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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行政强制权(南宁案例:农民耕种几十年的承包地突然被强占!法院:严重违法)

一、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行政强制权在我国相关的国土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需要到我国的法院进行申请办理这类行政强制执行处罚。相关的办理部门如需要强制执行的,需要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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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行政强制权(南宁案例:农民耕种几十年的承包地突然被强占!法院:严重违法)

一、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行政强制权

在我国相关的国土部门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需要到我国的法院进行申请办理这类行政强制执行处罚。相关的办理部门如需要强制执行的,需要递交案件证据和案件事实,保护我国国家权益进行办理,确保这类违法人员的处罚。所以说土地管理部门是没有行政强制权的,需要向法院申请。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行政强制,包括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

二、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是什么

(一)代履行。代履行,又叫代执行,是指义务人不履行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或者行政行为所确定的可代替作为义务,由行政强制执行机关或第三人代为履行,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的行政强制执行方法。代履行必须同时具备四个要件:

1.存在相对人逾期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的事实,且此种不履行因故意或过失引起。

2.该行政法上的义务是他人可以代为履行的作为义务。

3.代履行的义务必须是代履行后能达到与相对人亲自履行义务同一目的的义务。

4.由义务人承担必要的费用。

(二)执行罚。执行罚是一种间接强制执行的手段。它是指有关国家机关对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当事人进行制裁,以迫使当事人自觉履行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的法律制度。执行罚可分两类:一是执行行政罚;二是执行罚。

(三)直接强制。直接强制,是指在采用代执行、执行罚等间接手段不能达到执行目的,或无法采用间接手段时,执行主体可依法对义务人的人身或财产直接实施强制,迫使其履行义务或实现与履行义务相同状态的强制执行方法。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行政强制执行的具体情况应当由行政机关向法院提出申请后处理,法院还需要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取证,确定在符合行政强制执行的条件的才可以执行强制处理。另外公民也应当履行相关行政决议的处罚决定,避免造成违法行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读者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行政强制权拓展阅读

土地管理部门是否有行政强制权(南宁案例:农民耕种几十年的承包地突然被强占!法院:严重违法)

南宁案例:农民耕种几十年的承包地突然被强占!法院:严重违法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可能会面临承包地被强制挖掘、强制推挖甚至被强制占用的情况。遇到这种情况,农民该怎么办呢?今天我们分享的张律师代理的这则案件,就涉及到该问题。我们一起来回顾下,当事人是如何起诉维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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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承包地位于南宁市某村,祖祖辈辈就在这几亩耕地进行耕种。2019年,原告承包地所在位置被纳入**城中村改造集体土地征收项目范围之内。征地办与原告就征地事宜尚未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同时,亦在还未对土地进行丈量登记、也未对原告进行安置补偿的情况下,就将原告承包地强推并强行占用。原告不服,遂将征地办告上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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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案件审理情况

原告方在法庭上发表如下意见:

1.在公法领域,要遵循“法无明文授权即禁止”的基本原则,行政机关的行政强制权要遵守法律的设定,行政机关不得自行创设行政强制权。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的规定,只有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才能责令交出土地,若拒不交出,则要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即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被告并无法定的强制执行权。因此,被告对原告承包地实施强制清理地上附着物并强制占用土地的行为于法无据,属于超越职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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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同时,根据我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行政机关在强制执行前,应当事先作出书面催告并送达当事人,告知当事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享有的陈述申辩权利。当事人的陈述申辩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经催告,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且无正当理由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并送达当事人。本案中,被告并未对原告进行催告,更未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亦无任何强制执行决定。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述法律规定。因此,被告的行为属于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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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判决结果

最终,法院作出判决:

确认被告将原告位于南宁市**村的承包地地上附着物予以清理并强占土地之行政行为违法。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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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经验总结

行政强制权的创设,必须由法律来规定。法律规定行政机关可以实施强制行为的,才可以实施。否则,行政机关必须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这是因为,强制执行行为会给当事人带来不可挽回的影响,如果是错误的强制执行,更会严重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针对集体土地征收行为,没有任何行政机关可以自行实施强制交付土地行为,必须申请法院来完成强制执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依法起诉,获得了法院的支持。大家如果遇到类似情况,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以便获取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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