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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条例全部(1994年2月1日事实婚姻的规定)

法律主观:新婚姻法法定离婚条件如下: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

谢谢大家对婚姻登记条例问题集合的提问。作为一个对此领域感兴趣的人,我期待着和大家分享我的见解和解答各个问题,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帮助。

新婚姻法条例全部(1994年2月1日事实婚姻的规定)

新婚姻法条例全部

法律主观:

新婚姻法法定离婚条件如下: 1、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2、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5、其他。

法律客观:

《新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这里所指的并非一般的赌博、吸毒行为,而必须是达到已成恶习且屡教不改的地步。本款为例示性规范,除了明确列举的赌博、吸毒恶习之外,还应包括其他会严重危害夫妻感情的恶习,诸如酗酒、嫖娼、卖*、*乱等。一方当事人以其配偶有该法定过错而提出离婚请求,只要调解无效,就应依法予以支持。新婚姻法有关协议离婚的条件:协议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据新婚姻法第31条和《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协议离婚须符合以下条件:(1)协议离婚的男女双方须有合法的夫妻身份。离婚是有夫妻关系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解除,因此,协议离婚的当事人双方必须具有合法夫妻关系。不具备合法夫妻身份关系的当事人解除非法同居关系不适用协议离婚的有关规定。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办理离婚时应先验明双方的夫妻身份,凡是没有《结婚证》或《夫妻关系证明书》的,表明他们没有合法的婚姻关系,则不能确认其夫妻身份,就不能办理离婚手续。对于未办理结婚登记的事实婚姻、非法同居,原则上不应按登记离婚的程序解除。(2)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为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离婚是重要的民事法律行为,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时,才能进行登记离婚。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受理。对于夫妻一方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必须依诉讼程序解决,并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诉讼。(3)协议离婚的双方当事人须有离婚的合意。双方当事人离婚合意,是协议离婚的最重要的条件。如果有一方不愿意离婚,就不能依此程序办理。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是发自夫妻双方内心、真心实意的愿与对方解除婚姻关系,而不是双方一时气愤或感情冲动的离婚;不是一方欺诈、哄骗另一方同意的离婚;也不是家长或第三者胁迫一方或双方同意的离婚;更不是当事人双方为了各自的目的或共同的目的而恶意串通的假离婚。(4)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子女的抚养教育作出恰当、合理的安排,并达成一致的协议。子女的抚养问题,是指未成年的和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由夫或妻哪一方具体抚养,而另一方如何承担子女必需的生活费和教育费,以及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如何行使探视权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在有利于保护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下做合理的、有切实保障的安排。(5)协议离婚时必须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做出适当的处理。财产问题主要是指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共同债务的清偿以及离婚时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尤其是离婚后住房问题等内容。在处理这些问题时,应体现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并适当照顾与未成年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妥善加以解决。(6)协议离婚必须合法。首先,双方当事人离婚动机和目的应该合法,不能用离婚来规避法律,达到其他个人目的。其次,离婚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和政策,即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协议要合法,不能因父母离婚而影响子女的健康成长;关于财产问题的协议也要合法,不能以此侵犯或剥夺当事人任何一方的财产权利,也不能以此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财产利益。只有符合上述条件的夫妻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婚姻登记机关才能准予登记,收回《结婚证》,发给《离婚证》。新婚姻法的离婚条件就是分以上两种: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

1994年2月1日事实婚姻的规定

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事实婚姻受法律保护;但是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法律不再承认事实婚姻。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条 未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提起诉讼要求离婚的,应当区别对待:

(一)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

(二)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双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依据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离婚再婚户口本上一定要改为离异才能登记结婚证吗?

答:男、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即使户口本上所登记的婚姻状态依然是已婚,如再婚,并不需要将婚姻登记状态更改为离异,也是能够正常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但是在办理婚姻登记时,需要向相关民政部门提供离婚的证据,比如离婚证或经人民法院作出的准予离婚的民事判决书或者民事调解书,经婚姻登记机关审查后,对于符合婚姻登记相关规定的,准予登记并颁发结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87号所颁布的《婚姻登记条例》已经于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16次常务会议通过并予以公布,自2003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其中,《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规定: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制定本条例。(注: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同时废止)。以男、女双方均为内地居民为例,《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规定: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所需要携带的证件与材料规定在《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即使在解除婚姻关系后,虽然未将户口婚姻状态登记信息进行变更,但婚姻登记机关都会将公民婚姻登记信息进行留存并建档,所以即使离婚后再去登记结婚,相关婚姻登记档案均有记载并可以体现公民的婚姻状态,即《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建立婚姻登记档案。婚姻登记档案应当长期保管。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国家档案管理部门规定。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是何时颁布的

1、

现行《婚姻登记条例》颁布时间是2003年8月8日;

2、为你详解,请你参考:

中文名称

《婚姻登记条例》

颁布部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法规文号

国务院令第387 号

通过时间

2003年7月30日

颁布时间

2003年8月8日

实施时间

2003年10月1日

男方可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登记结婚吗

法律分析:1、可以在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结婚证。

2、根据规定,男女双方需要结婚的,双方可以到任意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就是说,办理结婚证时,可以到男方户口所在地办理,也可以到女方户口所在地办理。

3、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四十七条 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二十二周岁,女不得早于二十周岁。

第一千零四十八条 直系血亲或者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禁止结婚。

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第一千零五十条 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我国出台的与婚姻法有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与婚姻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包括婚姻登记、婚姻法及最高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家庭方面的收养、继承等,具体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一条 本法是婚姻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

2、《婚姻登记条例》第一条 为了规范婚姻登记工作,保障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的实施,保护婚姻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制定本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第一条 为保护合法的收养关系,维护收养关系当事人的权利,制定本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扩展资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二条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

第三条 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二条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

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内地居民同香港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香港居民)、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以下简称澳门居民)、台湾地区居民(以下简称台湾居民)、华侨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确定的机关。

第三条婚姻登记机关的婚姻登记员应当接受婚姻登记业务培训,经考核合格,方可从事婚姻登记工作。

婚姻登记机关办理婚姻登记,除按收费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或者附加其他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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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关系如何认定

婚姻关系如何认定

 婚姻关系如何认定,结婚是很多人会经历的,当我们爱一个人的时候就会想要和对方结婚,夫妻人身关系和夫妻财产关系构成夫妻关系的全部法律内容,是男女婚姻效力的表现,那么婚姻关系如何认定呢?

婚姻关系如何认定1

 婚姻关系认定的方式:由男女双方亲自前往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经登记机构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符合相关条件的,发给结婚证,双方婚姻关系自此成立。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婚姻关系如何认定2

  一、如何认定婚姻关系是否自愿(《婚姻法》有效期限截止:2020年12月31日)

 婚姻登记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的,没有其他人强迫或者干涉的,就可以认定为男女双方自愿登记结婚或者离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五条 结婚自愿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第三十一条 自愿离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二、被迫结婚怎么撤销?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应提交相应的材料。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可撤销的婚姻必须由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才能确定该婚姻自始不发生法律效力。仅有可撤销的事由而无撤销行为的,其婚姻效力并不消灭。撤销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意思表示,须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或人民法院作出。

  申请撤销具体程序如下:

 1、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人民法院审查后确属应撤销情形的,应当收缴双方的结婚证书并将生效判决书寄送当地婚姻登记机关。

 2、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婚姻申请的,应当出具下列证明材料:

 (1)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2)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3)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

  三、最新资讯(2021年1月1日起生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四十六条 结婚应当男女双方完全自愿,禁止任何一方对另一方加以强迫,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加以干涉。

 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婚姻关系如何认定3

  如何维护良好婚姻关系?

  1、减少抱怨

 很多夫妻吵架闹矛盾往往是因为其中一方喜欢抱怨,导致夫妻感情变淡,所以想要婚姻关系和谐幸福,那么夫妻在相处过程中双方都要常常学会换位思考一下,不要把自己的想法强加于人,要给予对方解释的机会。不要一言不合就算旧账,抱怨是夫妻矛盾产生的一大原因。

  2、增加自己的附加价值

 很多女生埋怨自己老公‘花心’,只喜欢年轻漂亮的小姑娘,也因此常常忽略自己的感受,导致婚姻关系不和谐。对于这个问题我们该怎么办呢?其实我们永远都无法抗衡年龄增加的洗礼

 但我们可以放缓、掩饰它的作用,女人要学会穿衣打扮,学会保持身材,学会化妆、保养。把自己身材优势的.地方展示出来。给自己添加附加价值可以让我们魅力依旧。

  3、培养自己的居家能力

 男人都喜欢‘上得厅堂、下得厨房’的完美妻子,所以当一个女性在婚姻中,不会持家、居家能力差,甚至还需要自己的老公去承担,那么他很可能会找一个懂得居家、温柔、体贴的女人。对于男人来说,哪个家他觉得舒服、可以释放自己的压力,哪里就是他的家。

 所以,想要维持良好的婚姻关系,你可以在居家能力这方面下功夫,培养自己成为一个贤惠的妻子,即使你不能做出美味佳肴,但一两道拿手好菜就可以让男人记得你的好。

  4、扩大自己的社交圈子

 很多女性朋友维持不好婚姻关系,是因为她们太没安全感了,也就是男人口中常说的‘太黏人’‘没主见’等等。

 针对这样的婚姻矛盾,女生不妨多扩大一下自己的社交圈子,认识更多的人,也能增长自己的见识,成为一个可以和老公交谈的聪明妻子,得到认同感,增加彼此的联系感和话题,这样婚姻关系自然就能变好了。

  5、尊重对方的感受

 真正的爱是理解与尊重。夫妻想要拥有良好的婚姻关系,就要多认可对方,站在对方的角度去理解,再以对方可以接受的方式去表达你的爱,这样的感情才能称为爱。对方的兴趣爱好不能全盘否定、对方说的话你要学会倾听...如果不考虑对方感受直接表达自己的爱,那是发泄,不是爱。

办结婚证是在民政局还是婚姻登记处

法律主观:

根据国务院《 婚姻登记 管理条例》的规定,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婚姻登记管理工作。那 结婚证 是在民政局办理吗?其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城市是街道办事处或者市辖区、不设区的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在农村是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

法律客观:

《婚姻登记条例》第四条 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婚姻登记条例》第七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结婚登记一定要在户口所在的区么?

必须到男方或者女方其中一方的户口所在地办理。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

第四条:内地居民结婚,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结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第五条 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扩展资料

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第四十一条颁发结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按照下列步骤进行:

(一)向当事人双方询问核对姓名、结婚意愿;

(二)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

(三)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上的“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中签名并按指纹;

“当事人领证签名并按指纹”一栏不得空白,不得由他人代为填写、代按指纹。

(四)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当事人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

(五)祝贺新人。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婚姻登记条例》

新婚姻法条例全部(1994年2月1日事实婚姻的规定)

好了,关于“婚姻登记条例”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婚姻登记条例”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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