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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追逃要满足哪些条件(公安机关通缉措施相关法律知识整理)

网上追逃的条件:1、是刑事犯罪2、犯罪事实清楚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并不是说大家都可以从网络上就可以看到所有通缉犯的资料。一般只有部分A、B级...

网上追逃的条件:1、是刑事犯罪2、犯罪事实清楚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并不是说大家都可以从网络上就可以看...更多网上追逃要满足哪些条件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网上追逃要满足哪些条件(公安机关通缉措施相关法律知识整理)

网上追逃的条件:

1、是刑事犯罪

2、犯罪事实清楚

3、案犯在逃,符合这三个条件就能上网通缉

并不是说大家都可以从网络上就可以看到所有通缉犯的资料。一般只有部分A、B级通缉犯。

网上通缉令是公安内部使用,不对整个互联网开放。

网上追逃是指各级各地公安机关将应当拘留或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以及从看守所、监狱脱逃的犯罪嫌疑人、罪犯身份信息案件基本情况发布到公安内网全国在逃人员信息系统,全国所有公安机关都可以进行查询、比对,一旦发现在逃人员,任何公安机关都可以立即将其拘留或者逮捕的侦查措施。

网上追逃是侦查措施的新形式,在追捕犯罪嫌疑人、脱逃罪犯(下统称犯罪嫌疑人)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与传统抓捕手段相比,网上追逃最大限度地整合了全国公安资源,各地公安机关通过网上作战,身处本地抓捕外逃全国的犯罪嫌疑人,使犯罪嫌疑人身陷无处躲避的法网。

刑事诉讼法并没有网上追逃的侦查措施,网上追逃依据的是公安部规范性文件。由于这些规范性文件对网上追逃的适用条件、相关程序规定不够完善,加上个别民警不负责任或玩忽职守,网上追逃容易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而最极端的是网上追逃误认。

本文所称的网上追逃误认,是指公安机关搞错追逃对象,也就是公安机关的本意是抓捕犯罪嫌疑人甲,但甲由于使用了乙的身份信息,或二者身份信息相同,而将乙列为网上逃犯,进而将乙抓捕的情况。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可以与蓝箭律师网的律师进行沟通交流。


网上追逃要满足哪些条件拓展阅读

网上追逃要满足哪些条件(公安机关通缉措施相关法律知识整理)

公安机关通缉措施相关法律知识整理

网上追逃要满足哪些条件(公安机关通缉措施相关法律知识整理)

一.通缉的条件

遇有以下情况可以发布《通缉令》:

(一)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逃;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犯越狱逃跑的。

二.通缉的种类

(一)网上追逃

1.网上追逃的适用范围

(1)办理拘留或逮捕手续缉捕时犯罪嫌疑人潜逃的

已经办理拘留或者逮捕的法律手续,缉捕时发现犯罪嫌疑人潜逃,在一个月内未能缉捕归案的,应当将收集到的准确信息通过本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2)服刑犯、羁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

羁押场所内正在服刑的罪犯、正在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脱逃的,应当在三日内将准确地缉捕信息报本公安机关刑侦部门上网发布。

(3)重大、紧急案件中已确定的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潜逃的

在侦破重大、紧急案件过程中,已确定的重大涉案犯罪嫌疑人在缉捕时已潜逃的,经设区的市一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可先将收集到的有关信息由立案地公安机关通过本公安机关刑侦部门立即上网发布,然后补办拘留、逮捕法律文书。

2.网上追逃的发布

(1)《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的制作和审批

对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在逃人员,由各立案单位负责填写《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一式二份(立案单位备存一份),写明在逃人员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体貌特征、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简要案情、法律文书等资料,并附在逃人员近期照片,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侦查部门负责人审批送本公安机关刑侦部门录入上网发布

(2)网上追逃信息的更新维护

在侦查中又发现新信息的,应当立即修改原有信息,保证网上信息的及时、准确。

3.网上追逃之实施抓捕

各地公安机关发现网上逃犯,应当立即组织抓捕。抓捕到案的,应当立即讯问并通知立案地公安机关带回。

4.网上追逃逃犯的移交

对异地公安机关抓获网上逃犯的,立案地公安机关应当开具《移交、接收证明》,携带法律文书,及时到抓获地公安机关办理移交、接收手续。移交前,需要临时羁押逃犯的,依照《公安机关执法细则》第35―01条规定执行。

5.网上追逃的撤销

(1)立案地公安机关对抓获的在逃人员应当认真核对,并于押解回立案地之日起四十八小时内办理网上撤销手续。

(2)《通缉令》被撤销的,同时撤销网上该在逃人员信息。

(二)悬赏通告

为发现重大犯罪线索,追缴涉案财物、证据,查获犯罪嫌疑人,可以发布《悬赏通告》。

(三)边控措施

根据办案需要,可以对犯罪嫌疑人在口岸采取边控措施。

(四)红色通报

需要外国警方协助查找、缉捕逃往境外的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发布红色通报。

三.通缉的审批

(一)通缉、悬赏通告的审批

需要通缉犯罪嫌疑人的,办案部门制作《呈请通缉(悬赏通告)报告书》,说明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简要案情及通缉的范围、种类、理由等内容,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二)边控措施的审批

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作《边控对象通知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审核后,层报省级公安机关批准,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紧急情况下,需要采取边控措施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出具公函,先向当地边防检查站交控,但应当在七日内按照规定程序办理全国范围内的边控措施。

(三)红色通报的审批

需要通过国际刑事警察组织发布红色通报的,应当提出申请层报国际刑事警察组织中国国家中心局。

四.通缉令的制作

(一)《通缉令》的制作

《通缉令》应当尽可能写明被通缉人的姓名、别名、曾用名、绰号、性别、年龄、民族、籍贯、出生地、户籍所在地、居住地、职业、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衣着和体貌特征、口音、行为习惯,并附被通缉人近期照片,可以附指纹及其他物证的照片。除了必须保密的事项以外,应当写明发案的时间、地点和简要案情。

(二)《悬赏通告》的制作

《悬赏通告》应当写明悬赏对象的基本情况和赏金的具体数额。签发《通缉令》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可以决定同时发布《悬赏通告》。

(三)《边控对象通知书》的制作

《边控对象通知书》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制作。对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站限制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应当同时出具有关法律文书。

五.通缉的发布

(一)通缉令、悬赏公告发布的审批

根据案情,由签发《通缉令》《悬赏通告》的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发送范围。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在自己管辖的地区内,可以直接发布《通缉令》《悬赏通告》;超出自己管辖的地区,应当报请有权决定的上级公安机关发布。

(二)通缉令、悬赏公告发布方式及补充

《通缉令》《悬赏通告》应当广泛张贴,并可以通过广播、电视、报刊、计算机网络等途径发布。《通缉令》《悬赏通告》发出后,如果发现新的重要情况,可以补发通报。通报应当注明原《通缉令》《悬赏通告》的编号和日期。

六.通缉的实施方式之查缉

(一)及时布置查缉

有关公安机关接到《通缉令》《悬赏通告》《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应当及时布置查缉。

(二)查缉手续及抓获犯罪嫌疑人的交接

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应当报经抓获地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凭《通缉令》或者相关法律文书羁押,并通知《通缉令》发布机关进行核实,办理交接手续,办案单位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七日内将犯罪嫌疑人解回。

七.通缉的撤销

经核实,存在以下情形的,发布机关应当在原通缉、通告、通知范围内,撤销《通缉令》《悬赏通告》《边控对象通知书》:

(一)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存自动投案的;

(二)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被击毙的;

(三)被通缉的犯罪嫌疑人被抓获的;

(四)发现有其他不需要采取通缉、悬赏通告、边控的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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