抢劫致人死亡(车被抢劫了,劫匪驾车致人死亡,车主有责任吗)
“锦州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是建国以来锦州市发生的最大一宗刑事案件,该团伙横跨5省15市县疯狂作案121起,抢得现金及赃物折合人民币50万余元,共计造成18名受害...
今天,我将与大家共同探讨抢劫致人死亡的今日更新,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抢劫致人死亡
“锦州特大持枪抢劫杀人案”是建国以来锦州市发生的最大一宗刑事案件,该团伙横跨5省15市县疯狂作案121起,抢得现金及赃物折合人民币50万余元,共计造成18名受害人死亡,另有13名受害人重伤与致残。
更值得一提的是,这121起大案,其中100多起作案时间竟在一年之内。换句话说,在这一年之内,他们平均每周都会做下3-4起案子。一度对社会造成极其恶劣的影响以及严重的恐慌。
这类罪大恶极、穷凶极恶的罪犯一旦落网,结局可想而知,唯有执行死刑方能慰藉受害者的灵魂,方能彰显司法的公正性与权威性。
目前,主犯王福仁及几名同案犯均已被执行枪决。
(一)同案犯醉酒后吹牛暴露身份2000年3月,在太和区大薛乡五三里某饭店大厅内电视机上,辽宁电视台正在播放“沈阳3·8大案”,一名醉鬼似乎心有不服,突然脱口而出“咱们做的案比他们做的大”!
警方了解到,这个口出狂言的醉汉叫代翔跃,是大薛乡本地人,民警随后对其展开摸底调查,并在一家歌厅内将其抓获。经审讯,代翔跃对其伙同王福仁、高玉臣等人持枪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供述了王福仁、修宝昌、高玉臣等7名同伙。
专案组民警连续多日开展工作,至5月20日,基本掌握了嫌犯王福仁、修宝昌、高玉臣、杨光、吴士奎、史正义的活动轨迹,几人均住在太和区五三里二委。接下来便是抓捕工作。
专案组经过周密部署,分为7个小组分别开展工作,先后将高玉臣、吴士奎、史正义等嫌疑人抓捕归案。落网后,几人又陆续交代出十余起犯罪事实。
综合这几名嫌犯的供述,专案组得知,王福仁是这个组织的最高领导,该团伙跨越5省15市县,抢劫作案超过百起,共计造成16人死亡,且16名受害人死亡均跟主犯王福仁有直接关联。
不过非常遗憾,在这次抓捕过程中,王福仁未能被抓捕归案。
(二)潜逃途中再犯命案,主犯王福仁落网其他同案犯落网后,王福仁开始了漫长的潜逃过程。那段时间,他犹如惊弓之鸟到处乱窜,没钱了就疯狂作案。
5月30日,王福仁逃窜途中,在阜新抢劫一出租车司机,还好出租车司机比较机敏,跳车逃跑才死里逃生。同日,王福仁又伙同另一人冲进一家加油站内,先后杀死两人,捅伤一人,并抢走现金3000元继续潜逃。
6月-7月,王福仁在凌源、河北等地多次作案,专案组通过其作案路径判断,他很可能会沿101国道进京。
8月4日,王福仁在北京预谋抢劫一出租车司机时,被当地派出所民警和协勤人员发现,双方发生枪战,一名协勤人员被其射伤。王福仁于当天被抓捕归案。
8月6日,嫌犯王福仁被押回锦州接受调查,警方历时4个多月,基本理清了王福仁及其团伙犯下的121起持枪抢劫杀人案件。2001年2月27日,公安机关正式向市检察院移送了审查起诉。
4月26日,该案一审在辽宁省锦州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该庭当庭判处主犯王福仁死刑立即执行,另有5名同伙获死刑立即执行。
最后的忏悔“愿我的死能唤起别人的警醒”!一审判决后,王福仁反而坦然了,面对媒体的采访,他滔滔不绝说了很久……
出生在一个普通农村家庭,小时候非常调皮,不爱学习,勉强读书到初中毕业,又因找不到正当工作,跑去盗窃被判了七年。
经历了七年的劳改,出狱后,他决定重新做人,……结婚生子,跟妻子经营了一家饭店,每年的收入能达到两万余元。他原本想就这样平平淡淡地过完余生。只可惜事与愿违。
王福仁的感情线并不顺利,在他眼里,妻子很好攀比,爱慕虚荣,结婚后两人争吵不断。妻子常常拿他跟别的大款比较,“称人家怎么怎么风光,花钱如何如何潇洒”,骂他不是爷们,还称离开他能干大事业。
夫妻矛盾日益激化,王福仁于是破罐子破摔,只要心情烦闷就跑去赌博耍钱。最终导致夫妻俩感情彻底破碎,于1998年跟妻子离婚。房子、饭店、孩子都归妻子所有,只给了他9000块。
离婚后,王福仁感觉什么都没有了。40多岁的年纪,找对象也没什么意义,每个月工资仅600块,日子过得紧巴巴的,还要被社会上的人瞧不起。日子完全没了奔头。
正是在这样的状态下,王福仁脑海里总是胡思乱想,越想越不甘心。他觉得“既然来世上一回,什么福都要享受到!”不过靠正途赚钱不可能了,于是萌生了一个邪恶的念头。——抢劫!
王福仁认为,专门抢大干部、大老板,来点块钱,一年抢个几十万,享受点靠正常干活无法享到的福,彻彻底底地活出个人样来。
有了这个想法后,他找到朋友修宝昌说了此事,两人一拍即合,决定大干一场。
两人在几天内将王福仁离婚所得的9000元挥霍一空。口袋空了以后,便开始密谋进行抢劫,哪知一发不可收拾,组织越来越庞大,作案速度越来越快,手段越来越残忍,再也收不了手……
王福仁表示,原本只想来点快钱潇洒一下、享几天福,结果却并不如他所想,在这些日子里,他没有一天不是提心吊胆的,每天吃不好,睡不好,从来没安生过。抢来的手机也不敢用,也不敢住旅店,时刻害怕身份暴露,连一天福也没享到。
他说:
当印着自己照片的通缉令贴满你能去的任何地方时,我感觉整个社会都是透明的,你无法躲藏。我早就知道,我们生存的这个社会是法制社会,只要你干一件违法的事,手铐迟早有一天会戴在你手上。
他表示,被抓的那一刻,心里面更坦然了,提心吊胆的日子终于结束了。被宣判死刑的那一刻,内心的平静是他这几年从来不曾拥有的。他知道这天迟早会来,而这天终于来了……
他把自己的结局理解为“罪有应得”,把自己的犯罪行为理解为“自私”与“任性”。在他眼里,团队里所有人都是游手好闲、不劳而获,都非常自私,作案时从来没站在别人的角度考虑问题,没有考虑过受害人也有家人。所以他认为,不仅仅是他自己,其他几名被执行死刑的同案犯都是“罪有应得”。
同时,王福仁还表示,他根本无法面对自己儿子,只希望儿子不要认他,希望前妻能好好教导儿子,必须从小养成好的习惯,教导他不要有自私、任性的不良品质。
最后,他告诫道:
做人还是别贪小便宜,远离那些有不良行为的人,只有这样,你就会远离犯罪。
结语:
不得不说,王福仁人生最后一刻的忏悔非常深刻,道出了一个罪犯在潜逃生涯的最常见状态。
很多人认为,只要靠不法手段短期内搞一笔钱,就来得及享受富庶的生活。殊不知,现实与想象压根是两码事,当你踏上犯罪的那一刻开始,你已经被提心吊胆与坐卧不安彻底包围,根本就来不及享受。
车被抢劫了,劫匪驾车致人死亡,车主有责任吗
车被抢劫。劫匪驾车致人死亡,,车主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由犯罪嫌疑人承担。
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三十六条 赔偿经济损失与民事优先原则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经济损失。
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犯罪分子,同时被判处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全部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承担对被害人的民事赔偿责任。
“悍匪”张君覆灭记:8年作案20余起、死伤40余人,后来怎样了?
张君,湘鄂渝系列持枪抢劫杀人案首犯,自1993年开始作案,历时8年多,纵横数省,作案20余起,杀死、杀伤40余人,抢劫财物、现金等共计600余万元,制造了中国罕见的刑事大案。
2001年5月20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张君等14人在重庆市、常德市被执行死刑。
1966年8月5日,张君出生在湖南省常德市安乡县安福乡花林村一个贫穷农户家中,家里有7个兄弟姐妹,张君是最小的一个儿子,姐姐哥哥与张君同母异父,所以他们姓薛,而张君姓张,张君是张家的独苗。
张君12岁时,母亲被查出患有子宫癌,病中她常念叨,想吃一碗肉丸汤,这成了张君当时最大的愿望。为此,张君攒了一个学期凑足5角钱,跑了30多里路,为母亲买回一点点肉,然后学着姐姐们的样子,亲手做了一碗肉丸汤,终于给母亲了却了心愿。
由于家穷,张君到高中一年级时,就辍学了。没事干的张君就开始打架,渐渐地在当地竟有了点"名气"。当时,张君最爱看**《少林寺》、最爱练武功。
1983年,张君因打架斗殴被送少管所,那时张君17岁。不久后,从少管所出来后,张君并没有就此悔过。他反而充满了怨气,认为只有暴力才能解决一切,为此还从黑市上专门购买了一支枪支。从此,他更加有恃无恐起来。
1991年6月25日,张君持枪抢劫湖南省津市市一个体香烟批发店,开枪致1人轻伤;1993年4月19日,张君等持枪抢劫湖南安乡县一百货生意商人家里,开枪致1人轻伤; 同年4月20日,张君持械致1人死亡。
1994年2月8日,张君在广西宁明县持械致1人死亡,劫得人民币6000余元;同年8月,张君在云南省开远市持枪劫走人民币1万元;同年10月,张君在云南省开远市开枪致2人死亡; 同年11月23日,张君在重庆市持枪抢劫,致1人死亡,抢走6000余元。
1995年1月25日,张君、严敏在重庆市渝中区持枪抢劫,开枪致1人重伤并最终导致其死亡。
1996年12月25日,张君等人持枪抢劫上海第一百货重庆店黄金屋,开枪致2人重伤、1人轻伤,抢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63万余元;
1997年11月27日,张君等人持枪抢劫湖南省长沙市友谊商城黄金柜台,致2人死亡、1人轻伤、1人轻微伤,抢得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137.2万元;
1998年10月,张君等人在湖南汉寿县聂家桥乡白马湖村野鸡窝山,持械杀死1人;
1999年1月4日,张君等人持枪抢劫湖北省武汉市武汉广场黄金饰品柜,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3人轻伤;共劫得人民币3万余元、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263.4万元、出租车1辆……
此后,在2000年中,张君等人,一连开展了10余起抢劫、杀人案,其中比较重大的有:
2000年6月19日,张君等人持枪抢劫重庆市商业银行朝东路储蓄所押款人员,抢得人民币14万余元、出租车1辆,致2人死亡、2人轻伤。同年7月21日,张君等人在湖南汉寿县枪杀致1人死亡;8月15日,张君等持枪抢劫湖南安乡县农业银行行长,致2人死亡;8月下旬,张君等在常德市鼎城区石公桥镇枪杀1人致其死亡;8月31日,张君等在湖南省常德市鼎城区郊区,持械持枪杀死1人……时间来到2000年9月1日。
当日18时零6分,张君、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在湖南省常德市持枪抢劫常德农业银行北站分理处运钞车,致7人死亡、4人轻伤、1人轻微伤,劫的经警微型冲锋枪2支及其子弹20发。
正是这场血案的发生,震惊了公安部,也成为了当年被公安部重点重视的案件之一,这样对张君犯罪团伙敲响了覆灭的警钟。
当日案发后,重庆警方立誓要破此案。并在12天后的一个夜晚,盯上了一个叫杨明燕的28岁女人。据杨杨明燕交代,她曾于5日见过张君,张君因缺钱花,以6万元价格卖掉了一辆蓝色桑塔纳车。由此,漏网在逃的首犯张君开始浮出水面。
2000年9月19日晚9时50分许,重庆警方根据最新获得的消息,在渝中区观音岩,抓获了一个穿深蓝色圆领衫的男子,此人正是湘鄂渝系列持枪抢劫案首犯张君。打开蓝色旅行包,里面是178发子弹和一枚军用手榴弹。
值得一提的是,执行此次抓获行动负责人,正是时任重庆市公安局副局长文强。
文强是因为破获张君案,而成为西南警界响当当的人物。他也一直自称是最了解张君的人,甚至批评许多媒体对张君的报道太"浅薄",还准备在退休后要写一本关于张君的书。
张君被文强逮捕时,对文强说了这样一句话:"你有一天也会和我一样,只要你挡不住诱惑你也会走上我这条路"。 岂料一语成谶,10年后成为现实。文强落马,重庆人几乎同时想起了当年张君对文强说的这句话。
2001年4月14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分别对张君等18名罪犯依法进行了公开审理。法庭经审理查明:
自1991年6月至2000年9月间,张君单独或组织、指挥李泽军、陈世清、赵正洪等人,在重庆、湖南、湖北等地持枪持械抢劫、故意杀人、抢劫枪支弹药22次,致28人死亡,5人重伤,15人轻伤,2人轻微伤;
抢劫财物价值人民币536.9万元,抢劫出租轿车5辆,抢劫执行任务经警微型冲锋枪2支及子弹20发;有组织、有计划地制造了一系列骇人听闻的重大、特大刑事案件,其中多次在光天化日之下在重庆、武汉、常德等市繁华地区公然持枪抢劫银行、金店,开枪杀人……
2001年4月21日,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一审判决:被告人张君犯抢劫罪、故意杀人罪、抢劫枪支弹药罪、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罪,情节特别严重,数罪并罚,一审判处张君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2001年5月20日,经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核准,张君、李泽军特大系列抢劫、杀人案中的14名罪犯,分别在重庆市、常德市被执行死刑。
抢劫故意杀人会判死刑吗
可能会判,具体要看案件情节。一般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
抢劫罪加重犯的致人重伤、死亡如何理解
一般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既包括抢劫中使用暴力胁迫当场直接致人重伤、死亡,也包括抢劫中的暴力造成伤害后医治无效而形成的重伤或死亡。对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抢劫行为,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对该重伤、死亡结果具有罪过,对其加重其刑,是符合主客观相统一的刑事责任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存在不同认识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 致人重伤、死亡是否包括行为人故意重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
行为人在抢劫过程中,为了制服被害人以迫使其交出财物或者在转化的抢劫中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重伤的结果的场合,行为人并不总对该死亡或者重伤害的结果持故意的态度。在其主观罪过对该死亡或者重伤害结果的态度为过失的场合,一般认为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但对于行为人故意重伤害或者杀害被害人的,则由于对抢劫罪中暴力程度上限的认识的不同,理论上曾有不同的认识。我们认为,对这个问题应区别情况加以认识。1、行为人以重伤害、杀害被害人为手段,意图以该手段制服被害人,以夺取财物或者迫使被害人交出财物的,应当认为是抢劫罪的方法行为,该方法行为所造成的重伤或死亡结果,属于抢劫罪的加重结果;2、行为人在抢劫行为终了之后,为了灭口而故意杀害被害人的,该故意杀人行为独立于该抢劫行为之外,理应独立评价,另行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二) 致人重伤、死亡中“人”的范围
关于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范围的界定,理论上有不同认识。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为抢劫财物对被害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直接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包括当场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即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是指抢劫造成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结果。也有部分学者认为,抢劫致人重伤、死亡“应该是指行为人在抢劫财物的过程中,使用暴力致人重伤或死亡”,不以抢劫的被害人为限。 相对而言,我们较为赞同后一种观点,但同时认为该种观点尚存在某些可供商讨之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主要是因为抢劫行为所造成的严重后果而有必要加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死伤者是否为被害人,对于社会危害性的程度并没有实质的影响。而且,从实践来看,在转化的抢劫罪的场合,行为人实施暴力的对象常常是被害人以外的其他抓捕人。值得注意的是,作为抢劫罪情节加重犯的致人重伤、死亡不包括抢劫犯本人。在抢劫中误伤抢劫犯本人或者其他共犯的或者抢劫犯内讧而造成重伤或死亡结果的,与在抢劫中造成其他无辜人员伤亡在性质上是存在区别的,不能同等对待。我们对后一种观点存在不同意见的是,后种观点认为,在抢劫犯的暴力或暴力威胁导致被害人心脏病突发或者精神失常的场合,也应认为属于抢劫致人重伤或者死亡的情形。我们认为,这种情况不能一概肯定。对此认识的不同,很大原因在于对重伤、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之间关系的认识差异。关于这个问题,我们将在下面阐述。
(三) 是否要求重伤、死亡与行为人的抢劫行为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我国刑法作为抢劫罪结果加重犯规定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情况在日本刑法中为抢劫致死伤罪。关于死伤结果是否必须由作为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所产生,在日本学者中有不同认识。具体有三种不同的主张:其一是手段说。认为死伤结果只能由作为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所直接产生;其二是机会说。认为只要在抢劫的机会中引起了死伤结果的发生,就构成抢劫致死伤罪,并不要求死伤结果是作为抢劫手段的暴力或胁迫行为所引起;其三,关连性说。认为既不能由作为抢劫手段的暴力、胁迫行为所直接产生,又不能不作任何限制,至少死伤的结果必须是由与抢劫相关连的行为所引起的,才能构成抢劫致死伤罪。
我国学者对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结果与抢劫行为之间的关系讨论者甚少。尽管如此,现有讨论中也呈现出两种对立的观点。肯定论者认为,行为人的暴力与被害人的死亡之间应有直接因果关系,如果死亡结果是由其他人或其他原因介入所导致,则让抢劫人对死亡负刑事责任。 而否定论者则否定直接因果关系存在之必要,主张关连性说,如前述主张因抢劫导致心脏病发作死亡属于抢劫致人死亡的,即属此说。
我们认为,应当要求抢劫行为与重伤、死亡结果直接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否则将导致行为人对自己不具有罪过和行为的结果承担刑事责任的不合理局面。如在被害人心脏病发作或者行为人因抢劫受轻伤,后因医护人员疏忽而导致死亡或重伤的场合,若不要求直接因果关系的存在,以抢劫致人重伤、死亡认定,势必扩大行为人的刑事责任。从立法意图来看,刑法将抢劫致人死亡、重伤的情形作为抢劫罪的结果加重犯,配备较高的法定刑,一方面是因为行为人对该死亡、重伤结果在主观上具有罪过,客观上又导致了该严重后果,根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理应使其承担更为严厉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则是出于控制犯罪的角度,为了有效地抑制那种采用危险特别强烈的暴力、胁迫手段的抢劫犯罪,对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致人死亡、重伤的抢劫行为给予加重法定刑。对于这一立法意图,即使是否定直接因果关系者也并不否认。否定直接因果关系之必要的学者的顾虑主要在于,对于普通抢劫的场合,行为人为了免受抓捕、湮灭罪证而将他人打伤或打死的,不能作为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认定,需将该行为独立评价,数罪并罚,而在转化的抢劫罪中,行为人使用暴力、胁迫而致人死伤并不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却以抢劫致人重伤或死亡认定,似有不协调之嫌。实际上,这种担忧是没有必要的。转化的抢劫中致人死亡、重伤的,虽不是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但其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胁迫,该暴力或胁迫在事实上仍是抢劫的一种手段,涵盖于一个刑法意义的抢劫行为之内,故对其可以作为抢劫罪的一个法定加重情节认定。而普通抢劫后为免受抓捕或湮灭证据而使用暴力或者胁迫时,作为刑法意义的一个抢劫行为已经实施终了,此时再实施的暴力、胁迫行为已经不能涵盖于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规定,行为人实施抢劫后,为灭口而故意杀人的,则以抢劫罪和故意杀人罪定罪,实行数罪并罚,体现的就是这个原理。
今天关于“抢劫致人死亡”的讨论就到这里了。希望通过今天的讲解,您能对这个主题有更深入的理解。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我将竭诚为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