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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公款的认定(挪用公款怎么判定)(挪用公款公用定什么罪)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

下面将有我来为大家聊一聊挪用公款罪指的是什么的问题,希望这个问题可以为您解答您的疑问,关于挪用公款罪指的是什么的问题我们就开始来说说。

挪用公款公款的认定(挪用公款怎么判定)(挪用公款公用定什么罪)

挪用公款公款的认定(挪用公款怎么判定)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从事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三个月以上未还的行为。司法实践中对这三种个别情况仍有许多争议。

《刑法》第384条和第《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条将“挪用”公款分为三种形式,即用于非法活动、用于营利活动和挪用后三个月内未返还的。

一、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

本挪用公款罪的成立没有数额和时间限制。这是否意味着在司法实践中,无论数额大小,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非法活动都是犯罪?一种观点认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和非法活动在立法中没有规定。因此,只要进行挪用公款和非法活动,就可以作为犯罪处理;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对社会危害性更大的盗窃、诈骗,限制量较大,而对社会危害性较小的挪用公款罪,没有限制量,立法上不协调。因此,主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违法活动的,应当有数额限制,而不是作为犯罪处理。

笔者认为,挪用公款给个人进行非法活动体现了挪用公款罪的社会危害性,但这只是一个方面。挪用公款的社会危害性本质主要在于行为人挪用公款的数额和时间。因此,个人进行非法活动不属于挪用公款,不论挪用数额大小,均构成犯罪。行为人挪用少量公款进行违法活动的,如挪用数十元、数百元用于赌博、受贿等,根据刑法第十三条“但书”的规定,因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能认定为犯罪。因此,虽然法律没有规定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但在认定和处理时应适当考虑挪用数额。最高人民检察院1999年8月6日通过的《立案标准》号法律规定,凡涉嫌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5000元以上至1万元以下的,均以违法行为立案。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

所谓“营利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包括生产活动、经营活动等。但这种营利性活动必须是合法的,否则应该属于前一种情况下的非法活动。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必须较大,但没有时间限制,也不必问是否达到营利目的。根据《立案标准》的规定,凡涉嫌挪用公款1万元至3万元进行营利性活动的,均应立案。

理论界有三种不同的观点:挪用公款私下在银行支付利息是否属于“个人进行的营利活动”。一种观点认为,私自挪用公款在银行支付利息是有利可图的,但不是业务。因为行为人只是将挪用的公款存入国库,并没有对公款本身造成实际危害,公款也没有进入流通领域,这种行为不应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牟利;第二种意见是挪用公款作为个人储蓄存入银行。挪用的目的是占用公款利息。公款本息都是公款的一部分。挪用虽然是“本金”,但却是“利息”。挪用公款是侵占利益的手段,应以贪污论处;第三种意见是,这种行为应该

关于挪用公款的时间,根据《刑法》规定,大量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或者营利性活动以外的其他目的,必须在三个月以上未偿还的情况下,才能构成犯罪。但是,如果挪用持续三个月以上,会全部定罪吗?有人认为,既然法律有三个月的规定,超过三个月不交就应该构成犯罪。我认为,在某些情况下,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因为《刑法》第十三条“但书”规定“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适用于《刑法》特别规定的所有条款。如果犯罪者挪用公款的数额刚好超过较大的标准,时间刚刚过去三个月,那么虽然在事发前没有返还,但在事发后是自愿返还的,可视为明显轻微,危害不大,不应以犯罪论处。对于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或营利性活动的人,虽然法律上对挪用时间没有明确的规定,但不能忽视时间的长短,要综合考虑挪用的数额和后果。如果社会危害不大,就不应该定罪判刑。

除挪用公款的时间外,挪用公款数额的确定也是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题。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一些案件,犯罪人多次挪用公款,有的被退回,有的只退回,有的不退回,有的用后来挪用的公款退回以前挪用的公款。在这种情况下,确定挪用公款的数额是复杂的。

笔者认为,在以挪用公款罪的构成要件为基础的立法规定中,下列情形应当分别处理:

1、挪用人出于一种普遍的意图,多次挪用公款给个人进行营利性活动或其他非法活动以外的活动,如果是用上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资金,其数额应从上次未归还的实际数额中计算,其时间应从第一次挪用开始计算,连续计算挪用时间。

2.被挪用的公款被个人多次使用,在事发前未归还的,或者之前挪用的资金在一段时间后归还挪用的,应当将挪用的金额相加确定挪用的金额,挪用的时间只能根据每次挪用的时间计算,不超过3个月的不得累计。

3.多次挪用自己的资金进行营利性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由于这两种形式的挪用没有时间限制,其社会危害性主要表现在挪用的资金数额上,所以要分别多次将挪用的数额相加,达到犯罪所需数额的,以犯罪论处。

4.如果同时存在法律规定的两种或三种形式的挪用资金,如果几种形式的挪用资金构成犯罪,可以按处罚中最严重的行为定罪,其余行为应视为量刑情节,处罚应适当加重,但不能数罪并罚;挪用资金的几种形式,如果只有一种符合犯罪标准,则认定犯罪行为成立,其余的视为量刑情节。在处理不同形式的挪用时,要注意不同形式挪用的数额不能相加。

挪用公款公用定什么罪

法律主观:

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 挪用公款罪 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实施了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挪用公款罪 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其中包含三个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挪用公款的行为,即行为人未经合法批准而擅自将公款移作他用。(2)行为人挪用公款的行为是利用其主管、管理、经手公款的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3)行为人挪用的公款是归个人使用的,所谓归个人使用,既包括由挪用者本人使用,也包括由挪用者交给、借给他人使用。根据本条之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具体可包括以下三种情况:一是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这里所说的非法活动是指挪用公款供个人或他人进行走私、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对这种情况的定罪,没有要求挪用公款的数额要达到较大,也没有规定挪用达到多长时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998年5月9日施行)的规定,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起点;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的,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如果挪用公款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一般可不认为构成犯罪。二是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并且数额较大的。这是指挪用数额较大的公款作为挪用人或者他人进行营利活动的资本,如挪用人本人或者他人将挪用的公款用于生产、经营、买房出租,作为个人参与企业经营活动的入股资金,存人银行或者借给他人而个人取利等,如果行为人挪用公款后,为私利以个人名义将挪用的公款借给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使用的,不管这些单位是合将其挪用的公款用于营利活动,都应视为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营利活动,而不能认为属于挪归公用,这里的数额较大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挪用公款l5万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对于这种挪用公款数额较大的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法律既没有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多长时间,也不要求行为人营利的目的要真正达到。但如果行为人在案发前已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分别情节,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三是挪用公款归个人用于上述非法活动、营利活动以外的用途,并且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如挪用公款用于建造私房、购置家具和其他生活用品、办理婚丧、支付医疗费或者偿还家庭、个人债务等。这种情况既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数额。也要求挪用公款要达到一定时间。这里的数额较大也是以一万元至三万元为起点,以15万元至20万元为数额巨大的数额起点。未还是指案发前(被司法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发现前)未还。如果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减轻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益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虽在案发前已全部归还本息的,从轻处罚。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情形,行为人多次挪用公款,用后次挪用的公款归还前次挪用的公款,而每次挪用的间隔时间都不超过三个月,对此,应从第一次挪用公款的时间算起。连续累计至挪用行为终止。在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时,挪用公款的数额按最后未归还的金额认定。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有什么罪名

挪用公款属于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的罪名主要分以下几种情况:

1、挪用公款属于个人,金额在5000元至1万元之间,从事非法活动的;

2、挪用公款金额在2万元至3万元之间的,属于个人营利活动的;

3、挪用公款属于个人,金额在1万元至3万元之间,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视为挪用公款罪。

根据法律规定,犯此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怎么认定

一、挪用公款怎么认定

1、挪用公款的认定如下:

(1)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

(2)在主观上是故意;

(3)侵犯的客体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4)在客观上表现为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或者超过三个月未归还的行为。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

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二、挪用公款量刑标准是什么

挪用公款量刑标准如下:

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量刑格。挪用资金超过3个月未还或进行营利活动,数额在3万元以上不满5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5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1万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进行非法活动,数额在1.5万元以上不满2万元的,基准刑为拘役刑,数额为2万元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六个月,每增加犯罪数额3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2、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量刑格。挪用资金30万元或挪用资金3万元未退还的,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85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45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挪用资金10万元进行非法活动的或挪用资金1.5万元进行非法活动且未退还的,挪用资金罪量刑。基准刑为有期徒刑三年,每增加挪用资金数额5000元或未退还数额每增加2000元,刑期增加一个月。

挪用公款的相关法律规定是什么?2021量刑标准都有哪些?

挪用公款罪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

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法律依据

《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挪用资金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

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

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叫挪用公款?

挪用公款是指 国家工作人员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进行营利活动的行为。挪用公款用于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犯罪行为,构成 挪用公款罪 。《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什么是挪用公款的违纪行为

回答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法律主观:

挪用公款罪 的认定标准如下: (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 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二)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 违法所得 ,应当追缴,但不计入挪用公款的数额。 (三)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挪用公款给他人使用,不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进行营利活动或者用于非法活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构成挪用公款罪;明知使用人用于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的,应当认定为挪用人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或者非法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挪用公款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四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什么是挪用公款罪?应当如何处罚?

一、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这里所说的国家工作人员与前述贪污罪中国家工作人员的内涵、外延基本相同。同样具有特定性和公务(职务)性。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二、《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 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 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挪用公款公款的认定(挪用公款怎么判定)(挪用公款公用定什么罪)

好了,今天关于“挪用公款罪指的是什么”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挪用公款罪指的是什么”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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