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第三人行政上诉状(行政上诉状交上以后几天对方给答辩状)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某,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王阿贵,男,193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分享一下我在“行政上诉状”方面的经验。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整理,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学习吧。
一审第三人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一审第三人):王某某,男,1967年5月20日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 王阿贵,男,1930年5月2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李素素,女,1939年3月10日出生,汉族,住新乡市牧野区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
上诉人因不服新乡市***区人民法院(2011)牧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特提起上诉。
上 诉 请 求:
诚请贵院撤销新乡市***区人民法院(2011)牧行初字第***号行政判决书,改判驳回原审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所发的宅字0000001号《村民宅基地使用证》。
上 诉 理 由:
一、一审法院适用程序违法
1、本案属于行政复议前置案件,未经行政复议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不予受理,
本案是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认为一审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侵害了其已经取得的合法土地使用权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的规定,应适用“复议前置”程序,但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从没有申请过行政复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37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该案属于人民法院不能直接受理的案件,但一审法院却予以受理,一审程序违法 。(关于宅基地是否是行政复议前置案件,听说最高院好像有个答复,但是我找不到,所以先写上去了。如果谁知道了告诉我一声,给我传一下哦,谢谢。)
2、退一步讲,即使不考虑行政复议前置,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仍然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违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做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案中,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给上诉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的时间是1988年,到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之时已经过了20年的诉讼时效,人民法院仍予以受理,程序违法。
二、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给上诉人办理宅基地使用证程序合法有效,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本案事实是:1985年,上诉人符合河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47条第二款规定的分户条件,经村委会批准批划宅基地一处(系涉案所争议的.宅基地)。1988年,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对本辖区内的个人建房用地统一清查。因上诉人具备使用本村宅基地的前提条件,涉案的宅基地也是以上诉人的名义申请的,并且在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上均有当时户主的签名和行政村干部的签章,故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根据统一清查的实际情况为上诉人颁发村民宅基地使用证(0000001号),其行政行为依据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一审法院认定的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认定事实不清严重错误。
三、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1、本案中,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依据有当时户主签名和行政村干部签章的个人建房用地清查登记表依法颁发给上诉人宅基地使用权证(0000001号),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1目的证据不足判决撤销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为上诉人颁发宅基地使用证,并限令重新做出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错误。
2、被上诉人王阿贵、李素素的起诉超过了诉讼时效期间,一审判决其胜诉错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起诉超过法定期限且无正当理由的情形下,已经受理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审法院在超过诉讼时效情况下受理其行政诉讼显然不妥,一审判决其胜诉更属错误。
综上所述:新乡市牧野区某某乡人民政府颁发给上诉人《宅基地使用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应予支持。被上诉人的起诉无理,且已超过诉讼时效,应予驳回。一审法院审理程序严重违法,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均错误,一审判决则是错上加错,应予撤销。
为此,特提起上诉,请求二审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2018年11月27日
行政上诉状交上以后几天对方给答辩状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不提交的话会降低胜诉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款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发送其他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7修订)》第一百六十七条 原审法院工作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应当在五日内将上诉状副本送达对方当事人,对方当事人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副本送达上诉人。对方当事人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原审人民法院收到上诉状、答辩状,应当在五日内连同全部案卷和证据,报送第二审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条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国家行为”,是指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防部、外交部等根据宪法和法律的授权,以国家的名义实施的有关国防和外交事务的行为,以及经宪法和法律授权的国家机关宣布紧急状态等行为。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项规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是指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规范性文件。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涉及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决定。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第四项规定的“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中的“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通过的规范性文件。二、管辖
行政上诉状信息公开案件的范本是怎样的?
一、行政上诉状信息公开案件的范本是怎样的?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某某,男, 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某市某区×镇×号, 身份证 号×××××。 被上诉人:××市××区××镇人民政府,地址××××; 法定代表人××,职务镇长。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市××区××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月××日作出的(2014)龙马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撤销人民法院于2014年××月××日作出的(2014)龙马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 2、请求责令人民法院继续审理上诉人诉被上诉人××镇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开不作为一案; 3、本案 诉讼费用 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于2014年××月××日通过邮寄的方式,依法向××镇人民政府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请求书面公开有关政府信息。××镇人民政府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后,至今未做任何答复。 上诉人不服于2014年××月××日依法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得到任何回复。 上诉人为此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 诉讼 。2014年××月××日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2014)龙马行初字第××号行政裁定书,对上诉人的起诉裁定不予受理。上诉人于2014年12月 日收到该行政裁定书。 现上诉人认为,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请求置之不理的行为属于严重不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一审 法院对此违法事实不予审查,反而将上诉人的诉求挡之门外,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基本诉讼权利,特提起上诉,理由如下: 一、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未予任何口头或书面的答复,其漠视民权的行为显然属于严重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的违法行为。一审法院对上诉人的起诉不予受理,适用法律严重错误。 《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属于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三)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以及第二十四条之规定,“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 据上述规定,被上诉人在收到上诉人的信息公开申请后,对于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当场或在法定工作日内告知上诉人并说明理由;对于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公开或者该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上诉人,对能够确定该政府信息的公开机关的,应当告知上诉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也就是说,被上诉人最起码应该给上诉人一个的答复(或当场或在法定工作日内),一个处理意见,甚至打一个电话,说一句话也算尽到了一定职责,也算对老百姓权利的最基本的尊重。但令人遗憾的是: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视为无物,连最起码的电话沟通和告知都没有,这是极端漠视民权,践踏法律的行为,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知情权等合法权益。 二、上诉人的诉请的信息符合法律规定,显然属于政府信息。一审法院未予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其作出的不予受理的裁定是严重错误的。 本案中,上诉人申请公开2013年××月××日强毁上诉人耕地、果树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要求的是关于 征地 、占地的法律依据,其申请的内容和形式是合法有效的。依据土地征收的相关法律 法规 及政策精神及土地征收的实践做法,××镇人民政府作为基层政府,其在征地实施过程中,必然制作过或能获取到相应的有关征地过程中的政府信息。因此,上诉人诉请的信息符合法律规定,其诉讼请求应当依法得到支持。 综上,即使上诉人申请的信息不属于被上诉人制作或获取的,也没有记录或保存,也应该将不予公开的理由口头或书面告知原告,这才是符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立法精神的、切实体现执政为民的妥善做法,其不予任何答复的行为,显属不作为,严重违法;上诉人申请的信息实属被上诉人应予公开的范围,一审法院对此草率处理,替政府的违法行为背书,将上诉人合法合理的起诉拒之门外,让上诉人难以理解和接受,与当前依法治国和建设法治政府的理念背道而驰。故上诉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诉讼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等有关规定,特提起上诉,请求贵院依法受理本案并支持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2014年 月 日 综上所述,虽然说行政上诉面对的不仅仅是一审中的行政机关还需要加上受理案件的法院了,但是只要公民提出的上诉理由完全符合标准并且是合法合理的一般都是可以得到上诉 二审 的正确判决的,而这个结果的前提就是需要提交规范的行政上诉状。
行政上诉状有什么写作技巧
行政上诉状有什么写作技巧
一、掌握行政上诉状的六大部分
(一)标题:写明“行政上诉状”。
(二)首部:必须分别写明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的相关情况。是公民的,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等;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写明全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及职务等。
(三)上诉缘由: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XX纠纷一案,不服XX人民法院X年X月X日(200X)X行初字第XX号行政判决(裁定),现依法提出上诉。
(四)上诉请求:一般是要求“撤销”原判决(裁定),进而要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或要求“发回重审”;或要求“部分”或“全部”改判;要求改判的应当具体说明改判的请求。因行政诉讼的被告是行政机关,所以请求“驳回诉讼请求”或“驳回起诉”只能由行政机关上诉时提出。
(五)事实与理由:该部分是上诉状的重点。围绕上诉请求,说明原判决(裁定)事实不清,或证据不足,或适用法律错误,或原审定性错误,或程序违法等。通过事实和证据说明原审错误所在,阐明自己的观点,以实现上诉的目的。
(六)尾部:依次写明上诉人民法院的全称、上诉人名称、上诉日期等,并在附项中列清上诉状副本和有关证据材料的份数。
二、不要超过上诉期限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58条规定:对第一审判决不服的,应当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提起上诉;对第一审裁定不服的,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内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三、了解行政诉讼可以书面审理
《行政诉讼法》第5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认为事实清楚的,可以实行书面审理。所以当事人上诉状应当尽量充实、完整一些,不要保留一部分等待开庭再陈述,防止“书面审理”不开庭。
四、明确上诉状该交到哪个法院
上诉状一般应当向原审人民法院递交。虽然可向二审法院递交,但二审法院在接到上诉状后,还要移交原审人民法院,以便原审人民法院能够及时送达上诉状副本。
另外,特殊案件也可以考虑是否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
五、如何确定上诉请求
一审原告上诉时,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但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可要求依法改判,但具体要求“撤销”还是“变更”具体行政行为,视案件情况而定。
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由于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可要求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也可要求查清事实后改判。
当事人对发回重审案件的判决、裁定,仍然可以上诉。
原告起诉被一审法院裁定“不予受理”,或受理后“驳回起诉”的,原告上诉可要求二审法院撤销原裁定,指令一审法院受理或审理。
需要特别提示的是,因为我国目前“民告官”难的现状,有些特别案件如果能善于找到一审程序上的错误,往往可以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本人曾经代理的一起行政案件,因法院通知的合议庭名单与判决书中合议庭人员不一致,上诉时主要以一审法院有剥夺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为由,最后与行政机关协商解决了问题。
行政上诉状范文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xx,女,生于1xx年2月19日,汉族,驾驶员,住重庆市万州区国本路末端418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公路运输管理处(以下简称区运管处)。
上诉人因诉被上诉人请求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一案,不服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O六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2、由被告承担本案一审、二审诉讼费用
上诉理由:
1、一审判决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向市政府请示,。。。。。。重庆市人民政府对请示批复同意”,其审批程序合法。上诉人认为对这一事实的认定是错误的,按照国办发(20xx)81号规定:“对出租车经营权出让数量、金额、期限、审批程序。。。。。。等进行全面清理和规范”,对于“审批程序”国办发(1999)94号早就有规定是“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分别征得国家财政部、国家计委同意”,由此可见“批准”和“同意”是不同的概念的行政程序,不能用“同意”代替“批准”。重庆市人民政府应当是行使批准权,而不是同意。因此万州区人民政府就万州区解决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的方案的审批程序是不合法。
2、一审法院认定“万州区人民政府在20xx年清理和规范本区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关问题”即属于“已经实行出租汽车经营权有偿出让的”“不属于新出台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政策”。对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这一认定是错误的。从被告出具的证据来看,万州区出台过三次出租车经营权政策,即第一次是1996年10月,出让期限是5年,出让金额是3万元,准入条件是:凡开业从事出租车客运的单位和个人;第二次是2002年,出让时间是 1月1日起,出让期限是8年,出让价格5万元,准入条件是:出让给有资质的经营条件的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第三次是20xx年7月,出让方式是:在本区1040个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总量内,将2003年底前投放的每三个到期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和协议、承诺给公司尚未履行兑现的每3个经营权指标换取1个经营期限为24年的出租汽车经营权指标,每个经营权指标有偿使用费7万元。准入条件是:个体经营、出租汽车公司统一经营管理。从上列情形看来,每一次出台的政策从出让的期限、到下次出让时间的衔接、出让价格、准入条件以及出让的方式上都完全不同。根本没有政策上的连续性,完全属于新政策出台。
3、一审法院认为:《重庆市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重庆道条)属于地方法规,符合《行政许可法》地方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的规定,不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对此上诉人认为,《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八条规定,行政许可收费项目的设立形式只能是法律和行政法规,即设立权的主体只能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和国务院,其他任何机关无权设立行政许可收费项目。因此,《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是相抵触的。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在国家制定的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生效后,地方法规同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相抵触的无效”。由此可见《重庆道条》与《行政许可法》相抵触的条款,已无法律效力,更不能作为行政机关设定行政许可的依据。
4、按照“依法行政”的原则,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实施行政行为。被告没有依法实施行政许可行为,而是根据“万州区人民政府(20xx)124号文件精神”。“万州区人民政府(20xx)124号文件”不是《行政许可法》所规定的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许可的依据。因此被告所实施的行政许可行为是违法的。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法规错误,导致作出不公正、不合法的判决。为此,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上诉,望撤销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二Oxx年八月十一日(20xx)字第20号行政判决,并依法改判。
此呈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二Oxx年八月五日
附:
本上诉状副本二份
行政起诉状范本
行政起诉状
原告×××,?(自然人写明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址、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法人或其他组织写明名称、地址、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等基本信息)。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工作单位等基本信息)。
被告×××,?(写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其他当事人×××,?(参照原告的身份写法,没有其他当事人,此项可不写)。
诉讼请求:?(应写明具体、明确的诉讼请求)。
事实和理由:?(写明起诉的理由及相关事实依据,尽量逐条列明)。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签字盖章)
[法人:×××(盖章)]
××××年××月××日
(写明递交起诉之日)
附:
1.起诉状副本××份
2.被诉行政行为××份
3.其他材料××份
撰写行政起诉状,是《行政诉讼法》赋予公民的一种权力。原告被国家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之后,为了维护合法权益,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扩展资料:
提起行政诉讼的具体流程:
1、一审
1、起诉。行政诉讼实写"不告不来"原则,即当事人不起诉,人民法院不能主动受理。
/2、受理。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立案受理。经审查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在法定期限内裁定不予受理。人民法院经过审查受理后,进入一审程序。此时,人民法院指定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陪审员组成合议庭。
当事人认为审判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有权申请审判人员回避。
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同时,参照国务院部、委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发布的规章及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制定、发布的规章。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需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案件需延长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准。
3、审理。人民法院审理的主要内容是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
二、二审
当事人不服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不服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在收到上诉状之日起?2?个月内作出终审判决。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必须履行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行政机关可以向一审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行政机关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可采取相应措施予以执行。
此外,我国《行政诉讼法》也规定了申诉制度,是指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向原审人民法院或者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重新处理请求的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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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上诉状
1)首部。依次写明:①标题:“行政上诉状”; 行政诉讼法 的上诉状②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写上诉人、被上诉人并分别在其后面用括号注明是原审原告或原审被告。事项要求与 起诉状 相同。③案由:写清案件名称、原审法院名称、案件编号等。 [1] (2)正文。应写明:①上述请求。针对原判决或裁决的不当之处,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变更原裁判或重新审理的请求。可分点列出或分层叙述。②上诉理由。这是上诉状的重点,主要的针对原审裁判在认定事实、适用法律方面存在的问题,引用有关法律、 法规 ,进行有理有据的论述。制作时,首先要对 一审 判决或裁定进行认真分析,找出其中存在的问题进行反驳;其次,要抓住主要的关键性问题,切忌在枝节问题上纠缠。上诉理由务必要足以影响裁判、影响处理结果的,这样的上述才会获得成功,也才具有实际意义。
行政诉讼上诉状第三人怎么列明
法律分析:行政诉讼上诉状第三人列明:
(1)主动申请。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2)人民法院通知。人民法院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应当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二十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同被诉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但没有提起诉讼,或者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可以作为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参加诉讼。
人民法院判决第三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第三人权益的,第三人有权依法提起上诉。
劳动者工伤认定行政诉讼上诉状应怎么写?
劳动者 工伤认定 行政 诉讼 上诉状应怎么写? 员工因为 工伤 赔偿问题和单位出现纠纷,员工 申请劳动仲裁 需要写上诉状,上诉状一般需要填写员工本人的基本情况和单位的情况。包括员工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工作单位名称、地址和法人及主要负责人的姓名等。同时还需要写明申请劳动仲裁的理由原因。最后是掌握的 证据 有哪些,证据来源的说说明等。 《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 第二十八条 申请人申请仲裁应当提交书面仲裁申请,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仲裁申请书 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 (二)仲裁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理由; (三)证据和证据来源、 证人 姓名和住所。 书写仲裁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 劳动争议仲裁 委员会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不服工伤认定提起行政诉讼的法律根据 《 工伤保险条例 》第53条第1项规定:“有下列情开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 工伤认定办法 》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用人单位对不予受理决定不服或毒者对工伤认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这两者之间是否有冲突?如果有冲突,应当优先适用哪一方的规定? 对于《工伤保险条例》的上述规定,应当从立法本义上去理解,而不能断章取义、牵强附会,因工伤认定是行政性技术性较强的工作,作出决策需要掌握大量的政策,当事人对工商认定结论不服,将行政复议前置,有利于加强上下级行政机关之间的监督和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有利于解决问题。 在《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前,工伤认定行政复议不是提行政诉讼必经的前置程序。从立法本义上看《工伤保险条例》第53条应当是将行政复议作为工伤认定行政诉讼的前置程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伤认定办法》第19条的规定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一致的,但为部门规章,其效力低于作为行政 法规 的《工伤保险条例》。两者冲突时,应当优先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因此,在当事人不服工伤认定结论的情况下,应当首先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的行政 诉讼时效 为6个月。 综合上面所说的,工伤认定主要就是针对于劳动者因工作而受伤所出的劳动诊断结果,工伤认定是必较有权威性的,如果用人单位不给或拖欠 赔偿金 的话,那么劳动者是可以直接提起诉讼,让其给予自己的 劳动补偿金 ,所以,劳动者在任何时候都要懂得保护自己的合法利益。
行政上诉状怎么写,格式,范文
给你一个范本。
行政上诉状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斌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律师协会
法定代表人:
原审第三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上诉人杨斌因诉被上诉人广州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广州律协)不履行实习登记法定职责一案,不服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号行政裁定,现向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撤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号行政裁定,本案指令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继续审理。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杨斌原系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获得“2011年度中国正义人物”荣誉,广东省人民检察院2011年曾作出向杨斌学习的决定。2015年3月18日,杨斌因想转行做律师向有权机关申请辞职获得批准。2015年3月20日,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免去杨斌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职务。2015年4月初,杨斌与第三人广东大同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大同律所)签订劳动合同。2015年4月27日,杨斌通过大同律所向被上诉人广州律协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实习申请书、实习协议、公务员辞去公职批复通知书、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分局黄花岗派出所出具的无犯罪记录证明书等材料。广州律协于同日收到上述申请实习登记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杨斌的申请欠缺其在14周岁至1992年10月4日期间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系未能提交公安机关为其出具的完整的无犯罪记录证明,属于申请材料不齐全;于是,向大同律所发出《补充材料告知书》的传真,一次性告知杨斌需要补充上述证明材料,如未补充完整则不能准予实习登记。此后,杨斌未予补充,广州律协也一直未作出实习登记决定。
杨斌认为广州律协未履行实习登记的法定职责侵犯其合法权益,于2015年7月24日向原审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判决被告广州律协对原告杨斌的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申请限期作出实习登记行政决定。该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后,经5个月闭门造车,于12月28日迳行作出(2015)穗越法行初字第413号行政裁定,以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驳回杨斌的起诉。
上诉人杨斌认为:1、原审裁定关于上诉人所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意思,不能成立。2、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3、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任何障碍。现分述之:
一、原审裁定关于上诉人所诉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的意思,不能成立
首先,由于被上诉人广州律协对上诉人的实习申请逾期不作出决定,上诉人连实习人员也不是。故原审裁定关于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的说法,与本案虽有一定的关联,但失之于宽。其次,原审裁定该说法含有以下意思:律师协会对申请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逾期不作出决定(如杨斌所诉的广州律协逾期不作出实习登记决定)、作出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或者对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等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行为。这些意思皆不能成立。因为:一 从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管理规则》)第一条的规定可知,律师协会之所以有权对申请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作出是否准予实习登记的决定、有权对实习人员出具是否合格的考核和处理意见,是因为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款等规定的授权。这些职权具有法定性、专属性、国家意志性、单方性、强制性和不可处分性等特征,故属国家行政职权。上述决定以及考核和处理意见,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故属行政行为。二 而由《律师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管理规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可见,律师协会行使这些职权的行为,系司法行政机关律师执业许可行为的前置行为,属于律师执业准入管理机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具有行政管理性质,是公法上的行政行为。三 从法律后果看,律师协会对申请实习人员的实习申请逾期不作出决定、作出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或者对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意见等的行为,亦属于行政行为。因为这些行为均能产生使申请实习人员、实习人员从根本上无法取得律师执业行政许可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而该后果显然属于行政法律效果。故原审裁定认为“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施的只是行业自律性管理行为,并非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组织依照其行政管理职责作出的行政行为”的说法,不能成立。
二、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
因为:根据《律师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被上诉人广州律协具有组织管理广州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的职责。该项管理职责具有国家行政职权性质,实习登记为该项管理职责的应有之义,性质上是一种公法上的行政行为。故杨斌所诉的广州律协逾期不作出实习登记决定的行为,虽系社会团体作出的行为,但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下简称《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法律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杨斌在法定起诉期限内诉诸原审法院,符合《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十二)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原审法院以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实施的行为不是行政行为,上诉人的请求事项不属于行政审判权限范围为由,援引《解释》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驳回杨斌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
此外,广州律协认为杨斌的实习登记申请欠缺其在14周岁至1992年10月4日期间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官法》第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则完全可以认定杨斌在被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检察员之前(当然包含上述期间)从未受过刑事处罚。况,违法犯罪纪录是公安机关内部掌握的信息,公安机关不具有对公民出具违法犯罪纪录证明的法定职责。但广州律协就是无视广州市人大常委会上述任命的法律效力,坚持以杨斌未提交公安机关出具的其在14周岁至1992年10月4日期间无犯罪记录的证明材料为由,拒绝对杨斌的实习登记申请作出决定。广州律协这种霸道的封建官僚衙门作风,与有牙齿的老虎有何二致。故原审驳回上诉人起诉,不审判广州律协这个被诉衙门行为,不但是适用法律错误,还违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某领导在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3月举办的“全国法院系统行政诉讼法视频培训班”上提出的“协会现在是有牙齿的老虎,法院要管”的要求。
三、上诉人的起诉没有任何障碍
原审裁定根据《管理规则》第十条第二款规定认为“申请实习人员对于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有异议的,也只是可以通过复核的方式行使救济权”的说法,有失公允。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八条第十项规定“下列事项只能制定法律:十诉讼和仲裁制度”,而上述管理规则非法律,故该规则第十条第二款关于申请复核的规定并不能限制申请实习人员的诉权。本案中,被上诉人广州律协对上诉人并未作出实习登记决定,故该款规定与本案无关。即使广州律协对上诉人作出的是不准予实习登记决定,上诉人也有权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综上,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杨斌的起诉符合法定条件,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作出裁定。谢谢。
此致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上诉人
二○一六年一月六日
附件:
上诉状副本两份、原审裁定书和上诉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等规材。
经典行政起诉状
行政起诉状篇一
原告:张三,男,年月日生汉族住江滨139号。电话:xxx 被告:SA县城乡规划建设局法定代表人:职务:住所地:
诉讼请求:
1、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201100089《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01年间原告在江滨路139号建有房屋一栋,建房时原告在房屋的西侧搭建了一钢架棚,用于停放小车。搭建的钢架棚既无占道搭建,也未影响城市规划,原告仅仅是在属于原告自有的绿地带建造钢架棚,钢架棚建成后从未有任何部门要求原告拆除。
SA综执罚告字2011第76号《行政处罚告知书》后,被告又作出了《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决定责令原告在2011年9月30日前自行拆除临时(搭盖)建筑物和其它设施。
原告认为搭建的钢架棚已建10多年了,超过了二年的期限,又未影响城市规划,搭建在属于原告的绿化地带,被告认定属于违法建设,其程序违法。被告作出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适用法律依据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9条的`规定,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被告作出的行
政行为其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属于违法行政,应当对其所
作的行政行为予以撤销,为此,特具状前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SA县城乡规划建设局颁发201100089《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书》。 此致
SA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20xx年月 日
行政起诉状篇二上诉人(一审原告):铁甲小撸,性别:男,民族:汉,出生日期:XXXX年XX月XX日,住址:梁平县石安镇刺竹村,邮编:XXXXXX,身份证号码:XXXXXXXXXXXXXXXXXX,电话:XXXXXXXX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梁平县石安镇人民政府,地址:梁平县石安镇XXXXXX,法定代表人:董XX,职务:镇长。
委托代理人:李XX,副镇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梁平县人民法院(2010)梁法行初字第22号行政判决, 现提出上诉。上诉的请求和理由如下:
请求:因被上诉人的工作人员失职及在执行职务中给上诉人造成的损失,应由被上诉人承担行政侵权责任,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
理由:
上诉人与田XX与1995年6月在福建省福州市务工时认识,1995年11月23日在被告处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双方感情不和。2000年1月6日,双方在石安镇民政办办理离婚手续未果,第二日各自外出务工,后田XX便杳无音讯。2010年XX月上诉人向梁平县人民法院福禄法庭起诉,要求与田XX离婚。福禄法庭经调查发现,结婚证上田XX的身份证号码系无效号码,由此上诉人才知道田XX是用虚假身份办理结婚登记。被上诉人在办理结婚登记时,由于当时办理结婚登记工作人员的失误对田XX的身份审核不严,导致原告之妻田XX身份不明。其行为违反了国务院《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婚姻登记应当由当事人提交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的规定。给上诉人造成了间接经济损失。
《宪法》第41条第三款规定: ?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 权利。?《行政诉讼法》第67条第1款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 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侵权赔 偿责任,纠正其错误,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地审理此案,责成被上诉人赔偿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此 致
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 诉 人: 铁甲小撸 XXXX年XX月XX日 附件:上诉状副本一份。
好了,关于“行政上诉状”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行政上诉状”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