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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员尊称什么(劳动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该人物一般被尊称为仲裁庭组成人员。仲裁员是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和仲裁机构的规定,由当事人选定或由仲裁机构指定的专业人士,通常具备法律、经济、国际贸易等方...

现在,请允许我来为大家分享一些关于仲裁员的相关知识,希望我的回答可以给大家带来一些启发。关于仲裁员的讨论,我们开始吧。

仲裁员尊称什么(劳动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仲裁员尊称什么

该人物一般被尊称为仲裁庭组成人员。

仲裁员是根据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法律体系和仲裁机构的规定,由当事人选定或由仲裁机构指定的专业人士,通常具备法律、经济、国际贸易等方面的知识和经验,负责参与仲裁程序的专家。

他们在仲裁程序中扮演重要角色,负责听取和审查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和材料,根据法律和事实做出裁决。

劳动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法律分析:仲裁员应当公道正派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曾任审判员的;

(二)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

(三)具有法律知识、从事人力资源管理或者工会等专业工作满五年的;

(四)律师执业满三年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一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第二十七条 第一款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仲裁员证是什么意思

拥有这个证就拥有仲裁员资格。

根据查询百度律临网显示,仲裁员是指在仲裁案件中对当事人的财产权益纠纷进行评判并作出决定的居中裁判者。仲裁员证考试是国家或地方政府实施的仲裁员资格考试,主要考查仲裁员的法律知识素养以及实务能力。

仲裁员是什么

法律分析:仲裁员的工作内容:

1、接受仲裁委员会办事机构交办的争议案件,参加仲裁庭;

2、进行调查取证,有权向当事人及有关单位进行调阅文件、档案、询问证人、现场勘查、技术鉴定等与事实有关的调查;

3、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提出处理方案;

4、对正义当事人双方进行调解工作,促使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审查申诉人的撤诉请求;

6、参加仲裁庭合议,对案件提出裁决意见。

7、案件处理终结时,填报《结案审批表》;

8、及时做好调解、仲裁的文书工作及案卷的整理归档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三十条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或者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组成人员由当事人双方在仲裁机构聘任的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

仲裁员需要具备哪些条件

法律分析:(一)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从事仲裁工作满八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八年的;

(三)曾任法官满八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三条 仲裁委员会应当从公道正派的人员中聘任仲裁员。

仲裁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从事仲裁工作满8年的;

(二)从事律师工作满8年的;

(三)曾任审判员满8年的;

(四)从事法律研究、教学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的;

(五)具有法律知识、从事经济贸易等专业工作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的。

仲裁委员会按照不同专业设仲裁员名册。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谁选定

仲裁庭的首席仲裁员由双方当事人选定。

双方当事人应当自收到仲裁通知之日起10日内或者在仲裁文书确定的期限内,分别在仲裁员名册中选定或者委托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主任指定第三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为首席仲裁员。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各自推荐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本会也可以提供五至七名首席仲裁员候选名单,由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从中选择一至三名仲裁员作为首席仲裁员人选。

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有一名相同的,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有一名以上相同的,由主任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在相同人选中确定,确定的仲裁员仍为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的首席仲裁员;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中没有相同的人选,由主任在推荐名单或者选择名单之外指定首席仲裁员。

仲裁的特点和首席仲裁员的职责范围:

1、仲裁的特点: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下,仲裁以其自愿性、保密性、快捷性、专业性、灵活性等特点,备受众多企业主体和社会经济组织的青睐,已成为国际通行的经济纠纷解决方式。仲裁的组庭对于一个案件的审理是极为重要的一项程序,对当事人而言,能够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对于案件的定分止争就成功了一半。

2、首席仲裁员的职责范围:首先是主持庭审。首席仲裁员类似于主持人的角色,在庭审过程中把控仲裁程序的进展。其次是沟通协调。首席仲裁员承担着与办案秘书沟通的工作。最后是主持合议。案件的合议决定着裁决的结果,在三人仲裁庭合议的过程中首席仲裁员是一个主持人。第四是撰写裁决书。虽然可能有例外,但是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由首席仲裁员撰写仲裁裁决书是惯例。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仲裁员尊称什么(劳动仲裁员的任职资格)

好了,关于“仲裁员”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仲裁员”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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