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重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迎多项调整)
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你知道吗?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
重庆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你知道吗?
1、家庭人均年收入未达到市统计局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的本市城镇居民家庭;
2、家庭年收入未达到上一条标准的进城务工农村家庭以及外地来渝常住人员;三是驻渝部队和人武部、预备役部队等符合购房条件的人员。
该办法同时规定,申购人弄虚作假骗购经济适用住房,已购得住房的,由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追回已购住房,或由购买人补缴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与普通商品房价格差。《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还明确,经济适用住房属于政策性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各种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进行回购。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要出售经济适用住房的,政府可优先回购。政府回购的经济适用住房,继续向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出售。购房人也可转让经济适用住房,但应按照届时的有关规定和标准补交土地收益等价款后,方可办理完全产权。值得注意的是,根据重庆市新出台的《重庆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暂行办法》,重庆一些机关、企事业单位建的集资房以及合作建房被认定为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集资房与合作建房的申请条件、上市条件、销售对象审核等也将严格按照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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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政策迎多项调整
中新网重庆9月3日电 (张旭)记者3日从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为更好地支持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重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迎来多项调整。
记者了解到,这些调整涉及到优化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降低首付款比例、提高贷款额度等方面。
首先是优化新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缴存职工家庭在重庆中心城区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其在重庆中心城区以外的住房不纳入住房套数核查范围。缴存职工家庭在重庆市利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新购住房的,只将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记录纳入核查范围。缴存职工家庭使用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次数不超过两次。
其次是降低首付款比例。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40%降低为30%;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5%。
再次是提高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个人最高贷款额度从40万元提高到50万元;夫妻参贷的,缴存职工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从80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多子女缴存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的,个人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60万元;夫妻参贷的,家庭最高贷款额度提高到120万元。
此外,还将扩大住房公积金支持范围。深化川渝住房公积金“互认互贷”,四川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在重庆市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享受同城待遇。支持灵活就业人员购房,符合条件的灵活就业缴存人家庭购买第二套住房,可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
据了解,《重庆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目前已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执行。《通知》印发前,已签订《重庆市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借款抵押合同》的,按原规定执行。原有相关规定与《通知》不一致的,以《通知》为准。(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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