滥用代理权的三种行为(滥用代理权)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实施,这既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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滥用代理权的三种行为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在此情形下,代理人同时为代理关系中的代理人和合同的相对人,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实际上只有代理人一人全部实施,这既违背代理制度的宗旨,也极易发生代理人损被代理人而利己的行为,应予禁止。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双方代理也称同时代理。这种行为在有关代理人从事代理事务必须履行的义务中已经提及,双方代理会导致在合同签订过程中难以平衡双方当事人的利益,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因此要禁止这种行为。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此种行为违背了代理的诚信原则,属与违反代理制度宗旨的滥用代理权行为。
滥用代理权的例子?
1、自己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甲自己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以乙的名义与自己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自己代理的例子。
2、双方代理:甲是乙的代理人,同时也是丙的代理人,乙想要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车想要卖掉,于是甲分别以乙、丙的名义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双方代理的例子。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甲是乙的代理人,乙想要以20万买一辆二手车,丙正好有一辆15万的车想要卖掉,甲丙联合谎称此车20万,甲以乙的名义与丙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这就是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的例子。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二条 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代理人发生效力。
滥用代理权
代理权的滥用指代理人利用代理权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滥用代理权的情况有:
(1)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行为,代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三人和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知道代理事项违法的行为;
(3)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的行为;
(4)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同一项民事活动的行为。
代理关系的消灭的原因是:
(1)代理人或被代理人的自然人死亡或法人消灭;
(2)代理人丧失行为能力;
(3)设定法定代理的前提消失(如被代理人取得或者恢复行为能力,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之间的亲属关系或者监护关系因解除收养或离婚等而不存在);
(4)在委托代理和指定代理中,代理期限届满或代理任务完成;被代理人或指定代理机关撤销委托或指定;代理人辞去代理职务等。
有哪些不能代理的行为?
(1)具有人身性质的法律行为不能代理。
(2)履行具有人身性质的义务不能代理。
(3)违法行为不能代理。
(4)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其它法律行为,也不能代理。
属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
法律主观:
合同代理 中被 代理 人擅自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有: ⑴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名义同自己签订合同。 ⑵双方代理行为也属于代理权滥用的行为。 ⑶代理人与对方通谋签订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合同。
法律客观:《 民法典 》第一百六十八条 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代理人不得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自己同时代理的其他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但是被代理的双方同意或者追认的除外。
简述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
法律要求代理人为维护被代理人的合法利益而行使代理权,禁止一切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一般认为:滥用代理权的行为主要包括:
1:自己代理行为----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包括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同假冒的第三人,实际上自己是受益人的代理行为。
2:双方代理行为-----指一个代理人同时代理双方当事人为同一项民事行为的情况。
3: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的。
好了,今天关于“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滥用代理权的行为种类”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生活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