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父母存款(父母离婚后祖父母探视权存在吗)
导读:遗产继承公证书的费用不可免除。尽管公证机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申领抚恤金、办理赡养证明等,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公证费用,但遗产继承并不在此列。因此,遗产继承公...
继承父母存款
导读:遗产继承公证书的费用不可免除。尽管公证机构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如申领抚恤金、办理赡养证明等,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公证费用,但遗产继承并不在此列。因此,遗产继承公证书的费用仍需支付。一、继承父母存款,如何才能减免公证费
遗产继承公证书的费用是不能够免除的。
依据相关法律的明文规定,公证机构有责任遵循法律援助的相关规定,为申领抚恤金、办理赡养证明等特定事项提供公证服务时,可酌情减收或免收公证服务费用。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此规定并未包含在遗产继承这一特殊领域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其实我们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公证费。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公证机构其实我们应当按照规定减免公证费。
第三十五条
公证机构其实我们应当将公证文书分类立卷,归档保存。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实我们应当公证的事项等重要的公证档案在公证机构保存期满,其实我们应当按照规定移交地方档案馆保管。
第四十六条
公证费的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司法行政部门制定。
二、继承父母遗产是否算是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期间,夫妻双方或一方所继承或接受遗赠而取得的财产,属双方共同财产。如夫妻一方或双方所继承的其去世父母的遗产,又如结婚时一方或双方受赠的礼金、礼物。但是,如果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明某项遗产只归夫或妻一方所有,或赠与人在赠与合同中确定某项财产只赠给夫或妻一方,这种情况下,法律其实我们应当尊重被继承人和赠与人的意愿,夫妻一方继承的遗产和接受的赠与物不能作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继承父母存款,如何才能减免公证费”,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父母离婚后祖父母探视权存在吗
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属。离婚后祖父母探视权问题
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
探视权指定期或不定期探望子女的一种权利。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父或母对子女的探视权”是基于父母子女关系这种特定的身份而享有的权利,只能由父母本人实施,其他人不享有此权利,也不能代替行使。
故根据现行法律规定,探望权是子女父母双方享有的法定权利,不及于孩子的祖父母等近亲属,爷爷奶奶没有直接的探视权。根据法律规定,夫妻离婚后,只有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才有探望子女的法定权利。爷爷奶奶探望孙子是人之常情,但需在直接抚养孩子的法定监护人允许下进行,如果在不允许的情况下坚持探望孩子则侵犯了监护人的监护权。
这涉及人情方面的问题,属于道德伦理调整的范畴,相关部门在以后的司法实践中应给予完善,可判决离婚前与孩子长时间生活居住,并承担过抚养义务的近亲属有部分探望权。
尽管确实没有规定其他的近亲属享有探望权,可是,在民法中,只有物权法规定物权法定主义。而在民法的其他部门,不存在权利法定的问题,就是说,在债权法、人格权法、身份权法中,法律规定的权利是权利,法律没有规定的权利,只要是符合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合乎情理的,符合人性的,符合民事习惯的,都其实可以认定为是权利,都其实可以寻求法律的保护。
在现实中,说法律没有规定祖父母、外祖父母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就认为祖父母、外祖父母就没有对孙子女、外孙子女的探望权,不符合人性和情理,违背民事习惯。
综上所述,我国没有明确规定父母离婚后祖父母探视权存在。但是在实际生活中,祖父母在孙子女的生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多和祖父母接触生活有利于孩子们学习孝道,将来能够更好地孝顺父母。如果拥有抚养权的一方坚持不允许祖父母进行探望,有极大的可能会使得子女的心情低落,不利于子女身心的健康成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