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有哪些(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等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
非常欢迎大家参与这个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问题集合的探讨。我将以开放的心态回答每个问题,并尽量给出多样化的观点和角度,以期能够启发大家的思考。
主要的母婴保健法律法规有哪些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规定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婚前医学检查;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助产技术等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第三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一)有关母婴保健的科普宣传、教育和咨询;
(二)婚前医学检查;
(三)产前诊断和遗传病诊断;
(四)助产技术;
(五)实施医学上需要的节育手术;
(六)新生儿疾病筛查;
(七)有关生育、节育、不育的其他生殖保健服务。
扩展资料:
违反规定的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幼保健法实施办法》
第四十条医疗和卫生保健机构或人员没有获得许可的母婴保健技术进行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手术和终止妊娠或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相关医疗证书签发,是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上的,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在五千元以下的,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母婴保健技术服务人员出具虚假的医学证明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一)延误诊治,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当事人的身心健康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
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医疗卫生机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两次以上或者以营利为目的进行胎儿性别鉴定的,由发证机关吊销相应的《母婴保健技术执业许可证》或者医师执业证书。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如下:
托儿所幼儿园
(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
(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
(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
(四)严格执行工作人员和儿童入园(所)及定期健康检查制度。坚持晨午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工作,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深入各班巡视。做好儿童转园(所)健康管理工作。定期开展儿童生长发育监测和五官保健,将儿童体检结果及时反馈给家长。
(五)加强园(所)的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入园(所)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配合有关部门按时完成各项预防接种工作。建立儿童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做好晨午检,儿童缺勤要追查,因病缺勤要登记。
明确传染病疫情报告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人要早报告、早治疗,相关班级要重点消毒管理。做好园(所)内环境卫生、各项日常卫生和消毒工作。
(六)加强园(所)的伤害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因伤害缺勤登记报告制度,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做好园(所)内伤害干预和评估工作。
(七)根据各年龄段儿童的生理、心理特点,在卫生保健人员参与下制订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和体格锻炼计划,开展适合儿童年龄特点的保育工作和体格锻炼。
(八)严格执行食品安全工作要求,配备食堂从业、管理人员和食品安全监管人员,制订各岗位工作职责,上岗前应当参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儿童营养等专业知识培训。做好儿童的膳食管理工作,为儿童提供符合营养要求的平衡膳食。
(九)卫生保健人员应当按时参加妇幼保健机构召开的工作例会,并接受相关业务培训与指导;定期对托幼机构内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培训;积极开展传染病、常见病防治的健康教育,负责消毒隔离工作的检查指导,做好疾病的预防与管理。
(十)根据工作要求,完成各项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的填写,作好各种统计分析,并将数据按要求及时上报辖区内妇幼保健机构。
求江苏省三级妇幼保健院评审标准与细则(第三周期)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评审权限的划分
第三章 妇幼保健院(所)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六章 附则
为了推动各级妇幼保健院(所)的规范性建设,我部于1995年8月下发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以下简称《标准》)。根据《标准》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我部又组织制定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以下简称《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抓紧妇幼保健机构的等级评审工作。按照《标准》,积极创造条件,抓好妇幼保健机构的内涵建设,全面提高综合管理能力,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各省可根据《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和《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制定本省一、二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和具体实施办法。
三、对申报评审“三级甲等”的妇幼保健院,首先由省级统一组织初审,并按《实施规范》要求,填写《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报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妇幼司综合处),在卫生部妇幼司组织领导下,由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具体实施。
四、对三级乙、丙等和二级妇幼保健院的等级评审工作,应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级妇幼保健所的评审,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市(地)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在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过程中,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领导,争取各有关部门的支持与配合,立足于促进和推动妇幼保健机构的切实建设和发展,防止走过场。
附件:1.《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2.《三级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略)
附件1: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实施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和实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制度,确保妇幼保健机构的服务质量,提高其管理与服务水平,充分发挥妇幼保健机构的整体功能,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评审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是由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依照本规范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对妇幼保健机构的执业活动、管理水平、服务质量、职业道德等进行综合评价。
第三条 各级妇幼保健机构均应按本规范参加评审。
第四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原则是精简高效、公正准确。
第五条 市(地)及市(地)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组织与领导;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的具体实施,并向被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提出改进工作的指导意见。
第六条 省及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各评审周期的妇幼卫生工作重点,妇幼保健机构管理中的实际情况和卫生政策导向,调整各类评审指标的权重。
第七条 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包括周期性评审和不定期重点检查。
第八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妇幼保健机构的功能和任务,对不同级别的妇幼保健机构实行标准化、规范化的分级管理。
第九条 实行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后,妇幼保健机构收费标准应按级别和等级有所区别,执行同一行政区域内综合医院的收费标准。三级(甲、乙、丙)妇幼保健院执行三级(甲、乙、丙)综合医院收费标准;一、二级(甲、乙、丙)妇幼保健院执行二级(甲、乙、丙)综合医院收费标准。
第二章 评审权限的划分
第十条 三级甲等妇幼保健院的评审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十一条 三级乙、丙等妇幼保健院和二级妇幼保健院的评审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二条 一级妇幼保健院、市辖区级妇幼保健所的评审由市(地)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与领导,同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负责具体实施。
第十三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三章 妇幼保健院(所)
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与管理
第十四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是由专家组成的,在同级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实施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专业性组织。
第十五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分为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三级。
第十六条 下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应接受上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的工作指导。
第十七条 各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设正、副主任委员各一名,各级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主任委员由卫生行政部门领导兼任。委员会由卫生行政管理、妇幼保健、妇儿医疗、医技、护理、后勤等方面的专家组成,由同级卫生行政部门聘任。
第十八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必要时经同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可聘用有关专家担任临时性评审委员,参加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工作。
第十九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委员资格和要求,参照医疗机构评审委员会章程第三章规定。
第二十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依照本规范规定,接受同级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实施规定范围内的妇幼保健机构评审任务。
第二十一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应结合工作实践,认真总结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经验,不断提高妇幼保健机构评审工作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二十二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必须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遵守本规范的各项规定,接受卫生行政部门的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对于不称职或因故不能继续承担评审任务的评审委员,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应及时报请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解聘。
第二十四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及其成员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廉政建设的规定。
第四章 评审的实施
第二十五条 妇幼保健机构应通过自评符合《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后,向相应的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并报主管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凡申报“三甲”妇幼保健院必须由省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通过后,方可向全国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妇幼保健机构评审申请书》。
第二十七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在受理申请后,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经审查合格后向申请者发放《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中应明确规定评审时间和日程安排。
第二十八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评审。
第二十九条 评审委员会成员与被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应当回避。评审委员的回避由评审委员会决定。
第三十条 各级妇幼保健院的评审周期为三年,周期性评审以《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为依据,实施对申报材料的审核和对妇幼保健机构的现场检查考核。
第三十一条 评审所涉及的有关文件、文书、材料应当真实,发现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应取消本次评审资格。
在评审中发现职业道德、保健、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有重大缺陷,应对评审结论实行单项否决。
第三十二条 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应在现场评审结束后,按照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期限,向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评审工作报告。
评审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
(一)评审工作概况;
(二)《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细则》各项指标的得分;
(三)被评审机构的总分;
(四)被评审机构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意见;
(五)应当说明的其他问题;
(六)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评审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存档,保存期至少四年。
第三十四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收到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评审工作报告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评审结论,并书面通知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
第三十五条 被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对评审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评审结论一个月内,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复核评审的书面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和充分的理由。受理复核评审的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实施。由受理的卫生行政部门在一个月内作出复核评审结论,复核评审结论为最后结论。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对评审中不符合《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标准》的妇幼保健机构提出限期整改意见,并在改正期满后进行重新评审。
第三十七条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必要时应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进行抽查复审。如发现原结论与实际情况不符,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权变更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评审结论。
第五章 评审结论
第三十八条 通过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由卫生行政部门发给卫生部统一印刷的评审等级证书及标牌;评审不合格的由卫生行政部门书面通知被评审机构。
第三十九条 评审证书的有效期与妇幼保健机构的评审周期相同。
第四十条 发证机关及相应妇幼保健院(所)评审委员会应当对妇幼保健机构进行不定期重点检查。不定期重点检查具体办法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四十一条 在评审证书有效期间,发现妇幼保健机构在职业道德、医疗保健质量和医疗安全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或经查实确在接受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发证机构有权撤销原评审结论,并收回原证书和标牌。
第四十二条 申请评审的妇幼保健机构应向评审委员会缴纳评审费。评审费只能用于开展妇幼保健机构评审活动的正常支出。评审费标准由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规范由卫生部妇幼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并根据自身功能、任务、规模,配备与输血工作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设施、设备。
不具备条件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的医疗机构,应当安排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工作。第十一条 输血科及血库的主要职责是:
(一)建立临床用血质量管理体系,推动临床合理用血;
(二)负责制订临床用血储备计划,根据血站供血的预警信息和医院的血液库存情况协调临床用血;
(三)负责血液预订、入库、储存、发放工作;
(四)负责输血相关免疫血液学检测;
(五)参与推动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参与特殊输血治疗病例的会诊,为临床合理用血提供咨询;
(七)参与临床用血不良事件的调查;
(八)根据临床治疗需要,参与开展血液治疗相关技术;
(九)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建立并完善管理制度和工作规范,并保证落实。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使用卫生行政部门指定血站提供的血液。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
医疗机构应当配合血站建立血液库存动态预警机制,保障临床用血需求和正常医疗秩序。第十四条 医疗机构应当科学制订临床用血计划,建立临床合理用血的评价制度,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第十五条 医疗机构应当对血液预订、接收、入库、储存、出库及库存预警等进行管理,保证血液储存、运送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接收血站发送的血液后,应当对血袋标签进行核对。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要求的血液入库,做好登记;并按不同品种、血型和采血日期(或有效期),分别有序存放于专用储藏设施内。
血袋标签核对的主要内容是:
(一)血站的名称;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血型;
(三)血液品种;
(四)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五)有效期及时间;
(六)储存条件。
禁止将血袋标签不合格的血液入库。
医疗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医疗质量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保障医疗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以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第三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全国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和军队卫生主管部门分别在职责范围内负责中医和军队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第四条 医疗质量管理是医疗管理的核心,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是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主体,应当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第五条 医疗质量管理应当充分发挥卫生行业组织的作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应当为卫生行业组织参与医疗质量管理创造条件。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第六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组织或者委托专业机构、行业组织(以下称专业机构)制订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标准和指南,指导地方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省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制订行政区域医疗质量管理相关制度、规范和具体实施方案。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指导医疗机构落实医疗质量管理有关规章制度。第七条 国家卫生计生委建立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体系,完善医疗质量控制与持续改进的制度和工作机制。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或者指定各级、各专业医疗质量控制组织(以下称质控组织)落实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的有关工作要求。第八条 国家级各专业质控组织在国家卫生计生委指导下,负责制订全国统一的质控指标、标准和质量管理要求,收集、分析医疗质量数据,定期发布质控信息。
省级和有条件的地市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组建相应级别、专业的质控组织,开展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第九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实行院、科两级责任制。
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临床科室以及药学、护理、医技等部门(以下称业务科室)主要负责人是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成立医疗质量管理专门部门,负责本机构的医疗质量管理工作。
二级以上的医院、妇幼保健院以及专科疾病防治机构(以下称二级以上医院)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担任,委员由医疗管理、质量控制、护理、医院感染管理、医学工程、信息、后勤等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以及相关临床、药学、医技等科室负责人组成,指定或者成立专门部门具体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或者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医疗质量具体管理工作。第十一条 医疗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国家医疗质量管理的有关要求,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开展本机构医疗质量监测、预警、分析、考核、评估以及反馈工作,定期发布本机构质量管理信息;
(三)制订本机构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四)制订本机构临床新技术引进和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
(五)建立本机构医务人员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的培训制度,制订培训计划并监督实施;
(六)落实省级以上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内容。第十二条 二级以上医院各业务科室应当成立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组长由科室主要负责人担任,指定专人负责日常具体工作。医疗质量管理工作小组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制度;
(二)制订本科室年度质量控制实施方案,组织开展科室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工作;
(三)制订本科室医疗质量持续改进计划和具体落实措施;
(四)定期对科室医疗质量进行分析和评估,对医疗质量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
(五)对本科室医务人员进行医疗质量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技术规范、标准、诊疗常规及指南的培训和宣传教育;
(六)按照有关要求报送本科室医疗质量管理相关信息。
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
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精选5篇)
光阴如水,迎接我们的将是新的生活,新的挑战,是时候开始制定工作计划了。好的工作计划都具备一些什么特点呢?以下是我帮大家整理的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精选5篇),欢迎大家分享。
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1
一、工作计划
(一)积极争取政府支持,通过增收节支等途径筹措资金,努力改善医疗保健业务用房紧缺的状况,以适应保健业务发展的需要,力争实现妇幼保健院的整体搬迁。
(二)大力引进人才,补充后备力量。
(三)加强妇科设施管理。
(四)提升新生儿监护水平。
(五)完成化验室检验设备的更新及增设
二、工作目标
(一)做好医院整体搬迁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继续开展妇幼保健和临床新技术、新项目。
(三)加快医院信息化建设。
(四)提高妇幼卫生工作质量管理。
(五)改善医院内部环境。
(六)加强职工队伍建设。
三、具体要求
(一)临床医疗工作
1、开展新技术、新项目。
2、抓好“三基三严”培训和质量监控,确保医疗质量安全。
3、落实消毒隔离措施,控制院内感染的发生。
(二)妇幼保健工作:
1、继续加大健康教育宣传力度,提高婚检率。
2、加强两个系统管理,降低孕产妇和儿童死亡率。
3、巩固爱婴医院成果,提高母乳喂养率。
4、开展妇幼保健新业务。
(三)行政管理工作:
1、搞好医院文化建设。
2、做好专业技术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3、加强行风建设和医德教育。
(四)后勤保卫工作
1、加强后勤管理,保障后勤供应。
2、逐步改善医院环境。
3、加强医院污水、污物处理管理,防止环境污染。
4、加强安全管理,维护医院安全。
四、主要措施
(一)行政管理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妇幼卫生工作方针,因地制宜实施改革与创新,抓好两个效益,保持医院稳步发展。
2、加强院科两级管理,继续实行竞争上岗和全员聘任制。
3、加强医疗服务质量监管工作,使服务质量进一步提高。
4、发挥信息系统作用,搞好宣传报道和医疗保健信息管理。
5、加强群团组织工作,丰富活跃职工业余文化生活。
6、继续抓好计划生育工作。
(二)业务管理
1、妇幼保健:认真抓好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常规的贯彻落实,进一步重视孕产妇和儿童的全程保健管理,不断规范保健技术服务,提高保健服务质量。加强对各项工作制度落实情况的检查指导,及时提出工作建议,巩固提高妇幼保健各项质量指标。
(1)保健科负责具体的业务技术指导工作,对各乡村卫生院、所的业务指导全年不少于4次。
(2)继续实行基层妇幼人员例会制度,以定期总结交流工作情况,布置各阶段工作任务,不断提高工作的主动性和责任感,扎实做好岗位工作。
(3)采取专题培训以会代训等方式,对基层妇幼人员进行2次以上业务知识培训,重点培训高危孕妇筛查与管理、体弱儿筛查与矫治以及孕产妇和儿童保健等业务知识,不断提高业务水平。
(4)第二季度对妇产科质量进行一次检查,对产科质量所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建议。第四季度对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基础情况进行一次抽样调查,以分析妇幼保健工作面临的困难与薄弱环节,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
(5)努力扩展农村妇女病查治覆盖面,安排妇女病查治工作,按公共卫生服务的要求,开展妇女病查治,提高妇女的健康水平。
2、临床:优化服务流程,提高服务质量。
(1)妇科:开展无痛人流、无痛分娩,同时充分利用薄层细胞自动涂片机、艾滋病初筛系统等设备,开展对宫劲癌及艾滋病预防等妇科疾病的防治,确保医疗安全。
(2)产科:加强孕期监护,完善孕产妇管理,特别是高危管理,减少围产儿死亡率。力争创建产科ICU,更好的发挥我院在全县孕产妇抢救治疗中的重要作用。
(3)化验室:按国家认证要求完成标准化实验室的改造,开展微量元素、电解质、细胞涂片、薄层细胞自动涂片机、艾滋病初筛系统等新型化验项目;
(4)辅助科室:加强与临床的协作配合,进一步提高辅助检测技术水平和质量。B超室开展乳腺超声检查;
(三)经济管理
1、加强财务管理,完善经济核算与分配办法。
2、严格执行医疗收费标准和政府统一采购制度,强化监督管理。
3、搞好院科两级核算,控制医疗成本。
4、做好成本效益分析,坚持“总量控制——结构调查”。
(四)后勤保卫工作
1、加强后勤管理,全力保障后勤供应。
2、完成医院搬迁协调及准备工作,争取搬迁项目早日开工。
3、加强消防安全及综合治理工作管理,确保病人与医院安全。
随着社会制度和卫生政策的调整变化,妇幼卫生工作在新的条件下困难与机遇并存,影响着妇幼卫生事业和发展。对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面对现实、实事求是、抓住机遇、与时俱进,努力工作,才能不断推进妇幼卫生事业的发展。总之,我院在今后的'工作中,将会总结经验,再接再励,更好地为全县广大妇女儿童服务。
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2一、贯彻落实一法两纲,提高妇女儿童保健水平。进一步学习贯彻《母婴保健法》及配套法律法规,严厉打击非法接生、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和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违法行为。每季举办1期乡镇卫生院、村卫生所妇幼保健人员业务知识培训班。加强托幼机构卫生管理,定期对全区各托幼机构的儿童和教职员工进行健康体检,确保儿童健康成长。
二、全面加强医疗质量管理,确保医疗安全。结合本院实际情况,一是开展业务知识竞赛、护理操作技能竞赛、病历质量评比活动。二是开展医务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和安全意识教育,增强依法服务和自我保护的安全意识。加强医务人员的业务三基知识培训考核,每季度一次,成绩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之一。
三、加强药品购销管理,确保用药安全。招标采购的药品,要严格按照卫生部等六部委关于《医疗机构药品集中招标采购工作规范》及省、市、区有关文件精神执行,严格遵守中标采购合同,不得采购非中标同类药品;非投招标药品要坚持主渠道进货(必须有药品生产销售经营许可证),要货比三家,择优采购。
四、加大保健宣传力度。利用节假日,组织医务人员上街开展义诊咨询宣传活动,发放宣传材料,举办知识竞赛,灯谜活动,发放邮电宣传广告等。
五、加强传染病防治管理。组织医务人员进一步学习《传染病防治法》,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治疗、严防疫情扩散流行。加强疫情报告管理,全体医务人员必须规范做好门诊日志,法定的传染病要按规定时限上报,每季度组织督查一次,对不报、瞒报、漏报和缓报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要严肃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并将督查情况作为年度考评的依据之一。
六、积极配合区民政局协调,做好全区参战人员进行健康体检。
七、积极推行科学婚检,降低出生缺陷。认真贯彻落实《xxxx区全面推行科学婚检预防出生缺陷工作实施方案》,严格执行《婚前保健工作规范》,依法规范做好婚前保健工作。
八、开展妇幼保健院孕产妇保健门诊和儿童保健门诊规范化建设,改善服务环境,提升服务能力。
九、紧紧围绕妇幼两纲卫生目标,加强妇幼卫生保健管理,积极完成重大妇幼公共卫生项目。
十、根据《xxxx省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项目实施方案》今年要对我区准备怀孕的农村妇女进行增补叶酸。
十一、今年将继续贯切落实《xxxx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办法》、《xxxx省城乡低保妇女常见病检查为民办实事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对全区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中的妇女进行免费妇女常见疾病检查为民办实事工作
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3一、建立健全妇幼保健各项制度,工作人员职责,各项技术操作规范。
二、妇幼人员按规定参加区市例会和业务学习,并做好记录,及时向领导汇报。
三、认真准确完成各种统计表、卡片,按时上报。
四、用心开展孕产妇保健管理。
目标任务完成指标:妇幼保健“一卡通”录入率达100%,早孕建册率达95%,早孕建卡率≥95%,产前健康管理率≥95%,高危妊娠管理率100%,住院分娩率100%,督导产前检查5次以上≥95%,产后42天复查率≥95%
五、进入社区开展妇女病知识宣传及孕产妇保健知识。定期开展妇幼保健、城乡妇女增补叶酸和城乡孕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宣传及优生优育指导。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到达95%,叶酸服用率到达90%,
六、完善高危孕产妇的管理,降低孕产妇死亡率。正规填写高危孕妇登记表,并及时上报,定期追踪随访。做到及时发现、及时上报、及时治疗,更好地了解辖区内的高危孕产妇状况,有针对性地开展规范处理,完善高危孕产妇救治应急预案,提高救治成功率。进一步健全产科急救组织,完善高危孕产妇救治应急预案,畅通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适时转诊,以保障高危孕产妇安全,降低孕产妇死亡率。
七、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质量。继续做好新生儿甲状腺功能低下和苯丙酮尿症筛查工作,筛查率力争到达100%,并对患儿进行追踪随访。用心推进新生儿听力筛查,年度筛查率达80%以上,并加强质量控制和管理,做好转诊和随访工作。
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4一、总体目标与具体工作指标
(一)总体目标
降低全村孕产妇死亡,消灭新生儿破伤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分别控制在5‰和6‰以下。
(二)具体工作指标
⑴早孕建卡率达96%
⑵孕产妇系统管理覆盖率达96%
⑶高危孕妇管理率达100%
⑷住院分娩率达100%
⑸7岁以下儿童管理覆盖率达95%
⑹妇科病检查率达65%
二、采取有力措施,严禁发生可避免孕产妇死亡,降低
儿童死亡
(一)加强高危孕妇的管理
在孕产妇系统管理过程中,凡是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要及时跟踪、随访,转诊,按规定及时向上级医院转诊。
(二)建立便捷、通畅的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保障孕产妇安全。充分发挥乡卫生院对高危孕产妇早发现的作用,在20xx年的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随访和转诊制度和措施,如遇有孕产妇危重情况,随时与上级取得联系,做好转诊准备。
(三)加强产科管理工作,强化孕产妇死亡的报告制度。
加强孕产妇的系统管理工作,坚持孕产妇死亡的报告制度,规范和加强孕产妇死亡评审制度和死亡报告制度,定期开展孕产妇保健知识宣传活动。
三、针对妇女儿童主要健康问题实施干预措施
(一)全面启动适龄妇女妇科病检查,重点规范技术操作,严格质量控制,确保受益人群的健康利益。
(二)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倡自然分娩;加强督导,定公示,逐步降低剖宫产率。
(三)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提高育龄人群自我保护意识,减少性病、艾滋病的传播。
四、做好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加强对医疗保健机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管理,加大监管力度,不定期进行专项检查,规范服务行为。
五、做好托幼园所和学校卫生保健工作
(一)定期对本村保健人员进行业务知识培训,组织学术交流,提高保健人员的业务水平。
(二)加强对托幼园所儿童疾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堂卫生、消毒及安全等方面的指导,提高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水平。
(三)开展儿童心理卫生健康教育,逐步推广入园儿童、入学儿童的心理卫生评估工作。
六、大力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促进
(一)制定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发展规划,推进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事业。
(二)对各村妇幼保健工作人员进行系统化、规范化培训,逐步培育我乡妇幼保健健康教育队伍。
(三)加强孕期健康教育工作,推广标准、规范的健康教育模式,在全乡医疗保健机构创建一批合格的孕期健康教育阵地。
总之20xx的妇幼工作工作量大,预期目标高,需要我们再总结20xx年工作的基础上巩固强项,改进弱项,我们相信通过各科室的共同努力,我院的妇幼保健工作一定能够达标。
乡镇妇幼下半年工作计划5一、总体目标和具体工作指标
(一)总体目标
降低全镇孕产妇死亡,消除新生儿破伤风;婴儿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率控制在以下12‰。
(二)具体工作指标
1、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早孕建卡率达85%以上
(2)孕产妇保健建册(卡)率达85%以上
(3)产前健康管理率达90%以上
(4)高危妊娠管理率达100%以上
(5)产后访视率达85%以上
(6)新生儿访视率达85%以上
(7)6岁以下儿童系统管理率达70%以上
(8)新生儿疾病筛查率达80%以上。
2、重大公共卫生项目
(1)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率达98%;本院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兑现率达100%;辖区内县外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兑现率达95%以上。
(2)完成农村育龄待孕妇女增补叶酸380人;目标人群增补叶酸知识知晓率达到90%,叶酸服用率达90%,叶酸服用依从率达70%。
(3)完成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检测759人。辖区内育龄妇女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项目知晓率达85%以上。辖区内提供母婴阻断服务人员培训覆盖率达90%
以上。
二、采取有力措施,做好“两个系统”管理工作,严禁发生可避免孕产妇死亡,降低儿童死亡率。
(一)加强高危孕产妇和体弱儿的管理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开展孕产妇保健管理和儿童保健管理工作,在孕产妇系统管理过程中,凡是筛查出的高危孕妇,要实施专案管理,要及时跟踪、随访,转诊,按规定及时向二三级医院转诊。加强体弱儿的筛查,对筛查出的体弱儿实施专案管理。
(二)建立便捷、通畅的危重孕产妇抢救绿色通道加强高危孕产妇救治工作,保障孕产妇安全。充分发挥镇卫生院高危孕产妇抢救基地的作用,在11年基础上,要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各项抢救制度和措施,如遇有孕产妇危重情况,随时可取得联系,做好抢救准备。
(三)加强产科质量管理工作,强化孕产妇死亡和5岁以下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加强医院产科质量管理,强化产科工作人员的业务技能培训,严格无菌操作,增强风险意识,加强医疗文书档案的书写和管理,严格按照上级要求做好各种登记。加大社会宣传力度,提倡自然分娩;推广适宜技术;严格剖宫产指征管理,加强督导,定期公示,逐步降低剖宫产率。强化孕产妇和儿童死亡报告制度。
(四)加强生殖健康教育,提高育龄人群自我保护意识,逐步降低人工流产率,减少性病、艾滋病的传播。
(五)开展新生儿疾病筛查,减少出生缺陷。本院住院分娩新生儿筛查率达80%以上。
三、做好重大公工卫生服务项目,努力完成项目任务 全力做好孕产妇艾滋病、梅毒和乙肝的咨询与检测,为艾滋病、梅毒和乙肝表抗阳性孕产妇及所生儿童提供综合的干预服务。加强农村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项目和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相关政策的宣传,做好本院住院分娩和辖区内
住院分娩农村孕产妇的补助兑现工作,做好辖区内育龄待孕妇女的叶酸增补工作。
四、加强村级指导与管理
每季度召开一次村级妇幼例会,通报上一季度的工作进展,安排布置下一季度的工作,以会代训对村级妇幼保健人员进行妇幼保健业务技能与健康教育工作的培训,不断提高村级妇幼保健队伍的素质。
每季度对辖区内的村卫生站进行一次妇幼保健工作开展情况的指导与督导,发现工作亮点,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书面的整改意见。
每月24日各村上报妇幼报表及相关资料,核对镇、村两级妇幼台账。
五、加强《出生医学证明》的签发与管理
(一)、凭本院产科医生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首次签发登记表为本院住院分娩的儿童签发《出生医学证明》,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并规范归档保存;《出生医学证明》实行证章分离管理管理。
(二)负责辖区内非医学助产儿童出生医学证明申请表的审核。
六、强化幼托机构的指导与管理
对辖区内的幼儿园每半年开展一次儿童疾病防治、膳食营养、食堂卫生、消毒及安全等方面的指导,提高托幼园所卫生保健水平;每年对幼托机构儿童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通知幼托机构老师和工作人员到妇幼保健院健康体检。
七、大力开展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与促进
制定妇幼保健健康教育发展规划,推进妇幼保健健康教育事业。通过发放宣传资料、举办健康教育宣传专栏、健康讲座、利用一些法定节日开展义诊等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宣传活动,要求镇、村两级每季度举办一期健康教育宣传专栏,主要宣传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的政策、孕产期保健、儿童保健、住院分娩的好处、
预防艾滋病、梅毒和乙肝母婴传播和增补叶酸预防神经管缺陷等相关知识,提高广大群众特别是育龄妇女自我保健意识,变被动接受服务为主动接受服务。
八、加强信息管理,按时上报各种妇幼卫生报表及资料
按时参加县卫生局和县妇幼保健院组织的各种会议、培训,按照妇幼卫生信息管理要求按时上报各种报表和资料,积极配合接受省、市、县各种妇幼保健工作督导和检查。
九、做好县卫生局、县妇幼保健院和医院交办的其他工作。
;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内容包括哪些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五条:
(一)根据儿童不同年龄特点,建立科学、合理的一日生活制度,培养儿童良好的卫生习惯。
(二)为儿童提供合理的营养膳食,科学制订食谱,保证膳食平衡。
(三)制订与儿童生理特点相适应的体格锻炼计划,根据儿童年龄特点开展游戏及体育活动,并保证儿童户外活动时间,增进儿童身心健康。
(四)建立健康检查制度,开展儿童定期健康检查工作,建立健康档案。坚持晨检及全日健康观察,做好常见病的预防,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五)严格执行卫生消毒制度,做好室内外环境及个人卫生。加强饮食卫生管理,保证食品安全。
(六)协助落实国家免疫规划,在儿童入托时应当查验其预防接种证,未按规定接种的儿童要告知其监护人,督促监护人带儿童到当地规定的接种单位补种。
(七)加强日常保育护理工作,对体弱儿进行专案管理。配合妇幼保健机构定期开展儿童眼、耳、口腔保健,开展儿童心理卫生保健。
(八)建立卫生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卫生安全防护工作,预防伤害事故的发生。
(九)制订健康教育计划,对儿童及其家长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活动。
(十)做好各项卫生保健工作信息的收集、汇总和报告工作。
扩展资料:
根据《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第十九条:
托幼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逾期不改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一)未按要求设立保健室、卫生室或者配备卫生保健人员的。
(二)聘用未进行健康检查或者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工作人员的。
(三)未定期组织工作人员健康检查的。
(四)招收未经健康检查或健康检查不合格的儿童入托幼机构的。
(五)未严格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开展卫生保健工作的。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将处理结果通报教育行政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将其作为托幼机构分级定类管理和质量评估的依据。
百度百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教育部-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
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保障母亲和婴幼儿健康,提高人口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以下简称《母婴保健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母婴保健工作实行以保健为中心、保健与临床相结合,面向群体、面向基层和预防为主的方针。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母婴保健工作的领导,将母婴保健事业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母婴保健服务体系,加强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培训;逐步增加投入,改善母婴保健设施;推行优生优育系列保健保偿责任制;扶持贫困地区的母保健事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四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母婴保健工作。
计划、财政部门应当安排妇幼保健机构基本建设经费、人员工资和业务经费。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做好母婴保健工作。第五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按照《母婴保健法》和本办法规定,为母亲和婴幼儿提供医疗保健服务。第二章 技术服务资格第六条 实行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制度。医疗保健机构在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有关业务。
医疗保健机构开展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必须经省卫生行政部门许可;开展婚前医学检查,必须经行署、省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证;施行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和助产技术,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第七条 从事《母婴保健法》规定的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诊断、产前诊断、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人员以及助产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技术工作。
遗传病诊断和产前诊断人员的考核发证,由省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婚前医学检查人员的考核发证,由行署、省辖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结扎手术、终止妊娠手术人员和助产人员的考核发证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第八条 从事家庭接生的人员经考核并取得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后,方可从事正常分娩的家庭接生工作。第九条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证书》、《家庭接生员技术合格证书》有效期3年。有效期满后继续开展母婴保健技术服务的,由原发证机关重新审核。第三章 婚前保健第十条 实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婚前医学检查是指对严重遗传性疾病、指定传染病、有关精神病的检查。第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公民提供婚前卫生指导、婚前卫生咨询和婚前医学检查服务。
涉外婚姻婚前医学检查由省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承担。
卫生行政部门应将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名单抄送同级民政部门备案。第十二条 婚前医学检查单位应当给接受婚前医学检查的人员出具婚前医学检查证明,并注明下列医学意见中的一种:
(一)可以结婚;
(二)可以结婚,限制生育;
(三)可以结婚,不宜生育;
(四)暂缓结婚;
(五)禁止结婚。
对婚前医学检查中不能确诊的,实行逐级转诊制度。第十三条 男女双方在结婚登记时,应当持有可以结婚的婚前医学检查证明或医学鉴定证明。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制定婚前医学检查实施办法,有计划地推行婚前医学检查制度。对边远贫困地区或者交费确有困难的人员,婚前医学检查的费用应当给予减免。减免的具体办法由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第四章 孕产期保健第十五条 实行孕产妇保健管理制度。各级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划定的服务区域和职责范围,为育龄妇女和孕产妇提供孕产期保健服务并做好以下工作:
(一)为孕育健康后代提供医学指导、医学咨询和自我保健知识;
(二)建立孕产妇保健档案;
(三)对高危孕妇实行重点监护;
(四)定期产后访视,指导产妇科学哺乳,提供避孕咨询。第十六条 孕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
(一)羊水过多或过少;
(二)胎儿发育异常或可能有畸形;
(三)孕早期接触过可能导致胎儿先天性缺陷的物质;
(四)曾经分娩过先天性严重缺陷的婴儿;
(五)年龄超过35周岁的初产妇;
(六)国家和省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应当进行产前诊断的其他情形。
医院妇产科工作总结
医院妇产科工作总结范文(精选11篇)
医院妇产科工作总结范文一一年来,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在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卫生院各科室的支持下,在科室成员的共同努力下,我们紧紧围绕医院开展的“三好一满意”中心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深入开展母婴保健各项工作,为提高我镇出生人口素质,降低孕产妇、围产儿死亡率,减少出生缺陷及残疾做出了应有的贡献。现总结如下:
一、加强学习,着力打造学习型科室,提高整体素质。一年来,我们始终把学习相关知识提高综合素质放在第一位,认真学习妇、产科及母婴保健有关知识和适宜技术,《母婴保健法》等法律法规,用理论指导业务,以实践丰富经验,不断提高整体的综合素质,通过学习,我们能熟练掌握基层医院妇产科各种常见病、多发病及一些疑难杂症的诊疗技术,诊治前来就诊的患者。
二、严格规章制度,规范操作流常规,提高服务质量。一年中,我们于工作中始终严格执行各项工作制度、诊疗常规和操作规程,一丝不苟地处理每一位病人,同时做好医患沟通,对手术病人严格把握手术指针,手术时严格无菌操作,对危
重病人在最短时间内打开产科绿色通道,及时会诊尽快治疗,实现全年医疗服务零事故的目标,提升了服务质量,赢得了良好的社会声誉。
三、对照岗位目标,积极开拓思路,圆满完成工作任务。一年来,我们自始自终认真对照年初卫生院制定的岗位目标责任制,解放思想,更新观念,求真务实,开拓创新,圆满完成了本科室的各项工作任务。据统计,一年来,我们共建围产期保健卡 600本左右;全年产妇333.男162,女171,男女比例均衡。其中顺产294人,剖宫产39人;妇科常见病、多发病诊治约4000人次,实现了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双赢的良好效果。
虽然,今年我们取得了一些成绩,但与上级领导的要求还有距离,与兄弟单位同科室相比还有差距,为此,以后我们将进一步加强学习,拓宽思路,规范运作,力争取得更好成绩。
医院妇产科工作总结范文二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母婴保健法》和《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妇幼保健工作管理,提高妇幼保健工作质量,这一年来,在院领导的正确领导下,在各级卫生主管部门的有力指导、关怀下,广大医务工作者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政策,以满足人民健康需求为目标,全面落实管理机制,使管理制度逐渐规范。现将这一年来的工作总结如下:
一、强化服务意识、树立整体医疗服务观念
1、着力改善服务态度,规范服务行为,提高服务质量,增强服务水平。多年来,我院始终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宗旨,牢固树立“治疗从尊重开始”的服务理念,不断开拓创新,形成了一套行之有效的服务模式,树立了医院的服务品牌,在周边享有良好的口碑。
2、加强医患沟通,制定并落实培训制度。和谐的医患关系离不开良好的沟通,良好的沟通是成功的一半,医患沟通不是独立的,它存在于整个医疗卫生保健服务全过程中,为此我院制定了一套相关措施,定期培训,加强了医务人员的沟通技巧、途径、方法,并通过培训制度加强医患沟通方面的知识培训,提高医患沟通的技巧,并通过培训使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保持好的形象,好的精神面貌,不断提高自身修养,最终实现医患和谐。
3、认真做到“四心”耐心、细心、责任心、爱心。从工作的每一个细节入手,优化服务流程,以安全快速、精益求精的技术,及时准确
的为病人提供治疗、护理,在病人康复中提供全程的健康指导。以全科形成比、学、赶、帮、超的工作氛围,使患者满意度达100%,病人对医护人员评价合格率100%。
二、增强法律意识,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1、定期组织各级医疗技术人员进行法律法规的系统学习,严格按照卫生部要求建立健全各项设施及规章制度,备齐各项抢救物品和器械,并能熟练应用,定期检查,确保了急救器械的完好和药品齐全有效。所有从业人员均取得相关执业证书,无超范围执业。
2、加大宣传力度。定期组织《母婴保健法》及妇女保健工作知识的培训及宣传,利用广播、电视、报纸等各媒体大力宣传母婴保健、优生优育、妇幼保健、计划生育等科学知识,并在院内科里设立了专项宣传栏进行健康宣教工作。为减轻病人痛苦,我院开展了无痛人流手术,收到良好效果。定期的法律法规培训既培养了医护人员的慎独精神,又增强了法律意识,提高了医护人员的综合素质,医护人员在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的前提下,能针对不同的病人运用恰当的方式与其沟通,在提供合法有效的医疗服务的同时,随时用法律知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既减少了冲突,又避免了医疗纠纷的发生,全年无任何纠纷及差错发生。
三、加强科室管理,合理人员配备,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为确保母婴保健工作顺利开展,提高保健人员技术水平,医院采取了各种管理措施。
1、严把人员准入关,注册上岗,建立个人业绩、技术评价记录,定
期考核专业技术水平与服务能力,实行末位淘汰制。
2、开展多途径培训,利用自学考试、函授等教育提高学历水平,年培训率达50%以上,并做好继续教育学分制,配合专科特点,提高医疗护理水平,医护人员不但要掌握丰富的专业理论知识,还要练就过硬的技术操作本领。坚持院科两级考核工作,每季度定期组织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形成学习型团队氛围,以工作促学习,用学习提升自身素质,增强竞争力,更好地为患者服务,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和奖惩措施,定期组织考核取得了优异成绩,成绩与奖惩制度挂钩。
3、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投入,为给患者提供更舒适的就医环境,对科室布局进行了重新调整,使之更趋于合理,引进了技术人才,开展了新业务、新技术,如:leep刀治疗宫颈糜烂,宫颈息肉;联合南京实验室进行血HCG、宫颈刷片、TCT,优生五项等检查,组织人员进行了专项培训,制定操作规程,使之良好发挥其应有作用,更好的为广大妇女服务,解决看病难看病贵的麻烦。
医院妇产科工作总结范文三我进修学习的科室是产房。产房工作节奏快,抢救病人多、精神高度集中,助产过程中既是高强度体力劳动,又是高精力的脑力劳动。产程是需要耐心去守的,观察宫缩、宫口扩张、先露下降、胎心变化。对不够配合的产妇进行耐心的说服和解释。产房的'工作需要极大的爱心,分娩的过程是一个女人一生中最刻骨铭心的时刻,在这时给予贴心关怀是产妇顺利分娩的信心和动力。哪怕是一口水,一口饭,一双支持的手。工作严密观察,细心发现异常情况极为重要。高度的责任心,每一个班做好自己的工作。要知道再好的服务态度,没有过硬的技术是万万不能的;只有在不断的实践中提高和丰富自己。每天的工作充实而又忙碌,一个班下来,感觉到没有时间坐在哪儿休息一下,没有医生或护士在哪儿喝茶或聊天;只有在写病历,记录单、微机录入时才有时间坐。十月份出生的新生儿有六百多、十一月份出生的新生儿有五百多,工作量大;每个班只有三位护士加一个产科医生,共同协作,工作时大家发扬主人翁的精神,内强自我,尽心尽责,认认真真地做事,处处规范自己的言行,努力做对每一件事,进而将事情尽己所能地做好、做细。各班之间相互查漏补缺,超前服务,培养自身的预见性、思维、和超前意识。在产房除了主动干活,很多东西上手的做了,就会有手感、灵感、有经验;经验必须不断总结、反思、理清思路,医学,教育网收集整理对实践是非常有实际意义的。
常言道:孤帆一叶,难以穿汪洋;众志成诚,势必乘风破浪。现今是一个合作共赢的时代,谁拥有了高效能的团队,谁就拥有知识经济时代的竟争力与战斗力。一个科室要想把阅历、经历、学历、特长个性不同的人凝聚在一起,需要一种“思想”来引导与融合,这种“思想”,也即团队理念,它能使团队
的力量综合最大化,能营造出积极向上、团结一致、群策群力、奋发努力、共赴目标的团队家园。
两个月的时间转眼即过,感谢这次宝贵的学习机会。目前正值独山子大发展阶段,“不求无所不能,但求竭尽所能”,作为一名基层医务工作人员,只有踏踏实实做好本职工作才是对独山子大发展最好的诠释。
;好了,今天关于“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对“妇幼保健机构管理办法”有更深入的认识,并且从我的回答中得到一些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