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务遭牵引车碾压身亡是否属于职务工伤(东航回应机务人员被牵引车碾压身亡一事 将妥善善后)
一、机务遭牵引车碾压身亡是否属于职务工伤该机务人员是在工作期间遭受牵引车碾压造成死亡的,所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二、相关法...
一、机务遭牵引车碾压身亡是否属于职务工伤
该机务人员是在工作期间遭受牵引车碾压造成死亡的,所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是属于工伤,可以申请工伤认定。
二、相关法律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
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属于工伤。而机务人员是在工作期间遭受碾压造成死亡的,所以是属于工伤的情形。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蓝箭律师网进行咨询。
机务遭牵引车碾压身亡是否属于职务工伤拓展阅读
东航回应机务人员被牵引车碾压身亡一事 将妥善善后
中新网上海9月29日电(李佳佳)对于29日上海虹桥机场一名东航机务人员在机坪遭牵引车碾压身亡一事,中国东方航空公司晚间在微博上予以回应。
东航在回应中称,今日公司一员工在虹桥机场作业期间,发生地面交通事故,随即被送往医院治疗。经医院全力抢救无效,不幸离世。我们对公司同仁的不幸逝世表示沉痛哀悼,将全力做好家属关爱,积极妥善开展善后工作。
当天,“民航机务论坛”微博发信息称,9月29日,虹桥机场,A330飞机执行MU5153航班,在267桥位出港,飞机到位牵引车脱离后,一名AGS送机人员撤离时,被撤离的牵引车撞到。(完)
来源:中国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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