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办是干嘛的(计生证明干什么用的)
法律分析:计生办是政府职能部门,现在已经取消这个部门了。之前计生办的职能如下:主要职责: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管理和指导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法...
很高兴能够参与这个计生问题集合的解答工作。我将根据自己的知识和经验,为每个问题提供准确而有用的回答,并尽量满足大家的需求。
计生办是干嘛的
法律分析:计生办是政府职能部门,现在已经取消这个部门了。之前计生办的职能如下:主要职责:承担人口与计划生育、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站的管理和指导计划生育协会的工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生育子女的公民,应当依法缴纳社会抚养费。未在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加收滞纳金仍不缴纳的,由作出征收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计生证明干什么用的
计划生育证明的作用:
1、计划生育证明是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有《生育证》、《生殖保健服务证》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
2、计划生育兼职单位综合治理工作中涉及办理新生入园、入学、转学,申请设立民营社会医疗机构等需要出具计划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
3、计划生育证明是基层计划生育管理部门为规范管理和服务,记载公民婚姻、生育、节育等情况的凭证,有力的管理。
4、计生证明主要用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上户口、随迁、评先、入党、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候选人的证明材料,还有部分育龄妇女第一胎需要开具此证明。
5、计划生育证明在日常生活上经常都会用到的,如购房,企业、单位上班、办工商营业执照,办暂住证时等等,只要证明您的婚姻生育状况的,以及是否有违反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用途非常大。
扩展资料:
一、审批类别:核准
二、审批条件或标准:
1、未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2、违反《条例》规定已处理到位且限制期已满。
三、审批流程:对象领取审核登记表—对象所在单位或村(居)盖章—对象所在镇(街道)计生部门盖章—人口计生局审核盖章
四、申报材料:
已婚:计生情况审核登记表、结婚证、户口簿、《生育证》、《双查证》、节育证。
未婚:计生情况审核登记表、户口簿、身份证。
五、承诺时限:即办
六、收费标准:免费
七、备注:用于“晋职、晋级、调配干部、招工、招干、评先、入党、党代、人代、政协候选人”出具的证明。
百度百科—计生证明
计划生育是什么部门批准的
计划生育是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计生办批准。
办理计划生育服务证即准生证,应提供夫妻双方的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计划生育服务证申请表等资料。
办理程序可以参照如下处理:
1、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应当到女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领取《生育服务证》;
2、填写夫妻双方基本情况后,由双方工作单位(无工作单位的由户籍所在地居民、村民委员会)签署意见并盖章;
3、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并对《生育服务证》统一登记、编号、加盖公章后,交由当事人保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在推行计划生育工作中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公民的合法权益。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第五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六条 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全国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计划生育工作和与计划生育有关的人口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第九条 国务院编制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全国人口发展规划以及上一级人民政府人口发展规划,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编制本行政区域的人口发展规划,并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第十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根据人口发展规划,制定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实施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的日常工作。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和城市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第十一条 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应当规定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加强母婴保健和婴幼儿照护服务,促进家庭发展的措施。
计生假是什么假
计生假是什么假
计生假就是计划生育假。
计划生育假就是指男女方在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具体来说就是指计划生育假主要包括婚假、产假、放节育环假、取节育环假等。
根据宪法规定:“夫妻双方有实行计划生育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十五条:公民晚婚晚育,可以获得延长婚假、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流产假15天是带薪的吗
流产假15天是带薪的。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凡是符合以上这些
同时,任何单位也不得以产假为由,辞退女职工或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女职工产假期间享受工资待遇,企业和事业单位不同。
企业女职工,如果单位给上了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机构按规定支付。没有给女职工上生育保险的企业,由企业支付工资。这里说的是基本工资。其他附加工资因各企业经营状况不同,规定不同,是否计发由企业定。
详细说明
休假要提供流产的医院证明,另外要提供符合计划生育证明,证明你是计划内的怀孕。只要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流产可以带薪休15天,包含休息日在内。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计划生育假和流产假的区别
两者区别有:
一、假期类别不同:
1、计划生育休假不仅包含女职工产假,还包含了婚假、女职工产假、宫内放节育环、取节育环、计划生育人流及引产多种假期,女性职工视情况享有较短假期。
2、产假,是指在职妇女在产期前后进行的休假,假期时间一般是,从分娩前半个月至产后两个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延长至四个月,在职妇女享有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二、人群不一样:
1、产假是指女方生孩子及哺乳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
2、计划生育假是不仅女方,还有男方也可以享有计划生育期间的带薪假期,比如:结扎等。
三、休假时间长短不一样:
1、计划生育休假:包括婚假9、女职工产假、宫内放节育环、取节育环等。
2、产假:包括。单胎顺产者、难产者、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者等。
人流算产假还是病假
法律分析:属于产假,根据劳动部下发《
一、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三十日。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对晚育的妇女,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还应增加产假20个工作日。
二、根据《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晚育并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产的假期满后可连续休假至子女满1周岁。
根据《重庆市女职工劳动的保护实施办法》的规定,女职工怀孕7个月以上至婴儿满1周岁,坚持劳动确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并经单位同意,可离岗休息。
三、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的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的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第三条社会保险制度坚持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方针,社会保险水平应当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计划生育假和产假的区别
产假一般是指女方生孩子及哺乳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计划生育假是指男女方实行计划生育期间所享有的带薪假期,如:结扎,放环手术后等,由各地计划生育条例进行规定的。
从理论上来说,生育假和产假在法律依据上是有所区别的。
产假的依据是《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条例》。生育假的法律依据是《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根据法律规定女职工生育享有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息15天。生育假为60天。也就是现在上海的女职工,可以享受158天的带薪怀孕假期。
需要注意的是:
第一个、产假和生育假原则上要连续休,中间不能中断,不能由女职工自行选择。
第二个、女职工休上述假期的工资是由生育保险基金提供的生育津贴,生育津贴的发放标准是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月职工平均工资的标准,而不是职工的平均工资。
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
11月26日,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修改决定》完善生育支持措施,调整本市与生育相关的假期。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
建立与子女数量相关的家庭养育补贴制度,未成年子女数量较多的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的,可以纳入优先分配范围。独生子女父母需要护理的,独生子女每年获得累计不超过十个工作日护理假。
以上内容参考中青网-北京:生育假由30天延长到60天多举措支持生育、养育
计生工作主要包括哪些?
1、 执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x0d\2、 拟定人口发展规划和人口与计划生育实施方案,并负责实施的日常工作;\x0d\3、 组织开展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的信息、统计工作;\x0d\4、 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科研成果的评审、鉴定和推广,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避孕药具市场;\x0d\5、 组织、指导、监督、管理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开展生殖健康服务,组织有关计划生育医学鉴定、事故鉴定;\x0d\6、 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人口结构综合治理和出生人口缺陷干预工作;\x0d\7、 负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x0d\8、 指导基层组织开展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监督检查目标责任制的落实情况;\x0d\9、 查处计划生育违法行为,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x0d\10、 其他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计生家庭是什么意思?
计生家庭是指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并通过相关部门评定的家庭。计划生育政策是中国政府为控制人口增长率,保障国家可持续发展所制定的政策。一个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家庭通常指的是夫妻只有一个子女或没有子女,或者在符合特定条件的情况下,家庭可以有两个子女。
计划生育政策30多年的实施对中国的人口和社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同时也使得计生家庭的概念逐渐被人们所接受和认可。作为一种符合社会伦理和道德精神的家庭类型,计生家庭成为了大多数未来挑选家庭的标准之一,一些人甚至通过正常的手续转为计生家庭。
近年来,中国政府逐渐放宽了计划生育政策,允许更多夫妻选择生育第二个孩子。然而,计划生育政策作为社会的一部分,也深深地扎根于中国人们的思想和生活中,计划生育家庭依然是众多普通家庭的普遍选择,这种选择也体现了人们对于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支持和关注。
计划生育是基本国策吗
第一,计划生育是我国长期坚持的基本国策,稳定现行生育政策是党中央、国务院的重大决策。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推行计划生育,使人口的增长同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相适应。”
2001年12月29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进一步明确,“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国家稳定现行生育政策”。2006年12月17日公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中发〔2006〕22号,以下简称中央《决定》)再次强调,“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 目前,我国虽然已经进入低生育水平国家的行列,但由于人口基数大,人口低增长率与高增长量将长期并存。
未来十几年,我国人口总量仍将保持持续增长的态势,预计每年净增人口在800万人到1000万人之间,总人口到本世纪30年代中期将达到峰值15亿人左右。我国人口多、底子薄、人均资源相对不足的基本国情没有根本改变。人口问题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长期面临的重大问题。任何认识上的偏差、工作的失误和外部环境的不利影响都可能造成生育水平的反弹,影响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构建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进程。中央决定,必须坚持计划生育基本国策和稳定现行生育政策不动摇。这是在综合考虑国家长远利益与群众实际需求,总结30多年计划生育成功实践基础上作出的科学决策。
第二,我国计划生育政策在总体稳定基础上不断完善,得到广大人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 近年来,我国在稳定现行生育政策的基础上,积极转变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方式,注重依法行政、思想政治教育与利益导向相结合,综合运用法律、行政、教育、经济等手段,建立健全依法管理、村(居)民自治、优质服务、政策推动、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
国家相继实施了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西部地区“少生快富”工程,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解决养老的困难,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受到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和人民群众的欢迎和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我国现行生育政策不是全国“一刀切”,更不是所谓的“一胎化”政策。生育政策在地区之间、城乡之间、汉族和少数民族之间都有所区别,即:农村宽于城市,西部宽于东部和中部,少数民族宽于汉族。
我国的生育政策也不是一成不变的。“九五”、“十五”期间,多数省份的生育政策在总体稳定的基础上作了适度微调,一些省份在生育间隔、再婚生育、独生子女结婚生育等方面明确了政策。各地政策在整体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实践证明,我国现行生育政策符合我国基本国情,符合人口发展规律,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有利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现代化建设。 第三,稳定现行的生育政策是在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基础上的科学决策。 为落实2004年中央人口资源环境工作座谈会关于加强人口发展战略研究的重要指示精神,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国家人口计生委集中了300多名专家学者,成立了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课题组,经过两年广泛、深入地调研和专题研究论证,形成了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研究报告。国家人口战略研究的结果认为,未来30年是确保低生育水平稳定、实现人口由缓慢增长到零增长的关键时期,“十一五”时期,收紧或放开生育政策都不可取。
这是因为:由于20世纪80年代至90年代第三次出生人口高峰的影响,2005年━2020年,20岁━29岁生育旺盛期的妇女数量将形成一个小高峰,导致出生人口数量出现一个小高峰。同时,自实行计划生育以来全国已累计有近1亿独生子女。进入21世纪,这部分人陆续进入生育年龄,将使生育水平有所提高。上述两种因素共同作用,将使出生率和出生人口数量有明显增加。近期放开生育政策还会引起“补偿性生育”和“抢生”。
目前收紧生育政策更不利于缓解人口结构性矛盾,将给新时期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带来更大困难。因此,“十一五”时期应该保持生育政策的稳定性。 第四,我国低生育水平面临着反弹的现实风险。 当前,一些地区的人口生育水平已经不同程度地出现反弹。局部地区超生现象严重。
主要原因,一是部分群众的生育意愿与生育政策之间仍然存在较大差距。“放开二胎”的传闻,加大了计划生育的难度,引起基层干部和群众的误解。
二是政策内出生人口明显增加。受年龄结构的影响,我国目前正经历一个人口出生小高峰。同时,在部分地区,夫妻双方或一方是独生子女可以生育两个孩子的政策会使政策内的总和生育率有所提高。
三是部分党政领导和相关部门同志对低生育水平盲目乐观,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视程度下降,出现投入严重不足、机构队伍不稳定等问题,导致一些地区工作滑坡。
四是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力度不够,现有的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标准偏低、各项优先优惠政策落实不到位。
五是目前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机构和人员素质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不能完全满足群众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正是由于上述情况,今后一个时期必须进一步稳定来之不易的低生育水平,并在此基础上研究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政策措施,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和可持续发展。
法律依据: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二条 我国是人口众多的国家,实行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第十八条 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条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少数民族也要实行计划生育,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规定。夫妻双方户籍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关于再生育子女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适用。
好了,今天关于“计生”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计生”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