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清退代课教师的新政策有哪些(“下岗”民办教师会受到新《教师法》的保护吗?立法之后才有定论)
教育部关于清退代课教师的新政策有哪些 2020年国家没有代课教师国家出台的有新政策。只有各地地方政策,如下:“对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未能考录的代课人...
教育部关于清退代课教师的新政策有哪些
2020年国家没有代课教师国家出台的有新政策。只有各地地方政策,如下:“对具备教师资格、符合教师任职条件、未能考录的代课人员根据岗位需要进行考核,妥善安排转岗。寄宿制学校后勤服务岗位、扫盲岗位和社会其它岗位聘用人员时应优先考虑代课人员。”
例如《沧州黄骅市代课教师发放教龄补助的实施方案》
沧州黄骅市户籍、2003年底以前曾在农村公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教师岗位上工作满3年(含3年)以上、离开教师岗位后再没有被企事业单位录用的原民办教师或代课教师。符合上述条件人员达到60周岁的,从到龄次月起享受教龄补助。
因刑事犯罪或违反国家政策、规定被开除或辞退的原民办、代课教师不享受教龄补助。
二、执行标准
按照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加教龄补助的方法发放养老补助。基础养老金标准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教龄补助标准为每个教龄每月20元,任教年限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教龄补贴标准。
三、执行时间
教龄补助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基础养老金发放时间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
四、认证办法
由镇工作小组统筹安排,各学校具体负责,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积极稳妥和“物证为主、组织调查为辅、人证为参考”的身份和教龄认证原则。
人员身份和教龄的认定程序:
(一)个人向学校认定工作小组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原始材料。学校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初审核实。
(二)乡镇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复审核实,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核。
(三)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对个人提出的申请和相关原始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四)审核结果在乡、村、校进行不少于两周的公示。
(五)审核后的发放名单报市教龄补助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并报省、市教龄补助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批准。
(六)市工作领导小组根据批准的名单发放教龄补助。
因结婚等原因致使户口迁移到本市内其他乡镇的符合条件人员,在户口所在地申报,由原乡镇负责调查取证、认定和公示工作。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各学校要一次性完成所有符合条件人员的身份和教龄认定工作。对对认定过程出现的新问题,要及时向镇工作小组反馈,以便统一标准,统筹把握。
五、发放办法
符合条件人员的教龄补助由政府指定机构按月代发。
六、资金来源
发放教龄补助所需资金,由市财政根据上级文件规定,统一筹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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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岗”民办教师会受到新《教师法》的保护吗?立法之后才有定论
民办教师在我国经济困难时期,坚守岗位,不计报酬,兢兢业业,在农村扫除“文盲”、普及九年义务教育中作出了不懈的努力,在传授文化知识,培养建设人才做出了重大的贡献。但是,“下岗”的他们并不会受到《教师法》的保护。
民办教师不是“下岗人员”,没有下岗之说。“下岗”的民师,确切的说应该是被清退的民办教师,他们已经淡出了人们的视野,没有了这一历史的称谓;一些被清退的民办教师被返聘任教,或重新录用为“临时任教人员”,惯以代课教师相称。现在,我们听到、看到的都是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的话题。可以说这是新时代对这个群体的历史概念的另类定位。
随着教人【1992(41号)】《关于进一步改善加强民办教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出台,教育部有了“计划内”与“计划外”民办教师的说法。于是,各省(市、区)便有了“计划内”民办教师的年限“界定”,即民办教师任教的截止日期。
这个“截止日期”各地并不相同,据网友反馈和对证,“云南省曲靖市会泽县1981年年底之前为民办教师,之后的为代课教师”,“江西省1980年年底之前为民办教师,之后任教的为代课教师”,甘肃省1984年年底,“河南省1985年任教的也是计划外”、山东枣庄1985年10月、山西1986年年初。@头条用户293866的网友留言“浙江省民办教师截止1978年年底,而这个政策是1982年定的”……
正因为不同的“任教截止日期”的规定,各地区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差别大,人数多寡。从全国来看,是一个不小的数目。有资料显示,到2006年全国共清退民办及代课教师约44.8万。
下岗指在原企业没有就业的岗位,还没有与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有就业的需求而未就业。从政策上说,离开教学岗位的原民办教师、代课人员并没有享受“下岗人员”的待遇,还不能说是“下岗”。
新修订的《教师法》并没有提及“民办教师”。1994年月1日起开始施行的第一部《教师法》,规定了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资格和任用、培养和培训、考核、待遇、奖励及法律责任等内容,是我国在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专门从事于教育教学工作的教师进行综合管理的基本法。
去年11月29日教育部又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前,已结束意见征求,但未进入正式的立法审议。
任何一项法规、政策都是在颁发之后方可生效。也就是说,在新的政策,法规实施之前所产生和出现的,是不能采用新政策,新法规来约束和处置的。虽然原民代教师已经是“清退”离岗的,但不可否认他们教师的身份,“新”《教师法》是教师这个特殊行业的专门法规,是否会保护“下岗民师”,期待该法立法。那个时候,会有答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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