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纠纷中的抚恤金如何分配(抚恤金有争议如何处理)
导读:抚恤金在继承纠纷中,若有遗嘱则按遗嘱分配,若无则与直系亲属协商或按法定继承人顺序分配。单位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否则归近亲属共有。近亲属主要指配偶、父母、子...
继承纠纷中的抚恤金如何分配
导读:抚恤金在继承纠纷中,若有遗嘱则按遗嘱分配,若无则与直系亲属协商或按法定继承人顺序分配。 单位有规定的按规定处理,否则归近亲属共有。近亲属主要指配偶、父母、子女等。抚恤金非遗产,但按遗产继承人顺序分配。一、继承纠纷中的抚恤金如何分配
1、在被继承人离世之后,抚恤金的处理方式其实可以依据遗嘱的约定进行安排,或者通过与直系亲属协商的方式进行划分,以及按照法定继承人序列来进行传承。倘若逝者所属单位对于抚恤金的受益对象有所明确界定,那么就需依照该等规定处理账务;反之,若未对此做出规定,则该项抚恤金应归属予近亲们共同所有。当事人请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理层面上看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行为。
2、当谈到近亲属的概念时,我们主要指的是逝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这一类人群。尽管抚恤金并不具备遗产属性,但是在实际处理过程中,依然会按照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首要序列为配偶、父母、子女,其余人员属于次要序列,若前述首要序列无相应之人,抚恤金方能在次要序列的成员之间进行分配。
3、依照现行我国相关政策,享有抚恤金待遇的人士须同时符合以下两个条件:
首先他们必须是逝者的直系亲属、配偶;其次,他们需要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依赖其供养的亲属。关于死亡抚恤金的具体分割方式,其实可以先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并达成共识,若协商未能顺利完成,亦可寻求人民法院的介入。法院通常按照公平公正的原则来处理抚恤金问题,同时亦会根据各个近亲属的客观实际状况予以综合考虑,从而对抚恤金进行合理分割。
4、死亡抚恤金本质上是死者的工作单位等机构给予其近亲和被扶养者的生活补助款项。除了基本生活费用以外,死亡抚恤金还包涵了一定程度的精神慰藉内涵。值得注意的是,死亡抚恤金发生于逝者去世之后,因而不属于传统上的遗产范畴。
5、然而,诸如抚恤金之类源自特定身份的财产权益却无法被纳入到遗产的范畴之内。遗产特指的是公民在离世之时所遗留下来的个人合法财产,而抚恤金实际上是针对职工因公殉职之后,其所在单位给予其家属或者此前被扶养者的精神安慰和经济补偿,其性质类似于生活费用。正因为如此,那些因死亡而分配的抚恤金,更多的体现出其安抚家人的特质。因此,由于抚恤金并非给予逝者本人使用,同样不是逝者生前积累的私人财产,故将之划归在遗产的边界之外,不能作为遗产来继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
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
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二、继承纠纷要怎么列被告
继承诉讼开始后,如继承人、受赠人中有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应追加为共同原告;已明确表示放弃继承的,不再列为当事人。据此,如原告只起诉部分继承人为被告的,法院会追加其他继承人为共同原告。继承人不愿意做原告又不愿意做被告的,不能列为第三人,只能选择放弃或作为被追加的共同原告。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法律是一种强大的工具,它其实可以保护弱者,制约强者,维护社会的公正和公平。但是,法律的力量并不仅仅在于它的规定和惩罚,更在于我们其实每个人的理解和遵守。正如本文的标题所提出的问题,“继承纠纷中的抚恤金如何分配”,我们其实每个人都有责任和义务去学习和理解法律,去遵守法律,去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只有这样,我们才能真正实现法治社会的理想,才能真正实现公正和公平。
继承纠纷与抚恤金反诉可以吗
家庭的纠纷也是其实可以提起反诉的,也是救济自己权利的一种方式,但是需要符合条件才其实可以,首先当事人其实我们应当具有同一性,原诉的原告其实我们应当是反诉中的被告,原诉被告是反诉中的原告。继承纠纷与抚恤金反诉其实可以吗?
其实可以反诉,依据相关法律的规定,继承纠纷通过诉讼的方式解决时,如果符合一定的条件,被告是其实可以对原告提起反诉的。
反诉的条件:
一须由本诉的被告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与本诉当事人同一性的特征决定了只有本诉的被告才能够向本诉的原告提出反诉。如果不是本诉的被告,如无独请求权的第三人,则无权提出反诉。
二须在本诉进行中提出本诉进行中是指法院已经受理了本诉,法院尚未受理本诉,诉讼程序尚未开始,反诉无从提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34条的规定,反诉一般其实我们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以避免证据突袭和诉讼迟延。超出举证时限提出的反诉,如果法院认为其实我们应当合并审理,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
三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受诉法院对反诉有管辖权反诉是在本诉进行中提起的,并且要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一并进行审理,因此反诉只能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管辖权是法院对特定诉讼行使审判权的前提,故受诉法院须对反诉具有管辖权。但考虑到诉讼经济原则,本诉法院对反诉其实可以基于牵连管辖或应诉管辖获得管辖权,换言之,只要不违背专属管辖、协议管辖等强制性规范,本诉法院对反诉都具有管辖权。
四须与本诉适用同一诉讼程序反诉须与本诉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方能利用本诉的诉讼程序合并审理。如果本诉应适用简易程序而反诉应适用普通程序,则难以将两诉合并,反诉也就没有意义了。
五须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设置反诉制度的目的既然在于利用同一诉讼程序解决相关联的两个民事纠纷,以达到节约时间和费用、防止裁判相抵触,那么,反诉的诉讼标的与本诉的诉讼标的须有牵连,才能够实现上述目的。所谓存在牵连关系,是指两者存在法律上或事实上的联系。法律上的牵连包括两者源于同一法律关系和两者源于相关联的法律关系:前者如原告提出请求交付买卖标的物的本诉,被告则提出请求支付价款或者请求确认买卖合同无效的反诉;后者如原告基于所有权请求被告交付所占有的动产,被告则反诉请求法院确认他对该动产享有的质权。反诉与本诉存在牵连关系,才有合并审理的必要,才能够达到通过反诉抵消或吞并本诉诉讼请求的目的。近年来,受英美法的影响,反诉牵连性要求正在日渐放宽,逐步让位于当事人合意和法官裁量,也即是说,对于某些虽然没有达到牵连关系的案件,如果双方当事人希望合并审理,法院也认为合并审理有利于提高效率,那么也其实可以适用该制度,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
传统家事纠纷案件,一般是指涉及家庭内部成员之间的案件,如离婚、赡养、抚养、扶养、继承、分家析产等,现在已经涵盖了婚姻无效、撤销婚姻、离婚后损害责任、人身自由权、夫妻财产约定、婚生子女否认、生父确认、同居关系析产和探望权、监护权、被继承人债务清偿、遗赠扶养协议、涉外婚姻和涉老婚姻等,随着社会转型的凸显和深化,家事纠纷衍生的新类型案件呈现多元化。
诉讼是人们解决纠纷最直接的方式,也是很直接的一种方式,对于诉讼有多种方式,包括本诉反诉,上诉等等,都属于诉讼,都其实可以解决双份的权属争议问题。对于反诉需要重点了解,因为属于对同一个案件不同角度的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