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自首具体是指什么(人人必知的法律常识——自首、立功和坦白的区别?)
一、特别自首具体是指什么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
一、特别自首具体是指什么
1、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2、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并且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行为。如果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果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二、特别自首的主体范围有哪些
依照《刑法》规定: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专指因刑事犯罪而被采取强制措施或处罚的人身自由受限的人。所谓强制措施,是指逮捕、刑事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和拘传。同时,对于在侦查中受到依法传唤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所谓正在服刑,是指人民法院的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对犯罪分子正在执行死缓、无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对于被判处拘投、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假释、监外执行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间、假释期间、监外执行期间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也符合以自首论的主体范围。
三、自首怎么认定
众所周知,自首是法律规定的从轻处罚的情节,但一般老百姓认为的自首只是典型的自首,即在公安机关将犯罪分子抓捕前,犯罪分子主动到公安机关认罪伏法。但是,自首并不只是限于这一种情形,有些依法可以构成自首的情节,往往被人们所忽视。
《刑法》对自首的规定
《刑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刑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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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自首具体是指什么拓展阅读
人人必知的法律常识——自首、立功和坦白的区别?
一、自首分为:一般自首和特别自首,其中一般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己自动投案,并且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的行为。
特别自首:是指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主动供述出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另外一种或几种罪行的行为。(比如:张三因盗窃罪被抓后主动供述了他之前犯下的肇事罪,可以被认为特别自首)
二、立功:是指犯罪份子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被确定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有利于破案的行为。
三、 坦白:被抓捕后,如实交代的行为。
四、以上行为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甲因犯盗窃罪被公安机关逮捕,在审查期间,甲又主动交代曾实施抢劫罪。甲交代出抢劫案件的行为属于()
A .自首 B .坦白
C .立功 D .悔改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