念斌投毒案最终无罪宣判(“一审3次被判死刑”的念斌终审无罪:真正的法治不拒绝无罪)
2006年一起毒杀案令念-斌成为犯罪嫌疑人,并被判处死刑。经过10次庭审,4次死刑,8年未决,念-斌最终迎来了无罪宣判。该案对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有效辩护理念等意...
2006年一起毒杀案令念-斌成为犯罪嫌疑人,并被判处死刑。经过10次庭审,4次死刑,8年未决,念-斌最终迎来了无罪宣判。该案对贯彻疑罪从无原则、有效辩护理念等意义重大。
念-斌投毒案发展始末
2006年7月27日下午1:40分,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澳前镇一临街食杂店在正常开业,店主丁云虾的公公送来几斤鱿鱼和杂鱼,房东陈*娇帮助洗净。晚上6点,丁云虾三个孩子和房东陈*娇母女共五人,共同吃了“青椒炒鱿鱼”后相继出现中毒症状,28日凌晨2点30分至5点,丁云虾大儿子俞-攀和女儿俞-悦相继死亡。
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租赁陈家房屋、与丁云虾相邻亦经营食杂店的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
承认“投毒”悲剧就此展开
根据警方提供的办案经过,2006年8月7日,警方对念-斌测谎,念-斌没有通过,当天被留置盘问。
2006年8月8日中午,念-斌向警方“承认”了自己的投毒行为。
“这事是我做的,我在水中下了毒。”据案卷资料,念-斌投毒的动机是,2006年7月26日晚,一名顾客来买香烟,被丁云虾招呼到她的店里,抢了念-斌的生意,念-斌因此怀恨在心,想教训一下丁云虾。
据念-斌说他把半包鼠药“倒进”矿泉水瓶,掺水后“倒入”了丁云虾烧水用的铝壶中,而经福州市公安局法医检验,两名孩子都是氟乙酸盐鼠药中毒死亡,在丁云虾铝壶内的水,高压锅残留物,铁锅残留物均检出氟乙酸盐成分。一切证据都在指向,念-斌就是这起投毒案的“真凶”。
2006年8月10日,警方查封了念-斌的食杂店,并向村民宣布,念-斌就是投毒案的“凶手”。
第一次开庭念-斌喊冤未被理睬
“我是冤枉的,是公安教我这么说的!”2007年3月,在福州中院第一次开庭时,念-斌即发出这样的呼喊。“他们把我吊在窗户上,两肋垫上书本用锤子敲打,用竹片挑,并威胁说如不承认就抓我妻子,我疼痛难忍,又担心妻子被抓无人照顾家人,被迫按照公安的提示承认有毒,所述内容全是编的。”
新《刑诉法》帮助律师获得关键证据
2013年7月,当福建高院第三次对念-斌案开庭之时,这样的场景再次发生,而与前几次开庭非常不同的是,这次庭审一直持续了4天,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当年的侦查员、鉴定人员和毒物专家相继出庭,当面对质,法庭给予控辩双方充分的时间发表意见。
正是在这次庭审中,张*生律师一直要求调取的质谱图,终于被警方递交给了法庭,这也成为全案被推翻的一个关键。
2014年6月,福建高院对念-斌案再次开庭,控辩双方聘请的专家相继出庭作证。
按照新刑诉法的规定,从2014年6月25日到6月26日,福建高院对念-斌案的最后一次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这起案件中的所有疑点,进行了充分的举证质证和法庭辩论,仅各种证人的出庭次数就超过了20次,每天的庭审都要到晚上十点多才能结束。
律师李*琳:“保护司法公正的这些措施在本案中几乎全部使用了,就是福建省高院的最后这两次开庭,他把所有双方叫的证人几乎全部都叫到了,叫到以后让双方当事人不限时间,不限问题地全面地提问,他们全面的听取了各方的全部的意见,最后做出了一个正确的裁判,这一点是不能不说是司法的进步。念-斌不仅仅是非常幸运地找到了张*生这样的律师为他辩护,更幸运的是近些年来所有的司法改革都让这个案子给碰上了,念-斌是非常幸运的。”
念-斌投毒案最终判决:上诉人念-斌无罪释放
2006年7月,福州平潭县发生一起投毒案,念-斌被相关部门认定是投毒者。随后,经过10次庭审,4次死刑,8年未决。2014年8月22日,备受关注的“念-斌投毒案”终于有了结论。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一、撤销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榕刑初字第10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上诉人念-斌无罪。三、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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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3次被判死刑”的念斌终审无罪:真正的法治不拒绝无罪
“真正的法治不拒绝无罪”——“一审3次被判死刑”的念斌终审无罪引热议
新华网福州8月22日新媒体专电(记者郑良)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22日在福州公开宣判“念斌投毒案”,对涉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上诉人念斌宣告无罪,上诉人念斌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起案件历时8年,被告人念斌一审3次被判处死刑;多年来,念斌的亲属坚称这是一起冤案,认为念斌是受刑讯逼供、屈打成招。相关案情经媒体多次报道后引发广泛社会关注。
案件终审判决后,网民和法律专家对终审判决坚持“疑罪从无”,依法作出判决表示赞同;不少网民对念斌亲属及辩护律师反映的可能存在不依法取证等表示了强烈关切。
法律专家指出,防范冤假错案,需要将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的侦查、公诉权、司法权都要受到有效监督,执法办案人员要严格依据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并接受公开监督,建立责任追究机制,源头预防类似案件发生。
“念斌投毒案”8年终获无罪
2006年7月27日晚,福建省平潭县澳前镇澳前村一居民家发生中毒事件。房主陈姓母女与租住陈家房屋经营食杂店的丁某某及其3个孩子,在共进晚餐后有4人出现明显中毒症状。次日凌晨,丁某某的长子、女儿经抢救无效死亡。公安机关经侦查认为,租赁陈家房屋、与丁某某相邻亦经营食杂店的念斌有重大作案嫌疑。念斌到案后供认因对丁某某抢走其顾客不满,将鼠药投入丁家厨房烧水铝壶中,致丁、陈两家人食用壶中水所煮饭菜后中毒。
福建省高级法院相关负责人介绍说,该案由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指控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念斌对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有罪判决不服,提出上诉。福建高院二审时将此案发回福州中院重审。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审理时,对念斌的死刑判决不予核准,将案件发回福建高院重审。
其后,福建高院第二次将本案发回福州中院重审。2011年11月,福州中院经重审第三次作出一审判决,以投放危险物质罪判处念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1万多元。念斌不服,再次提出上诉。福建高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4日至7日,2014年6月25日至26日,先后二次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网民:法院坚持“疑罪从无”值得赞同
不少网民对于福建省高级法院终审判决坚持“疑罪从无”的法律原则,严格依据《刑事诉讼法》证据认定标准做出判断表示赞同。新浪网民“野战军01”说:“福州念斌投毒案,从审理过程中可以看出法院对案件事实的认真。对人命的审慎,就是对法律的坚守。”新浪网民汶金让说:“生命大于天,疑罪从无!”
厦门勤贤律师事务所律师曾凌说,福建高院的判决严格遵循了《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证据认定标准,依法作出了判决。
根据相关规定,刑事诉讼证据认定需达到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根据证据认定案件事实的过程符合逻辑和经验规则,由证据得出的结论为唯一结论;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福建省高级法院在终审判决中指出,虽然上诉人念斌对投毒过程作过多次供述,但原判认定被害人死于氟乙酸盐鼠药中毒的依据不足,投毒方式依据不确实,毒物来源依据不充分,与上诉人的有罪供述不能相互印证,相关证据矛盾和疑点无法合理解释、排除,全案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得出系上诉人念斌作案的唯一结论。因此,原判认定上诉人念斌犯投放危险物质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公诉机关指控上诉人念斌所犯罪名不能成立。
新浪网民“天平的踌躇”说,念斌案以无罪当庭释放为结局,希望这是一个良好开端,真正的法治不排斥无罪。
防范冤假错案 权力要关进“制度的笼子”
这起案件历时8年,其间,念斌的亲属及辩护律师不断反映念斌遭刑讯逼供、屈打成招,侦查机关隐匿甚至伪造证据等情况,一审法院3次作出死刑判决,案件多次被上级法院发回重审,媒体多次报道,引发了广泛社会关注。
22日,“念斌投毒案”终审宣判后,迅速引发网民和法律专家热议,新浪、腾讯等网站网民评论上万条,网民追问案件背后可能存在的刑讯逼供、枉法裁判、不依法取证等问题,呼吁将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 。
有评论称,一起并不复杂的投毒案,耗时8年,虽然念斌最终等来无罪判决,但人生有多少个8年?念斌案中疑点甚多,为何在侦查、起诉和审判环节中一路绿灯?到底有没有刑讯逼供?
法律专家指出,源头防范冤假错案,应当将执法办案机关的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办案中,公安、检察、法院居于主导地位,分别享有侦查、控诉、审判权,它们在相互监督制约的同时,要建立有效的社会监督机制,保证执法办案的公开、公平、公正,有效保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法律专家提出,执法办案机关要严格依据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接受公开监督,包括真正落实执法办案场所的规范化、审讯全程录音录像、保障犯罪嫌疑人及律师的辩护权,完善、落实错案责任追究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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