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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间谍罪(23. 「增设」商业间谍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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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间谍罪(23. 「增设」商业间谍罪)

商业间谍罪

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商业间谍罪,而是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罪”,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

(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权利人,是指商业秘密的所有人和经商业秘密所有人许可的商业秘密使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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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间谍罪拓展阅读

商业间谍罪(23. 「增设」商业间谍罪)

23. 「增设」商业间谍罪

原条文

新条文

律师解读

第二百一十九条之一 为境外的机构、组织、人员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商业秘密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该条文系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新增加的一项罪名,准确的罪名还需等待最高人民法院确认。该罪名的确定系符合经济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有利于营造中国更好的国际营商环境,也有利于保护我国企业在国际经济贸易中的合法权益。

如有任何法律问题,可私信关注张永青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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