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方退休另一方无工作孩子怎么判(夫妻一方作担保另一方需承担吗)
导读:在离婚过程中,无业女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如下:未满两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两周岁及以上子女,法院将综合考虑父母双方条件及子女意愿;八周岁以上子女,尊...
离婚时一方退休另一方无工作孩子怎么判
导读:在离婚过程中,无业女方争取子女抚养权的规定如下:未满两周岁子女原则上由母亲抚养;两周岁及以上子女,法院将综合考虑父母双方条件及子女意愿;八周岁以上子女,尊重其个人意愿。但如母亲有严重疾病、未尽抚养责任、特殊原因导致子女无法随其生活,或双方协商不损害子女利益,子女可与父亲生活。一、离婚时一方退休另一方无工作孩子怎么判
关于离婚过程中,若女方处于无业状态,其在争取子女抚养权方面的法律规定如下:
首先,对于未满两周岁的幼儿,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原则上应将抚养权授予其母。
其次,对于两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做出抚养权分配决策时会着重考量父母双方的教育理念、身体状况、经济基础以及子女自身意愿等多重因素。
最后,当子女已满八周岁时,法院将充分尊重并采纳其个人意愿,以决定抚养权归属为母亲抑或是父亲。
然而,以下几种情形下,子女抚养权可能会被判定由父亲享有:
第一,倘若母亲身患无法治愈的传染病或其他严重疾病;
第二,存在抚养能力却未能尽到抚养责任者;
第三,由于其他特殊原因导致子女无法随同母亲共同生活,且经父母双方协商后,不会对子女身心健康和成长产生不良影响的前提下,子女可选择与父亲共同生活;
第四,对于两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在做出抚养权分配决策时会综合考虑父母双方的教育理念、身体状况、经济基础以及子女自身意愿等多重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其实我们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离婚时一方抚养费如何申请调低
父母给付子女抚养费既要考虑子女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父母的实际负担能力。当一方确实无力按照判决或者协议给付抚养费时,其实可以请求减免。
抚养费案件的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减免费用的,人民法院作为新案件处理。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其实可以请求减免抚养费;
(1)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由于长期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失去经济来源,确实无力按照协议或者判决给付抚养费,而抚养子女的一方又能够负担大部分子女生活费用的,经给付一方请求,其实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2)有给付义务的一方,因犯罪被收监劳动改造,无力给付抚养费的,其实可以减少或者免除给付。
(3)抚养子女的一方再婚,其配偶愿意负担继子女的生活费或者教育费的一部或者全部,原有给付义务的父方或者母方,其实可以适当减少或者免除。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其实我们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离婚时一方退休另一方无工作孩子怎么判”,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夫妻一方作担保另一方需承担吗
夫妻一方对外提供担保的,另一方不需要对担保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与债权人其实我们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其实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其实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实践中很有可能会出现这样一种情况,那就是夫妻当中的一方瞒着另一方为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另一方是否需要对这样的担保承担责任呢?关于这方面的问题,律图小编将在下文中为您介绍。
夫妻一方作担保另一方需承担吗?
一、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零八十九条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其实我们应当共同偿还。”这里明确了夫妻共同债务的概念,夫妻共同债务或称家庭债务是为了共同生活或者从事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该债务的形成从本质上讲其目的是为了家庭,或者说家庭已经或应该从该债务行为中获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列举性地指出了夫妻共同债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因日常生活所负的债务;
2.因生产经营活动所负的债务;
3.夫妻一方或双方治疗疾病所负的债务;
4.因抚养子女所负的债务;
5.因赡养老人所负的债务;
6.其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债务。
由此,其实可以清楚地看出夫妻共同债务一定是出于、源自、为了夫妻家庭共同生活。理论上,认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债务是个人债务还是共同债务,考虑两个标准:1.夫妻有无共同举债的合意;2.夫妻是否分享了债务所带来的利益。而本案中丙的担保行为显然不是为了夫妻共同生活,家庭也显然没有从中获益。
二、所谓债的担保是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的法律措施。其种类有人的担保和物的担保,人的担保是个人信用担保,债权人要求债务人提供担保是表明对其履行债务的怀疑,是表明对其个人信用的怀疑;而债权人接受债务人提供的担保人的担保,是表明对担保人监督或连带履行债务能力的肯定,同时也是对担保人个人信用的肯定。债权人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根本不认识、不了解的人作为担保人,更不可能接受一个自己明知其个人信用很差的人作为担保人,这是常识。而夫和妻在法律上具有独立人格,两个人的个人信用我们也不能划等号,不能说认可了夫的信用,也就认可了妻的信用,更不其实可以说夫和妻的信用存在必然连带关系,这显然是荒唐的。再者,根据《民法典》原理,夫和妻的财产关系有连带关系,也有相互独立部分,连带的部分其连接点连接因素就是家庭共同生活。
三、根据合同相对性理论,夫和妻一方的个人行为所产生的法律上的义务也不应该涉及合同以外的第三人。
四、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前提是:为了日常家事。如果夫妻一方的行为是为了日常家事,那么适用民法基本原理———表见代理规则,推定为夫妻共同行为。日常家事代理制度极大扩张了夫妻双方的意思自治能力,促进了经济交往,同时也有利于婚姻家庭生活的便利,减少了婚姻生活的成本,维护了民事交往的安定性和稳定性,保护了善意第三人和交易安全。但如果过分扩大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同样会危及家庭财产关系的稳定,不恰当加重一方的经济风险承受能力。所以夫妻的负债行为应在日常家事代理的合理范围内,不符合日常家事代理之目的的举债,当然不能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而且对其实可以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的举证责任归属于债权人。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要想夫妻两人共同承担债务清偿责任的话,那么该笔债务必须是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否则的话只能由一方承担清偿责任。如果大家对此还有不清楚的,其实可以来电咨询我们律图的在线律师,我们将尽快为您解决法律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