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到东莞市宏远堂中医院怎么走(征收不得低于市场价!东莞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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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到东莞市宏远堂中医院怎么走
公交线路:8路,全程约857米
1、从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步行约170米,到达诺基亚站
2、乘坐8路,经过1站, 到达丽能厂站
3、步行约40米,到达东莞宏元堂中医院
征收不得低于市场价!东莞国有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办法来了
近日,东莞市人民政府印发《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表示,对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附属物价值);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房屋征收决定涉及 被征收人数量 300 户以上(含本数)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 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 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另外,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 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东莞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 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 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征收国 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称 被征收人)进行补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 结果公开的原则。
第四条
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作为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市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项目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作 为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受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委托承担房屋征收 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
市发展和改革局按相关规定对房屋征收范围内建设项目及征收安置等项目进行立项。 市城乡规划局负责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规划报建 情况和所在地块规划用地性质进行确认,并按照城乡规划要求 对征收范围内的土地用途及安置房规划用地依法予以确认。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导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中的土地收回 工作,核查收回范围内土地的批准使用情况。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和调拨按规定应由市财政承担的投资项 目的征收补偿资金。
市房产管理局组织成立估价专家委员会,依申请对房地产 价格评估机构作出的复核结果进行鉴定,并在市人民政府作出 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负责办理相关不动产权利登记手续。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按规定负责对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被 征收人实施住房保障。 公安、工商、交通、环保、文化、教育、民政、监察、信 访、供电、电信等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职责分工,互相配 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第六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均有 权向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后,市 城市综合管理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有关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
第二章 征收决定和征收程序
第七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符合《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 与补偿条例》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人 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第八条
房屋征收的一般程序:
(一)对征收范围内房屋进行调查、测量和登记,并将调 查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作出认定和处理,并 将调查、认定和处理结果进行公布;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
(四)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在征收范围内公布,征 求公众意见;
(五)将征收补偿方案征求意见和修改情况公布;
(六)进行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七)将房屋征收补偿资金足额拨付到专用账户;
(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公告;
(九)进行分户评估,并将评估报告送达被征收人;
(十)开展房屋征收工作,与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
第九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 政府审定。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将 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 征求意见期限不少于 30 日。 被征收人需提交意见的,应在征求意见期限内以书面形式 提交。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 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1/2 以上(含本数)被征收人 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规定的,市人民政府应组织由被征收 人和公众代表及相关部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 改方案。
第十一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城市综合 管理局委托拟建项目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 委会)会同拟建项目主管部门等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社会 稳定风险评估,形成房屋征收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和应急预 案,作为市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依据。房屋征收决定涉及 被征收人数量 300 户以上(含本数)的,应当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当足额到位、专户 存储、专款专用。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 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 事项。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及相关部门应当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 宣传、解释工作。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生效后,国有土 地使用权同时收回,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 会)应当配合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相应不动产登记。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应积极配合对征收房屋的调查、认定 和评估工作,及时提供相关材料。被征收人拒不配合的,自行 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不得在房屋征收范围内 实施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 用的行为;违反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将前款所列事项书面通知有关部门 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 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 1 年。
第三章 补 偿
第十六条
对房屋征收决定范围内的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 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含装修、附属物价值);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第十七条
对于已进行产权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 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证书)、房屋登 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为准;房地产权属证书(不动产权 证书)与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 据证明登记簿确有错误以外,以登记簿为准。 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 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 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 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前,拥有合法产权但未经规划部门批准,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对房屋价值,根据房地产权属证书(不 动产权证书)、房屋登记簿(不动产登记簿)登记的用途按市 场评估价进行补偿。
第十八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被征收房屋 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 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 号)等有关规定评 估确定。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定期向社会公布业务能力强、社会 信誉好、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名录。 被征收人、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可以 在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 核评估。被征收人或者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 可以在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市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 委员会申请鉴定。 第十九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1/2 以上(含本数)被征收人共同选定一家评估机构的,视为被征 收人协商选定成功。协商不成的,通过摇珠方式确定,具体由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 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
第二十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 产权调换。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人民政府 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 行房屋产权调换的,应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
第二十二条
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符合住房保障条件 的,可以申请住房保障。
第二十三条
被征收房屋为住宅的,对被征收房屋的所有 权人根据实际情况分别给予补助和奖励:
(一)建筑面积 100 ㎡ 以下(含本数)的房屋给予搬迁补 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每户 2 万元人民币;建筑面积 100 ㎡ 以上的房屋给予搬迁补助费(含临时安置费等)每户 3 万元人 民币;
(二)选择货币补偿的,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首 日起 15 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 5%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 首日起 30 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予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3%的搬迁奖励;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 期首日起 45 日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并主动完成搬迁的,给 予被征收房屋价值的 1%的搬迁奖励。此项的被征收房屋价值不 包含装修、附属物价值;
(三)选择产权调换的,具体奖励办法在征收补偿方案中确定。
第二十四条
对因征收合法房屋造成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 失的补偿,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收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确 定。房屋被征收前的效益原则上以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前 1 年内 实际月平均税后利润为准,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等证明或无法核 算税后利润的,按上年度本地区同行业平均税后利润或者同类 房屋市场租金计算。 停产停业期限的确定,选择货币补偿的按 6 个月计算;选 择产权调换的,停产停业期限自被征收人实际搬迁之日起至产 权调换房屋通知交付之日止。 工厂企业生产设施、设备搬迁或报废的费用通过评估并审 核的方式确定。
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应包括补偿方式、补偿金 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 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 和过渡期限、奖励办法等事项。 房屋征收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 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二十六条
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房 屋征收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下落不明 的,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报请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家、省有关国 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规定及本办法,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房 屋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当公平,包括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 款规定的有关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事项。 被征收人对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 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市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 征收补偿协议约定或者房屋征收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 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 水、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 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 不提起行政诉讼,在房屋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又不 搬迁的,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应当依法建立健全房屋征 收补偿档案制度,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 收人公布。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市人民政府及房屋征收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在 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 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 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 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 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 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 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 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 处罚。
第三十二条
采取暴力、威胁等方法阻碍依法进行的房屋 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违反 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三十三条
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 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 责任单位通报批评、给予警告;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 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 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 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由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 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 5 万元以上 20 万元以下 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 1 万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并记 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 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城市综合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 2017 年 5 月 1 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2 年 4 月 30 日。《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 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 理,但不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即将出台的东莞房屋出租细则有哪些内容
当前我国各地大力发展房屋租赁市场,为切实解决人民的住房需求,东莞也出台了相关政策,近日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发布公告,就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向社会征求意见。这意味着在不久的将来,东莞的房屋出租业即将迎来重大变化,接下来先看看细则都涉及到哪些内容。
去年3月以来,不少房企、金融机构、民间资本相继进入长租公寓市场,搅动东莞住房租赁市场。12月14日,关于租赁住房的新政策开始对外征求意见,这表示未来在房屋租赁市场将会有大动作。
意见提出,发展住房租赁企业,调动企业积极性,通过租赁、购买等方式多渠道筹集房源,提高住房租赁企业规模化、集约化、专业化水平,形成大、中、小住房租赁企业协同发展的格局。争取到发展不少于十家专业化的房屋租赁企业,筹集不少于八万套的租赁房屋,力争在底建立全市范围内专业化的房屋租赁企业名录。
为了繁荣住房租赁市场,意见提出鼓励住房租赁消费。其中,就包括住房租赁企业运营管理的租赁住房的水电气执行民用价,将符合条件的市属住房租赁企业的租赁住房项目纳入广东省专项建设基金支持范围等住房租赁支持政策。
非本地户籍承租人可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居住证,按照有关政策享受义务教育、医疗等基本公共服务。落实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政策,将租住本市住房提取比例上限提高至70%、额度上限提高至1800元。
租房群体最为关心的子女积分入学问题,在这里也得到了很好的解释。对于入住住房租赁企业房源,且房屋租赁合同已经备案的承租人子女可申请积分制入学,以租赁房作为申请地提出申请,租房达到一定年限的可以实行租购同分。入住市属住房租赁企业房源的新入户人才子女,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可向租赁住房所在镇街(园区)教育部门提出入学申请。
东莞住建局: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9月27日,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据观点地产新媒体了解,《通知》提出,加大房价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一、二手房价监测和统计机制,利用地理空间信息以及一、二手住宅楼盘网签交易数据,建立线上“东莞房价地图”,公布全市一手楼盘的网签交易价格和二手楼盘的成交参考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
同时,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机制。中介协会要加强二手住房交易价格市场调查及挂牌价格监测,制作统一的房源信息发布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放盘时,不得渲染烘托成交信息引导业主随意提高报价,展示的房源价格必须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不得受理及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对外发布明显高于东莞市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的挂牌价。
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对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加强资格审核,明确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方式以及违规经纪行为处理机制,发现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应及时通报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中介协会处理。
在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方面,《通知》提出,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不得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行为;不得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挂靠第三方公司缴交社保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限贷的行为;
不得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不得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此外,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也不得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手段,通过“ABC单”、交易连环套控制卖家和房源,以“无购房资格”“等待贷款审批”为借口,诱导卖家与第三方进行房屋买卖网签或赚取差价的行为;不得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收“茶水费”“内转”售房等行为;不得商品房营销电话扰民、恶意电话骚扰,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最后,《通知》还提出,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措施。支持中介协会成立房地产中介"诚信联盟",加快研究制定统一范本的《东莞市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并在"诚信联盟"成员单位中推广使用。
东莞住建局发文,严厉打击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9月27日傍晚,就在刚刚,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通知全文如下: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行业管理的通知
各园区、镇(街)房管所,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
为坚决贯彻落实“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切实规范房地产经纪机构经营行为,加强行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行业发展环境,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等相关法规及国家、省开展房地产市场秩序专项整治相关工作部署,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行业监管推动多方共治
(一)严格落实经纪机构备案制度。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含网上涉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平台机构)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严格按照《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相关规定规范经营,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手续。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到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凡是经查实未取得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书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活动的,我局将责令其进行限期整改,并列入交易风险提示名单,抄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向社会公布,提醒群众防范交易风险。各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投诉电话(包括企业投诉电话、属地房地产管理部门投诉电话、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投诉电话等),建立完善业务台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和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二)严格落实从业人员实名登记制度。支持行业组织发挥协同治理作用。市房地产中介协会(以下简称“中介协会”)要全面落实章程加强行业自律,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建立中介从业人员信息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教育,牵头落实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人员实名信息登记办理工作。经纪机构备案时,要提供本机构所有从事经纪业务、已办理实名登记的人员信息。中介从业人员开展业务应当佩戴中介协会统一制作的“房地产经纪从业人员信息登记卡”。未经实名登记的人员将被限制进行房源发布、小区带看等活动。
(三)完善行业自律机制和措施。支持中介协会成立房地产中介“诚信联盟”,加快研究制定统一范本的《东莞市房地产居间服务合同》,并在“诚信联盟”成员单位中推广使用。对经备案并自愿加入“诚信联盟”、自觉接受行业和社会监督的经纪机构,行业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检查频次。中介协会要开展行业诚信服务承诺活动,督促从业人员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自觉守法合规经营,自觉抵制不良中介行为,促进我市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共同营造良好市场环境。联盟内部要建立健全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信用积分制度和诚信黑名单制度,坚持“扶优罚劣”导向,信用积分情况及诚信黑名单要定期向社会公众披露。
(四)加大房价信息公开力度。进一步完善一、二手房价监测和统计机制,利用地理空间信息以及一、二手住宅楼盘网签交易数据,建立线上“东莞房价地图”,公布全市一手楼盘的网签交易价格和二手楼盘的成交参考价格,引导市场理性交易。探索建立存量住房租售平台,房地产中介“诚信联盟”成员单位优先成为签约服务单位。依托不动产登记及全市政务数据,完善二手住房交易网上签约制度,进一步规范二手住房交易流程。
(五)规范房源信息发布管理机制。中介协会要加强二手住房交易价格市场调查及挂牌价格监测,制作统一的房源信息发布标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接受委托放盘时,不得渲染烘托成交信息引导业主随意提高报价,展示的房源价格必须与业主书面委托价格一致,不得受理及通过线上和线下渠道对外发布明显高于本市二手住房成交参考价格的挂牌价。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应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对发布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加强资格审核,明确房源信息投诉举报方式以及违规经纪行为处理机制,发现经纪机构或从业人员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应及时通报房地产行业主管部门及中介协会处理。
(六)加强与物业协会的联动治理。中介协会要加强与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沟通协调,探索建立联动治理机制,指导制定统一规范的服务指引,多措施限制不具备经营资格和从业条件、不合规经营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经纪服务行为,促使房地产经纪机构进一步规范经营行为和中介服务。
二、严厉打击房地产中介违法违规行为
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查处力度,以群众反映、媒体报道、舆情关注为主要线索,以切实解决群众关切的问题为出发点,重点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以下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从严惩处:
1.未在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擅自从事房地产经纪服务的行为;
2.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机构信息、交易资金监管方式、投诉举报方式等内容或公示内容不完整、不准确的行为;
3.为不符合交易条件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或者对购房人隐瞒抵押、查封等限制房屋交易信息的行为;
4.在门店、网站等不同渠道发布虚假房源信息,造谣、传谣以及炒作学区房、炒作不实信息等误导消费者或市场预期的行为;
5.诱导、教唆、协助购房人通过伪造证明材料、挂靠第三方公司缴交社保等方式,骗取购房资格、骗提或骗贷住房公积金、规避限购限贷的行为;
6.为客户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阴阳合同”提供便利,非法规避交易税费的行为;
7.违反交易资金监管相关规定,非法侵占或者挪用客户交易资金,强制提供代办服务、担保服务,或者以捆绑服务方式乱收费的行为;
8.借用冒用房地产经纪人、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名义签署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或者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未经房地产经纪人或经纪人协理签字的行为;
9.利用信息不对称的手段,通过“ABC单”、交易连环套控制卖家和房源,以“无购房资格”“等待贷款审批”为借口,诱导卖家与第三方进行房屋买卖网签或赚取差价的行为;
10.在提供房地产销售代理或居间中介服务时,没有要求购房人书面承诺其购房资金不存在挪用银行信贷资金等问题,为购房人提供或与其他机构合作提供房抵经营贷等金融产品的咨询与服务,或诱导购房人违规使用经营用途资金的行为;
11.与房地产开发企业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收“茶水费”“内转”售房等行为;
12.商品房营销电话扰民、恶意电话骚扰,泄露、出售或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13.群众反映强烈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三、强化房地产中介失信联合惩戒机制
(一)加强日常巡查管理及行政执法工作。各园区、镇(街)房地产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台账,每季度更新台账相关信息,并报送市住房城乡建设局房地产市场监管科备案。要加强房地产中介行业管理队伍建设,加大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经营场所检查、业务台账档案抽查和举报投诉处理力度。对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作出责令限期改正,提请市住房城乡建设局作出行政处罚、取消网上签约资格等处理,属于其他行政机关管辖的,依法移送其他有权机关,涉嫌犯罪的,移交公安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二)加大跨部门联合执法及联合惩戒力度。加强与市场监管、公安、税务、金融监管、宣传、网信等部门沟通协调,综合采取集中约谈、巡检暗访、“双随机”抽查、专项检查、联合执法、重点复查等方式,形成工作合力,强化责任担当,保持高压态势治理房地产中介乱象。建立健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对发布我市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门店、互联网平台、房产网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检查中发现有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经纪机构,由中介协会作出公示并督促整改,情节严重的列入诚信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对违规发布虚假房源信息的房地产网络信息发布平台,将提请有关部门对平台进行处理。对违法违规的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依法作出处理的同时,针对严重失信主体实施联合惩戒,通过信息共享,列为重点监管对象,依法限制其从事各类房地产中介服务,形成“一处违法、处处受限”的信用监管格局。
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9月27日
东莞明确住房限售细则:2017年4月11日前网签的不限售
据广东省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消息,5月6日,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和东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交易转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住房“交易转让”和“执行时点”有关事宜明。
《通知》显示,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已完成网签的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均不受“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条款的限制;此时间段之后,网签的住房需要在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通知》规定,“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东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条款。
截屏图
具体细则包括:2017年4月11日零时前,通过赠与方式转让(须取得《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住房的,不受此条款限制。2017年4月11日零时后,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赠与方从而获得购买住房资格的,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新建商品住房。接受赠与的住房,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进行网上签约交易。
在此之前,东莞市执行2017年下发的《东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我市住房限购政策的通知》。
2017年的通知规定,自2017年4月11日零时通知施行之日起,在东莞市购买住房的(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以网签时间为准),须取得不动产权证满2年后方可上市交易。
通过赠与方式转让住房后,须满2年后方可再次购买住房;接受赠与的,须符合东莞市的现行限购政策。
关于执行时点,东莞市提出,通知自2017年4月11日零时起执行。执行时间点之前已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的,或未完成《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但已签订认购书且已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须提供定金或首付款电子进账单原件,对以现金形式支付定金或首付款的,不予认可),网上已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的,仍按原政策执行。
东莞房产网备案怎样查询
东莞是人流量较大的城市,各行各业正在这里都有着迅速的发展,因此不少人想要在这里购房,然而购房只是付钱后签完合同就是你的了吗?相信很多人都这么认为,其实购房后到房管所备案后生成了合同编好,这套房子才是真正属于你的,那么应该怎么查询呢?接下来,我就为您介绍东莞房产网备案怎么查询吧!
东莞房产网备案查询
1、从2006年开始,所有买卖合同统一网上签订,但是商品房合同备案查询网站目前还没有全国统一,现在还得在地方网站查询,通常在网签之前一般先进行草签,确定合同内容无误,并且没有异议之后,再进行网上签约,这时候,就可以在当地网上查询了,比如你在“东莞”那么你就得用百度查询广州房产管理局或者广州东莞房产管理局官网。
2、在官方网站的地方一般有一块很明显的位置是用于大家查询备案号信息的,当然每个网站不一样但是思路是一样的需要大家仔细查看。
3、进入房屋合同备案号查询专网后找到查询按钮,每个当地的网站按钮是不一样的,可以仔细观察下,找到查询按钮就可以了。
4、接着就可以点击进入到查询登录的界面里了,接着输入签署合同的号码、姓名、密码(密码一般是身份证号的后6位)。
5、这样点击查询我们就能看到该房产的具体所属和具体合同信息了。
我结语:以上内容就是关于东莞房产网备案查询?的相关内容介绍,希望能够帮助到您。相信通过以上内容介绍后,您会对东莞房产网备案查询更多的了解,后续在东莞有购房需求,可以参考看看。
东莞市人民政府的政府组成部门
一、市委工作部门及下属单位 单位名称中共东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局)中共东莞市委办公室中共东莞市委组织部中共东莞市委宣传部中共东莞市委统战部中共东莞市委政法委员会中共东莞市委政策研究室中共东莞市直属机关工作委员会中共东莞市委台湾工作办公室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中共东莞市委党校中共东莞市委党史研究室市社会工作委员会二、市府工作部门及下属单位 单位名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市行政服务管理办公室东莞松山湖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东莞生态产业园区管委会东莞市虎门港管理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局市物价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市教育局市科学技术局(市知识产权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市人力资源局市社会保障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土地储备中心市环境保护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市审计局市外事局(市侨务局、市港澳事务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林业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城市综合管理局市新莞人服务管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人民政府台湾事务局市房产管理局市公路管理局市人民政府驻广州办事处市驻北京联络处市城建工程管理局市旅游局市供销合作联社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市产业合作办公室市公路桥梁开发建设总公司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东莞市委员会市口岸局市法制局东莞市长安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经济协作办公室省渔政总队东莞支队三、人大机关、政协机关、法院机构、检察院机构 单位名称市人大市政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四、群团组织 单位名称市妇女联合会共青团东莞市委员会市总工会市工商联市文联市侨联市残疾人联合会市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市科学技术协会市红十字会五、中央、省属及现役副处以上单位 单位名称市邮政公司市公安消防局市公安边防支队市国家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东莞中心支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东莞监管分局国家外汇管理局东莞中心支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太平海关市海事局东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市航道管理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东莞电信市烟草专卖局市盐务局东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国家统计局东莞调查队东莞海关六、镇街 单位名称莞城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石龙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虎门镇党委、镇人民政府东城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万江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南城街道党委、街道办事处中堂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望牛墩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麻涌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石碣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高埗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洪梅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道滘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厚街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沙田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长安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寮步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大岭山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大朗镇党委、镇人民政府黄江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樟木头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凤岗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塘厦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谢岗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清溪镇党委、镇人民政府常平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桥头镇党委、镇人民政府横沥镇党委、镇人民政府东坑镇党委、镇人民政府企石镇党委、镇人民政府石排镇党委、镇人民政府茶山镇党委、镇人民政府
商品房买卖合同查询网站
法律客观:
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流程可以说除了房产证,《商品房买卖合同》签约其实也是购房环节中至关重要的环节。《商品房买卖合同》是办理房产证不可或缺的资料,而在全国各地的房产纠纷中,有不少是因为合同约定不清晰所致。东莞市正式启动商品房买卖合同网上备案。在实际操作中,工作人员发现不少市民对网上合同备案的操作流程不够重视,从而可能引起不必要的损失。一、网上备案使信息透明化“已经获得预售证的房子才会将信息在公众信息网上公布,才能进行网上签约备案。”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介绍说,实现网上合同备案最大的优势是使房产信息透明化,市民可以通过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清晰地了解楼盘单位的各方面信息。据介绍,在实现网上合同备案前,东莞的房地产交易中,合同主要是人工备案。由于发展商不会签订一份合同就立刻送往房管部门备案,因而合同备案时间往往滞后于合同的真正签订时间,购房者无法及时了解购买楼盘的相关情况。另一方面,如果发展商将已经抵押或被查封的楼幢进行出售,不知情的购房者也可能因不了解情况而购买到问题楼盘。网上备案系统上线后,在商品房建档时,包括楼盘总的套数,可销售套数,销售单位的户型、面积、状态,以及楼盘的查封、抵押情况均会及时公布。而交易双方在对合同内容确认无误、点击保存后,房屋销售状态会立刻反馈到网上备案系统,自动将可售状态修正为已售状态,从而能有效杜绝发展商一房多卖的情况,保障了购房者的利益。此外,市民在后期还可以方便地跟踪了解自己所购单位的各项信息,包括该单位的确权情况等。在申请办理房产证时,网上备案单位资料清晰,也会使办证过程更便捷。二、网上签约注意保存密码启动网上备案的目的是使信息透明化,保障购房者利益。然而,不少购房者对网上签约备案系统不了解,对其操作流程不够重视,在相关操作上也存在一些误区。“一些购房者在进行网上签约时,自己的个人密码让发展商去设置,有些市民甚至是委托律师签约。这些都是不注重保护自己权益的行为。”市房管局一名工作人员向记者介绍说,大部分购房者认为在审核过合同内容中的条款,双方确认无误、点击保存后就不能再作修改。其实这是一种误解。双方在网上签订后,如果没有手动点击提交备案,8小时后已保存的签订合同会自动提交备案。而在这8小时内,即使在打印纸质合同后,如果当时没有将网上已经签订的合同提交备案,而发展商有双方密码,可以再次进入系统修改条款。此外,在网上签订合同时设置的密码,还将在后期用于办理网上按揭等业务。“购房者在设置密码时,最好是要求他人回避,自己设置。”该名工作人员表示,在进行网上签约时,密码一定要妥善保存,在双方对合同条款确认无误、签订保存之后,一定要当场提交备案,并打印《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书》,经双方确认后签字保存。据介绍,在提交备案并打印《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书》之后,网上备案的合同条款将无法再进行更改。该名工作人员同时提醒购房者,如果在后期委托发展商或代理机构办理网上按揭等业务,需告知受委托方购房密码时,应出具书面委托书,以明晰密码如果丢失时的责任,从而真正保障到自己的利益。三、网上签约流程现房合同网上认购和网上签约程序参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的相关规定和程序执行,但考虑到购买现房的特殊性,购房者可按以下流程执行,避免上当受骗。①、交定金签订“认购书”,到签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之间,通常会有5天~7天的时间,在这段时间,购房者不妨登录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查询自己计划购买单位的相关信息,如该单位是否可售,是否有限制销售等情况。同时,在公众信息网上,还可以查看合同模板。购房者可先了解合同上可能约定的相关内容。②、确认单位产权清晰后,与发展商约定时间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些发展商在进行网上签订合同前,会先将合同范本给购房者确认,如果购房者没有疑议,再进行网上签约。网上签约页面是在东莞市房产管理局公众信息网的“透明售房”分栏下,使用证书进入备案系统,点击交易单位,即会自动生成相应的合同模板。此时,购房者一定要仔细查看合同内容,一般合同内容应包括交易单位的基本信息、售价与付款方式、付款时间、发展商交楼时间、办理房产证时间等,并应对违约责任有清晰的说明。③、双方确认合同条款无需修改,即进行保存合同。在这一步骤时,购房者设置购房密码。合同签订保存后,可进行打印。④、提交备案,并打印《商品房备案登记证明书》,双方签字。
不动产权证在哪里办理
问题一:新版不动产权证怎么办理 办理流程
1、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部门申请权籍调查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所需资料
(1)《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书》;(2)当事人的身份证明;(3)不动产权属证书(已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权属来源证明;(4)《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5)《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6)《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7)《竣工验收备案证书》;(8)经审查的不动产权籍调查结果(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界址点坐标成果表、不动产测量报告、宗地图、查丈表、墙界表、房产分层分户平面图等);(9)相关税费缴纳凭证;(10)其他必要材料。
办理时限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动产登记手续,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0个工作日是上限,并不是必须办理30个工作日。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规定的申请材料才能受理,审查时限不包括公告时间。为了方便群众和企业,登记机构将会进一步优化办事程序,尽可能提高工作效率,缩短办事时限。
旧证换新证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资料,不动产登记部门进行权籍调查或数据整合。
2、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递交申请材料;
3、属地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初审后报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审核;
4、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核准并将登记事项记载于登记簿;
5、申请人到不动产所在地的不动产登记窗口领取《不动产权证书》。
旧换新所需资料
(1)《东莞市不动产登记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明材料;(3)不动产权证书或其他房地产权属证书。(4)补发不动产权证还需提供:刊登遗失声明的公告材料(刊登的遗失声明需满15个工作日)。
费用
在国家尚未出台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标准的情况下,本着不增加企业、群众负担的原则,不动产统一登记收费项目和标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具体费用要结合办理的业务类型和面积等来具体核算。
办理时间
一般情况下,不动产登记窗口上班时间为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30―12:00,下午14:00-17:30,如适逢节假日需调整时间的,则按国家有关节假日安排执行。上班前两小时内为窗口收件高峰期,建议市民尽量提早前来排队取号。
问题二: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权办理流程 所谓需要登记的房屋所有产权,指的是完整产权,既包括房产所有权也包括土地使用权,也就是如果要进行不动产登记,申请登记人必须要进行“房地合一”,也就是房产证和土地证合二为一,变成一个红色的房屋产权证。根据不动产登记的规定,不动产登记就是以宗地为单位,将同宗地上的房产、土地、海域和林木登记在同一个证件上,以保证市民个人产权,避免产权和权利冲突。
房屋不动产登记前需先办土地证。
一所需资料
分割转让许可证的原件、宗地图复印件、房产证复印件、购房发票复印件、购房合同复印件、契税发票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土地登记申请书、土地登记法人代表身份证明书。
二办理地址
房产所在地国土部门。
三办理时间
一般来说办理土地证需要20个工作日左右。
四办理费用
按照土地初始登记收费标准,城镇居民住房用地面积在100平方米(含100平方米)以下每宗地收13元,每超过50平方米以内加收5元,最高不超过30元。
问题三:新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区别在哪 怎样办理 新的不动产登记证书封面和现在的房产证很像。红色封面上印着国徽,下方印着“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的字样。
新证书的内页中,登记的内容更详细,包括: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期限等,内有多项防伪标记,并且标注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监制”字样。
此次不动产统一登记后,土地和房屋的登记将统一,不动产登记证书,即记载房屋的产权信息,也包括土地的使用权信息。比如房屋的建筑面积、土地的分摊使用面积等。而目前的房产证中,基本没有记载土地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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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四:新版不动产权证怎么办理 不动产权证办理流程:
1.预告登记
业主可单方持房屋买卖合同、缴款凭证、身份证明等资料向房地产交易登记机构申请办理,并领取相应城市的商品房预告登记证明书。
办理费用:房地产登记机构按件收取房屋登记费(住宅登记费:个人为50元/件,单位为80元/件;非住宅为550元/件)。(注:此为广州费用,佛山办理费用请到佛山房管局咨询)
2.权属登记
需交资料:房地产登记申请书、房地产他项权利登记申请书(已设定抵押的)、房屋面积测绘成果报告书、用地来源文件、房屋报建文件、预售许可证(属商品房项目的)(提交复印件)、楼盘单元明细表(2003年6月13日前领取预售许可证的)、身份证明、公安部门门牌证明、拆迁前原房屋的房地产证(合作开发或自己开发自有房地产的)、移交房屋证明(土地出让合同条款里规定要移交有关房屋及直管房拆迁的)、在建工程抵押登记证明书(已设定在建工程抵押的)、银行与开发企业确定抵押情况的报告(实测面积、门牌与抵押登记证明书记载的面积不相符的)。
办理时间:自收件窗口立案受理,领取《房地产交易登记受理回执》之日计算30个工作日。
3.领证
问题五:怎么办理不动产权证 一、依据《房屋登记办法》规定:
第四条
房屋登记,由房屋所在地的房屋登记机构办理。
第十三条
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
共有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可以由相关的共有人申请,但因共有性质或者共有人份额变更申请房屋登记的,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
第三十三条
申请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
(二)申请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房地产权证书;
(四)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五)其他必要材料。
前款第(四)项材料,可以是买卖合同、互换合同、赠与合同、受遗赠证明、继承证明、分割协议、合并协议、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证明房屋所有权发生转移的材料。
二、依据《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规定》第七条
房地产转让,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房地产转让当事人签订书面转让合同;
(二)房地产转让当事人在房地产转让合同签订后90日内持房地产权属证书、当事人的合法证明、转让合同等有关文件向房地产所在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申报成交价格;
(三)房地产管理部门对提供的有关文件进行审查,并在7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书面答复,7日内未作书面答复的,视为同意受理;
(四)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申报的成交价格,并根据需要对转让的房地产进行现场查勘和评估;
(五)房地产转让当事人按照规定缴纳有关税费;
(六)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手续,核发房地产权属证书。
问题六:不动产权证怎样办理 办理流程
编辑
1.购房者要审查发展商的资格手续是否健全,也就是我们常说的五证是否完备。
2.买卖双方进行房产交易后一个月内持房屋买卖合同和其他证件到房地产交易所办理买卖过户登记。去办理登记需要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商品房销售合同》等证件和资料。
3.买卖双方接到交易所办理过户手续的通知后,应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图章等,在交纳了手续费、契税、印花税后就可以办理过户手续。交易所会给买方发放房产卖契,原则上房屋产权证需买卖双方共同办理。买卖双方或一方因故不能办理买卖过户手续和产权登记的,可出具委托书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
4.办理完买卖过户手续后,买方应持房地产交易所发给的房产卖契,在三个月内到房屋所在地的市或区(县)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登记申请。办理申请需要的证件和资料有:卖方所有的整栋楼的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购销合同》、商品房销售发票存根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表》、《墙界表》、《面积计算表》。
5.经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验证后,买方可领取房地产权证。
有些地方在商品房买卖过程中,开发商也会提供代办交易登记、过户和房地产权证的服务,不过,具体过程基本上都由开发商一手操办,买房人控制不了具体的进度,不能及时了解相关情况。因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购房者最好能由本人或委托代理人与开发商一起办理。
问题七:不动产权证应该到哪个部门去办理 原来的房管局
问题八:哪里可以办不动产权证 《不动产权证书》是指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2015年3月1日正式施行,国土资源部制定的不动产登记簿证样式《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正式启用。要.高.仿..的.电我
问题九:如何办理不动产权证需要哪些材料 《房屋登记办法》第二十七条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破损的,权利人可以向房屋登记机构申请换发。房屋登记机构换发前,应当收回原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并将有关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 产权人应当持身份证明、原房屋所有权证证书到房管局申请更换。
问题十:哪些原因会导致不动产权证办不下来 购房者在购买房屋并办理入住以后,最关心的就是何时能够取得房屋产权证书,因为只有该证书才能证明购房者是房屋合法的所有人,其权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实践中,许多购房者从入住到取得相应的房屋产权证书,都经过了很长时间,有的甚至一拖几年都办不下来。分析其原因,大致可分为以下四种情况:一.房地产开发商的原因。根据开发商不同的情况又可分三种情形:1.开发商在销售楼房的时候根本就没有取得完整的“五证”,即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开工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如果该五证中缺少任何一证,都不可能办到产权证。有的开发商在销售的时候五证不齐,对购房者说正在办理过程中,购房者最好不要买这样的房屋。如果一定想买的话,就要到房屋管理部门调查开发商所说的是否属实。要是开发商没有办理或者是被房管部门拒绝了的话,购房者最好不买这种房,因为将来很可能办不下产权证。如果遇上什么意外的话,您的权益将得不到保障,风险太大。2.开发商虽已取得五证,但私自更改了房屋的使用性质。例如,房管部门批准的是住宅楼,而开发商却当作商业楼销售,去办理产权证书的时候,当然是办不下商业楼的产权证书了。此时开发商想重新申报更改房屋用途是很困难的,受损失的自然是购房者。3.开发商取得五证,并已取得大产权证,但开发商已将该房屋抵押给了别人,同时出售该房屋。购房者要是购买了这种房屋,所面临的风险就更大了。如果开发商不能及时履行到期的债务,抵押权人要求实现抵押权的话,购房者肯定是没有产权证书了,甚至连居住权都没有了,最后购房者只能是通过诉讼来要回所付的房价款,能不能要回还另当别论。所以购房者在买房前要充分了解房屋状况。二.购房者自身的原因。分两种情形:1.购房者没有交足应付的房价款,开发商就不会去办理过户手续,购房者也就办不下产权证书了。2.购房者没有及时提供应交的文件材料,例如,购房者拿着购房合同,始终不交给开发商,自然也就办不下产权证书了。三.房屋管理部门的原因。由于各方面的因素,房屋管理部门有时也会拖延办理产权过户的时间,主要是在测量、办理手续上的速度太慢。遇到这种情况,购房者应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提出异议,如果对其答复感到不满意或者没有作用的话,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这属于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行为。四.主要是房改时,单位职工购买公房以后,迟迟办不下产权证书的情况。如果职工已经交纳了房价款和提供了文件材料,办不下产权证书的原因,如果不是房管部门办理速度太慢,主要就是在单位了,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就是售房单位没有把所售房价款存入住房专用账户上去。根据 *** 的有关规定,房管局给房改房办理产权证书的前提条件是售房单位必须把售房款存入指定账户,否则不予办理。职工如果遇上这种情况,应向其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其他 *** 职能部门反映,及时纠正单位挪用房款的错误行为,早日办下房屋产权证书。
好了,今天关于“东莞市房产管理局”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东莞市房产管理局”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