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否可以出售(单位集资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能买卖和继承吗?所有权谁的?)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否可以出售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集资房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只要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并且住满五年的,就可以出售房屋。《经济适用住房管理...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否可以出售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单位集资房是按经济适用住房管理的,只要拥有房屋的全部产权,并且住满五年的,就可以出售房屋。
《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三十条 经济适用住房购房人拥有有限产权。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不满5年,不得直接上市交易,购房人因特殊原因确需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由政府按照原价格并考虑折旧和物价水平等因素进行回购。
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满5年,购房人上市转让经济适用住房的,应按照届时同地段普通商品住房与经济适用住房差价的一定比例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具体交纳比例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政府可优先回购;购房人也可以按照政府所定的标准向政府交纳土地收益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上述规定应在经济适用住房购买合同中予以载明,并明确相关违约责任。
第三十五条 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经济适用住房的组成部分,其建设标准、优惠政策、供应对象、产权关系等均按照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规定严格执行。单位集资合作建房应当纳入当地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和用地计划管理。
经适房与商品房产权差异
1、房产再交易的限制。由于经济适用房所占土地是政府划拨地,购买者如果再次转让其房产,须就转让价格高于房产价值的部分向国家交纳土地收益金或者须在补交相关土地出让金后再将该房产连同土地使用权转让。而商品房的转让程序已经较为成熟。
2、房产出租的限制。由于经济适用房不享有出让性质的土地使用权,所以租金收益中,除按照有关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外,还应向国家交纳土地收益金。商品房的租金收入,只须按国家规定交纳相关税费即可。
3、房产抵押的限制。由于经济适用房占地为国有划拨地,无法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而商品房抵押登记程序是明确、顺畅的。
4、房产继承问题。我国尚没有关于经济适用房继承问题的法律、法规。商品房的继承不存在问题。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按市场价格出售经济适用住房后不能再次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和其他保障性质的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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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集资合作建房是否可以出售拓展阅读
单位集资建在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能买卖和继承吗?所有权谁的?
康女士和郝女士是同学,在一次的同学聚会中,郝女士告诉康女士自己单位有个集资房指标,因钱不够,怕指标作废,有意让康女士购买该集资房指标。康女士也没犹豫,就和郝女士签了份《转让住房协议》,并以郝女士的名义交了集资款,集资房的《住房证》写的是郝女士的名字。房子下来后康女士一家住了进去。
后来,康女士因病去世,其女儿马女士就把这套房子出租了出去。郝女士知道这种情况后,以房屋所有人的身份赶走了租客,并更换了门锁。马女士无奈,只能将郝女士起诉到法院。
转让单位集资建房指标合法吗?
本案中,郝女士持有的《住房证》注意事项中虽标明:“住户有继承权、租赁权,不得进入房产市场”,但这只是单位的内部规定,并不影响双方签订的《转让住房协议》的效力。单位集资建房属于单位福利,在法律未作出禁止性规定的情况下,职工有权对自己权利作出处分,也即有权将集资建房指标转让给他人。
马女士取得其母亲留下的该房产有无依据?
马女士是康女士的第一顺位继承人,康女士离世后,马女士完全有权利继承其母亲留下的房产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尽管该房产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尽管《住房证》的登记人是郝女士,但实际上康女士是通过合法有效的合同取得的该房屋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的,马女士对该房屋也享有合法的占有权和使用权。
该房产的所有权人到底是谁?
本案中,法院驳回了马女士确认其为该房屋所有权人的请求。既然马女士有占有和使用该房子的权利,所有权人难道还另有其人?笔者认为,该房屋的所有权人仍然是郝女士。按照法律对物权变动的规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变动经登记发生效力,但本案中,双方在签订《转让住房协议》后并未将该房屋的所有权进行转移登记,存在客观上暂时不能办理的可能,但这并不能改变该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的事实。
马女士还能拿回房屋所有权吗?
答案是肯定的。既然《转让住房协议》是合法有效的,马女士完全可以以继承人的身份,凭借《转让住房协议》,要求郝女士将房屋所有权进行转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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