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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上什么是不利益?(债权中的不真正义务我不明白,请求配合案例解释。)

这个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不利”,或者“损失”这个是减损义务,你可以自己查查这个名词减损义务是不真正义务,你可以查查不真正义务这个名词这两个关键词对你有帮助不...

在当今这个日新月异的时代,不真正义务是什么也在不断发展变化。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不真正义务是什么的今日更新,以期为大家带来新的启示。

民法上什么是不利益?(债权中的不真正义务我不明白,请求配合案例解释。)

民法上什么是不利益?

这个问题...简单来说就是“不利”,或者“损失”

这个是减损义务,你可以自己查查这个名词

减损义务是不真正义务,你可以查查不真正义务这个名词

这两个关键词对你有帮助

不真正义务的大致含义就是义务人不会受到任何人或者法院的强制来履行这项义务,但是如果他不履行的话,往往会导致他自己遭受到损失

在你所举的例子中

守约人虽然守约了,但是他有采取合理措施减轻自己受到损害的“义务”,如果他没有采取合理措施,那么法院就会依据诚信和公平原则,让这个守约人自己承担由于他没有实施减损义务给自己造成的损失

债权中的不真正义务我不明白,请求配合案例解释。

法律上允许不真正义务的“义务人”自己选择,是否需要遵守此种义务。

例如:子女继承了父母的遗产是唯一一种需要替父母还债的情况。在其他情况下,子女可以拒绝替父母还债,任何人都不得以任何理由把自己的债务强行转移给别人;债主在债务人不按时还债时,无权向其亲属讨债,否则将负相关法律责任。

债权人既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25条第2款或者26条第2款,负有采取必要措施的“不真正义务”,那么这与民法上通常所谓的义务的差别在于:法律上允许不真正义务的“义务人”自己选择,是否需要遵守此种义务;

另一方则无权要求其履行。倘若此种义务未被遵守,则义务人方面需要忍受法律上的不利益。

例如请求权的丧失或减缩。但是,不真正义务的违反并无违法性,因而也不发生损害赔偿义务。如果义务人希望避免法律上不利后果发生在自己身上,那么他就只能去履行此种义务。

可见,不真正义务只是强度较弱的行为要求,与可以诉请履行的给付义务不同;不真正义务与保护义务也不相同,盖保护义务同样不可以诉请履行,但违反之后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合同法》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真正义务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其损失,而是使其自担损失,此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不相同,故称“不真正义务”。

如《合同法》第119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是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

法律上设置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少由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实现合同公平和公正的目标;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量避免社会财富不必要损失和浪费,保障社会财富不断积累。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买受人未及时收取标的物算是违反不真正义务吗?

不真正义务指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将导致自己承担不利的后果,而不会因违反该义务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如:一方发生过错造成损失后,另一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对扩大部分无权要求对方赔偿。

若买受人有按约定及时收取货物的义务,如果买受人没有及时收取货物给出卖人造成了其他损失,需要买受人赔偿的话,按照不真正义务的内涵,我认为此时就不属于不真正义务。

不保护自己的义务属于不真正义务,不真正义务的违反并不导致向别人承担责任,而是由自己承担,应该承担的

所谓不保护自己的义务,意思是,一个义务,也就是所谓必须要做的事,这件事损害了你个人的合法权益,那么这个义务不是真正的义务,这件事如果没做产生了损害,你就只需要承担自身的损失,别人的损失不需要承担。

不真正义务的主要特征

是权利人通常不得请求履行,违反它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仅使负担该义务的一方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法律上设置这一条款的目的,在于尽量减少由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实现合同公平和公正的目标;平衡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尽量避免社会财富不必要损失和浪费,保障社会财富不断积累。

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有什么区别

法律主观:

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的主要区别为:,1.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2.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八十三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于附随义务的诉讼时效问题法律没有明确规定,附随义务应不可单独作为诉讼请求起诉。目前,各国立法对附随义务并没有明确规定其涵义,故学界对其表述也并不一致。附随义务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附随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合同履行中的附随义务、后合同义务。狭义的附随义务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为协助实现主给付义务,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而履行的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附随义务的产生的依据是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该条款中所说的通知、协助和保密的义务,就是当事人履行合同时的附随义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主给付义务、次给付义务、附随义务、不真正义务的区别

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的区别是: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

一、从义务附随义务和不真正义务的区别是什么?

(1)主给付义务自始确定,并决定合同类型。附随义务则是随着合同关系的发展而不断形成的。它在任何合同关系中均可发生,不受特定合同类型的限制。

(2)主给付义务构成双务合同的对待给付,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前,得拒绝自己的给付,附随义务原则上不属于对待给付,不能发生同时履行抗辩权。

(3)不履行给付义务,债权人得解除合同。反之,不履行附随义务,债权人原则上不得解除合同,但可就其所受损害,依不完全履行的规定请求损害赔偿。当然,有些合同上的义务,究竟属于给付义务还是附随义务尚有争论。

二、司法解释

所谓不真正合同义务是指合同相对人虽不得请求义务人履行,义务人违反也不会发生损害赔偿责任,而仅使负担此义务者遭受权利减损或丧失后果的义务,理论上也称间接义务。

《合同法》上为受害人规定的不 真正义务主要就是减轻损害的义务,简称减损义务。减损义务所指的损害是指受害人自己的损害,对这种义务的违反不得让义务人赔偿他人损害,而是使其自负损害,与一般法定义务违反的后果颇不相同,所以才称 为“不真正义务”。如《合同法》第119 条,第1 款规定“当事人一方违约后,对方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 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 ,不得就扩大的损失 要求赔偿。”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附随义务是向对方所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应向对方承担责任;而不真正义务并非是向对方承担的义务,违反该义务亦不会产生向对方担责的情况,只是自我遭受不利益。

附随义务与不真正义务从履行情况上就有不同的规定,不真正义务的履行情况一般不需要由当事人进行,具体体现为对当事人的一种行为约束,但附随义务虽然可以没有在合同协议中体现,但涉及到相关具体的情况时应当进行合理的认定,以避免出现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出现。

民法上什么是不利益?(债权中的不真正义务我不明白,请求配合案例解释。)

今天的讨论已经涵盖了“不真正义务是什么”的各个方面。我希望您能够从中获得所需的信息,并利用这些知识在将来的学习和生活中取得更好的成果。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讨论,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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