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问零口供能定罪吗?(零口供定罪的法律规定)
虽然是零口供,但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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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零口供能定罪吗?
虽然是零口供,但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人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五十一条 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二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四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
凡是伪造证据、隐匿证据或者毁灭证据的,无论属于何方,必须受法律追究。
第五十六条 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
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零口供定罪的法律规定
我国法律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什么是零口供定罪
所谓“零口供”,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立案侦查、起诉和审判的过程中只作无罪辩解或者对侦查机关的讯问不回应,拒绝作有罪供述的情况。虽然在审讯时是零口供,但如果侦查机关掌握的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其构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但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
(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
(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此外,我国在刑事案件的审理时遵守“重证据、重调查、轻口供”的原则。即是说,即使犯罪嫌疑人在口供中承认了自己的罪行,但是没有明确的证据能够证明其有罪的,法院可能会以证据不足而判其无罪。但同时在另一方面也表明了,即使犯罪嫌疑人不承认有罪或者不说话(即零口供),但是侦查机关侦查的证据确实充分,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能够证明有罪,法院根据证据材料有权作出有罪判决。并不是犯罪者零口供就不认定其犯罪罪行。
零口供怎样定罪辩护
虽然是零口供,但其他证据足以证明构成犯罪的,依然可以定罪处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零口供定罪是有什么威胁意义
只有间接证据而且还零口供,一般是定不了案的,一是要补充侦察获取证据,二是要获得嫌疑人或罪犯的口供与事实。
如果凭零口供与间接证据来定案,则要进行有罪推定与无罪推定,如果无罪推定认为不能构成犯罪则不能定罪,如果无罪推定中不能排除其有罪则要转化有罪推定,这要通过相应的非法证据排除原则来指导侦,与事实片断与过程还原方段来形成完全有效的证据体系。
链接:《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如何定案》
“零口供”案件,是指在刑事诉讼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只作无罪的辩解,或保持沉默、缄口不言的情形。而“零口供”案件又分为两类:一类是有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如有被害人或目击证人的证言能够直接指认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直接、全面地反映犯罪行为整个过程,这类证据在某种程度上起到了犯罪嫌疑人口供的作用,此时被告人的“零口供”只是其抱有侥幸、顽抗心理的表现,对证据体系的形成影响不大。而另外一类是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此类案件需要有间接证据之间相互拼接、环环相扣,重新“塑造”出主要案件事实,因此对证据本身及其证明力都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只有间接证据的“零口供”案件大量涌现,使得认定案件的证据要求越来越高,笔者认为,此类案件的成案,需要运用如下证据规则:
坚持用“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指导侦查。“零口供”案件的层出不穷,迫使我们在侦查中应更加注重口供以外的其他证据的采集和固定。而为保证取得的证据最终能够成为定案的依据,必须杜绝非法证据的产生。因此,在调取证据过程中,一方面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并对调取证据的每一步采取相应的方式予以固定,对证据的形成过程做详尽的描述和记载;另一方面,很多证据的形成和灭失具有其自身的规律,如被破坏的现场、已变质的物证、已消逝的痕迹等,即使留下了一些痕迹或者与案件有关的物证,其证明力也已大大减弱。因此,每一份证据都应注重取得的时机和程序,保证证据本身和取得的合法性。
运用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撑每一个“片段事实”。“片段事实”是指组成犯罪构成要件的每一部分事实,“片段事实”的真实,是“案件事实”真实的前提,而要达到“片段事实”的真实有相互印证的证据支撑,犯罪嫌疑人的每一句陈述或辩解都有可能成为相关证据的佐证,因此不能因为犯罪嫌疑人不认罪,就放弃对其讯问。
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每一份查证属实的证据及每一个认定的“片段事实”是整个案件事实认定的“零件”,而要“零件”之间及“零件”与案件事实之间能够排除矛盾,相互支撑,形成完整的证据体系,则不仅要在量上达到每一“片段事实”均有证据予以证实,还要在质上达到所有的证据形成没有脱节、环环相扣的证据锁链。这种证据锁链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又分为两种,一种是与案件事实呈“串联状”,即每份间接证据之间互为因果,互为前后,排在前面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并无直接的联系,此证据与彼证据之间一环接一环,最终推导出犯罪嫌疑人实施了犯罪行为的事实。这种方式的证据体系要求我们在侦查中要更加注重证据之间的联系性,不能出现证据锁链的断裂,否则整个证据体系将完全崩溃;另外一种是与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呈“并联状”,每个间接证据之间没有直接的联系,但各自均与案件事实有确定的联系,能够单独证实案件事实的某一个方面。这种方式的证据体系,要求犯罪构成要件的每一个事实均应得到证据的证实,但是某一要件证据的缺失不影响其他要件的认定。针对此种****,我们应该注重搜集证据的全面性,缺失了任何一个构成要件的证据,将导致全案不能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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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口供定罪的案例
法律分析:3月12日,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将罪犯杨克莲验明正身,押赴刑场执行死刑。这是湖南省首例以“零口供”判处死刑并执行的案例。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十三条:主刑的种类如下:
(一)管制;
(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
(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好了,今天关于“零口供办案可以定罪吗?”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零口供办案可以定罪吗?”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