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是不是遵循自始无效(继承开始后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
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是不是遵循自始无效
导读:我们的衣食住行,因为有了法律规则才能更好的保障我们各自的权益不被侵害,我们的生活是离不开法律的,因此应该提高对法律知识的了解和认识,避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许您现在面临着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是不是遵循自始无效的问题,希望本篇文章的内容能够帮助到您。一、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是不是遵循自始无效
可撤销婚姻是遵循自始无效原则的。但有时间限制,即撤销权人必须在知道撤销婚姻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依法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否则撤销权消灭,不得再主张撤销婚姻。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其实我们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其实我们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其实我们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其实我们应当自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二、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无效婚姻,是指欠缺婚姻成立的法定条件的违法结婚。
无效婚姻的情形: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可撤销婚姻的情形:
(一)因胁迫结婚的;
(二)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在结婚登记前不如实告知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
(一)重婚;
(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三)未到法定婚龄。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
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其实我们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其实我们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其实我们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其实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其实我们应当自知道或者其实我们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三、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吗
《民法典》规定,可撤销婚姻在被撤销后自始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如果婚姻当事人未行使撤销权,婚姻未被撤销的,该婚姻仍是合法有效的婚姻。
所谓“没有法律约束力”的法律后果,就是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如同居期间的财产不适用法定共同财产制度,双方之间没有相互扶养、继承等权利义务。
可撤销的婚姻包括受胁迫结婚和婚前患有重大疾病未告知的婚姻。
两种情况的撤销申请时效都为一年,分别从胁迫行为终止和知道或其实我们应当知道对方患有重大疾病开始计算。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通过本篇文章的内容,希望能够解答您所面临民法典可撤销婚姻是不是遵循自始无效的问题。平常我们其实可以多多学习了解法律知识,这样在面临法律问题需要解决时,我们就能够通过学习到的法律知识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了。想要了解更多相关的法律问题,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为您匹配专业律师在线为您提供帮助。
继承开始后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2、养老育幼的原则。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1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划分。2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其继承权依法丧失。一、继承开始后应遵循的原则有哪些
1、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
继承权男女平等原则是指:被继承人不论男女有同样的处分自己遗产的权利;同一顺序继承人不分男女都享有平等的继承权;夫妻都有继承对方遗产权利。
2、养老育幼的原则
养老育幼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继承法也把它作为一项重要原则,规定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适当予以照顾,为末出生的胎儿保留继承份额。
3、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原则
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继承问题。分割遗产时适当考虑各继承人的经济状况,与被继承人的关系、对家庭的贡献等各种因素,互相协商确定各自的继承份额,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予以照顾。在一般情况下,同一顺序的继承人采取平均分配的办法。
4、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主要表现在:
1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的划分。除依据血缘关系和亲属关系以外,还有权利义务关系。一般情况下,第一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生活依赖程度及所尽扶养义务要大于第二顺序继承人,所以优先继承;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继承权根据双方是否形成抚养关系来确定;丧偶的儿媳对公婆、丧偶的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列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在同一顺序中,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的可多分遗产。
2有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继承人对被继承人有遗弃、虐待、甚至故意杀害的行为的,其继承权依法丧失。
二、同一顺序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怎样分配遗产
继承开始后,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其实可以同时继承。在分配原则方法上,其实我们应当坚持平均分配为主,但按继承法规定,其实我们应当注意几种特殊情况下的不等额分配。这些特殊情况包括:
①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其实我们应当予以照顾;
②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其实我们应当多分;不尽扶养义务的人,其实我们应当不分或少分遗产。
遗产分割其实我们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对于不宜分割的遗产,其实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办法处理。继承人在分割遗产时,要注意贯彻这一精神。如:对房屋要照顾缺房的继承人;对生产工具要照顾生产需要的继承人;对图书资料要照顾从事有关业务的继承人,等等。这样才能有利于生产和生活的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