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役士官2022新政策(2022年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退役士官无论是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都会享受一定的待遇。比如士官退役费、义务兵退役费、退休费、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安家补助费、退伍军人养...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要和大家分享一下关于士官退役安置新政策是什么?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退役士官2022新政策
退役士官无论是荣誉退役还是解除现役职务,都会享受一定的待遇。比如士官退役费、义务兵退役费、退休费、转业费、复员费、退伍费、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安家补助费、退伍军人养老金等。
一、士官退役费
1、基本复员费:按月工资基数(军衔工资、军龄工资、边远艰苦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高山海岛津贴之和,下同)计发,不满1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不满15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2.5个月,不满20周年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3个月,满20周年以上的,军龄每满1年发给4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部分,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安家补助费: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复员到大中城市的,10周年以内的,每年发给0.5个月,10周年以上的,从第11年起,每年发给1.5个月;复员到县市以下地区的,相应增发0.5个月。其中,军龄不满1周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3、回乡生产补助费:复员回农村的士官按月工资基数计发,军龄每满1年发给1.5个月。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4、医药生活补助费:对患有慢性病的复员士官,视病情轻重,经军以上机关批准,发给医药生活补助费,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5、奖励工资:当年符合发放奖励工资条件的,按基本工资标准发放。
6、住房补贴和公积金:退役腾退军产住房后,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账户累计金额发放。服役期满后,住房补贴和公积金总数,下士约为1.6万元,中士约为2.7万元,上士约为4.3万元,四级军士长约为6万元。具体金额因个人军衔工资档次等不同而有所不同。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7、伤亡保险金_未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将个人账户中缴存的伤亡保险费本息退还给个人,领取过伤亡保险金的,伤亡保险费不再退还。
8、退役医疗保险金:退役后参加医疗保险的,由财务部门将个人账户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机构,不参加医疗保险的,将保险金退还给个人。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二、义务兵退役费
1、退伍补助费:每人2000元。其中,服役1年(含)以下的,按一半发给,1年以上的,全额发给。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2、离队下月津贴:按照当月标准发放。
3、当月剩余伙食费和离队下月伙食费:根据实际天数和螈享受标准发放。
4、离队差旅费:根据实际返乡地点发放。
5、退役医疗保险金:按照每服役1年给付420元的标准,将用于军地医疗保险接续的保险金转至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支付给个人。其中,军龄不满半年的,按年标准的一半计发,超过半年(含)不满一年的,按年标准计发。对于患有慢性病的义务兵,经团以上单位卫生部门批准,发放医疗补助费,标准为50—200元不等。具体以当年标准为准。
三、退休费
退休费是指用于军官、文职干部、士官退休后发给个人费用的统称。除按退休前基本工资、地区津贴等为基数按月标准汁发的退休生活费外,还根据不同情况发给生活补贴费、安家补助费、家具费、一次性生活补助费等。
四、转业费
转业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士官经批准退出现役转业到地方工作而发给个人的各种费用的统称。转业费包括转业安家补助费、转业生活补助费和转业回乡差旅费等。计发转业费的军龄时间,从批准参军之日起,至下达转业命令时止。二次入伍的干部,第一次入伍的军龄不计发转业费。原在地方工作的时间,不得按军龄计发转业费。士官的转业费,报领证,由财务部门将转业费直接发给个人。
五、复员费
复员费是对军官、文职干部经批准退出现役作复员安置时而友给个人的合种赞用的统小。匕已拍又办个助负、7生产补助费、医药生活补助费等。医药补助费和生活补助费按病情各划分5个等级发给。
六、退伍费
退伍费是对义务兵服现役期满经批准退出现役时发给个人的费用的统称。包括退伍补助费、医疗补助费和退伍差旅费等。
七、离休干部异地安置安家补助费
军队离休干部就地安置的,由原单位管理;跨省、跨市、跨县异地安置的,由接收单位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2个月原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回农村安置的,由县市人民武装部管理,并由原单位一次发给相当本人4个月原工资额的安家补助费。(计发干部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计发转业费、复员费的基数是:军官、文职干部职务(等级)工资、军衔(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军龄工资和护教龄津贴及地区津贴(边远地区津贴,地区附加津贴和艰苦地区补助)之和。
八、退伍军人养老金
基础养老金。按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当年的统一标准发给。个人帐户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军龄可按一定的标准帐户化。具体为:以复员退伍军人领取养老金待遇当年缴费档次的平均额加上政府缴费补贴为基数,乘以其军龄(不满1年按1年算)计算帐户化额度,该额度计入个人帐户储存额。个人帐户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缴费年限养老金。复员退伍军人的缴费年限为军龄与其个人实际缴费年限之和。其缴费年限养老金的计发办法与其他参保人相同。优待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五十三条:对退出现役的义务兵,国家采取自主就业、安排工作、供养等方式妥善安置。
2022年退役士官安置政策
我国转业军人安置政策:
1、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2、计划分配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由政府协助就业、发给退役金。
一般由其原籍或者入伍时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随军前或者结婚时常住户口所在地安置。
“军人”转业以后到底干什么是最好的?
首先我们要知道一般的军转干部,国家都是给分配工作的,但是如果想进机关或者事业单位,需要进行考试,择优选用,机关的分数特别高,派出所这一类的单位竞争力要小一些,如果分数不够,那就等分配吧,分到哪里去哪里。
转业后有两条路,要么继续呆在体制内,要么自主择业。
我们都知道,部队生活是很约束的,有很大一部份时间都是待在部队里面的,接触社会的机会是少之又少,我们不难发现,当了几年兵回来的人,对于社会上的一些为人处事的方式、方法,以及社交能力是很差的,这和不经常接触社会是有很大的关联的。
所以说转业还是自主择业,先看看自己水平如何?返回地方,无论多大官位,都是最终归宿。尤其是三级、四级士官,还有军官。问题是,先要评估自己:回地方,能干嘛?有什么资源?如果没有,最好选择转业安置,别把自己看的高。要明白,回地方首要的是照顾家庭,稳定收入才是王道。
其次对于军人士官转业,以前服役城市户口有安置卡,两年就可以转业,现在国家要求人人平等,不管是城市户口还是农村户口全部都是没有安置卡了,没有安置卡只能干满12年以上,政府才能给安排工作,士官转业可以到国企,机关事业编,工勤岗位,但是也是需要考试,这个分数是笔试成绩加档案分数,综合起来的总成绩进行排名,择优录用,如果想分到好的岗位还是要在部队多出彩。多学技术。多立功!档案分会很高!
我同事跟我讲过他们那儿曾经有人放弃在北京的万元月薪回老家干有编制的城管。在这样的环境里,公务员身份比什么都重要,至于为什么,我也想不通,但这就是实际情况,所谓公务员的优越感吧,办什么事情都好使。如果是这样的地方,尽量还是安置,日子毕竟不是自己一个人过,为了自己的家庭和将来的生活,家里有一个人在体制内还是有好处的。
至于自主择业,喜欢自由、想得开、不想受拘束、最好有个一技之长,这样的干部选择自主择业是再好不过的。但是自主以后如果没有事做确实也不行。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四十一条中级以上士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作退休安置:
(一)年满55周岁的;
(二)服现役满30年的;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6级残疾等级的;
(四)经军队医院证明和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核确认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
退休的退役士官,其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选择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的,可以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二节的规定办理。
转业,指中国人民解放军或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中的军官和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退出现役,分配到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等单位,参加工作或参加生产的活动。一般情况下,军人必须服役满12年才能选择转业。义务兵2年,下士3年,中士3年,上士4年,共满12年。普通的义务兵和低级别的士官无法选择转业,只有上士以上的士官以及军官和文职干部才有转业的权利。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计划安置的军队转业干部由党委、政府负责安排工作和职务,一般情况下士兵转业由地方民政局、劳动局等部门负责安置。副团(不含)以下军官由地方人事局负责安置,副团以上军官由组织部负责安置。
法律依据: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
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
四级士官转业安置政策是什么
法律分析: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退役军人保障法》第二十一条 对退役的军官,国家采取退休、转业、逐月领取退役金、复员等方式妥善安置。以退休方式移交人民政府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按照国家保障与社会化服务相结合的方式,做好服务管理工作,保障其待遇。以转业方式安置的,由安置地人民政府根据其德才条件以及服现役期间的职务、等级、所做贡献、专长等和工作需要安排工作岗位,确定相应的职务职级。服现役满规定年限,以逐月领取退役金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月领取退役金。以复员方式安置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领取复员费。
黑龙江省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 最新退伍军人安置条例
中国退役军人网整理如下,更多资讯也可关注中国退役军人网。为全面推进我省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妥善解决退役士兵安置遗留问题,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和全国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会议的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的退伍义务兵和服现役不满12年的复员士官,地方政府不再负责安排工作,由部队发给其一次性退役金,地方政府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发给其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要在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原则上由其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服役期间其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由其父母现户口所在地接收;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由其配偶或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接收;入伍时为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或在校学生且退役后不复学的,由其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接收,并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因战致残的、服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是烈士子女的、父母双亡的,根据本人申请,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部门批准,可以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接收地。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批准,可易地接收。易地接收的退役士兵与接收地退役士兵享受同等待遇。
(三)全省实行城乡统一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政策,具体标准为:服役期满的退伍义务兵,按照每人每年0.5万元的标准发放,并随我省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退役士官,按退伍义务兵标准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后,每多服役1年增加1000元。直招士官只发放同期士官的增发部分,具体补助金额按实际服役年限计算。军队院校学员因身体状况、学习成绩等原因退学或结业的,在校时间不超过2年(含2年),按退伍义务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办法计发;超过2年的,按退役士官的补助办法计发。在校入伍大学生退役后,不选择复学的,由入学前户口所在地负责发放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退役后选择复学的,由学校所在地负责发放。有条件的地方,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可根据当地实际和经济发展情况适当增加。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根据服现役年限领取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
(四)安置地同级财政部门要将退役士兵自主就业一次性经济补助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并按实际需要及时足额拨付,确保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及时发放。省级财政对困难市(地)、县(市)给予适当补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不发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费。
(五)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档案由接收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移交当地公共就业人才机构免费保管。在校入伍大学生复学的,移交入伍前就读院校负责管理。
二、确保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得到有效安置
按照《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规定,服现役满12年的转业士官、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因战致残被评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是烈士子女的士兵,退出现役后仍由政府负责安排工作。这部分人员在部队服役时间长、贡献大、情况特殊,是退役士兵安置体制改革后保留指令性安置政策的特殊保障群体,各级政府要采取刚性措施,保障他们的安置岗位,确保安置质量。
(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安置去向,按照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接收去向的审核原则确定。转业士官、伤病残退役士兵的年度接收安置计划,由省级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划审核后下达。
(二)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要在规定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部队介绍信等有效证件到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报到。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时间报到超过30天的,视为放弃安置待遇。
(三)凡在黑龙江省境内的各级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社会组织,不分单位性质和组织形式,都有依法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和为国防建设服务的责任,特别是在黑龙江省的中央直属各行业、系统、单位和国有大中型企业要带头履行好接收安置任务。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辅助岗位遇有空缺时,应当首先用于接收由政府安排的符合岗位条件的退役士兵。任何行业、系统和单位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安置的歧视性文件,已经下发的应予废止。同时,严禁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安置退役士兵或者限制、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严禁以劳务派遣等形式代替接收安置。各行业、系统和单位必须坚决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
(四)各级政府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人数和接收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经营状况、用工需求等实际情况,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有关部门,在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中,科学合理拟定指令性安置计划,并报请当地政府批准后,由安置地政府统一下达安置任务,确保安置对象按规定时间上岗,及时建立劳动关系,接续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手续。
(五)在黑龙江省中央直属各行业、系统和单位以及省直各单位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计划,由省政府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牵头,会同省机构编制、人社、国资等有关部门测算拟定,报请省政府批准后下达。具体实施办法另行制定,实施前,各地仍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安置地政府确定指令性安置计划并妥善安置。
(六)国有企业在新招录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5%的工作岗位,在符合政府安置工作条件退役士兵之间开展公开竞争、择优录用。具体招录办法由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与招录部门研究确定。
(七)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接收单位要按时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指令性安置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安置介绍信1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依法合理确定工资和福利,实行合同制的接收单位要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并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做好养老、医疗、失业等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切实保障退役士兵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由政府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服役年限,要与符合规定的待安排工作时间合并计算为工龄。合同存续期内单位依法关闭、停产、改制的,退役士兵与所在单位其他人员一同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规定时间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当月起,接收单位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直至上岗为止。
(八)各级政府应当在每年10月底前完成退役士兵年度安置任务。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非本人原因没有按时得到妥善安置的,待安置期间由当地政府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水平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补助费。
(九)对安排工作的残疾退役士兵,所在单位不得因其残疾拒绝接收,接收后不得因其残疾与其解除劳动关系或者人事关系。安排工作的因战、因公致残退役士兵享受与所在单位工伤人员同等的生活福利和医疗待遇。
(十)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置地政府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置资格。
(十一)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到地方报到后,自愿放弃安置而选择自谋职业的应予鼓励,并享受自主就业相关优惠政策。
三、积极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自主创业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创业有关优惠政策,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积极的就业条件和广阔的就业空间,积极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充分就业。
(一)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收或录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以及国有控股和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的企业在招收录用或者聘用人员时,应拿出不低于录(聘)用计划10%的名额招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具体办法由各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会同人社、机构编制、国资等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研究确定。
(二)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入伍前是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者职工的,退出现役后可以选择复工复职,其工资、福利和其他待遇不得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平均水平。
(三)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按照城乡一体的原则,享受《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扶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优惠政策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10号)规定的就业服务、教育优待、小额贷款、个体经营减免费用和税收等方面优惠政策。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接收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3年内按企业实际新接收安置退役士兵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对从事个体经营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并按相关规定享受其他方面的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扶持、从事微利项目财政贴息等优惠政策。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具体定额、限额标准另行确定。
(四)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入伍前通过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不得违法收回或者强制流转;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非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农村土地,承包期内其他家庭成员可以继续承包;承包的农村土地被依法征收、征用或者占用的,与其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同等权利。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回入伍时户口所在地落农业户口,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但没有承包农村土地的,可以申请承包农村土地,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应当优先解决。
(五)入伍前为高中学历的士兵,退役后报考成人高等学校的,录取分数段降10分;服役期间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录取分数段降20分。入伍前为普通高等学校专科在籍生的,退役后回原学校完成专科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在毕业年级“专升本”时,同等条件优先推荐;荣立三等功以上的,免试升入本校同专业或相近专业本科;属独立设置的专科学校,由原就读学校上报省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调整安排。
(六)退役一年以上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自愿参加全国统一高考,被全日制普通高校录取并报到后,可向学校提出“教育资助申请”,享受年人均最高不超过6000元的学费资助,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七)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进入中等职业学校学习、报考成人高等学校或普通高等学校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优待。入伍前已被普通高等学校录取并保留入学资格或者正在普通高等学校就读的退役士兵,退出现役后2年内允许入学或者复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奖学金、助学金和减免学费等优待,家庭经济困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资助;入学后或者复学期间可以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入学或者复学后,参加国防生选拔、参加国家组织的农村基层服务项目人选选拔,以及毕业后参加军官人选选拔的,优先录取。
(八)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录用,服现役年限计算为工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入伍大学生服现役期满退役后,参加事业单位招考的,可享受“三支一扶计划”、“村村大学生计划”等项目服务期满的高校毕业生加分政策等各项政策。
(九)入伍高校毕业生退出现役后,可参照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向原就读高校再次申请办理就业派遣手续。
(十)各级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职业介绍和就业指导服务,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四、加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
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扶持就业优惠政策,积极促进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充分就业、自主创业,是退役士兵安置制度改革后各级政府的重要职责。
(一)坚持统筹衔接待遇政策的原则。自主就业退役士兵退役后1年内,可自愿免费参加少则3个月、一般为2年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退役1年以上考入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或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42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龙江省军区关于加强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意见》(黑政发〔2011〕47号)精神,建立“政府主导、个人自愿、城乡一体、免费参加”的退役士兵教育培训制度,按照确保达到“四率”(知晓率、培训率、通过率、就业率)的工作目标,最大限度地满足退役士兵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需求,切实提高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和自主创业能力。
(三)各级民政、人社、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筹谋划,规范培训程序,创新教学模式,注重实操实训,实现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退役士兵和培训机构的无缝对接。同时,要研究制定退役士兵培训机构选定和考评标准,实行培训机构选择确定的动态管理,建立健全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目标考核体系及培训机构的年检制度,增强教育培训的针对性和实用性,确保退役士兵培训质量。
(四)各地要将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同时,要加强退役士兵培训经费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切实取得实效。
五、建立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制度
从2013年9月1日以后入伍的义务兵开始,取消城乡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差别,实行城乡一体的义务兵家庭优待金制度。
(一)义务兵服现役期间,由入伍地(高校在校生由批准入伍地)政府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其入伍时上年度当地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发放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服现役年限不满6个月的按6个月计算,超过6个月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标准。在享受当地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基础上,给予进藏兵每人每年1.2万元、高原条件兵每人每年1万元的高原生活补助金。
(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高原生活补助金要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省级财政通过一般性转移支付给予适当的财力补助。
(三)服现役期间,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义务兵,由当地政府按照下列比例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1.获得中央军事委员会、军队军区级单位授予荣誉称号或者荣获一等功的,增发15%。
2.荣获二等功的,增发10%。
3.荣获三等功的,增发5%。
多次获得荣誉称号或者立功的,按照其中最高奖励的增发比例增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
(四)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经济补助金和高原生活补助金原则上实行社会化发放,社会化发放确有困难的,可以通过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以现金形式发放。
六、切实做好退休、供养退役士兵安置政策的落实工作
(一)退休士官的生活、住房、医疗等保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6级残疾等级,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而选择安排工作的,应由安置地政府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妥善安排。
(二)供养方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按照安置地经济适用住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标准享受政府购(建)房补助。购(建)房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安排,不足部分地方财政解决。购(建)房产权归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所有。分散供养的残疾退役士兵自行解决住房的,按上述标准将购(建)房费用发给本人。
(三)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1级至4级残疾等级的中级以上士官,本人自愿放弃退休安置,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
七、积极做好退役士兵各种社会保险关系的接续工作
(一)退役士兵参加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的,由军队军人保险管理部门与地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为退役士兵办理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手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凭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出具的介绍信,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有关政策规定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由接收安置单位负责办理保险关系接续手续。
(二)退役士兵到城镇企业就业或者在城镇从事个体经营、以灵活方式就业或者暂未就业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服现役年限视同职工基本养老、医疗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退役士兵回农村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规定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
(三)退役士兵就业应当随所在单位参加失业保险,其服现役年限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参加失业保险的退役士兵失业并符合《失业保险条例》规定条件的,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和相应的促进再就业服务。
八、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前后新老政策和制度得到有效衔接
(一)本实施意见适用于2013年夏秋季及其以后入伍的退役士兵。本实施意见实施以前入伍,实施以后退出现役的士兵,执行本实施意见,本人自愿的,也可以按照入伍时当地有关退役士兵安置政策执行,具体办法由各地制定。
(二)省农垦系统义务兵优待安置政策,由省农垦总局比照本实施意见制定。
(三)各地要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通知》(国发〔2005〕23号)精神,对历年来未安置、单位拒收、接收后未上岗等遗留问题进行集中清理,妥善予以解决,确保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平稳过渡、顺利实施。
九、加强退役士兵安置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各级政府要建立、完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领导小组,充分发挥领导小组的组织协调作用,切实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亲自抓,并建立领导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凡没有足额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金、义务兵家庭优待金或没有完成安置任务的地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
(二)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全力抓好安置改革各项政策的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要发挥好牵头作用,积极协调争取有关部门及社会各界的支持配合,深入挖掘社会资源和企业潜力,建立退役士兵安置改革政策落实保障机制,确保安置改革有效实施;机构编制、人社和国资部门要积极提供相关信息,与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门配合,做好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及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和国有资产占主导地位的企业接收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安置计划的测算拟定工作,保障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退役士兵的岗位落实;机构编制部门要做好机关、事业单位退役士兵安置的工勤编制使用计划、工勤人员录用和落编管理工作;人社部门要做好退役士兵各种社会保险关系接续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做好退役士兵的技能培训和扶持就业工作;财政部门要安排专项经费预算和必要的工作经费预算,按规定落实经济补助、优待、培训、伤病残安置及待安置期间生活补助所需资金,保证及时足额拨付到位,保障各项工作的组织实施,并会同民政等部门做好安置经费管理使用的监督检查;教育部门负责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学历教育、职业教育及相关工作;税务、工商等部门要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公安部门要及时为退役士兵办理落户手续。对因责任心不强、措施不力、作风不实,致使安置改革政策落实不到位而造成退役士兵上访、缠访或群体集访,影响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具体责任人的责任。
(三)对拒绝或无故拖延完成当地政府下达的退役士兵指令性安置任务的、未依法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或聘用合同的、与残疾退役士兵解除劳动或人事关系且逾期不改的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要依法依纪予以处理;对企业要按照涉及退役士兵人数乘以当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平均工资10倍的金额处以罚款。
(四)对骗取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和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的单位和个人,要依法依纪追究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的责任。
2021年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规定是什么?
一、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规定是什么?
士官转业安置新政策规定是:
1、军龄不满10年的不再安置,采取买断的方式:每年4.7万住房补贴服役津贴6个月工资。
2、军龄满10年干龄满6年但军龄不满16年的,采取应金制,前10年每年3.2万,10年后按每年5.4万计,并给予解决住房问题,转业后每月发工资的百分比根据服役年限和立功情况、医辽保险金自己交;也可选择计划安置
3、军龄满16年的采取自主择业退役金较以前有所增加,每月发全工资的百分比,并解决住房和医疗问题,也可选择计划安置参加公务员考试,立功的加分,考试分低者自主择业
4、军龄满25年的也可选择退休安置。
5、地方大学入伍在校期间算军龄。
6、2010年开始实施本着保护军人利益和兼顾地方经济建设原则,将逐步减少计划安置,加大自主择业名额。国家对军队转业干部实行计划分配和自主择业相结合的方式安置。
二、军人退役按排原则:
1、军龄不满8年或干龄不满3年的军队干部原则上不得退出现役,确需退出现役的安排复员,推荐关注微信查找?老兵微刊?干龄满3年或军龄在8年以上16年以下(不含16年)的军队干部需退出现役的原则上安排转业(计划安置),需要复员的必须由本人写出书面申请,并由军以上单位政治机关审批后方可办理。
2、军龄在16年以上(含16年)的团以下(含正团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可安排转业,也可安排自主择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3、师以上(含副师职)干部需退出现役的,50周岁以下(不含50周岁)或军龄在30年以下(不含30年)的安排转业,50周岁以上或军龄在30年以上的安排退休。
现实生活当中对于军官的待遇还是非常的优厚的,这是鼓励大家都积极的参加军队,这样也可以为保家卫国做出一定的建设,当然对于士兵,工作满一定年限之后需要转业,转业完毕之后会有一定的待遇的享受,国家不会亏待军官的。
士官转业安置政策2023
士官转业安置政策是军队在实行现代化建设过程中,针对退役的士官而制定的一种保障政策。2023年,随着国防和军队现代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士官转业安置政策也将得到更好的实施和完善。政策的主要目的是帮助退役士官顺利实现从军人到普通市民的转变,使其在社会上能够得到更好的生活和发展。
基于新时代的任务需求和士官的职业规划,2023年的士官转业安置政策还将适时作出新的调整和改进。在保证转业过程中的福利和经济条件稳定的同时,将进一步加强培训和职业规划等工作,帮助退役士官更好地完成从军营到社会的转型,让他们在新的生活和工作中有更多的机会和选择。
同时,2023年的士官转业安置政策还将关注到退役士官的精神和心理健康。政策将提供针对性的心理辅导和咨询服务,通过专业机构和组织,对士官的心理自我调适、社交适应等方面进行综合帮助,保障他们的身心健康。这一政策的实施,即使退役后的士官在身体条件有所不如的情况下,也能够在自身能力范围内活得更为充实和满意。
退伍军人安置新政策2021条例
退役士兵安置政策如下:首先当地政府应该积极采取就业指导、招聘会等方式积极组织退役士兵再就业。其次对退役士兵,当地政府和部队应该给予一定数额的就业补偿金。当地政府还应该定期给退役士兵组织必备的技能和资质培训。且培训的相关费用也应该当地政府承担。最后退役士兵满足规定的要求的,可以由政府直接安排工作,包括服兵役时长长达12年的等等。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都有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义务,在招收录用工作人员或者聘用职工时,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招收录用退役士兵。退役士兵报考公务员、应聘事业单位职位的,在军队服现役经历视为基层工作经历。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单位,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优惠政策。国务院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退役士兵应当遵守有关退役士兵安置的法律法规,服从人民政府的安置。对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法律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五条:自主就业和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档案管理有关规定办理。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的档案,由安置地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移交服务管理单位。
士官满16年退役最新政策
士官需要退出现役的,军龄在10年以下的一律安排复员,军龄在10以上20年以下的原则。上安排复员,有需要转业安置的必须有接收单位开具的有效证明材料,军龄在20年以上30年以下且年龄在50周岁以下的安排自主择业,军龄在30年以上或年龄超过50周岁以上的安排退休。
退役士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据本人申请,可以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按照有利于退役士兵生活的原则确定其安置地:
1、因战致残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是烈士子女的;
4、父母双亡的。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人民政府安排工作:
1、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2、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3、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4、是烈士子女的。
法律依据:《退役义务兵安置条例》第十三条
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应当自被批准退出现役之日起30日内,持退出现役证件、介绍信到安置地县级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安排工作的退役士兵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持接收安置通知书、退出现役证件和介绍信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退休、供养的退役士兵应当到规定的安置地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报到。
第十四条
退役士兵所在部队应当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士兵退役时将其档案及时移交安置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应当组织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考试考核合格的,发给相应的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并推荐就业。退役士兵退役1年内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费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承担;退役士兵退役1年以上参加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的,按照国家相关政策执行。
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十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举办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退役士兵提供档案管理、职业介绍和职业指导服务。
国家鼓励其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为自主就业的退役士兵提供免费服务。
好了,今天关于“士官退役安置新政策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士官退役安置新政策是什么?”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