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婚姻法对于财产分割有哪些最新规定(民法典“新规”发布,夫妻离婚不必再为房产争,一律“这样处理”)
新婚姻法对于财产分割有哪些最新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

新婚姻法对于财产分割有哪些最新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第四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请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由且不损害人利益的除外:
(一)一方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行为的;
(二)一方负有法定扶养义务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医治,另一方不同意支付相关医疗费用的。
第五条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六条婚前或者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产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
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第十三条当事人达成的以登记离婚或者到人民法院为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如果双方协议离婚未成,一方在离婚诉讼中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财产分割协议没有生效,并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第十四条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五条夫妻双方分割共同财产中的股票、债券、投资基金份额等有价证券以及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时,协商不成或者按市价分配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数量按比例分配。
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
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
新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参考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条例,其规定的内容更加的详尽充实。希望蓝箭律师网小编的介绍让您对心婚姻法关于离婚财产的分割问题有了更清楚的认识。提到离婚,我们不由自主的会联想到更多的问题。当您在实务中遇到无法解决的难题时,欢迎咨询蓝箭律师网的律师,我们会为您提供最专业的法律意见,帮助您客服苦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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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新规”发布,夫妻离婚不必再为房产争,一律“这样处理”
对于一对夫妻来说,房子的存在,并不仅仅只是作为一个容身之处而存在,这与两人之间感情的长期稳定也是息息相关。客观上来看,房子是作为一个家庭中的最后物质保障;而从主观上来看,便是连接一家人的情感纽带。
房产,虽然是维持婚姻的一个极为核心的因素之一,但这也并不能就此保证,只要有了房子,两人之间的婚姻存续关系就会长久的保持下去,柴米油盐的日常生活中,同样也会存在大小不一的矛盾,甚至是出现婚外情。
当了两人的关系无法调解时,或许离婚才是双方最好的归宿,但从各地层出不穷的离婚纠纷案来看,争议最多的似乎就是对财产之间的分割。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一般来讲,绝大多数只要是夫妻双方,在婚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两人在协商离婚的时候,都是可以进行平等划分。当然根据照顾女方权益的原则,女性毕竟是属于弱势群体,所以法院在审判相关财产的时候,会根据实际情况稍微照顾一下女方。
不过即便是这样,还是会有人对相关财产的争夺存在争议,尤其是房产,更是成为了众人所关注的对象。
需要注意的是,自《民法典》的“新规”发布后,夫妻离婚也就不必再为房产争得不可开交了,今后一律“这样处理”,而这共有两种情况:
一、离婚时,房产为一方婚前所得
我国婚嫁习俗,便是男大当婚女大当嫁,随着时代发展,压力也渐渐给到了男方家庭。虽说并没有相关法律的硬性规定,男人在迎娶新娘的时候一定要有车有房,但从社会上约定俗成来看,有车有房似乎成了男人新婚的标配。
女方父母肯定都希望女儿未来能够过上更好的生活,在他们眼中,有一个固定的住所,不至于到处漂泊,便是对孩子最低的期望。因此在为女儿相看人家的时候,都会考虑到对方是否有房产。
如此一来,为了能够让自己儿子顺利解决婚姻大事,很多男方家庭便会早早做好打算,为儿子准备一套房产,并将此赠送给男方,成为他的个人财产。需要注意的是,这种在婚前就已经全款买下或者是经过父母赠送的房产,完全是属于男方的个人财产。
而《民法典》中对个人财产明确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夫妻一方的财产,离婚时不参与分割,只能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也就是说,无论两夫妻生活了多少年,只要该房产是属于男方婚前所得,离婚时妻子同样也无法分得这一房产的任何份额。
当然这同样也可以适用到女性身上,毕竟现在独立女性也越来越多,只要是在婚前所得,男方同样也无法分得女方的任何房产。
二、相关房产为夫妻双方婚后所得
男女双方在进行结婚手续的相关登记之后,就已经成了一体,荣辱与共的他们无论未来发展如何,只要是两人并未终止彼此之间的婚姻存续关系,便都是法定夫妻。那么针对于离婚夫妻房产为双方婚后所得的情况,则是需要围绕着夫妻共同财产。
针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划分,《民法典》中有着明确的规定,这其中共包括五个方面: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从以上的相关条例限制可以明显看出,婚后房产的获得同样也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一部分,而这自然也就需要被纳入平等分配的份额之中。
不过需要注意的是,房产同样也会衍生出相关的房贷,属于夫妻之间的共同财产,必然会按照法律进行均等的划分,但债务同样也需要夫妻双方一同承担,即便是两人办理了离婚手续,属于两人的债务也并不会因此而发生变化。
对于共同债务的认定,同样也有一定的限制,如果是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在离婚后,还是要共同偿还,但有一点却是一个例外。
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在购买房产时对另一方有所隐瞒,在对方并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房产,如果在离婚时这个房产的相关债务并未还清的话,债务则是由隐瞒的一方独自承担。
以上,在民法典“新规”发布之后,对夫妻共同财产以及个人财产进行了严格的划分,那么夫妻离婚后也就不必再为房产争红了眼,今后也将一律这样处理。
结语
一日夫妻百日恩,没有人愿意在与爱人情投意合的时候,还要对未来进行再三思量。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当事情来临之际,我们同样也要学会利用法律,合理地维护自己的权益。毕竟对于离婚的结果,夫妻任何一方都不愿这种情况发生在自己家庭中。
(注:《民法典“新规”发布,夫妻离婚不必再为房产争,一律“这样处理”》人名均为化名,部分图片为网图;文章禁止转载、抄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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