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亲去世不久爷爷去世(父亲去世爷爷奶奶也去世,父亲的遗产)
导读:当祖父祖母离世后,遗产分配变得至关重要。首先,若他们留有遗嘱,则按遗嘱分配。若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继...
父亲去世不久爷爷去世
导读:当祖父祖母离世后,遗产分配变得至关重要。首先,若他们留有遗嘱,则按遗嘱分配。若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顺序分配,包括配偶、子女、父母等。若第一顺序继承人无法继承,则由第二顺序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等继承。若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其子女可代位继承。一、父亲去世不久爷爷去世,如何分遗产
当祖父及祖母不幸离世之后,涉及到他们遗产分配的问题确实变得尤为重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主要的分配方式其实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策略:
首先,如若长辈生前已订立了明确的遗嘱,那么财产的分配应按照遗嘱内容进行划分;
其次,如若长辈并未组织过关于财产如何分配的详细计划,国家法律将以法定继承的方式来处置后代们应得的部分,此处列举的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而在此基础上,若有第二顺序的候选人即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存在,应在这样一个顺序中对各自应得的遗产份额进行公平地分配;
最后,如果法定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去世,根据法律,此时他们的子女拥有继承人的地位,依法享有直接从被继承者手中继承遗产的权利。在此情况下称之为“代位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继承顺序】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丧偶儿媳、丧偶女婿的继承权】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二、父亲去世车子过户麻烦吗
并不会很麻烦,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机动车的所有权是以登记为准的,所以进行车辆交易时,一定要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手续,父亲过世后,车子的过户属于遗产继承,其实可以携带死亡证明、机动车登记证等材料办理过户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
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其实我们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其实我们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法律是一种普遍的约束,它既保护我们的权益,也规范我们的行为。我们其实每个人都应该充分了解和理解法律,以便更好地保护自己的权益,更好地生活在这个法治社会中。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父亲去世不久爷爷去世,如何分遗产”,法律的学习和理解是一项长期的任务,需要我们不断地努力和探索。我们应该珍视这个过程,把它看作是一次自我提升的机会,以便更好地适应社会的发展和变化。
父亲去世
其实可以,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爷去世时遗产没有分割,后来爸爸也不幸去世,那孙女对爷爷的遗产能继承多少?
案情简介
老李和老王是夫妻,有两个儿子,大儿子李军,小儿子李文,老李和老王在婚姻存续期间买了一套房,写的双方名字。老李去世的时候,没有留下遗嘱,房子没有分割,由老王居住,后来小儿子李文不幸去世,有一个女儿佳佳。2021年老王去世时,留下遗嘱,将房子留给大儿子李军,小儿子李文的妻子和女儿佳佳则认为他们也有权继承老李的遗产。
律师分析
在上述案件中,房子是老李和老往的夫妻共同财产,老李去世后,该房子属于老李的份额是他的遗产。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老李去世时没有留下遗嘱,所以老李的份额房产的1/2应该按照法定继承办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老王、李军、李文平均分割,各占财产总额的1/6。老王留有遗嘱,其中属于老王的份额1/2 1/6应该由李军继承。
因为小儿子李文在老李去世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去世,所以涉及到一个转继承的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但是,被转继承人李文应该继承的老李的遗产份额,是应该由李文的继承人平均分割,还是继承的全部财产本身就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拿出一半留给其配偶,剩余的一半再由其继承人平均分割呢?这就涉及转继承的性质问题,即转继承的客体究竟是继承权还是遗产份额。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没有表示放弃继承,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继承遗产的权利转移给他的合法继承人。在该条规定中,转继承的客体视为继承权,所以被转继承人李文应该继承的老李的遗产不视为夫妻共同财产,而是直接由李文的继承人平均分割。
《民法典》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去世时开始,所以,在老李去世时,李文就已经取得了1/6的份额,当时其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状态,所以李文应该继承的老李的财产份额本身就应该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即先拿出1/12给到李文的妻子,剩余的1/12再由李文的继承人平均分割。
转继承只是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转由其继承人承受,转继承所转移的不是继承权,而是遗产所有权。在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应将被转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份额视为其同配偶的共同财产。转继承关系的客体是被转继承人个人应取得的遗产份额,即被转继承人的遗产,而非被转继承人应取得的全部遗产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二百三十条 因继承取得物权的,自继承开始时发生效力。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条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其实我们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