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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全文(草案)(二级电力资质办理)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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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全文(草案)(二级电力资质办理)

2019年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全文(草案)

上海市供用电条例(草案)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强电力供应与使用管理,安全、经济、合理地供电和用电,保障供电、用电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电力供应与使用,以及相关的保障、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政府职责)

 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力供应与使用的领导,建立健全电力供应与使用的协调机制。

 市经济信息化部门是本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电力日常运行的监控、协调,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供电、用电运行安全。

 市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组织编制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协调推进本市电网建设和电力市场建设,统筹电网建设资金平衡,做好电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工商、环境保护、质量技监、公安、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电力供应与使用的相关管理工作。

 国家电力监管机构的地方派出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电力监管相关工作。

 第四条(供用电各方责任)

 电网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售电主体及其电力用户提供报装、计量、抄表、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按照约定提供保底电力供应服务。

 供电企业(包括电网企业和其他售电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供电,接受社会监督,提高供电服务水平。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安全有序用电,不得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供用电遵循的原则)

 供用电应当遵循“安全可靠、高效有序、保障民生、节能减排”的原则,促进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服务本市经济社会发展。

 第六条(科技创新)

 鼓励和支持供用电领域的科技创新,发展智能电网,引进推广新技术、新材料,推动电力行业发展方式转变和能源结构优化,提高电网发展的现代化水平和电能节约利用水平。

 第二章电力供应

 第七条(服务便利)

 供电企业应当在其营业场所建立办事公开制度,公示用电办理程序、办理时限、服务规范以及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向社会公布服务电话和相关管理部门投诉电话。

 供电企业应当提供每周七天每天二十四小时的报修和投诉受理服务,简化业务办理手续,合理设置收费渠道,开展安全用电宣传,便利电力用户。

 第八条(供用电合同)

 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签订供用电合同,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本条例施行前,非居民电力用户与供电企业尚未签订供用电合同的,应当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六个月内协商签订供用电合同。一方逾期不协商签订的,另一方应当进行书面催告。经催告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绝协商签订的,双方均可以不履行供用电合同义务。

 供电企业与电力用户签订供用电合同采用格式合同的,在起草格式合同或者对格式合同作重大调整时,应当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组织召开听证会听取公众、社会团体和相关利益方的意见。格式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供电企业应当将格式合同提交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备案。

 第九条(供电要求)

 供电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供用电合同约定的数量、质量、时间、方式,安全供电。

 在发电、供电系统正常的情况下,供电企业应当连续稳定地向电力用户供电。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者供用电合同另有约定外,供电企业不得擅自采取限电、停电措施。

 第十条(计量装置)

 电力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检定合格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用电计量装置应当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用电计量装置和供电设施由电网企业维护。受电设施由电力用户维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用电计量装置投入使用后,电力用户不得在装置前放置影响抄表或者计量准确以及危及装置安全的物品。电力用户发现用电计量装置遗失、损坏或者出现故障的,应当及时告知电网企业。电网企业应当免费予以维修或者更换,但因电力用户自身原因造成的除外。

 电网企业对用电计量装置进行维护时,电力用户应当给予必要的配合。

 第十一条(保护装置)

 供电企业和电力用户应当根据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产权归属,分别安装安全保护装置。

 安装安全保护装置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供电企业、电力用户应当定期维护,确保安全保护装置正常工作。

 第十二条(应急处置)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处置供电事故应急演练,组织供电事故的调查与评估。

 电网企业应当按照本市处置供电事故应急预案,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因严重自然灾害或者重大事故引起大面积停电的,电网企业应当尽快抢修,优先对重点地区和重要电力用户恢复供电。

 第十三条(抢修要求)

 供电企业应当在全市范围内合理布置抢修力量,对供电故障及时抢修。自接到报修之时起,到达现场抢修的时限,外环线内不超过六十分钟,外环线外不超过九十分钟。因天气、交通等特殊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的,应当向报修人作出解释。

 第十四条(有序用电)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每年制定本市应对电力紧缺或者超负荷运行的有序用电总体方案,并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协调有序用电工作。

 因电力紧缺或者超负荷运行需要实施限电、停电的,电网企业应当根据有序用电方案确定的序位和措施执行,并通知电力用户。在限电、停电原因消除且符合供电安全要求的情况下,电网企业应当恢复供电,并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给予电力用户补偿。

 非居民电力用户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配合电网企业安装电力负荷管理系统。

 第十五条(计划检修停电公告要求)

 供电企业因计划检修采用公告方式通知停电的,应当至少提前七天在相关社区公告栏、供电企业网站和服务应用软件以及通过本市媒体,公告停电区域、停电线路和停电时间。

 第十六条(中止供电)

 电力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供电企业可以中止供电:

 (一)用电设备对电网供电质量产生干扰与妨碍,导致供电质量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或者对供电安全造成危害,在规定限期内未整治合格的;

 (二)盗窃电能的;

 (三)用电设备存在严重威胁人身安全或者重大财产安全隐患,且不予改正的;

 (四)拒不执行有序用电方案,扰乱供用电秩序的;

 (五)拒不拆除或者逾期不拆除用于生产经营的违法建筑,拆违实施部门要求停止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的;

 (六)因违法排放污染物被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作出责令停业、关闭决定,以及被市或者区(县)环保部门作出责令停产整治决定的;

 (七)拒不执行房屋土地征收决定,经法院准予强制执行,住房保障房屋管理部门或者规划国土部门要求停止提供生产经营业务用电的;

 (八)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中止供电的其他情形。

 供电企业因本条第一款第(一)(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中止供电的,应当至少提前二十四小时告知电力用户;因(二)(三)(四)项规定情形中止供电的,应当同时将中止供电的原因告知电力用户。因紧急避险或者不可抗力的原因,供电企业中止供电,不受本款限制。

 发生本条第一款第(五)(六)(七)项规定情形的,供电企业应当依据行政机关的书面通知或者相关司法文件中止供电。

 供电企业对电力用户中止供电,应当确保操作安全,不得影响其他电力用户正常用电,不得影响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危害公共安全。中止供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企业应当尽快恢复供电。

 第十七条(禁止侵害电力用户行为)

 电网企业不得实施下列损害电力用户权益的行为:

 (一)无法律法规依据,拒绝向电力用户供电;

 (二)不按照国家和本市制定的电价标准计收电费;

 (三)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

 (四)不按照国家电能质量标准供电;

 (五)其他损害电力用户权益的行为。

第三章电力使用

 第十八条(用电要求)

 电力用户的用电设备接入电网应当符合相关技术标准,不得对电网供电质量或者供电安全产生危害。电力用户对可能产生危害的用电设备应当进行整治,整治后仍不符合相关技术标准的,电网企业可以不予接入电网。

 鼓励电力用户使用节能的用电设备,合理用电、节约用电。

 第十九条(重要电力用户和其他具有特殊要求的电力用户)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按照相关技术标准,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或者采取其他应急保安措施。供电企业应当建立重要电力用户档案数据库,做好用电指导和检查。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管理办法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其他电力用户对电能质量、供电连续性的要求高于国家电能质量标准的,应当在供用电合同中予以约定。供电企业不能满足其特殊要求的,电力用户应当自行配备发电设备或者不间断电源。

 本条例所称的重要电力用户,是指在国家或者本市的社会、政治、经济中占有重要地位,中断供电可能造成人身伤亡、较大环境污染、较大政治影响、较大经济损失,社会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本市电网供电范围内的电力用户。

 第二十条(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生产要求)

 供电企业和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定期对各自所有的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进行安全隐患排查。

 供电企业应当定期对重要电力用户的受电设施进行安全检查,电力用户应当予以配合。供电企业进行检查时,工作人员应当出示有效证件。安全检查涉及商业秘密的,供电企业应当保密。

 供电企业发现重要电力用户存在用电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指导、督促其整治,并按照规定报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重要电力用户应当制定处置停电事件应急预案,明确人员职责、处置流程,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演练。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重要电力用户供用电安全的日常监督检查和宣传教育。

 第二十一条(交付电费)

 电力用户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采用抄表付费、预购电、预存电费、分期结算等方式,及时交付电费。

 第二十二条(差别电价)

 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本市对下列电力用户收取高于普通电价的电费:

 (一)使用限制类、淘汰类装置的;

 (二)使用超过单位产品能耗限额标准的装置的;

 (三)因严重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行政处罚且尚未改正的。

 供电企业应当根据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的通知足额收缴电费。差价部分电费单独立账管理,上缴市级财政。

 第二十三条(计量装置准确性异议)

 电力用户对用电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可以委托计量检定机构检定,供电企业应当配合。

 经检定,异议成立的,检定费用由供电企业承担;异议不成立的,检定费用由电力用户承担。

 计量装置出现计量差错时退补电量、电费的核算,按照相关技术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中止供电异议)

 电力用户对供电企业中止供电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或者向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投诉。

 供电企业收到异议后,应当尽快核实,并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电力用户。异议成立的,应当立即恢复供电。逾期不答复或者电力用户对答复仍有异议的,电力用户可以向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投诉。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投诉。

 第二十五条(电费收取异议)

 电力用户对电费收取有异议的,可以向供电企业查询。

 供电企业收到异议后,应当尽快核实,并在五个工作日内答复电力用户。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返还多收的电费。逾期不答复或者电力用户对答复仍有异议的,电力用户可以向价格管理部门投诉。

 价格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依法处理投诉。

 第二十六条(禁止制造、销售盗窃电能装置)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制造、销售盗窃电能装置。

 第二十七条(举报受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举报。

 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当设置专门的举报电话和受理场所。

 第四章供用电保障

 第二十八条(电网建设规划)

 市发展改革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国土部门组织制定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并将其纳入相应的城乡规划。本市电网建设规划应当符合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与国家电网规划相衔接。

 规划国土部门应当结合电网建设规划,对规划控制的变电所(站)、输电线路通道等划定规划控制界线,并明确相关控制指标和要求。

 电网建设规划一经批准,应当严格执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占用经规划确定的供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通道。

 第二十九条(供电设施建设项目审批)

 电网新建项目的审批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对已经建成的输电线路通道、变电站增加容量,或者进行改建、扩建的,发展改革、规划国土、建设、环境保护、交通、水务、绿化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和实际情况简化审批程序。

 第三十条(架空电力线路建设)

 架空电力线路(包括杆、塔基础)建设必须利用他人土地的,该土地的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电网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相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集体土地所有权人或者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规划国土部门按照项目核准文件、核定规划条件文件、委托区(县)或者乡镇政府开展经济补偿工作的协议等材料,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临时使用的补偿)

 供电企业维护或者抢修供用电设施需要临时使用相邻不动产的,不动产权利人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供电企业造成不动产权利人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三十二条(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

 电网企业负责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从供电设施和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点接入公共电网的配套接网工程建设,为电动汽车充换电设施建设提供优质、便捷的配套服务。

 第三十三条(禁止危害供电设施建设的行为)

 供电设施是为全社会服务的公共基础设施。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危害供电设施建设的行为:

 (一)非法侵占供电设施建设用地或者规划控制用地;

 (二)涂改、移动、拆除、毁损供电设施建设测量标桩或者其他标识;

 (三)破坏、封堵施工道路,截断施工水源或者电源;

 (四)其他阻扰、破坏供电设施建设的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指引条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对电网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电网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不按照规定序位限电、停电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对供电企业违法行为的处罚)

 供电企业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的规定,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时限内到达现场抢修的,或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未按照要求进行停电公告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供电企业不按照国家或者本市制定的电价标准计收电费的,由价格管理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重要电力用户违法行为的处罚)

 重要电力用户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配备多路电源、自备应急电源而未配备,或者应当采取其他应急保安措施而未采取,可能造成公共秩序混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对制造、销售盗窃电能装置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制造、销售盗窃电能装置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盗窃电能装置及其专用生产工具,并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对危害供电设施建设的处罚)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危害供电设施建设的,由市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五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行政责任)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市电力运行等行政管理部门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实施监督管理的;

 (二)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不依法履行职责,导致发生可以避免的供电事故的;

 (四)其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

 第四十一条(信用管理)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供电企业、电力用户违反本条例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并将企业受到行政处罚的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

 供电企业应当将电力用户拖欠电费等信息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平台。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二条(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二级电力资质办理

二级电力资质办理

一、二级电力资质如何办理

1、二级电力资质的办理方法如下:

(1)电力施工企业领取工商营业执照;

(2)建筑业企业以法人名义向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

(3)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上报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4)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对申请电力总承包资质企业进行审核;

(5)申请企业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向所在区县建筑业管理部门提交资质申请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6)施工科对资质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7)公示无异议的,颁发电力总承包资质证书。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条

国务院电力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经济综合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管理部门,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

二、申请二级电力资质需要什么材料

1、资质申请表对于施工企业的电力施工资质,要向当地的建筑主管部门进行资质申报,并填写资质申请表提交相关材料;

2、企业基础资料证明企业可以申请相应级别的资质证书,包括营业执照,公司章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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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在何时公布?何时施行?

我国《电力法》是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的发展,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电力安全运行而制定。由第八届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 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于1995年12月28日通过,自1996年4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4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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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业法38条什么条件构成犯罪

渔业法全文 第三十八条 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在禁渔区或者禁渔期内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进行调查处理。

制造、销售禁用的渔具的,没收非法制造、销售的渔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以下简称《渔业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1、《电力法》规定,向水中施放电电鱼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用电行为,如果造成了他人的人身或财产损害的,是要依《刑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2、这种“电鱼”行为,还危害公共安全,没有造成后果的由公安机关按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或罚款的行政处罚,造成后果的,则按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刑。

3、建议为了可持续发展、为了后代有鱼吃、为了自己的人身安全、为了家庭幸福,做一个遵纪守法的好公民不要进行电鱼行为。

4、任何公民都有权直接制止这种违法行为,且有责任和义务向渔业部门、电力部门、公安部门举报该违法行为,这些部门都有权利和义务处理这种危害社会安全的行为,报警电话110。

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全文

 以下是我整理的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全文内容,敬请大家参考阅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提高电能利用效率,促进电力资源优化配置,保障用 电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 法》、《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电力需求侧 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电力需求侧管理是指为提高电力资源利用 效率,改进用电方式,实现科学用电、节约用电、有序用电所开展的 相关活动。

 第四条 满足电力需求应坚持节约与开发并举、节约优先的原 则,在增加供应的同时,统筹考虑并优先采用需求侧管理措施。

 第五条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全国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电力运行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电力 需求侧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 负责相关工作。

 第六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的一项重要措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和单位都应积极推进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的开 展。

 第七条 电网企业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实施主体,应自行开 展并引导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为其他各方开展相关工作提供便 利条件。

 第八条 电力用户是电力需求侧管理的直接参与者,国家鼓励其 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技术和措施。

 第二章 管理措施

 第九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组织制 定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划、年度工作目标和实施 方案,做好电力需求侧管理资源潜力调查、市场分析等工作。

 第十条 各地区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目标和电力供需 特点,将通过需求侧管理节约的电力和电量,作为一种资源纳入电力 工业发展规划、能源发展规划和地区经济发展规划。

 第十一条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推动并完善峰谷电价制度,鼓励低 谷蓄能,在具备条件的地区实行季节电价、高可靠性电价、可中断负 荷电价等电价制度,支持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

 第十二条 各地区有关部门定期选择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 需求侧管理潜力较大的用户,组织有关单位为其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 提供咨询服务,并鼓励节能服务公司积极发挥作用。

 第十三条 电网企业应加强对电力用户用电信息的采集、分析, 为电力用户实施电力需求侧管理提供技术支撑和信息服务。

 第十四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制定 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电网企业的年度电力电量节约指标,并加强考 核。指标原则上不低于有关电网企业售电营业区内上年售电量的 0.3%、最大用电负荷的. 0.3%。电网企业可通过自行组织实施或购买 服务实现,通过实施有序用电减少的电力电量不予计入。

 第十五条 鼓励电网企业采用节能变压器,合理减少供电半径, 增强无功补偿,引导用户加强无功管理,实现分电压等级统计分析线 损等,稳步降低线损率。

 第十六条 鼓励用户采用符合国家有关要求的高效用电设备和 变频、热泵、电蓄冷、电蓄热等技术,合理配置无功补偿装置,加强 无功管理,优化用电方式,配合政府主管部门和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 求侧管理。

 第十七条 鼓励通过第三方机构认定电力电量节约量。

 第十八条 电网企业应通过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开展负荷监测和 控制,负荷监测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70%以上,负荷控制 能力达到本地区最大用电负荷的 10%以上,100 千伏安及以上用户安全。

 第十九条 有序用电应优先满足维护社会秩序、避免发生人身或 重大设备安全事故、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居民生活的用电需求。

 第二十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每年根据电力供需形势和 国家有关政策,组织编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序用电方案,经本 级人民政府同意后组织实施,并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有序用电方案实施过程中,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应组 织好信息发布、监督检查及相关统计工作,电网企业应做好配合,电力用户应按照有序用电方案采取相应措施。 第三章 激励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 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其他财政预算安排等。

 第二十三条 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应主要用于电力负荷管理系 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实施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的补贴,实施有 序用电的补贴和有关宣传、培训、评估费用。

 第二十四条 电网企业开展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合理的支出,可 计入供电成本。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中电力负荷管理系统是指用于对电力用户 用电信息进行采集、分析及对电力负荷进行控制的软硬件平台和开展 电力需求侧管理的信息技术辅助系统。

 第二十六条 各省级电力运行主管部门可会同有关部门结合本 省、自治区、直辖市实际情况,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 年 1 月1 日起实施。

政治研究性学习---喜忧参半话能源

中国的能源状况与政策(全文)

前 言

能源是人类社会赖以生存和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纵观人类社会发展的历史,人类文明的每一次重大进步都伴随着能源的改进和更替。能源的开发利用极大地推进了世界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发展。

中国是目前世界上第二位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能源供应持续增长,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撑。能源消费的快速增长,为世界能源市场创造了广阔的发展空间。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能源市场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对维护全球能源安全,正在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积极作用。

中国政府正在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快发展现代能源产业,坚持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把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放在工业化、现代化发展战略的突出位置,努力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继续为世界经济发展和繁荣作出更大贡献。

一、能源发展现状

能源资源是能源发展的基础。新中国成立以来,不断加大能源资源勘查力度,组织开展了多次资源评价。中国能源资源有以下特点:

——能源资源总量比较丰富。中国拥有较为丰富的化石能源资源。其中,煤炭占主导地位。2006年,煤炭保有资源量10345亿吨,剩余探明可采储量约占世界的13%,列世界第三位。已探明的石油、天然气资源储量相对不足,油页岩、煤层气等非常规化石能源储量潜力较大。中国拥有较为丰富的可再生能源资源。水力资源理论蕴藏量折合年发电量为6.19万亿千瓦时,经济可开发年发电量约1.76万亿千瓦时,相当于世界水力资源量的12%,列世界首位。

——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较低。中国人口众多,人均能源资源拥有量在世界上处于较低水平。煤炭和水力资源人均拥有量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50%,石油、天然气人均资源量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1/15左右。耕地资源不足世界人均水平的30%,制约了生物质能源的开发。

——能源资源赋存分布不均衡。中国能源资源分布广泛但不均衡。煤炭资源主要赋存在华北、西北地区,水力资源主要分布在西南地区,石油、天然气资源主要赋存在东、中、西部地区和海域。中国主要的能源消费地区集中在东南沿海经济发达地区,资源赋存与能源消费地域存在明显差别。大规模、长距离的北煤南运、北油南运、西气东输、西电东送,是中国能源流向的显著特征和能源运输的基本格局。

——能源资源开发难度较大。与世界相比,中国煤炭资源地质开采条件较差,大部分储量需要井工开采,极少量可供露天开采。石油天然气资源地质条件复杂,埋藏深,勘探开发技术要求较高。未开发的水力资源多集中在西南部的高山深谷,远离负荷中心,开发难度和成本较大。非常规能源资源勘探程度低,经济性较差,缺乏竞争力。

随着中国经济的较快发展和工业化、城镇化进程的加快,能源需求不断增长,构建稳定、经济、清洁、安全的能源供应体系面临着重大挑战,突出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资源约束突出,能源效率偏低。中国优质能源资源相对不足,制约了供应能力的提高;能源资源分布不均,也增加了持续稳定供应的难度;经济增长方式粗放、能源结构不合理、能源技术装备水平低和管理水平相对落后,导致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耗和主要耗能产品能耗高于主要能源消费国家平均水平,进一步加剧了能源供需矛盾。单纯依靠增加能源供应,难以满足持续增长的消费需求。

——能源消费以煤为主,环境压力加大。煤炭是中国的主要能源,以煤为主的能源结构在未来相当长时期内难以改变。相对落后的煤炭生产方式和消费方式,加大了环境保护的压力。煤炭消费是造成煤烟型大气污染的主要原因,也是温室气体排放的主要来源。随着中国机动车保有量的迅速增加,部分城市大气污染已经变成煤烟与机动车尾气混合型。这种状况持续下去,将给生态环境带来更大的压力。

——市场体系不完善,应急能力有待加强。中国能源市场体系有待完善,能源价格机制未能完全反映资源稀缺程度、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能源资源勘探开发秩序有待进一步规范,能源监管体制尚待健全。煤矿生产安全欠账比较多,电网结构不够合理,石油储备能力不足,有效应对能源供应中断和重大突发事件的预警应急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是能源发展的动力源泉。中国高度重视能源科技的发展,能源工业的技术水平与发达国家的差距进一步缩小,有效地促进了能源工业的全面发展。2005年,中国政府制定了《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规划纲要》,把能源技术放在优先发展位置,按照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方针,加快推进能源技术进步,努力为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提供技术支撑。

中国遵循科技发展规律和特点,积极开发和推广节约、替代、循环利用和治理污染的先进适用技术,为能源技术进步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逐步建立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大力组织先进能源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通过市场机制,引导企业加快技术进步,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大力加强能源科技人才培养,注重完善政策法规和技术标准,为能源技术发展创造良好条件。

——大力推广节能技术。中国把节能技术作为能源技术发展的优先主题,重点攻克高耗能领域的节能关键技术,大力提高一次能源和终端能源利用效率。实施节能技术政策大纲,引导社会投资节能技术应用。重点研究开发工业、交通运输、建筑等领域的节能技术与设备,以及可再生能源与建筑一体化、节能建材等应用技术。加强能源计量、控制、监督与管理,积极培育节能技术服务体系。

——推进关键技术创新。中国鼓励发展洁净煤技术,推进煤炭气化及加工转化等先进技术的研究开发,推广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超(超)临界、大型循环流化床等先进发电技术,发展以煤气化为基础的多联产技术。重点掌握第三代大型压水堆核电技术,攻克高温气冷堆工业实验技术。积极发展复杂地质油气资源勘探开发和低品位油气资源高效开发技术。鼓励发展替代能源技术,优先发展可再生能源规模化利用技术。稳步推进正负800千伏直流输电和1000千伏交流特高压输电技术,以及增强电网安全技术。

——提升装备制造水平。装备制造业是能源技术发展的基础。中国依托国家能源重点工程,带动装备制造业的技术进步。鼓励发展煤矿综合采掘设备,研制大型煤炭井下综合采掘、提升、运输和洗选设备,以及大型露天矿设备。鼓励发展大型煤化工成套设备,研制煤炭液化和气化、煤制烯烃等成套设备。鼓励发展大型高效清洁发电装备,发展煤电高效发电机组、大型水电及抽水蓄能机组、重型燃气轮机、先进百万千瓦级压水堆核电机组、大功率风力发电机组等,以及特高压输变电设备。鼓励发展石油天然气勘探、钻采装备,支持大型海洋石油工程设备、30万吨原油运输船、液化天然气运输船及大功率柴油机等配套设备。

——加强前沿技术研究。前沿技术是能源发展的潜力,能够引领能源产业和能源技术实现跨越式发展。中国重点研究化石能源、生物质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制氢、经济高效储氢及输配技术,研究燃料电池基础关键部件制备及电堆集成、燃料电池发电及车用动力系统集成技术等。研究突破化石能源微小型燃气轮机等终端能源转换、储能及热电冷三联产技术。加快研发气冷快堆设计及核心技术。积极研究磁约束核聚变和天然气水合物开发技术。

——开展基础科学研究。基础研究是自主创新的源头,决定能源发展的实力和后劲。中国重点研究化石能源高效洁净利用与转化的基础理论,高性能热功转换、高效节能储能的关键原理,规模化利用可再生能源的基础技术,规模利用核能、氢能技术等基础理论。

六、促进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

气候变化是国际社会普遍关心的重大全球性问题。气候变化既是环境问题,也是发展问题,归根到底是发展问题。能源的大量开发和利用,是造成环境污染和气候变化的主要原因之一。正确处理好能源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和气候变化的关系,是世界各国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中国是处于工业化初期的发展中国家,历史累计排放少,从1950年到2002年,中国化石燃料二氧化碳排放只占同期世界排放量的9.3%,人均二氧化碳排放量居世界第92位,单位GDP二氧化碳排放弹性系数也很小。

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发展中国家,高度重视环境保护和全球气候变化。中国政府将保护环境作为一项基本国策,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成立了国家气候变化对策协调机构,提交了《气候变化初始国家信息通报》,建立了《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管理办法》,制订了《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并采取了一系列与保护环境和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政策和措施。中国提出“十一五”时期要实现生态环境恶化趋势基本遏制,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减少10%,温室气体排放控制取得成效的目标。中国正在积极调整经济结构和能源结构,全面推进能源节约,重点预防和治理环境污染的突出问题,有效控制污染物排放,促进能源与环境协调发展。

——全面控制温室气体排放。中国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积极发挥能源节约和优化能源结构在减缓气候变化中的作用,努力降低化石能源消耗。大力发展循环经济,促进资源的综合利用,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温室气体排放。依靠科学技术进步,不断提高应对气候变化的能力,为保护地球环境作出积极贡献。

——大力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中国将更加重视能源特别是煤炭的清洁利用,并作为环境保护的重点,积极防治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加快采煤沉陷区的治理和煤层气的开发利用,建立并完善煤炭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恢复补偿机制。推进煤炭的有序开采,限制开采高硫高灰分煤炭、禁止开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质超过规定标准的煤炭。积极发展洁净煤技术,鼓励实施煤炭洗选、加工转化、洁净燃烧、烟气净化等技术。加快燃煤电厂脱硫设施建设,新建燃煤电厂必须根据排放标准安装并使用脱硫装置,现有燃煤电厂加快脱硫改造。在大中城市及近郊,严禁新建纯发电的燃煤电厂。

——积极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随着汽车工业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中国机动车保有量迅速增加,防治机动车尾气污染成为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中国正在积极采取有效措施,严格实施机动车排放标准,加强环保一致性检查,确保新生产机动车稳定达标;严格实施在用机动车环保年检制度;严格禁止制造、销售和进口超过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鼓励生产和使用低污染的清洁燃料机动车,鼓励生产混合动力汽车,支持发展轨道交通和电动公交车。

——严格能源项目的环境管理。加强对能源项目的环境管理,是实现能源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的有效措施。中国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通过严格环境准入制度抑制粗放型经济增长。新建、扩建和改建能源工程项目建设与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加强核电项目的安全管理,强化对已运行核电站、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的安全与辐射环境的监督管理,积极做好在建核电设施安全评审和监督工作。进一步加强水电建设中的生态环境保护,在满足江河流域综合开发利用的要求下,在保护中开发,在开发中保护,注重提高水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效益。

七、深化能源体制改革

改善发展环境是中国能源发展的内在要求。中国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稳步推进能源体制改革,促进能源事业发展。1998年实现了石油企业的战略性重组,建立了上下游一体化的新型石油工业管理体制。2002年按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电力工业实现了政企分开、厂网分开。煤炭工业市场化改革后,2005年又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深化改革和发展。中国正在按照观念创新、管理创新、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的要求,进一步深化能源体制改革,提高能源市场化程度,完善能源宏观调控体系,不断改善能源发展环境。

——加强能源立法。完善能源法律制度,为增加能源供应、规范能源市场、优化能源结构、维护能源安全提供法律保障,是中国能源发展的必然要求。中国高度重视并积极推进能源法律制度建设,《清洁生产促进法》、《可再生能源法》已经颁布实施,配套政策措施陆续出台;修订后的《节约能源法》已经公布;《能源法》、《循环经济法》、《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及《建筑节能条例》正在抓紧制订;《矿产资源法》、《煤炭法》和《电力法》正在抓紧修订。同时,也正在积极着手研究石油天然气、原油市场和原子能等能源领域的立法。

——强化安全生产。中国在能源发展过程中,高度重视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继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坚决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频发势头。中国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综合治理的原则,进一步加大煤矿瓦斯治理和综合利用力度,依法整顿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小煤矿。继续加大煤矿安全监管力度,引导地方和企业加强煤矿安全技术改造和安全基础设施建设。全面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安全责任意识。继续加强电力安全、油气生产安全,强化监督管理,实行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安全生产工作体系。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格安全生产执法,严肃责任追究制度。

——完善应急体系。能源安全是经济安全的重要方面,直接影响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中国实行电力统一调度、分级管理、分区运行,统筹安排电网运行。建立了政府部门、监管机构和电力企业分工负责的安全责任体系,电网和发电企业建立应对大规模突发事故的应急预案。按照统一规划、分步实施的原则,建设国家石油储备基地,扩大石油储备能力。逐步建立石油和天然气供应应急保障体系,确保供应安全。

——加快市场体系建设。中国继续坚持改革开放,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鼓励多种经济成分进入能源领域,积极推动能源市场化改革。全面完善煤炭市场体系,构建政企分开、公平竞争、开放有序、健康有序的电力市场体系,加快石油天然气流通体制改革,促进能源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深化管理体制改革。中国加强能源管理体制改革,完善国家能源管理体制和决策机制,加强部门、地方及相互间的统筹协调,强化国家能源发展的总体规划和宏观调控,着力转变职能、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提高效能,形成适当集中、分工合理、决策科学、执行顺畅、监管有力的管理体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注重政策引导,重视信息服务。深化能源投资体制改革,建立和完善投资调控体系。进一步强化能源资源的规范管理,完善矿产资源开发管理体制,建立健全矿产资源有偿使用和矿业权交易制度,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市场秩序。

——推进价格机制改革。价格机制是市场机制的核心。中国政府在妥善处理不同利益群体关系、充分考虑社会各方面承受能力的情况下,积极稳妥地推进能源价格改革,逐步建立能够反映资源稀缺程度、市场供求关系和环境成本的价格形成机制。深化煤炭价格改革,全面实现市场化。推进电价改革,逐步做到发电和售电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输电和配电价格由政府监管。逐步完善石油、天然气定价机制,及时反映国际市场价格变化和国内市场供求关系。

八、加强能源领域的国际合作

中国的发展离不开世界,世界的繁荣需要中国。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发展,中国在能源发展方面与世界联系日益紧密。中国的能源发展不仅满足了本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也给世界各国带来了发展机遇和广阔的发展空间。

中国是国际能源合作的积极参与者。在多边合作方面,中国是亚太经济合作组织能源工作组、东盟与中日韩(10+3)能源合作、国际能源论坛、世界能源大会及亚太清洁发展和气候新伙伴计划的正式成员,是能源宪章的观察员,与国际能源机构、石油输出国组织等国际组织保持着密切联系。在双边合作方面,中国与美国、日本、欧盟、俄罗斯等许多能源消费国和生产国都建立了能源对话与合作机制,在能源开发、利用、技术、环保、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等领域加强对话与合作,在能源政策、信息数据等方面开展广泛的沟通与交流。在国际能源合作中,中国既承担着广泛的国际义务,也发挥着积极的建设性作用。

中国积极完善对外开放的法律政策,先后颁布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努力营造公平、开放的外商投资环境。2002年制定了《指导外商投资方向规定》,2004年修订了《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鼓励外商投资能源及相关的采掘、生产、供应及运输领域,鼓励投资设备制造产业,鼓励外商投资中西部地区能源产业。

——完善油气资源勘探开发的对外合作。中国在石油天然气资源领域,实行以产品分成合同为基础的对外合作模式。2001年,中国公布了修订后的《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和《对外合作开采陆上石油资源条例》,依法保护参与合作开采的外商合法权益。鼓励外商参与石油和天然气的风险勘探、低渗透油气藏(田)、提高老油田采收率等石油勘探开发领域的合作。鼓励外商投资输油(气)管道、油(气)库及专用码头的建设与经营。

——鼓励外商投资勘探开发非常规能源资源。2000年,中国发布了《关于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矿产资源的若干意见》,进一步开放非油气资源的探矿权、采矿权市场。允许外商在中国境内以独资或与中方合作的方式进行风险勘探。外商投资开采回收共、伴生矿、利用尾矿以及西部地区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享受减免矿产资源补偿费的优惠政策。进一步改善对外商投资勘查开采非油气资源的管理和服务。

——鼓励外商投资和经营电站等能源设施。中国鼓励外商投资电力、煤气的生产和供应。鼓励投资单机容量60万千瓦及以上火电、煤炭洁净燃烧发电、热电联产、发电为主的水电、中方控股的核电,以及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发电等电站的建设与经营。鼓励外商投资规模容量以上的火电、水电、核电及火电脱硫技术与设备制造。鼓励投资煤炭管道运输设施的建设与经营。

——进一步优化外商投资环境。中国政府信守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在能源管理方面,清理了与世界贸易组织规则不一致的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按照世界贸易组织的透明度要求,放宽了公益性地质资料的范围,并将进一步加强能源政策的对外发布,完善能源数据统计系统,及时公布能源统计数据,确保能源政策、统计数据以及资料信息的公开与透明。

——进一步拓宽利用外资领域。中国吸引外商投资开发利用能源资源,注重引进国外先进技术、管理经验和高素质人才,进一步实现从投资化石能源资源向可再生能源的转变,从注重勘查开发领域向更多地发展服务贸易转变,从主要依靠对外借贷和外国直接投资向直接利用国际资本市场方式转变。

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国际能源贸易仍将是中国利用国外能源的主要方式。中国将积极扩大国际能源贸易,促进国际能源市场的优势互补,维护国际能源市场的稳定。按照世界贸易组织规则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承诺,开展能源进出口贸易,完善公平贸易政策。逐步改变目前原油现货贸易比重过大的状况,鼓励与国外公司签订长期供货合同,促进贸易渠道多元化。支持有条件的企业对外直接投资和跨国经营,鼓励企业按照国际惯例和市场经济原则,参与国际能源合作,参与境外能源基础设施建设,稳步发展能源工程技术服务合作。

能源安全是全球性问题,每个国家都有合理利用能源资源促进自身发展的权利,绝大多数国家都不可能离开国际合作而获得能源安全保障。要实现世界经济平稳有序发展,需要国际社会推进经济全球化向着均衡、普惠、共赢的方向发展,需要国际社会树立互利合作、多元发展、协同保障的新能源安全观。近年来,国际市场石油价格大幅波动,影响了全球经济发展,其原因是多重的、复杂的,需要国际社会通过加强对话和合作,从多方面共同加以解决。为维护世界能源安全,中国主张国际社会应着重在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努力:

——加强开发利用的互利合作。实现世界能源安全,必须加强能源出口国与消费国、能源消费国之间的对话与合作。国际社会应该加强能源政策磋商和协调,完善国际能源市场监测和应急机制,促进石油天然气资源开发以增加供应,实现能源供应全球化和多元化,保证稳定和可持续的国际能源供应,维护合理的国际能源价格,确保各国的能源需求得到满足。

——形成先进技术的研发推广体系。节约能源,促进能源多元发展,是实现全球能源安全的长远大计。国际社会应大力加强节能技术研发和推广,推动能源综合利用,支持和促进各国提高能效。积极倡导在洁净煤技术等高效利用化石燃料方面的合作,推动国际社会加强可再生能源和氢能、核能等重大能源技术方面的合作,探讨建立清洁、经济、安全和可靠的世界未来能源供应体系。国际社会要从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处理好资金投入、知识产权保护、先进技术推广等问题,使世界各国都从中受益,共同分享人类进步成果。

——维护安全稳定的良好政治环境。维护世界和平和地区稳定,是实现全球能源安全的前提条件。国际社会应携手努力,共同维护能源生产国和输送国,特别是中东等产油国地区的局势稳定,确保国际能源通道安全和畅通,避免地缘政治纷争干扰全球能源供应。各国应通过对话与协商解决分歧、化解矛盾,不应把能源问题政治化,避免动辄诉诸武力,甚至引发对抗。

结束语

在全面建设惠及13亿人口的小康社会进程中,能源是事关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一个重要问题。以能源的可持续发展支持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是长期而艰巨的任务。中国政府将努力解决好能源问题,实现能源的可持续发展。

尽管中国能源消费增长较快,但人均能源消费水平还很低,仅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三,人均石油消费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二分之一,石油人均进口量也只相当于世界平均水平的四分之一,远低于世界发达国家水平。中国过去不曾、现在没有、将来也不会对世界能源安全构成威胁。中国将继续以本国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促进世界能源的可持续发展,为维护世界能源安全作出积极贡献。

和平与发展仍然是时代主题,求和平、谋发展、促合作已成为不可阻挡的时代潮流。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科技进步日新月异,生产要素流动和产业转移速度加快,世界各国各地区间的互联互动日益加深。国际社会需要加强合作,共同维护世界能源安全。中国政府将与世界各国一道,为维护世界能源的稳定和安全,为实现互利共赢和共同发展,为保护人类共有的家园而不懈努力!

物业管理收滞纳金对吗?

物业管理收电费滞纳金,如果是物业是按照电力公司的要求收取的,其收取滞纳金是合法的,如果电力部门未要求收取滞纳金,则属于违法行为。

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物业服务企业可以根据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项目,服务报酬由双方约定。

第四十四条 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钱款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三十六条 制定电价,应当合理补偿成本,合理确定收益,依法计入税金,坚持公平负担,促进电力建设。

第四十四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百度百科——物业管理条例

怎样发展低碳经济

这里给你推荐一篇文章,谨供参考。全文如下:

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做法与经验借鉴

[内容提要] 大量的化石能源消费排放的CO2破坏了地球大气的碳平衡,引发

全球变暖,威胁人类生存。在气候问题备受关注的国际大背下,发展低碳经济越来越受到国际社会的重视。发达国家对于发展低碳经济已经有了一定的经验,中国作为温室气体排放大国,在向低碳经济转型中,面临着特定的制约因素。因此,中国要借鉴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成功经验,积极开展低碳经济发展的相关政策和技术研究,探索适合国情的低碳经济发展之路。

[关键词] 低碳经济 中国经济 可持续发展

低碳经济的概念及特征

为了应对气候变化给人类环境带来的巨大挑战,英国于2003年颁布了《能源白皮书(英国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社会)》,率先提出了“低碳经济”。虽然该白皮书没有为“低碳经济”提出明确的概念,但溪低碳发展模式制定了较为详细的长远目标和路线图,希望把英国转变为一个低碳经济体,并积极推动“低碳经济”的全球发展。此后,其他欧洲国家及日本也纷纷提出发展低碳经济和建设低碳社会的设想。

随着低碳经济实践的进展,低碳经济的内涵不断得到拓展。目前大多数学者认同的内涵主要包括三方面:①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于降低单位能源消费量的碳排放量(即碳强度),通过碳捕捉、碳封存、碳蓄积降低能源消费的碳强度,控制CO2排放量的增长速度。②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于促进经济增长与由能源消费引发的碳排放脱钩,实现经济与碳排放错位增长,通过能源替代、发展低碳能源和无碳能源控制经济体的碳排放弹性,并最终实现经济增长的碳脱钩。③发展低碳经济的关键在于改变人们的高碳消费倾向和碳偏好,减少化石能源的消费量,减缓碳足迹,实现低碳生存。

可以认为,低碳经济是一种由高碳能源向低碳能源过渡的经济发展模式,是一种旨在修复地球生态圈碳失衡的人类自救行为。它的核心是在市场机制基础上,通过制度框架和政策措施的制定及创新,形成明确、稳定和长期的引导和鼓励,推动提高能效技术、节约能源技术、可再生能源技术和温室气体减排技术的开发及运用,并促进整个经济朝向高能效、低能耗和低碳排放的模式转变。

低碳经济作为一种新的经济发展模式有以下特征:一是经济性,包括两层含义:①低碳经济应按照市场经济的原则和机制来发展;②低碳经济的发展不应导致人们的生活条件和福利水平下降。二是技术性:也就是通过技术进步,在提高能源效率的同时,降低CO2等温室气体的排放强度。三是目标性:发展低碳经济的目标应该是,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保持在一个相对稳定的水平上,不至于带来全球气温上升影响人类的生存和发展,从而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发展。

发达国家发展低碳经济的做法

1 政策引导、法律规范低碳经济发展

英国是低碳经济的倡导者,也是最积极推动低碳经济发展的国家。2007年,英国推出全球第一部《气候变化法案》,2008年开始实施,从而成为世界上第一个拥有气候变化法的国家;2009年4月,英国又成为世界上第一个立法约束“碳预算”的国家。2009年7月15日,英国政府又正式发布了《英国低碳转换计划》,英国能源、商业和交通等部门还在当天分别公布了一系列配套方案,包括《英国可再生能源战略》、《英国低碳工业战略》和《低碳交通战略》等。

日本近年来不断出台重大政策,将重点放在低碳经济上。2004年,日本发起的“面向2050年的日本低碳社会情景”研究计划,其目标是为2050年实现低碳社会目标而提出的具体对策。2008年5月,日本政府资助的研究小组发布了《面向低碳社会的十二大行动》。2009年4月,日本又公布了名为《绿色经济与社会变革》的改革政策草案,目的是通过实行减少温室气体等排放措施,强化日本的低碳经济。

美国虽然没有签署《京都议定书》,但近些年来,美国十分重视节能减碳,如2005年通过的《能源政策法》,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美国国务卿表示,美国政府致力于支持清洁能源技术和低碳经济发展,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

2 重视低碳技术的研制开发

在低碳技术的研发中,欧盟的目标是追求国际领先地位,开发出廉价、清洁、高效和低排放的能源技术。英、德两国将发展低碳发电站技术作为减少CO2排放量的关键。他们认为,煤在中期和长期内仍将继续发挥作用,因此必须发展效率更高、能应用清洁煤技术的发电站。为此,英、德政府调整产业结构,建设示范低碳发电站,加大资助发展清洁煤技术、收集并存储碳分子技术等研究项目,以找到大幅度减少碳排放的有效方法。[1]

日本作为推动低碳经济的急先锋,每年投入巨资致力于发展低碳技术。根据日本内阁府2008年9月发布的数字,在科学技术相关预算中,仅单独立项的环境能源技术的开发费用就达近100亿日元,其中创新型太阳能发电技术的预算为35亿日元。目前日本有许多能源和环境技术走在世界前列,如综合利用太阳能和隔热材料、大大削减住宅耗能的环保住宅技术,利用发电时产生的废热、为暖气和热水系统提供热能的热电联产系统技术,以及废水处理技术和塑料循环利用技术等。这些都是日本发展低碳经济的重要优势。此外,日本还持续投资化石能源的减排技术装备,如投资燃煤电厂烟气脱硫技术装备,形成了国际领先的烟气脱硫环保产业。

美国高度关注市场机制下温室气体减排的能源有效利用的技术创新,政府制定了低碳技术开发计划,成立了专门的国家级有关低碳经济研究机构,为从事低碳经济的相关机构和企业提供技术指导、研发资金等方面的支持,从国家层面上统一组织协调低碳技术研发和产业化推进工作。美国是世界上低碳经济研发投入最多的国家,2009年2月联邦政府向国会提交了它的2010年(2009年10月1日实施)年度预算。根据该预算,仅对清洁燃煤技术的研究就提供了150亿美元的拨款。[2]目前美国正在加速下一代发电技术的研究、开发及示范,计划在2012年建成世界上第一个零排放发电厂。

3 把发展可再生能源作为降碳的重要举措

英国是一个岛国,气候多变,能源不足,很重视可再生能源的发展。2009年英国公布的“碳预算”中,提出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供应要占15%,其中30%电力来自可再生能源,相应的温室气体排放要降低20%,石油需求降低7%。英国风力资源丰富,第一个海上风力发电站于2000年12月开始建设,经过近10年的发展,英国已成为全球拥有海上风力发电站最多、总装机容量最大的国家。目前英国陆、海风力发电站的电量足够供应150万家庭使用。按计划,2009年到2012年间,英国将投资90亿英镑用于发展海上风力发电,向280万家庭供应电力。英国政府从政策和资金方面向可再生能源倾斜,确保英国在可再生能源发展方面处于世界领先地位。

德国2004年通过了可再生能源法,保证可再生能源的地位。确定了以下几个重点领域:①大力发展风能,促进现有风力设备的更新换代。②将清洁电能的使用率由2004年的12%提高到2020年的25%~30%,将热电年供的使用率提高25%。③至2020年,建筑取暖中使用太阳能、生物燃气、地热等清洁能源比例由2004年的6%提高2020年的14%。目前,可再生能源工业正在德国迅速发展,可再生能源占整个德国能源消费的比重在逐年提高,已由2003年时的3.5%提高到2008年的8.7%。发电行业中使用可再生能源所占的比重在2008年时已达到17%。

日本是世界上可再生能源发展最快的国家之一。2009年4月,日本政府推出“日本版绿色新政”四大计划,其中对可再生能源的具体目标是:对可再生能源的利用规模要达到世界最高水平,即从2005年的10.5%提高到2020年的20%。日本在可再生能源方面注重发展地热、风能、生物能、太阳能,尤其以太阳能开发利用为核心,提出要强化太阳能的研制、开发与利用,计划太阳能发电2020年比现在增加20倍。为了实现这个目标,日本政府在积极推进技术开发降低太阳能发电系统成本的同时,进一步落实包括补助金在内的政府鼓励政策,强化太阳能利用世界前列的位置。

4 运用经济手段剌激低碳经济发展

(1)碳税。开征碳税被发达国家认为是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碳税是一种混合型税种,它的税率由该能源的含碳量和发热量决定,不同的能源由于含碳量和发热量不同,会有不同的税负,低碳能源的税负要低于高碳能源的税负。近几年,英国,美国、日本、德国、丹麦、挪威、瑞典等发达国家对燃烧产生的CO2的化石燃料开征国家碳税,如英国对与政府签署自愿气候变化协议的企业,如果企业达到协议规定的能效或减排就可以减免80%的碳税。

(2)财政补贴。政府对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生产者或经济行为给予补贴,是促进低碳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经济手段。英国对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采取了一系列财政补贴措施。如英国的电力供应者被强制要求提供一定比例的可再生能源(由2005—2006年的5.5%提高到2015—2016年的15.4%)。与此相应,英国政府对电力供应者提供了一定补贴。丹麦在能源领域采取了一系列措施推动可再生能源进入市场,包括对“绿色”用电和近海风电的定价优惠,对生物质能发电采取财政补贴激励。加拿大自2007年起对环保汽车购买者提供1000~2000加元的用户补贴,鼓励本国消费者购买节能型汽车,减少CO2排放。

(3)税收优惠。对低碳经济发展实施税收优惠政策是发达国家普遍采用的措施。美国政府规定可再生能源相关设备费用的20%~30%可以用来抵税,可再生能源相关企业和个人还可享受10%~40%额度不等的减税额度。欧盟及英国、丹麦等成员国规定对可再生能源不征收任何能源税,对个人投资的风电项目则免征所得税等。[3]

总之,发达国家通过采取以上政策措施,在发展低碳经济方面的成效开始逐步体现。2006年以来,几乎所有的斯堪的纳维亚国家(丹麦、挪威和瑞典)以及比利时、荷兰、瑞士和英国的单位GDP碳排放增长趋于下降。瑞典和荷兰的碳排放已保持稳定,而在很难控制的运输行业,瑞典和日本已经稳定住了碳排放。

中国发展低碳经济面临挑战

中国作为世界第二大能源生产国和消费国,第二大CO2排放国,高度重视全球气候变化问题。中国先后于1998年签署、2002年批准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2007年6月中国发布实施《中国应对气候变化国家方案》,成立了由国务院总理担任组长的国家应对气候变化领导小组,并提出在“十一五”规划(2006—2010年)期间单位GDP能耗降低20%。在当前国际金融危机的形势下,中国也没有放松对气候变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9年第6期化的重视,在新增加的4万亿刺激经济投资计划中,国家安排了5 800亿元用于节能减排、生态工程等与应对气候变化相关的项目。但是结合中国现阶段的实际情况,中国发展低碳经济还面临着严峻挑战。[4]

第一,发展阶段的挑战。目前,中国正处在工业化发展的加速阶段,人口基数庞大,减少贫困、发展经济、满足就业、提高全体人民的生活水平、实现国家的现代化仍然是中国面临的最大任务。研究表明,即便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中国也只能做到相对的低碳经济发展。如果GDP的增长速度按9%来计算的话,即使我们每年能源强度下降4%以上,到2010年,总的CO2排放还会比2005年增加20%以上。这意味着中国温室气体排放总量将在一个比较长的时期内保持持继增长的趋势。

第二,能源结构的挑战。煤炭是我国的最主要的能源,主要是我国是世界上产煤大国之一,仅次于美国位居第二。在我国国内,长期以来形成了以煤炭为主的能源结构,到目前为止,我国能源供应仅以煤为主,在我国能源消费中,煤炭占70%以上。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结构和单一的能源消费模式带来了严重的环境污染。由于煤的碳密集程度比其他化石燃料要高得多,单位能源燃煤释放的CO2是天然气的近两倍,以煤炭主为的能源结构必然会产生较高的排放强度。

第三,技术水平的挑战。我国研发和创新能力有限,总体技术水平不高,这是我国由“高碳经济”向“低碳经济”转型的最大挑战。尽管《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京都议定书》要求发达国家向发展中国转让技术,但执行情况并不乐观。目前,我国与发达国家在低碳技术方面还存在较大落差。比如,在电力行业中煤电的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技术、高参数超临界基组技术、热电多联产技术等,中国仍不太成熟;可再生能源和新能源技术方面,大型风力发电设备、高性价比太阳能光伏电池技术、燃料电池技术、氢能技术等,与发达国家相比有不小差距。[5]

第四,强制性减排的挑战。虽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在过去的10年中暂时没有强制性减排的任务,但是这样的时间最多不会超过2020年。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能源需求量的持续增长,CO2的排放量也在不断增加。国际能源机构已经预测中国经济增长的能源消耗和CO2排放将在2010年左右超过美国。因此国际社会要求中国参与温室气体减排或限排承诺的压力与日俱增。

中国发展低碳经济的对策

(1)确立率先发展低碳经济的战略。从中国实际情况看,面对日益严峻的能源和环境约束,必须高度重视向低碳经济转型。各级政府都要把大力发展低碳经济作为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增强可持续发展能力的重要举措,把发展低碳经济战略纳入国民经济发展总体规划,部署低碳经济的发展思路,为低碳经济的发展提供政策、制度、资金和组织保障。要大力开展低碳宣传,提高全社会的环境意识和节能意识,引导低碳社会生活方式,倡导公众循环消费、低碳消费,例如,提倡开环保车、家庭节能等,实现消费方式的转型与可持续发展。

(2)积极采取强有力的经济政策手段。目前,我国低碳经济的发展缺少强有力的经济政策手段,如我国至今还没有像一些发达国家那样对能源企业制定强制性的绿色能源比例,也没有鼓励消费者使用低碳产品的补贴。因此,要借鉴发达国家的已有做法,加强政策扶持,提供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等措施。开征碳税和推行碳交易是富有成效的政策手段,我国应考虑开征碳税,开征碳税的结果可以极大地降低CO2的排放,而且也增加了工业的能效以及竞争力。碳排放交易机制有利于各地区、各单位之间实现利益均衡,提高减排效率。我国要建立碳交易市场,加强对碳交易的管理。一方面,要规范交易规则,发展碳交易的中介机构,确保合理的交易价格;另一方面,要建立绿色能源交易机制,把碳交易与激励发展清洁能源政策结合起来,调动全社会发展和利用清洁能源的积极性。

(3)加大可再生能源和核能的开发利用。开发利用可再生能源是保护环境、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措施。中国可再生能源资源丰富,据有关资料介绍,我国可开发的水电资源居世界首位,我国有丰富的风能、氢能、生物质能,海洋能等资源也居世界领先地位。但目前除水电得到相对较好的开发利用外,由于技术开发水平、使用成本等问题,可再生能源在我国能源消费构成中不到2%,远远低于8%的国际平均水平。因此,要集中力量,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核电是一种不排放任何温室气体的高效和耐久能源。目前,全球核电发电量占总发电量的17.1%,发达国家比重更大,日本的核发电已占总发电量的36%,韩国占38%,美国占29%,英国占28%,法国占77%。但中国还以火力发电为主,燃煤的火电占总发电量的83%,水利发电占16%,核能发电只占1.8%,核电占总电量比重与发达国家相比落后20多年。[6]为此,我国必须从发展火电为主转变到以发展核电为主轨道上来,加快发展核能,大幅度提高核能消费比重,并加速形成产业化规模。

(4)加强低碳技术研发与创新。低碳经济的发展需要有坚实的基础研究做支撑。目前,我国低碳技术的研发能力较弱,为此政府要加强对国家级研究机构的长期投入,构建起国家级的低碳技术研究机构,整合国内现有的技术资源,协调开展基础性和公共性技术研发,并加强与企业的交流与合作,发挥政府和企业、基础研究与产业发展之间的纽带作用;要加大清洁煤技术的开发利用。我国能源探明储量中,煤炭占90%以上,这种“富煤贫油少气”的能源资源特点决定我国能源生产以煤为主的格局将长期存在。因此,中国要大力发展煤炭洗选、加工转化先进燃烧、烟气净化技术,以此来大幅度减少CO2的排放;加强国际技术交流合作,英国、美国等发达国家,具有成熟的低碳技术,中国要通过国际协商与合作机制,促进这些发达国家对中国的技术转让,增强低碳技术的国际引进、消化与二次创新。

(5)制定和完善有利于低碳经济发展的法律法规。要尽快建立和完善低碳经济的法律体系。发达国家在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都将立法作为推进低碳经济的重要手段。我国要加快低碳经济的立法工作,为发展低碳经济提供法律保证。要抓紧制定《低碳经济法》、《循环经济法》,制定《可再生能源法》的配套办法和标准,对于涉及能源、环保、资源等的法律需要做进一步修改,比如《环境保护法》、《环境影响评价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煤炭法》、《电力法》等。通过立法、通过修改法律,通过采取行动落实这些法律,运用法律手段推进低碳经济的发展。

(6)大力植树造林,增加碳汇。碳汇是指由绿色植物通过光合作用吸收固定大气中的CO2,通过土地利用调整和林业措施将大气中的温室气体储存于生物碳库。据科学测定,一亩茂密的森林,一般每天可吸收CO267公斤,放出氧气49公斤,可供65人一天的需要。在《京都议定书》正式生效后的一系列气候公约国际谈判中,国际社会对森林吸收CO2的汇聚作用越来越重视,逐步将造林、再造林等林业活动纳入碳汇项目。因此,我国要大力植树造林,重视培育林地,特别是营造生物质能源林,在吸碳排污,改善生态的同时,创造更多的社会效益。

参考文献:

[1]任力.国外发展低碳经济的政策及启示.发展研究,2009(2)

[2]杨明钦.美国经济危机的复兴与应用清洁能源、节能技术的关系.中国能源,2009(4)

[3]熊良琼,吴刚.世界典型国家可再生能源政策比较分析及对我国启示.中国能源,2009(6)

[4]马建英·中国“气候威胁论”·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2009(3)

[5]金乐琴,刘瑞.低碳经济与中国发展模式转型.经济问题探索,2009(1)

[6]单宝.日本推进新能源开发利用的举措及启示.科学、经济、社会,2008(2)

文献来源:世界经济与政治论坛 2009年第6期

作者简介:徐冬青,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世经所副研究员

2019年上海市供用电条例全文(草案)(二级电力资质办理)

好了,今天关于“电力法全文”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电力法全文”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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