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间谍罪(23. 「增设」商业间谍罪)
商业间谍罪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商业间谍罪,而是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
商业间谍罪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商业间谍罪,而是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如果您还有任何疑问,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商业间谍罪拓展阅读
23. 「增设」商业间谍罪
原条文 | 新条文 | 律师解读 |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 该条文系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新增加的一项罪名,准确的罪名还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确认。该罪名的确定系符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营造中国更好的国际营商环境,也有利于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私信关注张永青律师。
以上就是关于商业间谍罪(23. 「增设」商业间谍罪)的所有内容,希望对你有所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