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当街打死前女友判刑多久(2018年,男子打死骚扰女友的醉汉被判5年,上诉:我这是正当防卫)
一、男子当街打死前女友判刑多久男子当街打死前女友,故意伤人行为致使对方死亡的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会判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一、男子当街打死前女友判刑多久
男子当街打死前女友,故意伤人行为致使对方死亡的这种情况,一般情况下会判罚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是死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罪
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
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二、故意杀人罪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法律上的生命是指能够独立呼吸并能进行新陈代谢的活的有机体,是人赖以存在的前提。
(二)、客观要件
首先必须有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作为、不作为均可构成。以不作为行为实施的杀人罪,只有那些对防止他人死亡结果发生负有特定义务的人才能构成。杀人的方法多种多样,可以借助一定的凶器,也可以是徒手杀人,但是如果使用放火、爆炸、投毒等危险方法杀害他人,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应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论处。对于教唆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或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去杀害他人的,对教唆犯应直接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其次,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必须是非法的,既违反了国家的法律。执行死刑、正当防卫均不构成故意杀人罪。经受害人同意而剥夺其生命的行为,也构成故意杀人罪。对所谓的“安乐死”,仍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当然,量刑时可适用从轻或减轻的规定。
第三,直接故意杀人罪的既遂和间接故意杀人罪以被害人死亡为要件,但是,只有查明行为人的危害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才能断定行为人负罪责。
(三)、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本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四)、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上须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他人死亡的危害后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故意杀人的动机是多种多样和错综复杂的。常见的如报复、图财、奸情、拒捕、义愤、气愤、失恋、流氓动机等。动机可以反映杀人者主观恶性的不同程度,对正确量刑有重要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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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当街打死前女友判刑多久拓展阅读
2018年,男子打死骚扰女友的醉汉被判5年,上诉:我这是正当防卫
导读:作为普通人,可能每个人都不想惹事,可你不找事,事会找你,如果遇到坏人欺负你,你该怎么还击?如果女友被骚扰,是选择忍让离开还是大打出手?如果还击的过程中造成了对方人身伤害,属不属于正当防卫?今天分享的就是一起典型的正当防卫案例,涉案男子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二审会怎么判呢?
【案例】河北邢台,2018年6月23日晚上12点,因为忘记交电费,温某家里停电了,其就和男友孟某一起到楼下超市充电费,结果服务员说晚上10点以后就不能充了。温某对男友说家里没电,又那么热,去广场凉快会儿。于是二人来到广场,广场西南角有两个石凳,相隔约20米,二人各占一个躺着乘凉。(案例来源: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本案终审判决书
另一边,某小区保安队长—59岁的谷某正在和同事聚餐,当天一个老朋友在钓鱼时突发脑溢血昏迷住进了医院,谷某心情不太好,吃饭期间喝了点白酒,大概4两左右。吃完饭,谷某和同事们道别,骑着电动车来到了广场上。
被凉风一吹,谷某的酒意上来了,其走到先前在广场石凳上乘凉的女子温某旁边,对温某说:“你是某某地方人么?”温某表示,自己不是某某地方人。谷某继续说:“美女,咱们去开房吧”。
这时候,正躺在不远处石凳上休息的孟某过来了,孟某对谷某说:你干嘛,这是我老婆。谷某说:你老婆怎么了,我找某某地方人。
案发地河北邢台新世纪广场
看谷某喝了酒,孟某不想和他纠缠,跟他说如果要歇就去找别处的凳子歇。谷某则说:“你管我歇不歇,你是干什么的,凭什么管我,我就要坐在这里”。接着,孟某和谷某相互推搡,谷某抓住了孟某的衣服领子,孟某则扇了谷某两耳光。
被扇了两个耳光后,谷某气愤地离开了,温某和孟某继续躺在石凳上休息。
又过了20分钟,谷某怒气冲冲地回到了广场,其光着膀子,背着手,手里拿了两块板砖。谷某径直走到孟某身旁,举起手里的砖就打在了孟某的头上。孟某突然被打,慌忙起来去抢谷某手里的东西,抢夺中两块板砖掉到了地上,孟某才知道刚才打在自己头上的是板砖,然后就结结实实的一拳打在了谷某下巴上,谷某随即倒地不起,嘴里喘着粗气。
此时,听到打斗声的温某赶了过来,其见到孟某头上流血了,就让孟某脱下背心捂在头上。然后广场上也有人围了过来,有人问要报警么?孟某说:这人喝多了,调戏我老婆。温某也表示不用报警了。然后二人就打算离开,走了十几米,孟某发现钥匙不见了,就和女友返回打架现场找钥匙,为了看钥匙是否被压在谷某身体下,二人把趴在地上的谷某翻向了一边,谷某嘴角有血,翻身过程中哼哼了两声,但并未醒来。找到钥匙后,温某就和男友孟某离开了。
广场上其他人打了110和120报警,120到场后检查发现,谷某已经死亡。
次日,警方将孟某抓捕归案。经法医鉴定,谷某系酒后,在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其左眼下、左下颌青紫,右额部、左鼻翼、鼻根部可见皮肤损伤,右颈部可见斜行皮肤损伤,左胸部、右胸部可见皮肤损伤。
当地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孟某的行为已触犯了《刑法》第234条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向法院提起公诉。
刑法第234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谷某的妻子、儿子要求依法追究孟某刑事责任,并提出了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共计160万元,包括丧葬费、死亡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等。
孟某未委托律师为自己辩护,也未进行辩解,法院为其指定了辩护律师。该辩护律师提出:孟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应当负刑事责任。
一、什么是正当防卫?
大家对“正当防卫”这个概念应该都不陌生,根据刑法第20条: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用最朴素的观念来理解,你打我了,我反击你,这就是正当防卫,但司法实践中并没有这么简单。过去曾经有一些案例,大众普遍认为是正当防卫,但最终法院没认定为正当防卫,引起广泛讨论。
比如去年5月26日,江苏南通的孙某开车来到河边洗蚯蚓,洗完蚯蚓回到车内发现车上的钱包不见了,钱包里面有1000多元钱,这是他打算用来交房租的钱。孙某四处查看后,发现有一个人骑着电动车要走,孙某立即喊住他,但骑电动车男子反而加油门就跑。孙某立马开车追赶,追了三四公里,最终将其撞倒在地,造成该男子左腿骨折。随后,孙某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警方拘留。
对于该案,有人说孙某撞伤男子是为了追回自己被偷的钱,属于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有严格的界限,孙某被偷了1000元钱,其在追上电动车男子后直接撞上去,其应该可以预见到该行为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该后果的严重性,明显超过了自己被偷的1000元钱,因此很大概率构成故意伤害或防卫过当,依然要负刑事责任。
这里简单说下正当防卫的5个要点:
1、起因条件---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正当防卫必须基于已经或者即将受到实质性威胁,而不能因为“我以为他要打我”,就提前进行防卫。
2、时间条件---不法侵害行为正在进行。如果不发侵害已经结束了,即不可再实施防卫,比如,对方打了你一顿,走了,这时候你拿了一块砖头拍到对方头上,这不属于正当防卫,因为不发侵害已经结束了,你挨了打,但是对你的威胁已经结束了。
3、对象条件---只能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施。谁对你造成了威胁,你对谁防卫,两个人来找你的茬,其中一个很壮实的人眼看要揍你,你见打不过他,就打了另外一个瘦小一点的,这也不是正当防卫。
4、主观条件---防卫意图。如果你故意去挑衅对方,企图激怒对方然后实施“正当防卫”,也不成立,因为你的意图不是防卫,而是斗殴。
5、限度条件---防卫行为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方手无寸铁,过来打了你一巴掌,你从地上拿一块砖拍到了对方头上,这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二、孟某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么?
回顾孟某和谷某的案子:谷某因为被孟某打了两巴掌后,心生不满,于是离开后返回,并用板砖打孟某的头,孟某为了不受侵害而进行反击,进而导致谷某死亡。
这里,假如谷某的死是孟某直接造成的,则孟某很明显防卫过当,因为在板砖掉到地上以后,年轻的孟某面对50多岁的谷某具有明显的体格优势,按照一般观念,其不用担心谷某所造成的威胁,因此不用过度防卫。
但经法医鉴定,谷某的死是因为酒后、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导致的猝死,孟某的一拳只是诱因,与谷某的死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所以,孟某的一拳只是一拳,他只是为了制止谷某对自己的侵害,自然也就不存在防卫过当的问题。
但这里有个问题,孟某在板砖掉到地上后,究竟是只打了一拳,还是打了很多拳?这个只有孟某的口供,但经检查,谷某面部和胸部有多处皮肤损伤,该证据对孟某不利。即,如果板砖掉了以后,孟某反复击打谷某,进而导致谷某倒地,则孟某很可能要负刑事责任,因为他已经有了故意伤害谷某的主观意图。
1、一审认为孟某不属于正当防卫,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
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孟某与谷某因言语不合发生肢体冲突,并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依法惩处,判处其有期徒刑5年,并赔偿谷某家人3.2万元。
也就是说,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孟某有故意伤害谷某的情节,不属于正当防卫。一审宣判后,孟某和谷某家人不服,均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2、二审认为孟某构成正当防卫,宣告其无罪,也不用承担民事赔偿。
河北省最高人民法院审理认为:
1、孟某与谷某两次打斗均由谷某主动挑衅引发,孟某对持砖袭击其头部的谷某用拳头予以打击属于依法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防卫行为。
2、谷某死亡的直接原因系冠心病发作,喝酒和外力作用是诱因。孟某防卫行为所造成的直接损伤后果是谷某头面部、颈部、胸部轻微伤和右大脑出血(轻伤一级),孟某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系正当防卫。
最终法院判决:孟某为了使本人的人身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三、关于本案中两个关键问题的探讨。
本案最终得到了比较好的结果,谷某酒后言行失当,先后两次主动挑起事端,最后造成自己死亡,虽然其罪不至死,但也算是咎由自取,造成这个结果谁都不想看到,只能说法律是公平的,最终保护了孟某和温某的合法权益。但有2个问题值得探讨。
1、孟某将谷某打翻在地后,看到谷某嘴角出血,且处于昏迷状态,没有选择及时救助,而是直接离开,该行为是否构成过失致人死亡?
法律上,行为人的行为导致对方处于危险境地,甚至可能死亡的危险状态时,行为人就负有防止这种危害结果发生的特定义务,此时,如果他不仅不采取积极的抢救措施,反而一声不吭甚至一走了之,从而导致了对方因贻误抢救时间而死亡,是要负法律责任的。
本案中,谷某趴在地上不动,孟某和温某回来将其翻了个身,发现其嘴角有血且只能发出哼哼的声音,应该可以预见谷某处于危险状态,此时二人并未报警,而是一走了之,是否应该负责呢?
好在本案中,事发地是人流较多的广场,其他人及时报警了,如果当时没有其他人报警,孟某很可能构成犯罪。
我想提醒大家的是,不管什么情况,如果他人因自己的行为而处于危险境地,一定要及时打电话报警求助,因为在法律上我们是有这个责任的,如果一走了之导致更坏的后果,很可能要负刑事责任。
2、孟某和女友称是谷某调戏在先,这个谷某已经死亡,死无对证,有没有另一种可能性:谷某喝完酒风吹后头晕,想坐在石登上歇一歇,此时孟某和女友一人躺了一个石凳,因此印发纠纷?
这两个问题其实很关键,你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也可以考验下大家的法律思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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