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方案(重磅!广东将修改计生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第一条为了规范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管理,维护计划生育基本国策,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根据《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和《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不符合《条例》有关生育规定生育子女的中国公民,必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缴纳社会抚养费。
第三条社会抚养费的具体征收标准,按照《条例》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社会抚养费的征收,由县级或者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委托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作出书面征收决定,具体工作由所属计划生育工作机构执行。
第五条征收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现居住地的,由现居住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现居住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二)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在其户籍所在地的,由户籍地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户籍所在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
(三)当事人的生育行为发生时,其现居住地或者户籍所在地均未发观的,此后由首先发现其生育行为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按照当地的征收标准作出征收决定;当事人在一地已经被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实再次被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六条当事人为了达到少缴社会抚养费的日的,故意规避户籍所在地的征收,到征收标准低的地方微纳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标准低的地方的征收机关应当按照当事人户籍所在地的标准一次性进行征收。
第七条征收社会抚养费程序:
(一)社会抚养费征收机关对当事人要及时发给《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
(二)当事人在接到《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必须在收到征收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当事人一次性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在30日内向征收机关申请签订《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保证书》;
(三)征收社会抚养费时,征收人员必须出示全省统一制发的《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
(四)征收社会抚养费的机关在收到社会抚养费时,必须同时向当事人出具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
第八条《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等征收文书由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统一印制,并加盖县级或不设区的地级市计划生育部门公章。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当事人有权拒绝交款:
(一)征收机关未发出《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的;
(二)征收人员未出示《广东省行政执法证》或者《广东省社会抚养费征收证》的;
(三)未使用地级以上市财政部门按省财政厅统一格式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收据的。
第十条当事人一次缴纳社会抚养费确有实际困难的,应当按规定向受委托作出征收决定的机关提出分期缴纳申请,分期缴纳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第十一条当事人未在规定期限内足额缴纳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每月加征欠缴额千分之二的滞纳金;仍不缴交的,由作出决定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当事人对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三条社会抚养费原则上委托银行代收款,未具备委托银行代收款条件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县级以上直属农林场代收代激。当事人在《社会扰养费征收决定书》生效之日起未缴清社会抚养费的,代征代缴的征收机关应当责令当事人按时缴纳。代征代缴的征收机关收到社会抚养费后,必须在三日内将所征收款项全部上缴同级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的专用帐户内。
第十四条社会抚养费和滞纳金上缴国库,全部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贪污和私分。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财政、计划、物价、审计、监察等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当事人所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或者单位,应当依法配合做好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并将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定期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七条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增设与计划生育有关的收费项目或者擅自提高社会抚养费征收标准的,依照国务院《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截留、挪用、贪污、私分社会抚养费的,依照刑法关于贪污罪、挪用公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撤职或者开除的行政处分。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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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广东将修改计生条例
近日,全国多地修改计划生育条例
大部分省份将生育假
由过去的30天延长到了60天
全国多地产假一览表
(截至11月27日)
不少小伙伴也在期盼
广东有啥新举措呢?
这不,前方传来重磅消息——
广东将修正计生条例
为与三孩生育政策做好衔接,今天(11月29日),正在举行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修正案(草案)》,拟重点围绕实施三孩生育政策、取消社会抚养费、清理和废止相关处罚规定等方面进行修改。
据了解,修正案草案以《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和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为主要依据,参照全国人大常委会修改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的做法进行修改,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原则上未作修改。同时,结合广东省近年实践,补充细化广东省行之有效的配套支持措施。
记者了解到,修正案草案主要调整计划生育工作总体思路,调整为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在优化生育政策和服务措施方面,修正案草案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值得注意的是,将简化再生育管理,全面实施生育登记制度,进一步保障“全面二孩”政策实施前计划生育家庭合法权益,完善生育基础服务内容。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计划强化支持生育的配套措施,补充减轻家庭生育、养育、教育负担的相关制度措施,推动建立普惠托育服务体系,加强托育机构规范管理。
此次修正案草案将全面删除与三孩生育政策不相适应的制约措施,例如删除社会抚养费征收的相关处罚、处分规定。
来源 | 南方+ 工人日报客户端广东卫生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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