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棚房界定标准(什么属于违建大棚)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从实际情况看,大棚房建设类型存在地区差异,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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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棚房界定标准
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从实际情况看,大棚房建设类型存在地区差异,主要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特别是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第二类是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第三类是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
法律依据
《关于开展“大棚房”问题专项清理整治行动坚决遏制农地非农化的方案》第二条。
什么属于违建大棚
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广和完善,现在农村发展越来越好,很多人也看好农村的商机,将农业用地改造成大棚房,谋取更高的利益。那么什么属于违建大棚呢?大棚房整治行动将如何开展呢?下面就跟着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什么属于违建大棚:
1、违规将农业大棚改建成看护房。
2、在农业大棚内违法建设住宅。
3、占用耕地违法建设非农设施,如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大棚房整治行动将如何开展:
1、全面排查“大棚房”等问题
在全国各地展开排查工作,收集土地承包、流转的档案信息。对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住房等问题进行清理整治。
2、坚决清理整治整改
根据排查结果,对违法违规现象进行整治整改。依法打击违规建设,退房还地,恢复生产。
3、严格执法惩治惩处
依法对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及部门从严查处,凡是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此外逐一排查“大棚房”是否享受补助等情况,对涉嫌骗取农资补助者,要求追回补助。
4、严肃执纪问责
在清理整治违法问题中,对不作为、乱作为、失职渎职的人员严肃问责,并依法严肃处理。
5、尽快恢复耕地生产功能
对违法占用耕地建设的“大棚房”进行清理整治后,再按照“谁破坏、谁恢复”的原则,要求恢复农业生产。
6、构建长效监管机制
“大棚房”整治后要求强化农田用途,并建立违法占用耕地有奖举报制度。提高农村土地利用率,促使农村经济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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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种违建大棚房可不拆
法律分析:大棚房不一定属于违建,需要看具体情况,不能一刀切。所谓“大棚房”,顾名思义就是一些不法开发商把农业用地上建设的塑料大棚进行包装后打着“私人农庄”、“田园别墅”、“农家院”的名义进行销售。想必大家以前也曾看到售价十几万元的农家院,这类房屋大多便是“大棚房”。属于会被立即拆除的违规“大棚房”有:一.违规改建农业大棚看护房;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建设住宅;三.占用耕地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如别墅、休闲度假设施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权由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别的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国家依法实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但是,国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除外。
第四条 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
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大棚房如何界定
大棚房认定标准按照从严从实的要求,以自然资源部的认定标准为标准,对“大棚房”问题进行认定。一、在各类农业园区内占用耕地或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进行建设。主要包括:1、住宅类,如私家庄园、别墅、商品住宅等;2、经营性非农设施类,如餐饮、休闲、度假、娱乐、会议、培训、物流仓储、停车场、驾校、酒庄、商业养老、垂约园、人造景观等;3、农产品加工类,如铜料加工、茶叶初加工、水果打蜡、果蔬分级分类等,且可以易地建设的;4、新兴业态,如农业嘉年华、农业小镇、田园综合体等兼具农业生产、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农事体验、产品展示、体闲旅游等复合功能的一二三产业融合项目等。二、在农业大棚内违法违规占用耕地建设商品住宅等。主要包括:1、在农业大棚内建设住宅、餐饮、娱乐、会议、培训仓储、厂房等设施;2、在农业大棚内建设科技示范、产品研发、科普教育产品展示等设施;3、在农业大棚内硬化地面的。耕作道路除外。三、建设农业大棚看护房严重超标准,甚至违法违规改变性质用途,进行住宅类经营性开发。主要包括:1、农业大棚看护房,占地面积超过19.5平方米(含多栋农业大棚共用一个看护房),或层数超过一层;2、看护房违法违规改变性质和用途,进行住宅、餐饮等经营性开发。四、其他情形。主要包括:1、附属设施、配套设施用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和用途的(附属设施占地5%,最多不超过10亩)农业园区内道路建设符合农村道路标准(8米宽),但含农村道路的附属设施超过127号文规定上限的。畜禽、水产养殖附属设施与种植业配套设施改变用途用于住宅类经营性开发和其他非农活动的;2、与大棚不相连的“看护房”。按附属设施用地排查清理以上各类建设包括地面直接建设和架空建设情形。五、不纳入清理整治类:1农民自建自用房;2农村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如农村文化礼堂、村两委办公场所,农村道路、农村公园、广场、农村停车场、体育设施、学校、水利设施、污水处理站等;3宗教用地,殡葬用地;4国家基础设施、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大棚房”整治标准坚持分类处置的原则,分为以下五类情况一、拆除类1、对各类农业园区占用耕地或者直接在耕地上违法违规建设非农设施的,特别是别墅、住宅、休闲度假设施的,坚决拆除。2、在连栋温室或大棚内建有商品住宅、休闲度假住房、体闲娱乐设施的,坚决拆除。3、对于改变日光温室耳房用途,进行商住开发出租的,坚决拆除。4、在看护房旁建设的用于长期居住的设施坚决拆除。5、将原养殖圈舍,改造用于工矿仓储等经营活动,或者直接在原养殖用地上进行其他建设的,坚决拆除,恢复农用地用途。因政府原因或养殖户自身原因弃养的,依法妥善安置。二、整改类属于设施农业的,以下六种情形必须整改:1、大类设施农业项目附属设施超上限(5%、10亩)必改;2、农业园区道路(宽度8米)超标必改;3、单栋种植大棚“耳房”(含多栋农业大概共用一个看护房)超标(19.5平方米)必改;4、单栋种植大棚内便道(60公分,破坏耕作层的硬化)超标必改;5、大类设施农业项目标识牌未设置或者设置不符合要求必改。大期类设施农业项目需在出入口显著位置设置标识牌,注明项目编号、建设主体、建设时间、占地面积、地类性质、土地用途、建设规模、举报电话及受理举报单位等并在网上公示。6、共它需要整治类型。以上整改进行登记,建立台账管理。三、完善手续类1、符合[2014127]号文件规定的设施农业和农业园区,手续不完善的,完善手续。2、符合士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真正服务于农业生产的项目、违法的,查处到位后,采取一事一议的大事上报省市审定,依法完善手续。其它情况、一事一议类对重大的特殊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的方法,向省上和国家自然资源督察西安局请示和确定整治方案。四、严肃查处1、追刑。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五亩以上或者非法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必须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2、追缴。对前期发放的涉农资金补助的项目,由所在区县(开发区)的农业部门牵头、财政部门配合,进行调查甄别,确认将扶持资金用于违建的,由农业、财政部门依法予以追缴。《土地管理法》第4条规定,国家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国家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定土地用途,将土地分为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严格限制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控制建设用地总量,对耕地实行特殊保护。前款所称农用地是指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等;建设用地是指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包括城乡住宅和公共设施用地、工矿用地、交通水利设施用地、旅游用地、军事设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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