破坏的不仅仅是夫妻的感情,其实它的危害性很多,或许并不能把它仅仅交给道德。

(一)通奸行为导致诸多夫妻婚姻关系的破裂

中国社会称配偶与人通奸是给另一方戴绿帽子,被视为奇耻大辱,也使受害方的社会评价降低。故此,配偶通奸,为正常之人所不能忍,导致无数婚姻走向破裂。据田岚、何俊平教授的调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1999年度审结并最终离婚的570个案件中,涉及夫妻一方有婚外性行为的73件,占总数的12.8%,夫妻一方有通奸行为的14件,占总数的2%。如果按照1999年内地120.15万件离婚数统计,套用北京基本统计数估计,约有2.4万是由于通奸造成的。[7]这只是粗略的估计诉讼离婚的案件,还有许多协议离婚的并不包括在内,可以想象的实际上由于通奸导致夫妻分道扬镳的数字要大得多。毫无疑问,通奸是导致离婚的重要诱因之一。

(二)通奸行为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由于法律对通奸配偶及相奸人没有苛以相应的法律责任,也没有赋予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一旦发生通奸侵害配偶权利之行为时,受害人不能寻求法律的保护,又不甘屈辱,往往采取过激、犯罪的手段去报复通奸配偶或相奸人,也就导致了大量的恶性犯罪事件的产生,严重危及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江苏南通市的王某因对其妻戴某与他人有不正当两性关系不满,于2000年7月8日12时许从垃圾箱内捡到4条河豚鱼时,产生了毒死其妻的念头。并最终导致其妻食鱼中毒身亡。福建省某市一女获悉丈夫有婚外性行为后,不但劝阻无效,反遭其夫羞辱,该女救助无门,绝望中携子自杀。[8]由通奸孕育的凶杀报复的恶性事件,绝不是个案。试想,如果法律赋予受害人一定的赔偿请求权、如果法律苛以通奸男女一定的法律责任,受害之人可以拿起法律的武器捍卫自己的人格和尊严,使自己的精神的伤害获得一定的补偿,多少可以使受害人的愤怒和报复之心得以平静,而不至于走向杀人的不归路。

(三)通奸行为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

在未成年人的早期教育中家庭承担着主要责任,家庭对未成年人潜移默化的影响,会使未成年的行为具有不可逆性。马卡连柯在其著作《父母必读》中写道:你自己的行为是决定性因素……。你的待人接物、你的幽默、你的学习,这一切都会对孩子产生巨大的影响。……。如果你在家里态度蛮横,或爱吹牛,或酗酒,而更坏的是,如果你侮辱母亲,那你就使自己的孩子受到了巨大的毒害,对孩子起到坏的教育作用,你的这种不体面的行为将导致十分可悲的后果![9]

对于父母有通奸行为的孩子,在学校可能会被同学嗤之为破鞋之子,而无地自容。在家里,通奸造成的家庭不睦和暴力,在孩子幼小的心灵投下了恐惧的阴影。还有通奸父母自己道德上的病垢潜移默化地影响到孩子的心理健康。总之,通奸家庭没给孩子一个关爱、温馨的家,而只是给孩子提供了一个走向邪恶、危险之路的训练场。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言:“我们似乎不应把限制两性关系视作婚姻的基本意义,婚姻之外的两性关系之所以受限制,还是因为要维持和保证对儿女的长期抚育作用,有必要防止发生破坏婚姻稳定的因素。”[10]

因而,为了民族的未来、社会的稳定、孩子的健康成长,我们完全有理由对通奸行为进行限制和惩罚。

二、通奸行为应被规制的理论诠释

(一)康德的婚姻契约说

1.康德的婚姻定义:婚姻为男女双方以其性的特征为一生的交互占有。夫妻相互间以对方为物而加以占有,并以对方为人格而加以使用。由于婚姻之成立,夫妻相互拥有“对物的对人权”:所谓“对物的对人权”是对物权与对人权的统一形态。其所谓之“对物权”是得以对抗天下人之绝对的观念的权利,近似于物权。其所谓之“对人权”是作为自由意思主体的法人格者的请求权,亦即近似于债权。[11]

2.婚姻契约理论。1979年法国宪法明确规定:“法律视婚姻仅为契约。”[12]康德同样持此观点。婚姻为人格主体间的契约,基于契约而生的夫妻双方拥有的对人权、对物权的基础是双方的意思自治,此贯彻着近代市民法之“契约自由”之大原则。透过此契约,人格主体在性方面互相有权请求对方履行某作为或不作为义务,在透过此权利,对于他方肉体之占有使用。夫妻之对人权,具有债权性质,在具体言之,夫妻对人权为请求对方提供人体之权利。夫妻之对物权,具有物权之性质,亦即夫妻相互间具有物权的支配关系。[13]夫妻立于相互支配关系而拥有之权利,即是可排除第三人之独占的、排他的配偶权。此贯彻着近代市民社会之“所有权不可侵”之大原则。[14]

3.契约说与通奸之当事人之责任。基于契约而建立的夫妻双方互享对物的对人权。一方面,配偶一方与第三人通奸,侵犯了对方的对人权,即违背了基于夫妻关系而成立的不得与第三人发生性关系的不作为义务,理所当然要对对方承担责任。另一方面,第三人(相奸人)与他人配偶通奸,就侵犯了受害方对另一方享有的对物权。即侵犯了受害方对另一方享有的占有支配的权利,或曰侵犯了其享有的所有权,因而因承担侵权赔偿责任。[15]根据康德的契约说,夫妻之间基于婚姻建立起的契约,而使夫妻双方互享对物权、对人权(物权和债权)。因而,对于无论是来自配偶一方,还是来自第三人对物权、债权的侵害,法律都应该进行规制和调整,并对受害人提供必要的救济。

(二)人身权说

1.亲属权说。广义的亲属包括血亲、配偶和姻亲。[16]广义的亲属权是指因亲属关系而享有的身份权,包括夫妻之间因配偶关系而享有的配偶权,父母因与未成年子女的亲子关系而享有的亲权。[17]陈计男教授认为,男女之间建立合法的夫妻关系以后,同时相互享有亲属权,配偶一方与第三人的通奸行为,无论是通奸之配偶还是相奸之第三人都侵害了受害方有的亲属权。因而,法律应对此侵权行为进行规制,赋予受害方对侵权人的赔偿请求权。[18]学者认为,受害方可基于亲属权遭侵害,得请求财产和非财产损害(或称精神损害)赔偿。[19]

2.身份权说。孙森淼教授认为,通奸行为侵害夫妻之间互享的身份权,由于通奸行为造成的被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当然应该赋予受害方基于身份权被侵害而享有的损害赔偿请求权。依日本学者中川善之助博士之见,身份权与亲属权并无多大区别。但孙森淼教授之身份权与陈计男教授之亲属权却有不同之处。亦即陈教授将亲属权视为人格权之一种,但孙教授认为身份权非人格权。[20]依大陆学者的观点,身份权是指民事主体基于某种特定的身份而依法享有的一种民事权利。[21]身份权包括配偶权、亲权、亲属权等等。[22]。我们认为无论是定位于亲属权还是身份权,没有本质的区别,只要夫妻之间相互享有一定的权利,对于来自任何人的侵权行为,法律责无旁贷的应该予以救济。

3.名誉权说。有学者主张夫妻之间基于婚姻的确立,即形成了特殊的人身关系和人格利益,当配偶一方与第三人发生通奸行为时,就使受害方人格利益受到损害。台湾学者何孝元先生认为,因配偶通奸所受侵害之权利为名誉权。妻之贞操受侵害时,其夫之名誉,是因而受损,精神上即感受痛苦,夫之所以得请求非财产上之损害赔偿,并非由于夫权受到侵害,而是其名誉权受到侵害使然。[23]王泽鉴先生认为:“婚姻关系具有人格利益,故于扰他人婚姻关系者,除侵害被害人之亲属权(或配偶权)外,尚侵害被害人之人格;被害人感到悲愤、羞辱、沮丧、受人非议耻笑,……,与名誉权侵害最为接近,故在解释上,可认为系名誉权遭侵害。”[24]既然认为,通奸行为致使受害方名誉权受到侵害,法律就不能对这种行为保持沉默。

(三)法益说

有人认为,通奸行为破坏了合法夫妻之间的良好的关系,危及家庭及社会的安定,违背公序良俗。而夫妻良好的关系及家庭社会之稳定、和良好的社会风气是法律所着重保护的法益,对破坏这一法益之通奸行为的制裁,也就具有正当性。所谓违法以及不当不仅限于侵害法律明定之权利,即违反保护个人法益之法规,或广泛悖反规律社会生活之根本原理的公序良俗者亦同,通奸之足以破坏夫妻之间共同生活而非法之所许,从此公序良俗之观点可断言,不问侵害何权利,对于配偶之他方应构成共同侵权行为。婚姻以夫妻共同生活为目的,配偶应互相协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诚实,系确保其共同生活之圆满及幸福之必要条件,故应理解为配偶因婚姻契约而互负诚实之义务。通奸行为扰乱未通奸一方配偶精神之安定,破坏家庭之和平,亦使世风日下,破坏了法所需保护之法益,具有相当之违法性。[25]

无论采取何种学说,通奸行为都侵害了配偶一方的合法权益(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也违背了社会的良好的风俗,因此通奸行为当然不应游离于法律的视线之外。

三、通奸行为进入法律视野的历史考察

古往今来多数国家的法律都对通奸行为做出了规定

(一)原始社会的规定

通奸行为是夫妻间守贞义务之违反(F. Muller—Lyer)之所言,澳洲土人以其妻为物品而严加看管,非得他的承认和允许,不得乱用或夺去。因此,其惩罚妻之通奸行为,不是由于两性之嫉妒,而是因为所有权被侵犯。所以未开化民族之原始人,常常惩罚违反其意志之通奸,但却愿意以妻招待客人,任其通奸。由此可知,贞操之漠视,是未开化民族两性生活的一种特征。[26]

(二)古代法律的规定

一般而言,进入文明时代后,贞操观念才逐渐建立起来,对于夫妻贞操义务要求的程度,却有区别。[27]因而对于夫与妻的通奸行为,法律的制裁相差甚远。

1.罗马上的规定

罗马法在“无夫权婚姻”中对通奸行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1)对妻子通奸的规定

①妻子通奸,古代法是由双方家长制裁,一般要处以死刑或流刑,夫也有权将现行犯奸夫奸妇杀死,以示报复。[28]

②奥古斯都帝时通过《尤尼亚通奸法》(Lex Julia de adulteriis),认为妻子通奸是伤风俗,定为公诉,由法院判处流刑,收其嫁妆中的意大利土地。丈夫和妻子的家长对通奸妇女的追诉期为60天,如他们徇私放纵,在60天内不起诉,则任何市民在期满后的四个月内均可起诉。[29]

③帝政后期对通奸的制裁有所变更,妻子通奸处以杀父之刑。[30]

④君士坦丁一世,妻子通奸的由官厅鞭打后关入寺院,如果丈夫不在两年内申请将其释放,则为永久囚禁。[31]

(2)对丈夫通奸的规定

①至于丈夫通奸,法律制裁很轻,他仅丧失对对妻子通奸的起诉权,以及丧失返还嫁妆的期限利益,妻子可立即请求他返还。[32]

②帝政后期,,丈夫通奸的不能再收回对妻子的婚前赠与。[33]

2.我国古代的规定

在我国古代秦之法制关于夫妻守贞义务之要求,较符合男女平等之原则。“防隔内外,禁止*佚,男女絮诚,夫为寄騢(言夫*他室,若寄騢之猪),杀之无罪”(《史记·秦始皇本纪》)。即谓夫亦有守贞之义务,若不守贞,而与他人通奸,其妻可得而杀之。[34]

但唐律至清律,关于夫妻之守贞义务,却设有不同之标准。妻妾之通奸为有夫奸,系家重奸,夫之通奸乃同凡奸。[35]且妻之*佚为七出之条件之一,男子纳妾被视为理所当然。

(二)现当代各国法律对通奸行为的规定

1外国法律的规定

(1)英美法系法律的规定

“配偶权”是英美法系国家率先提出并使其日益完善的。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36]在美美法系国家,配偶权受法律保护,配偶一方因受到伤害时,有权在请求赔偿之诉中一并要求赔偿配偶权损失。

①在英国,把“被告不贞,造成原告无法继续生活”、“被告于人通奸,原告不加宽宥”作为离婚的理由。[37]

②在美国,第三人以诱惑、离间与通奸行为导致夫妻感情疏远,一方不履行同居义务,不尽家庭责任,并使夫妻关系受到严重威胁,甚至造成夫妻关系解体,致使他方配偶权受到严重损害的,受害配偶一方有权要求第三人予以赔偿。一些州的法律明确规定,只要通奸行为对婚姻有所损害,就可以判决第三人予以赔偿。但配偶一方对通奸一方造成的损害,在婚姻存续期间很难得到赔偿。根据传统的过错离婚法,被侵害的配偶在离婚时可以通过婚后抚养费的给付等措施,使其损害得到补偿。[38]通奸是传统的离婚理由,目前仍有28个州适用。[39]

(2)大陆法系有关国家的规定

①法国法律的有关规定

依法国民法解释,配偶一方于对方有贞操义务之违反时,一方的请求离婚、别居外,亦得对于对方或与其相奸之第三人,依法民法及第1382条,请求损害赔偿。如仍继续不贞之关系时,得请求间接的强制罚金。依法国判例,配偶一方现犯通奸被他方配偶当场发现或信自己有过失,允付他方配偶一定金额的签约,不过为确定其应赔偿之数额,应为有效。[40]

②瑞士法律的规定

依瑞士民法,对于违反贞操义务之他方配偶,得请求离婚、别居(瑞169条以下)、中止其行为、损害赔偿及慰籍金(瑞士民法第28条、第151条)。对第三人亦得请求中止其妨害(瑞民第28条),损害赔偿及慰籍金(瑞债第41条、第49条)。[41]

③日本法律的规定

依日本民法解释,与妻相奸之第三人,为对于夫权之侵害,得构成侵权行为对于夫应负损害赔偿责任。另外判例确认了妻子享有同样的权利。 例如,夫外出与富裕寡妇通奸,不顾其妻子,其妻使人威吓夫及寡妇而受取生活费及慰籍金,日本判例认此为寡妇对其构成侵权行为,妻本得请求损害赔偿,虽多少使用恐吓手段,不成犯罪。[42]

2.中国法律的规定

(1)香港法律的规定

香港法律有关通奸行为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①夫妻任何一方与他人通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过错方无权向法院请求发布分居令及赡养令。香港《分居令及赡养令条例》第6条第1款规定:“如证明申请人曾有通奸行为,则不能根据本条例发布命令,但申请人的丈夫或妻子除不曾宽宥或纵容该通奸行为,亦并无故意疏忽或行为失检而引致该通奸行为。”[43]

②根据香港《香港婚姻诉讼条例》第11A条第1款A项规定:夫妻任何一方可以配偶“曾与他人通奸,而自己无法再忍受与其共同生活”为由,向法院提出离婚的请求,法院应依法据此裁定“该婚姻已破裂至无可挽回”,准许离婚。该条例第14条还规定:在夫或妻离婚呈请书中指称对方有通奸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外,须将奸夫或奸妇列为共同答辩人,即将奸夫或奸妇作为共同被告,向其请求损害赔偿。[44]

香港法律对通奸行为的制裁是比较严厉的,首先,通奸配偶不享有请求法院发布分居令和赡养令的权利,其次,通奸男女在诉讼中为共同被告,并对受害方负赔偿责任。

(2)澳门法律的规定

《澳门民法典》第15141条规定:夫妻双方负尊重、忠诚、同居、合作义务。 即要求夫妻双方在性生活方面保持忠贞、专一,夫妻任何一方均不得与第三人发生婚外性行为。

(3)台湾法律的规定

①《台湾民法》第1052条规定:夫妻一方与人重婚、通奸,他方得向法院请求离婚。

②第1056条规定,夫妻一方因判决离婚而受损害者,得向有过失之他方请求赔偿。

③台湾地区的判例多确立了通奸夫或奸妇及相奸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最高院之判决,判例或民刑庭总会义决议,关于因通奸所生之精神上的损害赔偿,多采肯定说。判例、判决中,有的苛以相奸人侵权行为责任,有的论及夫妻间相互责任。[45]

(4)大陆法律的规定

①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条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应当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因为通奸行为违反夫妻在性生活上的忠实义务,该条可以看成我国婚姻法对于通奸行为的否定。

②现行婚姻法的不足。首先,对于通奸行为的违法性只是作为违反夫妻忠实义务行为之一种看待,并未具体化,足见该法对这一行为危害严重性的认识不够。其次,该法在第32条列举可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的离婚原因中列举了同居,但同居并不是通奸。同居关系是指既不符合结婚的实质要件,又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两性结合。[46]

因而未通奸一方配偶如果据此提起离婚,并不一定能如愿以偿,除非他能进一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还有该法第46条有关无错方损害赔偿请求权的规定,同样没有把通奸行为作为可请求之原因纳入其中,因而,受害方配偶一方基于对方通奸而离婚时,很难获得赔偿。最后,对于相奸人对合法婚姻关系的侵害,对于善良风俗的践踏,受害人可不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律要不要对这种不当行为进行制裁?是现行婚姻法的空白地带。

四、通奸行为在我国婚姻法上应受的回应

(一)确认通奸为法定离婚之理由

在修订婚姻法时,应明确规定:配偶一方与人通奸,另一方不堪忍受而提出离婚,查证属实的,准许离婚。但受害方有纵容、引诱配偶与人通奸等过错行为的、或已宽宥通奸行为者除外。

这样规定后,不需要像过去那样认真调查夫妻是否感情确已破裂,更具操作性,有利于受害人从屈辱之中解脱出来,避免矛盾的积累,导致恶性犯罪事件的发生。同时,又可防止配偶一方滥用另一方通奸而请求离婚的权利。例如,可以避免有的配偶为达到离婚目的,有意诱使对方与人通奸,从而顺利离婚,并在离婚时追究对方责任,以获得更多的离婚财产。

(二)确认通奸一方配偶之赔偿责任

在婚姻法修订时,应在婚姻法中规定:由于夫妻一方通奸,在婚姻存续期间,受害方有权要求对方停止侵害。受害人请求法院判决离婚的,有权要求通奸方给与损害赔偿。如果通奸一方能够证明受害方亦有过错的,根据各方过错之比例确定是否赔偿和赔偿数额。如果受害方只要求通奸一方赔偿,而不提出离婚的,不予支持。

这样明确规定只要存在通奸行为,并且通奸人不能举证是受害人过错造成的,即应给与赔偿,避免了受害人举证难的问题,确保了受害人权利的实现。

(三)确认相奸人之赔偿责任

通奸行为实婚姻当事人与相奸人的共同行为,一般也无法分清每个人的过错程度,但如果仅仅让婚姻过错方承担责任,而过错方的共同行为人,即相奸人不承担责任,则不仅不利于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益,而其于法不公。[47]在修订婚姻法中,应该明确规定:与他人配偶通奸之相奸人,危及他人家庭之和谐、安宁,造成他人夫妻感情破裂或离婚的,受害人可要求相奸人停止侵害、承担赔偿责任。相奸人证明与其通奸之人、或受害人有过错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各方过错的比例,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结论

通奸行为严重危及家庭和社会的和谐稳定,侵害了受害配偶的正当权益,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并对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带来负面影响。我们不能再让这一不当行为游离于法律的视线之外,应该借鉴成功的立法经验,对通奸行为苛以适当的法律责任,使通奸之人付出必要的代价,使受害人获得必要的补偿,以便发挥婚姻法维护社会稳定和善良风俗、为合法的婚姻家庭保驾护航之功能。

宋朝是怎样处理通奸罪的?宋朝法律制度简介

宋朝的立法继承自《唐律》,规定“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为革五代刑罚严苛之弊,宋朝创设“折杖法”,即在执行刑罚的时候,将死刑之外的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成臀杖或脊杖:笞杖刑一律折换成臀杖,杖后释放;徒刑折换成脊杖,杖后释放;流刑折换成脊杖,杖后就地配役。

如此,“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通奸罪的“徒一年半”,折杖后的刑罚是脊杖十五,脊背打十五板子后释放。

对通奸罪,宋 *** 又创造性地立法规定“奸从夫捕”,什么意思?即妻子与别人通奸,要不要告官,以丈夫的意见为准,这一立法表面看起来似乎是在强调夫权,实际上则是对婚姻家庭与妻子权利的保护,使女性得以避免受外人诬告。

我们换成现代的说法就比较容易弄明白了:宋朝法律认为通奸罪是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如果丈夫可以容忍自己戴绿帽子,法庭就不必多管闲事了。

也许我们可以用南宋判词辑录《名公书判清明集》收录的一个判例来说明:

大约宋理宗时,广南西路临桂县的教书先生黄渐,因生活清贫,带着妻子阿朱寄居于永福县陶岑家中,给陶家当私塾先生,借以养家糊口,有一个叫做妙成的和尚,与陶岑常有来往,不知何故跟黄妻阿朱勾搭上了,后来便有人到县衙门告发,称和尚妙成与阿朱通奸,县衙的糊涂判官不问三七二十一,将妙成、陶岑、黄渐三人各杖六十,阿朱免于杖责,发配充军,这一判决,于法无据,与理不合,显然就是胡闹。

黄渐不服,到州法院上诉,主审法官范西堂推翻了一审判决,根据“奸从夫捕”的立法意旨,尊重黄渐的意愿,让他领回妻子,离开永福县。

和尚妙成身为出家人,却犯下通奸罪,罪加一等(《宋刑统》规定,“若道士、女冠奸者,各又加一等。”),“押下灵川交管”,押送到灵川县牢营服役,一审判官张阴、刘松则罚杖一百。

范西堂是一位深明法理的司法官,他通过这一判决,申明了一条立法原则:“祖宗立法,参之情理,无不曲尽,傥拂乎情,违乎理,不可以为法于后世矣。”

国家立法,必须顺乎情理,否则法律便有可能成为恶法,具体到通奸的行为,在当时人们的观念中,确实是有伤风化、为人不齿的丑行,但是,如果男女间一有暧昧之事,不管当丈夫的愿不愿意告官,便被人检举,被有司治以通奸罪,则难免“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

因此,范西堂认为,对通奸罪的立法,不能不以“奸从夫捕”加以补救,将通奸罪限定为“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方得以避免通奸罪被滥用。

元朝开始尚沿用“奸从夫捕”的司法惯例,但在大德七年,元廷便废除了“奸从夫捕”的旧法,原因是当时一个叫郑铁柯的官员发现,民间有男人“纵妻为娼,各路城邑,争相仿效,此风甚为不美”,“盖因奸从夫捕之条,所以为之不惮”。

郑铁柯看在眼里,急在心里,却又无可奈何,因为按照法律,通奸属于“亲不告,官不理”的民事罪,官员不能主动出马捉奸,如果废除“奸从夫捕”之法,要求“四邻举觉”,则小民“自然知畏,不敢轻犯”,元廷采纳了郑铁柯的建议,颁下新法:今后四邻若发现有人通奸,准许捉奸,“许诸人首捉到官,取问明白”,本夫、奸妇、奸夫同杖八十七下,并强制本夫与奸妇离婚,如此一来,人民群众心底的“捉奸精神”一下子就被激发出来,南宋法官范西堂担心的“开告讦之门,成罗织之狱”景象,宣告来临。

中国什么时候废除的通奸罪

一九一一年,辛亥革命之后,那年三月颁布的《暂行新刑律》第二百八十九条,关于“通奸罪”作了如下规定:

“和奸有夫之姓者,处四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其相奸者,亦同。”

所谓“有夫之姓者”,即有夫之妇。而这个法律规定巧妙地利用“法定有罪”的原则,形成了“网开一面”,即不规定地规定了未婚女子不存在通奸罪。

这不能不视为如同中国人剪辫子一样,是一个可以吓得那些道学先生们屁滚尿流的叛逆行动。

中国毕竟没有皇帝了,一九二八年七月的《刑法》又作出了新的规定:

“有夫之妇与人通奸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此罪的处罚又减了一半。

直到一九三六年一月一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然而,直到解放后,新的《刑法》颁布之后,才真正地废除了“通奸罪”。而将“通奸”的问题纳入道德范畴予以制约。

古代女人犯了通奸罪是如何惩罚的?

我是水煮汗青,我来回答。

古代对通奸罪的惩罚非常严厉,唐朝之前的刑法对 通奸罪的处罚都是极刑,就是死刑 。

唐朝对通奸者的处罚相对轻一些,只是流放,宋朝也是一样。到了元朝以后,杖刑被用在通奸罪上,而且 女性受刑需要脱光衣物,这是也是对犯人的羞辱。 不过这样的惩罚方式一直延续下来,直到封建皇朝的灭亡才终止。

有一农家女与别人私通,而且情况非常恶劣,联合奸夫一起向夫家索取银两,结果夫家上报了官府。县官在审这件案子的时候,先是让该女子的父母出面训导,但这女的还是不知悔改,于是就对她实施了 杖刑 。

该女子在被打屁股的时候,整个县衙被围得水泄不通,看热闹的老百姓围了好几层!在杖刑完毕后,其父母搀扶着女儿走出县衙,并用自己的衣服给女儿遮挡, 但都被周围看热闹的百姓给扯去了,迫使她赤身裸体回家 。

后来该女子不堪受辱,跳入河里自尽。陪同的父母连忙跳下去相救,结果三人都溺水而亡, 周围看热闹的看客们没有一人愿意伸出援手 。

以上针对通奸罪的惩罚方式都是有当时的法律规定,并且是由古代衙门审判执行的。不过通奸罪在古代比较特殊,因为整个封建时代,通奸罪都被允许执行“ 私刑 ”。就是在对待通奸者的时候,旁人也可以对其实施刑罚,如果《史记秦始皇本纪》所载:“ 夫为寄猳,杀之无罪 。”这里的“ 寄猳 ”就是指通奸行为。

在古代,逛窑子是允许的,但与人通奸是犯法的。

婚姻生活中,与妻子之外的女人发生为爱鼓掌的行为就属于“奸”,男女之间“奸”可以分为两种: 一是强奸、二是和奸。 和奸也就是通奸,在古代,时代不同,关于通奸之人的处罚也有所不同,到了现代,通奸是不犯法的,属于道德问题,逛窑子才犯法。

通奸是近代的说法,在古代都是讲和奸。

先秦时期的律令规定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妻有外夫者宫”。 这里说到了通奸的人会被处以宫刑,宫刑是非常屈辱,残忍的一种刑罚,男子去势,女子幽闭,也就是破坏人的生殖器官,太史公司马迁就曾经受过屈辱的宫刑。

到了秦朝时,对于通奸的处罚还是比较重的,破坏别人家庭的都没好下场。秦律规定:如果打死通奸的妻子和通奸的奸夫是无罪的,不用负法律责任,同理妻子杀了出轨的丈夫和第三者也是没事的。 “夫为寄豭,杀之无罪。” 像嬴政的母亲赵姬和嫪毐就是通奸,不过没人敢在太后身上执行律令。

汉朝时,关于通奸的刑罚要轻一些了,两汉时期男女关系十分混乱。二婚的,娶小姨子的比比皆是,所以汉律对于通奸的规定是 :“诸与人妻和奸,及其所与皆完为城旦舂。” 城旦舂是两种处罚,其中城旦是专门针对男性的处罚,就是筑城的意思,而舂是针对于女性的处罚,也就是舂米。虽然刑罚比较轻,但期限却是无期的,也就是无期徒刑,不过汉文帝改革后,期限最高变成六年了。

唐朝的时候,虽然皇家男女关系混乱,但对通奸之人的处罚也不算很轻。《唐律》中规定 :“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即良人奸官私婢者,杖九十。” 也就是说和奸的人最少要坐一年半的有期徒刑,还会受到杖刑九十下,想想被板子打九十下,不死也重伤。

七出之条就是从唐朝开始,假如妻子与他人通奸,这就属于七出之一了,丈夫就有权单方面结束婚姻。并且唐朝法律并不承认先奸后娶,也就是说,假如两人先通奸,互相都解除婚姻关系后再结婚,法律仍是不允许的,属于违法行为。

到了宋朝,程朱理学的风靡,使得对于封建女性束缚十分缺乏人性,《宋刑统》中,关于通奸写到 “诸夜无故入人家者,苔四十。主人登时杀死者,勿论。” 也就是说,对于登堂入室通奸的人,主人家是可以格杀勿论的。

到了元明清三代,对于通奸的处罚严酷程度到达顶峰,允许捉奸,允许动用私刑,甚至于可以当场杀了通奸的男女。大清律令还有很奇葩的一点,妻子如果通奸,丈夫捉奸时必须要捉奸捉双,不然奸夫跑掉了,丈夫是要挨板子的。

因为通奸可以动用私刑,所以民间就有了将通奸之人沉塘或者浸猪笼,电视剧中就经常有浸猪笼这样的场景。

到了民国时,通奸还是作为罪名存在的,

《中华民国刑法》规定 :“有配偶而与人通奸,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新中国成立以后,通奸的罪名就被废除了,现在只有重婚罪,破坏军婚罪。不过通奸罪在台一直沿用至今。

古代将通奸罪视为丑恶行为,男女通奸被发现后两人受到的处罚是不一样的,历朝历代对犯通奸罪的女人处罚也不相同,但是有 共同的特征——很严厉 。

在 秦朝 ,一旦发现男女通奸,可以不走法律程序, 直接处以极刑 ,甚至到了“人人得而诛之”的地步。

在 汉朝 ,先是延续了秦朝的刑罚,汉文帝时期相对比较仁慈了些。凡是犯了通奸罪的人,都会被处以 宫刑 。

在 唐宋 时期,因为国风比较开放,对通奸罪更为宽容。犯人只需要 在监狱中待上两三年 ,就可以出来,至少没有生命危险。

在 元明清 时期,对通奸罪的处罚又变得严厉起来。凡是通奸女子,都需要 脱去裤子,接受杖刑 ,且不说杖刑带来得皮肉之苦,在众目睽睽之下脱下裤子,已经是对古代女子莫大的侮辱。元明清的杖刑处罚量也是一朝比一朝更重。 在清朝 ,丈夫在妻子受罚后,还可以 将妻子卖给除了奸夫以外的任何人。

古代为了惩罚犯通奸罪的女子,想出了很多残酷血腥的处罚。

骑木驴

将犯罪的女子衣服脱光,将其阴道对准木驴背部的木棍,直到木刺从女子的口鼻穿出,刑罚才算结束。

幽闭

男人宫刑,女人幽闭。所谓幽闭,就是用木棍狠狠地击打女子的肚子,直到将子宫剥落。女子在受刑后通常会因为伤口感染而死或者自杀。

浸猪笼

这是我们在电视剧中最常看到的处罚,将通奸的男女装进猪笼沉入河中,女方家庭即使不舍也不能说什么。

总而言之,古代对通奸及其厌恶,尤其是对通奸的女子极其残忍。

中国自古就是礼仪之邦,《诗经序》说到:“ 变风发乎情,止乎礼义。”

但《诗经序》中也提到:“ 发乎情,民之性也;止乎礼义,先王之泽也。 ”情,是人之性。

告子也说:“ 食色性也 ”,是人就避免不了天性。因此,某些人会无视礼义,管不住自己下半身。这时候就需要制定法律来处罚不合乎礼义的罪责,例如通奸。

中国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 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对通奸者处以宫刑,男性割掉犯事工具,女性破坏生殖机能,可谓十分残忍。

虽然《尚书》规定很严厉,但是到了孔子说的“ 礼崩乐坏 ”的春秋时期,诸侯各国公卿大夫贵族之间私通*辟事件层出不穷,甚至常有尊卑亲属相奸等**行为。

最著名的大概就是“赵氏孤儿”案的诱因了。赵婴齐是晋国大夫,和侄媳妇赵庄姬私通,导致了“赵氏孤儿”惨案。

公元前407年,魏国李悝认为“*奢逾制”,应该用刑罚加以制裁。李悝编写的《法经·杂律》中规定:“ 夫有二妻则诛,妻有二夫则宫。 ”此时通奸仍然延续《尚书》规定,对通奸之女施以宫刑。

秦始皇时期,因为母亲和嫪毐通奸,还生下了孩子,秦始皇对于通奸尤为深恶痛绝,法律规定也及其严苛。

《秦律》规定对通奸处以极刑,且可“人人得以诛之”,格杀勿论。可以不告而杀,私刑也合法。

《史记·始皇本纪》说:“ 有子而嫁,倍死内外,禁止*佚,男女浩诚,夫为寄之,杀之无罪…… ”如丈夫通奸,妻子将其和通奸者杀死不必承担法律责任。

到了汉朝,对于通奸罪容忍度高了不少,像汉末三国时期,曹操专好人妻,还霸占了张绣婶婶,逼得张绣反叛,差点丢了性命。

两晋南北朝不说,命都朝不保夕,谁还在乎那点破事。

隋唐开始,人们对待通奸又开始严厉。

唐律规定:“ 和奸者,男女各徒一年半 。”它还规定,因奸罪而名誉受害的家庭的成员均有权捕捉奸夫*妇送官,其拒捕而杀之者免刑或减轻刑罚。

元朝法律《大法令》规定:“ 诸妻妾与人奸,夫于奸所杀其奸夫及其妻妾,及为人妻杀其强奸之夫,并不坐。 ”杀死通奸之人和杀死强奸之人,不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大明律》也规定:“ 凡和奸,杖八十,男女同罪。”“其非奸所捕获及指奸者,勿论。 ”

《大清律例》规定:“ 凡妻妾与人奸通而于奸所亲获奸夫奸妇,登时杀死者勿论,若只杀死奸夫者,奸妇依律断罪,当官价卖,身价入官。 ”清朝法律借鉴了《大法令》和《大明律》,允许对通奸者使用私刑,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如果只是杀死奸夫,丈夫没有追究奸妇责任,官府仍然有权利追究奸妇的责任。

我们看影视剧中对于奸夫*妇的处置,如浸猪笼、阴刑、木驴等,多来自清朝时期。

由上可见,中国古代对于通奸的惩罚还是很严厉的。当然了,某些特权阶层并不受法律约束。

女子在古代地位十分低下,常常使她们成为男性的附属品,古代女子深屈简出所以与人通奸的几率也很小,不过也不排除某些女性忍不住寂寞与人通奸。

早在秦朝就已经有了通奸罪的相关法律,当然在民间也会有私刑的毕竟在当时女性通奸是罪大恶极可以说是人人得而诛之。而一旦被发现那下场是非常惨不但要受到变态的酷刑还会受到万人辱骂就连娘家也会受到牵连。

古代还有一种“妇刑”又称兽刑可以很大程度的折磨和摧残女性的生理和心理。其中就有针刑也就是用针刺扎犯人,而根据不同部位,通常有三种:一是刺指甲缝,将女犯双手固定之后,用缝衣针从其手指甲下刺入,也有用竹签的。二是刺乳头,即用钢针、大号缝衣针等刺其乳头。三是刺阴蒂。

站刑。这类是明清时期开始出现的,由于当时女子大多裹脚,用刑时便将女子的缠胶布和鞋等去掉,然后使其赤足站于砖块之上。对于裹脚的女子来说,这种刑罚虽然相对较轻,但痛苦程度却同样极为严重。总之在古代通奸被发现是很惨的,就算到了现在虽然不会有酷刑但是还是会受到别人异样的眼光。

我国古代关于“通奸罪”最早的记载,是在《尚书》里。《尚书》里有一句:“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

这句话的意思是,男女之间如果通奸,那么是要受“宫刑”的。

说到“宫刑”,有些人就纳闷了,男性的宫刑大家都知道,就是“阉割”,那么什么是女性宫刑呢?

女性宫刑又叫“幽闭”,最早的记载也是在《尚书》里。

至于“幽闭”是怎么回事,在《碣石剩谈》中记载:“用木槌击妇人胸腹,即有一物坠而掩闭其牝户(pìn hù),只能便溺,而人道永废矣。”

也就是说,最早的“幽闭”是用木棒不断打女性肚子,最终让子宫脱落,女性只能便溺,终生无法性生活。

到了后来,对于“幽闭”之刑,执行方法也变得多种多样,有些让人听了就觉得害怕。

《坚瓠集》记载了这样一件事,在清朝顺治年间。有一个人,看上了一个大户人家的奶娘。

大户人家的奶娘可不是谁都能碰的,这人就经常偷偷和奶娘见面,时间久了,两人日久生情,最终决定偷偷房事。

“纸里包不住火”,这件事最终还是被人发现了。既然是大户人家,又怎么能容忍自己家中发生这样的事情。为了惩罚这个奶娘,这家老爷竟然请人打造了一把小锁。

小锁打好之后,老爷又让人将奶娘按住,在奶娘两个阴唇部位钻了小孔,然后将小锁锁上,还把钥匙丢进了井里。

受到这样的刑罚,奶妈真是痛不欲生,阴部就是走路都觉得疼痛,最终还是请了开锁匠,才打开了锁。

这种执行“幽闭”之刑的方法,真是变态至极。

“幽闭”之刑,后来也有人叫她“啄刑”,在《说文》一书里,把“啄”解释为击打的意思。其实“啄刑”也是用东西击打女性,不过这次打的并不是腹部。

“啄刑”是击打女性“趾骨”致其破碎,其实这里所说的“趾骨”,就是女性阴部那块骨头,也就是说是要用东西不断击打女性阴部,导致骨折,这样一来,女性阴部触碰都会十分疼痛,从而达到“禁*”的目的。

“幽闭”在《诗经·大雅》里也解释为“椓幽”,“椓幽”的目的也是破坏女性阴道,不过这次手段更加残忍。

史书记载,汉景帝时,广长王王后昭信,因为和一个叫陶望卿的女子争风吃醋,处处打压陶望卿,陶望卿最终投井自尽。

陶望卿死后,昭信还觉得不解气,就让人把她的尸体打捞上来,用古代拴牲口用的“木橛子”插进陶望卿阴道,摧毁她的阴部。这就是所谓的“椓幽”。

古代看重女子贞洁,在男尊女卑的 社会 背景下,女性犯“通奸罪”的惩处手段,真是有些令人发指。

说起这个,我有点想吐槽啊,为啥通奸罪里,总是女人受到的惩罚最重啊。不仅身体受罚,还要精神侮辱。就是到了今天,一有什么劈腿之类的事,那“荡妇羞辱”就来了。

当然,古代对女人更为苛刻。

1.沉河 不用说,就是扔河里淹死。

2.浸猪笼 就有点惨了.把犯了通奸罪的女人放进猪笼(装猪仔的竹笼)里,在开口处拴上绳索,吊起来,放到江河里淹浸,罪行轻些的,就让其露出口鼻,浸若干时候,那罪行重些的,就全部浸入水中,直到浸淹至死。在此过程中,还让许多人围观。

3.坐木驴 最为羞辱残酷.先在一根木头驴车上竖起一根小木桩,把受刑的女子吊起来,话在木桩顶端,使木桩戳入阴 道内,然后放开,让女子身受折磨,然后押赴刑场处决.

1.在秦朝,"有子而嫁,倍死内外,……杀之无罪"。对于那些怀了“野种”嫁人的女子,可以不告而诛。

2.唐朝略有松动:"诸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二年."

3.元朝重新允许私刑,本夫(正当丈夫)不仅可以捉奸,且可当场杀死"奸夫*妇"。元之《刑法志》规定:“诸和奸者杖八十七”,并且规定女人在挨打时,要剥光衣服。

4.明清朝基本延袭元朝的规定,只是加了三杖,变以杖九十。

这些通奸罪的刑罚通常只针对女性,一直到了1936年,法律规定中才有“与其相奸者,亦同”的条款。

由于古代贞操观念对女性的束缚较大,因而通奸罪名多安在女性头上。即使是女性不幸遭到强 奸,最后羞愤而死,或是在反抗中被强人打死,方才显得贞烈,否则即使旁人选择原谅,也会受到他人白眼,约等于受活刑。

由于礼法所拘,即使未婚女子与人私通,也被归于通奸,受上述刑罚。就是那些真在婚内轨的女人,其所受的刑罚与侮辱也远高于男性,是为悲哀也。

就是在今天的 社会 ,婚内出轨事,人们对于男女的指控也各有不同,这也是 历史 传统的影响吧。

何谓“通奸罪”呢?简单的说就是和配偶之外的男或女发生性行为。

其实这是古代的一种罪名,随着 社会 的发展,当今 社会 没有了“通奸罪”,它现属于道德谴责的范畴。

换言之,现如今对“通奸”持宽容态度,只要不影响 社会 稳定,男女之间的私情自我约束和检点就行了。

这一点儿和古代截然不同,古代官府对通奸是坚决打击的,并为之制定了严厉的刑罚。有多严厉?

据上古时《尚书》记载:“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什么意思呢?

即没收男女“工具”,实施“宫刑”,这对于“奸夫*妇”来说简直是生不如死,这应该是对“通奸”最严厉的惩罚。

秦朝对通奸,即“私通”一般处以极刑,规定捉奸者可以不告官而杀之。也就是说私刑也合法,规定对*妇人人得而诛之。这是很严厉的刑罚。

汉朝刘邦建立汉朝后,“汉承秦制”,即延续秦时法律,一旦发现奸夫*妇可杀之。

值得一说的是,汉文帝刘恒以仁孝治天下,有一天,他动了恻隐之心,说别杀死奸夫*妇了,把他们阉割了吧。说实话,这样做还不如把罪犯一刀砍了呢!

唐朝唐高祖李渊祖上有三分之一的突厥血统,他反隋时还向突厥借兵。

外族在男女性事上无所谓,故唐朝是最开放的朝代。比如高阳公主与辩机和尚通奸,女皇武则天与冯和尚通奸,上官婉儿和武三思通奸……

“上有所好,下必效之”,唐朝百姓任“性”而为,通奸和偷情的事比比皆是,比如唐代诗人元慎就曾和表妹偷情,《西厢记》里的张生和崔莹莹的原型,其实就是元慎和表妹。把偷情描述的美轮美奂,现在看来其实就是搞破鞋。元慎不是痴情的男人,是十足的渣男。

有鉴于此,唐朝对通奸罪罕见的宽松。按唐律:“通奸者徒一年半,有夫者徒两年”。

宋朝赵匡胤也是仁慈的君主,他把唐朝的法律继承了下来,奸夫*妇得到了唐朝的“福利”,即便私通也不必去死或者遭受“宫刑”。

从以上可以看出,越是富裕的朝代对男女性事越宽容,不知亲们赞同否?

元朝元朝是外族,刚开始对通奸很仁慈,后来受中原“男尊女卑”的影响,允许丈夫可以当场捉奸杀死奸夫*妇,也就是说不告官就可用私刑。

如果丈夫不想杀死出轨的妻子,可把奸夫*妇送官府,官府对不忠妻子进行惩罚。

一般是褪去下衣打屁股,规定最多不能超过八十大板,我估计超过八十大板就打死妻子了。去衣受刑有侮辱出轨女人的意思。

明朝朱元璋建立明朝后,在政治、经济方面进行了一番改革。但在处罚“私通”方面继承了元朝的法律。不过在打女人屁股进行了细分:“无夫奸杖八十,有夫奸杖九十”。

清朝大清入关后,允许抓奸,允许当场杀死奸夫*妇,基本和明朝、元朝的法律差不多。

清朝增加了“诱奸”这一条,“诱奸”原称“刁奸”。按清朝规定:“对刁奸者杖百下,比通奸多了十下”。

民国民国时期《暂行新刑律》第289条,关于通奸罪规定:和奸(通奸)有夫者,处4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综上所述,由于儒家思想“从一而终”的影响,古代对通奸行为是“零容忍”。由于允许私刑,由此派生出“侵猪笼”、“骑木驴”这两种民间惩罚。

侵猪笼就是指把犯人放到猪笼里投到河里淹死,在古代的南方经常用此惩罚通奸或者偷情的男女。

“猪笼”原本是方便运猪的工具,到后来成了私刑的刑具。

族长或者长辈得知有通奸或者偷情的男女,为了以儆效尤,召集所有族人,把奸夫*妇装进猪笼,罪行轻的在河中侵泡半天,罪行重的直接淹死,族长有生杀大权。

骑木驴把偷情的女人或者*妇放到一个木驴状的凳子上,凳子中间竖着一根长半尺的木橛子,刚好插入*妇的下体。

衙役们抬起木驴去刑场,在行进的路上,这些衙役故意上下抖动,*妇被木橛子搞得嗷嗷叫,是痛苦的叫。

但在衙役听来别有一番滋味,衙役更加卖力的抖动,亲们脑补一下场景去吧。

*妇被折磨的奄奄一息,到达刑场后基本站不起来了,随后*妇被砍头。

打屁股把*妇的下衣褪去,当着众人的面行杖刑,这是一种侮辱性的惩罚。

古代的女人对屁股包裹的很严实,没见过阳光的屁股很白,女人露出雪白的屁股给观看者以强烈的刺激,而对受刑者则是莫大的屈辱。

讲真“打屁股”心上的痛比肉体的痛强似百倍,这也是官府对*妇实行杖刑的初衷。有的女人不是被打死的,而是不堪受辱回家自杀了。

文/秉烛读春秋

我是 历史 伶俜者,你来问我来答。

在古代影视剧中,如果犯了通奸罪,男的一般会被人打,女的要更加悲惨一点儿,就要浸猪笼了。

而在中国 历史 上,各个朝代对于通奸罪的刑罚也是不一样的,从徒刑到当场杖毙。不过在每个朝代,男人的地位都要高于女人的地位的,所以受的刑罚也会较轻,女的要更重。

秦朝对于通奸者法不留情,人人得而诛之,不需要报告官府,而且杀人无罪。

汉朝跟秦朝差不多,犯奸必杀。

唐宋两朝较为温和,一般以徒刑为主,这也是受了当时胡文化的影响。

元明两朝又恢复了通奸死刑,而且女的在接受刑罚时,还必须脱衣受刑。

清朝入关后,延续了明朝的刑罚,基本上也是杀死通奸者无罪,女的脱衣杖刑。

现代的通奸划分为了道德问题,不再接受刑罚,能监督这一行为的只有 社会 的舆论和自己的理智了。不过据说现在正在考虑将其加入刑法当中。

偷情、通奸,指的是已经确定了恋爱关系或者婚姻关系还和第三者保持亲密关系的行为,也泛指暗中和第三者谈恋爱或者有过性行为。古代律法非常森严,而女性对性的态度是比较保守的,加上古代女性地位普遍偏低,所以如果有女子耐不住寂寞跑去偷情、通奸,则会受到各种具有侮辱性的残酷的惩罚。换句话说,古代女子偷情、通奸,完完全全是用生命来换取一时之欢乐。

具体的惩处手段有很多。

1.浸猪笼

浸猪笼是影视剧里最常见的一种刑罚,也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浸猪笼有诅咒偷情的男女猪狗不如、死后再也不能转世为人等恶毒之意。

浸猪笼主要由当地德高望重的长辈来举行。具体的方法是:先把犯了通奸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然后用绳索将她吊起来,再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是轻罪者,就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情节严重者,直接淹浸至死。

2.骑木驴

木驴就是木头做成的驴,木驴背上,竖有一根大拇指粗的尖木桩。当古代的女子犯了通奸罪且情节严重者,则可能受骑木驴之苦。骑木驴就是强行将女犯按坐在木驴上,木驴背上的尖木桩就会刺入她的下体,而且,随着木驴的走动,尖木桩会一伸一缩,弄得女犯下身鲜血淋漓,痛得撕心裂肺。许多受木驴之刑的女犯也往往惨死在木驴上。

3.“缝阴术”

缝阴术属于私刑。就是用针线把女性外阴部位硬生生缝合起来,具体实行起来极为下流,所以一般只有民间的丈夫和妻子才可能用到。据说有两种使用情形,一是丈夫处理自己红杏出墙的妻子,二是妻子用来对付家中勾引自己丈夫的丫鬟。

4.幽闭

幽闭属于宫刑中的一种。明朝王兆云在《碣石剩谈》中写到,说是用木槌猛击妇人腹部,直到落下某个器官,此后只能排尿,再不能行男女之事。还有一种椓窍法,效果同幽闭之刑一样,都是为了摧毁女性的阴部。

总的来说,古代处理通奸罪的女子,都是采取一些惨绝人寰的惩罚方式。

在古代,通奸是大罪,一般会被如何处置?

通奸罪在古代可以说是大罪,尤其是元明清以后,对通奸罪的处罚越发残酷。通奸罪的构成条件必须是有一方是已婚或者两方都已婚,然后两者之间发生了不正当的性关系。通奸罪,会严重破坏各自的婚姻关系,再者对社会风气会造成极大的负面影响,严重败坏了儒家的伦理道德关系,还动摇了封建统治的思想根基。

通奸罪可以看到的,最早被列入惩罚的记录是在《尚书》中,如果发生了通奸罪,男女双方都有被宫刑。而春秋战国时期,有些国家对于通奸罪还是不理不睬,比如说民风彪悍的楚国、郑国,通奸罪正式被列入统一的刑法,进行惩治是在秦始皇以后。

秦律规定,一旦发现通奸通奸的人将被处以极刑,如果不告官私自处理的话,也就是私自杀了奸夫*妇的可以被判为无罪。汉朝虽然法律比秦朝要宽松许多,但是汉朝的统治思想是独尊儒术,通奸跟儒家的伦理道德是严重违背的,所以说一旦发现通奸也是以死罪判处。汉文帝的时候稍微放松了一些,如果发现通奸男的要被处以宫刑,也是生不如死的。到了唐宋的时候,通奸罪的处罚比较轻了,因为五胡入华以后,传统的儒家道德观念受到了挑战,胡汉杂糅情况居多。如果犯了通奸罪,会被处以流放流放到流放期为一年半到两年不定。元代对通奸罪的判处,男的被处以极刑,女的要脱光衣服,要进行宫刑,让女的生不如死。

明清以后,对通奸罪的肉体惩罚弱了,但思想包袱加重了。北宋以后,程朱理学已经占据了道统地位,三纲五常的思想得到了加强,女的如果被脱衣示众,那无疑比杀了她100次还要厉害。明朝基本上是在元朝的法律的基础上进行了发展,比元朝的法律尺度差不了多少。男的丈夫如果发现通奸之人可以杀了并且无罪,女的也是要脱衣受刑,并且要受杖责,比元朝要多一些。到了民国时期,通奸罪仍然没有被废除,要判处4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到了1936年以后通奸罪才被废除。

古时候通奸罪怎么判

通奸在中国古代是一个很严重的罪行,因为在男尊女卑的中国封建社会,妇女作为男性的财产来看待的。

但是具体怎么处罚,是按照不同的朝代来看不同的,在最讲究儒家治国的汉、宋、唐,尤其是汉代,是相当严重的。但是还要看通奸的对象,如果是亲属内通奸,那么是十恶,或者重罪十条中的一种,基本是死刑,死刑执行的方式各朝又不同。一般是绞刑和斩刑,也有凌迟的。

这种情况还会有很多私刑存在,很多情况下,这种私刑会被官方认可。

所以说,一个罪名和刑罚的确定是要考虑很多因素才能确定的,即使在封建社会。

通奸罪 最多判多少年?

1936年1月1日颁布的《刑法》中才在“通奸”上出现了对等的处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与其相奸者,亦同。”

破坏军婚罪,是仅存在於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种通奸罪,主要是对非军人和军人配偶间发生的外遇进行判刑,但是如果是两个军人之间的奸情,在他们配偶都不是军人的情况下,则不构成破坏军婚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九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国古代历代法律都把通奸行为规定为犯罪,那时通奸又称为“和奸”。最早关于通奸罪的说法见于《尚书》:“男女不以义交者,其刑宫。”对通奸者处以宫刑,那是生不如死的惩罚。清朝的法律沿袭明朝和元朝的法律,允许私刑,允许捉奸,并可当场杀死通奸男女。

扩展资料:

1、“破坏军婚罪”。即如果一方明知对方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者结婚的,则构成了“破坏军婚罪”。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9条:“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同居或结婚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强奸罪”。即和未满14岁的幼女通奸的,以强奸论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二款:“奸*不满14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

3、“重婚罪”。即自己已婚、或对方已婚、或双方均已婚,而自己和对方公开以夫妻的名义同居、结婚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此种行为算作是事实婚姻,以重婚论。参照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有配偶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我国不存在“通奸罪”,即“通奸”这种行为本身是完全合法的。“通奸”的道德性则有一定争议。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通奸罪

古代女人如果犯了通奸罪的话,将会得到什么处罚?

自古以来,“私通”都是一种为人深恶痛绝、万恶不赦的罪行,不仅官府会对此进行惩处,就连民间也多有私刑。我国古代对女子的贞洁看的很重要,女性通奸的刑法也是越来越严重,并且通奸罪在不同的朝代具有不同的惩罚。而又因为古代男女地位相差甚大,因而在通奸罪中,通常女子下场较惨。下面我们来看看古代女人如果犯了通奸罪的话,将会得到什么处罚?

古代关于“私通”之罪的刑罚出现的很早,早在秦朝时期便已经有了相关法律。浸猪笼是古代处理通奸偷情最普遍的私刑,将犯罪的女子关入猪笼之中,放到江河中淹浸,如果是轻罪者,可以让其头部露出水面,淹浸一段时间即可;如果是重罪者,直接淹浸至死。

元朝时期开始允许任用私刑,丈夫不仅可以捉奸,并且还可以当场处决,还有专门为女性设计的刑罚——妇刑。“妇刑”不仅手法极度残忍,而且对于女性来说,往往伴随着从生理到心理的全方位折磨,因而又被称为兽刑。

还有一种刑罚是用牛筋制作成的鞭子抽打女性的身体,然后女性的身上就会留下深深的印记。和鞭子一起使用的则是盐水或酒水,在抽打之后,往身上一洒,便会让人痛苦不堪。新中国成立后,通奸罪行被废除,现在也没有刑罚了。通奸行为从法律层面转为道德层面的转变,意味着社会的进步。

通奸罪怎么判(宋朝是怎样处理通奸罪的?宋朝法律制度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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