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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案例(被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用刀捅伤后,在反抗中杀死对方,是否是正当防卫)

1、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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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少年犯罪案例(被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用刀捅伤后,在反抗中杀死对方,是否是正当防卫)

青少年犯罪案例

1、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案

被告人罗某某(16周岁,在校学生)和谢某某均系长沙某学院学生,同住于本市天心区校区男生宿舍504房间。2015年9月12日11时许,被告人罗某某在宿舍内因琐事与谢某某发生争执,继而肢体接触,期间被告人罗某某用1把不锈钢单刃尖刀捅伤被害人谢某某左侧腹部。

经鉴定,被害人谢某某左腹部刺伤,左侧横结肠对穿伤,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罗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

被告人罗某某在案发后及在庭审中认罪、悔罪,具有坦白情节,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的家属赔偿了被害人,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量刑时予以考虑。根据被告人罗某某的犯罪事实和情节、悔罪表现及其居住地基层组织出具的社区矫正材料,可以对被告人罗某某适用缓刑。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认定被告人罗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宣判后,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2、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等聚众斗殴案案

被告人尹某(成年人)在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遗失一部手机,此手机被酒吧服务员饶某捡到并使用多日。尹某知晓后,联系饶某协商退还手机以及赔偿事宜。饶某将手机退还给了尹某,并答应赔偿尹某500元钱。后尹某多次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未果。

2015年4月29日凌晨,尹某邀被告人刘某凡(17周岁)在酒吧门口拦住饶某、迟某等人,要求饶某支付500元赔偿金,遭到饶某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刘某凡于是打电话给正在另一个酒吧门口的被告人刘某聪(16周岁),要其前来帮忙打架。随后,刘某凡手持棒球棍,并纠集被告人刘某聪肖某某、王某某等人赶至酒吧门口,对饶某、迟某等人进行殴打,造成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刘某凡、刘某聪等五名被告人持械聚众斗殴,其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在归案后和法庭审理过程中均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并积极赔偿受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均具有酌定从轻处罚情节。

被告人刘某凡、刘某聪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所在的基层组织同意对两被告人适用社区矫正,可以对被告人刘某聪、刘某凡适用缓刑。

法院判决被告人刘某凡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刘某聪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该案没有上诉、抗诉,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3、被告人张某某盗窃案

被告人张某某(17周岁)伙同他人分别于2015年12月24日、2016年7月1日凌晨,窜至长沙市芙蓉区某超市和天心区涂家冲某超市内,盗窃中华、软极品芙蓉王等品牌香烟共计人民币16244.1元。后二人将所盗赃物予以均分,分别销赃后将赃款予以挥霍。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被害人数额较大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某某在实施犯罪行为时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应依法从轻或减轻处罚;其归案后及法庭审理中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可以对被告人张某某从轻处罚。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张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3、被告人陶某某、左某某故意伤害案

2017年7月16日2时许,被告人陶某某(17周岁)等人在长沙市天心区解放西路某酒吧与樊某发生了口角并相互斗殴。后被告人陶某某又纠集被告人左某某(17周岁)等十余人至某酒吧将樊某、龚某喊出酒吧,双方交谈无效便动起手来,被告人陶某某等十余人一同殴打龚某、樊某两人。

2017年7月18日被告人左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2017年7月26日被告人陶某某向公安机关投案。经鉴定龚某损伤程度评定为重伤二级,樊某损伤程度评定为轻微伤。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以构成故意伤害罪。本案系共同犯罪,两被告人均系主犯。但从本案被害人的伤情来看,主要系被告人左某某持刀所致,对于本案的伤害后果,被告左某某的作用明显大于被告人陶某某。

两被告人在本案中具有以下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作案时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被告人陶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左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认定具有坦白情节。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家属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对被害人进行了赔偿,取得了被害人谅解。上述情节均应当依法从轻、减轻处罚或酌情从轻处罚。

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所在的司法局愿意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进行社区矫正,综合被告人犯罪性质和情节及认罪、悔罪态度,可以对被告人左某某、陶某某宣告缓刑。

依照刑法有关规定,判定:1、被告人左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2、被告人陶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四年;3、禁止被告人左某某、被告人陶某某在成年之前进入酒吧、网吧等营业性娱乐场所。

5、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抢劫案

2016年11月30日凌晨4时许,王某在本市天心区蔡锷南路某酒吧以谎称被害人曹某某调戏其朋友的女朋友为由,伙同曾某等人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本市解放西路某KTV厕所,并纠集余某某、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17周岁)、周某某(17周岁)等人,采用肢体推搡、匕首威胁等方式向被害人曹某某索要人民币3000元。

随后,又将被害人曹某某行带至某KTV包厢,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迫使被害人曹某某通过支付宝转账人民币1000元至余某某的账户上,余某某离开现场;

当日凌晨5时许,王某指使荀某某、曾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将被害人曹某某强行带至某客房部,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继续采用挥舞匕首的方式威胁被害人曹某某,被告人钟某某强行夺过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操作被害人曹某某的手机转账人民币2000元至被告人周某某的账户,随后荀某某和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离开现场,所得赃款予以瓜分、挥霍。

2016年11月30日,公安民警将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抓获,并从被告人钟某某身上起获长约25厘米的黑色折叠式匕首1把。被告人钟某某、 周某某归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伙同他人,使用持刀威胁手段劫取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均系主犯。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作案时均已满十六周岁未满十八周岁,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被告人钟某某、周某某有坦白情节,具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

依照刑法相关规定,判定被告人钟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周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参考资料: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网-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工作白皮书

被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用刀捅伤后,在反抗中杀死对方,是否是正当防卫

被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用刀捅伤后,在反抗中杀死对方,不属于正当防卫,属于防卫过当,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如果致人死亡,涉嫌故意伤害罪,应当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应当从轻处罚。

捅了别人胳膊一刀逃跑,抓回来要判几年

要根据被捅伤人的伤情鉴定来判断。

经鉴定为“轻微伤”、不构成伤情或被捅伤人不要求鉴定(明显不构成轻伤或重伤的,可以不鉴定),双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公安机关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对违法行为人进行处罚。但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规定,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17周岁违法行为人不执行行政拘留,但是有罚款的需要执行罚款。

经鉴定为“轻伤或重伤”的,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轻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重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但,根据《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十二条 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第二十一条 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依照本法应当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不执行行政拘留处罚:

(一)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

(二)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初次违反治安管理的;

(三)70周岁以上的;

(四)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

第四十三条 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一)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

(二)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

(三)多次殴打、伤害他人或者一次殴打、伤害多人的。

《刑法》:

第十七条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第二百三十四条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初三女生拒帮男生做题被捅,00后杀人犯会受怎样的处罚?

00后,没有满18岁,不会被判死刑的。我读高中那会儿,我们学校发生过一次杀人事件。我下一届的一个男生,高材生,因为家里贫穷,所以特别仇视家里有钱但是学习吊儿郎当的同学。他有计划地把他的一个好朋友杀死了。并且冷静处理了现场。用被子把尸体裹起来放在床底下,还在那个房间住了一个晚上。当被警察抓住的时候,还在开心看着电视。因为他犯案时还差3个月满18岁,所以还算是少年犯。也没有被判死刑。不知道是判了无期还是什么。后来,我在辽宁卫视的一个法治节目里居然看到他,那一集都是在讲他在监狱里如何改造,如何洗心革面。因为本身就是高材生,是以成绩第一考进我们这个省重点高中的。所以本身智商和学习基础是不差的。后来应该是减刑了。其实现在,犯罪的年龄越来越趋于低龄化,我在想这个18岁的界限真的准确么?在节目中他说,他很后悔。受害人的妈妈后来精神失常了。我当时是听说,那个妈妈从床上站起来当平地走,直接摔倒地上。这种丧子之痛也只有经历过的人才能真正体会到。所以说,这个00后的未成年的孩子,要面对的处罚不会是死刑。但是给这个女孩的家人带来的一定是生不如死的惩罚,会伴随一辈子的痛苦。

一时的冲动,让两个家庭会陷入一生的痛苦,真是不值得。

拿刀捅伤人判多少年

拿刀捅伤人的判罚年限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伤害程度、犯罪动机、行为人的前科记录等。

一般来说,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伤害程度对判罚的影响

拿刀捅伤人的判罚首先取决于受害者的伤害程度。如果受害人只是轻微伤,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可能较轻;如果受害人伤势严重,甚至致残或致死,那么犯罪嫌疑人的刑罚将相应加重。

二、犯罪动机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

除了伤害程度外,犯罪动机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也是法院在量刑时会考虑的因素。如果行为人是因为自卫、误伤等原因而拿刀捅人,其主观恶性可能较小;而如果行为人是出于报复、抢劫等恶劣动机,那么其刑罚将更为严厉。

三、前科记录对判罚的影响

行为人的前科记录也会对判罚产生影响。如果行为人此前已有犯罪记录,特别是与暴力犯罪相关的记录,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可能会考虑从重处罚。

四、法院的量刑依据与程序

在判决拿刀捅伤人的案件时,法院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相关法律条文,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量刑。法院会充分听取控辩双方的意见和证据,确保判决的公正性和合理性。

综上所述:

拿刀捅伤人的判罚年限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伤害程度、犯罪动机、行为人的前科记录等多种因素综合考量而定。法院在量刑时会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决。因此,无法给出确切的判罚年限,具体判罚需根据案件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青少年犯罪案例(被不满14岁的未成年人用刀捅伤后,在反抗中杀死对方,是否是正当防卫)

好了,关于“高三女生被捅伤如何处罚”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高三女生被捅伤如何处罚”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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