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蓝箭律师网首页
  2. 法律综合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我们是自愿的,没有金钱交易,凭什么认定我嫖娼?”法院:撤销)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对行性的罪名。性受贿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性行贿则可以...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对行性的罪名。性受贿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更多性贿赂是怎么回事的这个问题,以及大家所关心的的内容,我们小编一一为大家详细解答,欢迎浏览。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我们是自愿的,没有金钱交易,凭什么认定我嫖娼?”法院:撤销)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

性贿赂包含性受贿和性行贿两个对行性的罪名。性受贿可以定义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提供非正当性服务为他人谋取利益”,而性行贿则可以定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不正当性服务。

性贿赂—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次要客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主要客体是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正常管理活动。

性贿赂—客观方面: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具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向他人索要性服务,或者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利用职务之便是受贿罪客观方面的一个重要构成要件,利用职务之便可以分为以下两种情况: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职权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作出一定行为的资格,是权力的特殊表现形式。具体是指利用本人职务范围内的权力,也即利用本人在职务上直接处理某项事务的权利。在司法实践中,大量受贿罪是利用职权的便利条件构成的。例如,负责掌管物资调拨、分配、销售、采购的人,利用其调拨权、分配权、销售采购权,满足行贿人的愿望,而接受他人性服务。

(2)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即不是直接利用职权,而是利用本人的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而本人从中向请托人索取或接受他人性服务行为。实践中,利用第三者职务上的便利,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况:一是亲属关系,二是私人关系,三是职务关系。至于前两种情况,利用的主要是血缘与感情的关系,与本人职务无关。对于单纯利用亲友关系,为请托人办事,从中接受他人性服务的,不应以受贿论处。

在第三种情况下,则与本人职务有一定关联。受贿人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受贿,必须具备以下两个条件:

其一,利用第三者的职务之便,必须以自已的职务为基础或者利用了与本人职务活动有紧密联系的身份便利。

其二,是受贿人从中周旋使他人获得利益。根据司法实践,利用与职务有关的便利条件,一般发生在职务上存在制约或者相互影响关系的场合。

性贿赂从受贿罪的客观行为来看,有两种具体表现形式:

(1)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甚至是公然以要挟的方式强迫他人提供性服务。如深圳市公安局罗湖分局原分局长安*君任职期间,多次以出外考察的名义,指定年轻英俊的男警员单独跟随她外出,期间向英俊下属作出性暗示。如顺其要求,回深圳后将迅速升迁;反之则升职无望,理由是“有待磨练”……

(2)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接受他人性服务并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传统观点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如果国家工作人员收受财物但事实上并没有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则不成立受贿罪。同时认为,为他人谋取的利益是否已经实现,不影响受贿罪的成立。我们认为,为他人谋取利益仍然是受贿罪的客观要件,其内容是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国家工作人员在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之前或者之后许诺为他人谋取利益,就在客观上形成了以权换利的约定。

性贿赂—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是特殊主体,即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在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性贿赂—主观方面:

本罪在主观方面是由故意构成,只有行为人是出于故意所实施的受贿犯罪行为才构成受贿罪,过失行为不构成本罪。

小结:

性贿赂在中国法律上还没有明确的进行界定和处罚。因为中国刑法将贿赂的内容限定为财物。正是因为这样才导致贿赂犯罪越来越严重。在此华律小编提升大家,虽然性贿赂目前属于被规避的情形,但是相信在未来的刑事立法中,将会有所体现。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拓展阅读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我们是自愿的,没有金钱交易,凭什么认定我嫖娼?”法院:撤销)

“我们是自愿的,没有金钱交易,凭什么认定我嫖娼?”法院:撤销

【案情简介】

山东济南,男子白某和朋友于某等人相聚,一起到某KTV饮酒嗨皮,一行人玩得十分尽兴,直到深夜才散场。

离开时,男子白某带着推销酒水的女子小王一起去了酒店开房,于某则负责买单。

当晚一共消费了6000多元,其中酒水1212元,酒水钱是分开支付的,收款方为酒水批发超市。

在酒店里,恰巧遇上了公安机关查房,男子白某和女子小王被当场查获。

公安机关经调查后认为,男子白某和女子小王不是男女朋友,二人在酒店里发生了性关系,于某替男子白某支付了1212元嫖资,男子白某的行为,构成嫖娼,同时其态度不好,情节严重,对男子白某处以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

白某不服,申请了行政复议,但是,行政复议的结果,却是维持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我们是自愿的,没有金钱交易,凭什么认定我嫖娼?”法院:撤销)

白某仍不服,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院审理过程中,被告公安机关提交了两个方面的证据:

1、在酒店查获的男子白某和女子小王发生了性关系,以及二人不属夫妻和男女朋友关系的事实。

2、于某替男子白某支付嫖资的证据。

男子白某则提出,其与女子小王双方认识,发生性关系属自愿,两人既没有协商过价格,也没有金钱交易,于某支付的1212元钱属酒水钱,收款方为酒水批发超市,不是嫖资。

庭审中,女子小王也出庭作证,称其没有收过男子白某的钱,两人不存在金钱交易。

最后,法院认为,男子白某和女子小王自愿发生性关系,没有证据表明双方之间存在金钱交易,公安机关认定白某嫖娼,对其作出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判决撤销了该行政处罚决定。(案例来源,济南历城区人民法院)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我们是自愿的,没有金钱交易,凭什么认定我嫖娼?”法院:撤销)

【律师看法】

一、依法行政,严格规范执法,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是保障公民合法权利的重要举措,也是法治的应有之义。

根据我国行政处罚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应当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就本案来说,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公安部的相关规定,卖淫、嫖娼,是指涉嫌卖淫、嫖娼的当事人之间,约定以支付一定的金钱,或者财物,发生性关系的违法行为。

对卖淫、嫖娼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方面的条件:

1、当事人双方就卖淫、嫖娼达成了一致的意见;

2、经过协商,已经谈好了价格,约定给付一定数量的金钱,或者其他财物;

3、已经着手实施。

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男子白某某与女子小王就卖淫、嫖娼进行过协商,两人对卖淫、嫖娼也坚决否认。

嫖资的认定,显然也不能成立,一方面,两人均否认给付了金钱,女子小王还当庭作证,称没有收取过男子白某的金钱及其他财物。

另外一个方面,于某支付的1212元钱,属酒水款,收款方也明确,系酒水批发超市,不是女子小王,因此,这不能认定为嫖资。

综合以上几点,本案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是不清楚的,证据是不足的。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我们是自愿的,没有金钱交易,凭什么认定我嫖娼?”法院:撤销)

二、本案被告公安机关的行政处罚决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人民法院依法应予以撤销。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处罚应该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而且“举证责任倒置”,行政机关有义务对自己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对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有举证责任,应当提供作出该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行政诉讼,俗称“民告官”,被告一方是行政机关,在对公民进行行政处罚时,根据以上规定,举证规则是“举证责任倒置”,即作出行政处罚的机关,有义务提供证据和法律依据。

本案中,公安机关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应当举证证明自己的处罚决定有确实充分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被告公安机关认为男子白某嫖娼,对其作出行政处罚,缺乏充分确凿的证据,事实认定错误。

双方虽然发生了性关系,却不存在金钱交易,将他人代为支付的酒水款认定为嫖资,实属牵强,有生拉硬凑之嫌。

同时,当事人也坚决否认,这种情况下,认定男子白某嫖娼,是不能成立的。

因此,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被告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撤销。

因此,最后法院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予以撤销,合法合理。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我们是自愿的,没有金钱交易,凭什么认定我嫖娼?”法院:撤销)

三、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男子白某处以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顶格处罚,也是不正确的。

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行政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

本案中,公安机关对男子白某作出了行政拘留15日,罚款5000元的处罚,直接顶格处罚。

在司法实践中,公安机关一般不会对卖淫嫖娼人员顶格处罚,主要是原因在于违法行为人被抓后因心虚、害怕曝光等原因,多数态度都很好,积极配合,争取从轻处理。

本案中的可白某,不认为自己的行为属于嫖娼,坚决否认,坚持申辩。公安机关便以此认定其态度不好,情节严重,而对其顶格处罚,这其实是错误的。

首先,对自己的行为进行辩解和申诉,是违法行为人的合法权利,听取违法行为人的辩解,是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前,应当遵守的法律程序。

因为违法行为人的辩解和申诉,而对其从重处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其次,司法实践中,认为情节严重,对卖淫、嫖娼违法行为人实施顶格处罚,一般情况是违法行为人屡教不改,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多次被打击处理等情形,本案男子白某,不存在以上情形。

因此,公安机关的这种处罚决定,也是不当的。

性贿赂是怎么回事(“我们是自愿的,没有金钱交易,凭什么认定我嫖娼?”法院:撤销)

四、“疑罪从无”是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当存在合理疑点无法排除时,应当作出有利于违法人员的解释,利益归违法行为人。

法治、程序正义是公民合法权利的保障,只有把公权力关进制度的“铁笼子”里,严格规范执法,才能保障每一个公民正当、合法的权利不受侵犯。

在注重程序正义的过程中,有可能放过个别违法人员,但是,“疑罪从无”,是法治的一条重要原则,当存在合理疑点,无法排除时,作出有利于违法人员的解释,这是法治应付出的代价。

“宁纵勿枉”,宁可放过,不可冤枉,对于实现程序正义,是值得的。

本案男子白某是否存在嫖娼,公安机关在办案中,当出现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存在疑点时,应本着“宁可放过,也不能冤枉”的理念,对其不作出行政处罚。

最后,有网友认为,本案中的男子白某,消费了酒水推销人员女子小王推荐的酒水,之后带其开房,两人是否存在“利益输送”,或者“性”贿赂,实在不好说,但是,即使存在这种情形,也属其他法律调整的范围,不构成卖淫嫖娼。

来源:周律师说法


以上就是关于性贿赂是怎么回事(“我们是自愿的,没有金钱交易,凭什么认定我嫖娼?”法院:撤销)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版权声明:本文内容由互联网用户自发贡献,该文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并不代表蓝箭律师网立场。本站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服务,不拥有所有权,不承担相关法律责任。如发现本站有涉嫌抄袭侵权/违法违规的内容(包括不限于图片和视频等),请邮件至379184938@qq.com 举报,一经查实,本站将立刻删除。

联系我们

在线咨询:点击这里给我发消息

微信号:CHWK6868

工作日:9:30-18:30,节假日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