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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撤诉后就同一诉讼请求能否重新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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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撤诉后就同一诉讼请求能否重新起诉)

一、当事人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

当事人撤诉后可以再次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14条规定:“当事人撤诉或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当事人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原告撤诉或者按撤诉处理的离婚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六个月内又起诉的,可比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七)项的规定不予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3月10日法(民)复[1990]3号《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起诉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当事人撤诉后,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有正当理由,可以再次提起诉讼,法院应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除了离婚案件需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并受六个月的期限限制处,其他案件的撤诉,是可以重新起诉的,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法院就会受理

二、离婚应在哪里起诉

(一)一般离婚诉讼

1、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2、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二)军婚诉讼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一,夫妻双方都是军人的,其离婚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夫妻双方有一方是军人的,军人对非军人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文职军人的,即军队文职干部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管辖。

第四,夫妻双方中有一方是非文职军人,即现役军人的,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涉外离婚诉讼

1、在国内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一方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在国外结婚并定居国外的华侨,如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须由国籍所属国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的,由一方原住所地或在国内的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中国公民一方居住在国外,一方居住在国内,不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国内一方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有权管辖。

4、中国公民双方在国外但未定居,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的,应由原告或者被告原住所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当事人撤诉后可不可以再次起诉”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相关的法律规定,除了离婚案件需要有新情况、新理由并受六个月的期限限制处,其他案件的撤诉,是可以重新起诉的。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当事人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拓展阅读

当事人撤诉后可否再次起诉(撤诉后就同一诉讼请求能否重新起诉)

撤诉后就同一诉讼请求能否重新起诉

2017年12月14日, 俞某与某传媒广告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告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合同期限为2017年12月14日至2018年12月13日,俞某从事设计岗位,工资为每月1万元,每月10日为工资发放日。劳动合同到期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约定合同期限延至2019年12月13日,其他约定事项不变。2019年6月12日,俞某以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为由向广告公司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后于10月23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裁决广告公司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2019年11月4日,仲裁委员会以俞某申请不符合受理条件为由,书面通知不予受理。俞某于11月5日诉至法院,后于2020年1月15日申请撤回起诉。2020年6月8日俞某就支付工资及经济补偿金再次向仲裁委申请仲裁,仲裁委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俞某不服后再次诉至法院。

【评析】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俞某在撤诉后能否重新起诉。第一种意见认为,俞某不能重新起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原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已经生效,不能就同一事实再次起诉。第二种意见认为,俞某可以重新提起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俞某撤诉后就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

首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对经劳动争议仲裁裁决的纠纷准予撤诉或驳回起诉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从何时生效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不服劳动争议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申请撤诉,经人民法院审查准予撤诉的,原仲裁裁决自人民法院裁定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该条适用的前提是劳动争议仲裁机关对相关案件经实体审理后作出了仲裁裁决,而本案中仲裁委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不属于仲裁裁决的性质,故本案不适用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

其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原告撤诉或者人民法院按撤诉处理后,原告以同一诉讼请求再次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本案中,俞某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关未经实体审查作出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人民法院起诉后又撤诉的,不能视为放弃实体诉讼权利,因案件未经实体审查,也不构成重复诉讼,故法院对俞某的起诉应予受理。

最后,劳动者在重新起诉时也应注意仲裁时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该时效因当事人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重新计算。本案中,俞某不服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向法院起诉后撤诉的,仲裁时效因此而中断,俞某在法院撤诉裁定书送达后一年内再次向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其不服仲裁委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书,得以再次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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