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证遗嘱后又重新立遗嘱是否有效(遗嘱公证后又重新立遗嘱怎么办)
导读:改进后的遗嘱需具备有效性和期限,无论是否公正,均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已公证的遗嘱若非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则不予采纳。遗嘱内容可由立遗嘱者酌情更改或撤销,...
公证遗嘱后又重新立遗嘱是否有效
导读:改进后的遗嘱需具备有效性和期限,无论是否公正,均以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已公证的遗嘱若非最后一份有效遗嘱,则不予采纳。遗嘱内容可由立遗嘱者酌情更改或撤销,存在多份有效遗嘱时,以最新、最终遗嘱为准。一、公证遗嘱后又重新立遗嘱是否有效
改进后的遗嘱具有有效性和有效期,无论该遗嘱是否经过公正,所有遗嘱均应以
最后一份有效遗嘱为准则。
即使该遗嘱已经进行了准确无误、正式的公证,如果它并不属于
最后一份有效的遗嘱,也将无法得到采纳和执行。
此外,遗嘱的内容其实可以由立遗嘱者自己进行酌情更改或撤销。
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多份有效的遗嘱存在,它们都应该以最新的并视为最终遗嘱的为准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其实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二、公证遗嘱效力不再优先是怎么规定的
《民法典》对于遗嘱效力的认定出现了一些变化,删除了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规定遗嘱人其实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四十二条
遗嘱人其实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法律的力量不仅仅在于它的约束力,更在于它的教育和引导作用。它教育我们如何正确地行事,如何尊重他人的权益,如何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公证遗嘱后又重新立遗嘱是否有效”,我们其实可以从中得到许多有价值的启示和教训。我们应该珍视这些教训,将它们内化为我们的行为准则,以便更好地遵守法律,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
遗嘱公证后又重新立遗嘱怎么办
遗嘱公证后又重新立遗嘱的,其实我们应当先申请撤销原有的公证书,并对重新立的遗嘱再次进行公证处理,对于公证遗嘱重新订立的 必须要进行合法的遗嘱公证才其实可以具备法律效力,具体情况结合实际来进行认定。一、遗嘱公证后又重新立遗嘱怎么办?
需要首先申请撤销原来的公证书,再到公证处去公证,办理公证遗嘱须由遗嘱人亲自到公证机关口述或书写遗嘱,公证人员要对遗嘱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认真审査,在确认其有效性后,由公证员出具《遗嘱公证书》。经公证的遗嘱由公证员和遗嘱人签名并加盖公证机关公章,制成一式两份,分别由公证机专关和遗嘱人保存。公证遗嘱的变更和撤销也须经过公证机关。同一继承有几个内容相抵触的遗嘱同时存在时,以公证遗嘱为准。
二、遗嘱公证的办理条件如下:
1、遗嘱人必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遗嘱人在立遗嘱时必须精神正常,有正常的思维意识能力或语言表达能力,能够清楚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思。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立的遗嘱无效。
2、遗嘱人的意思表示真实。
遗嘱的内容必须是遗嘱人自己真实意愿的表达,不存在遗嘱人受胁迫、欺骗的情况,遗嘱人受胁迫、欺骗所立的遗嘱没有法律效力。
3、遗嘱的内容和形式不得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遗嘱的内容和形式其实我们应当符合《民法典》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不能与之相抵触。
4、遗嘱人处分的财产必须是其个人合法财产。
遗嘱人的财产涉及到夫妻共有或者家庭共有的,遗嘱人只能处分属于自己份额的个人财产,处分超出个人份额的遗嘱内容部分,该部分内容无效。
5、遗嘱人申办遗嘱公证其实我们应当亲自到公证处提出申请,不能委托他人办理。
对于遗嘱公证的具体程序,申请人其实可以到当地的公证部门咨询了解,在遗嘱公证的具体情况进行认定后才其实可以具备法律效力,但在司法实践中,遗嘱并不一定需要公证才具备法律效力,对于相关要件齐全并且条款合法的,不公证也是其实可以遗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