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费最高标准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
一、居间费用最高不能超过多少1、法律对居间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
居间合同法律规定的今日更新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反映了人们对生活品质的不断追求。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居间合同法律规定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感受它带来的高品质生活。
居间费最高标准相关法律规定
一、居间费用最高不能超过多少
1、法律对居间费用没有明确的规定,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
2、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因此,法律上没有明确规定的,不过收费标准如果明显超过行业标准,且操作不符合行业规范,可以拒绝。
二、居间合同的成立及费用如何规定
居间合同是否成立的判断标准是居间人是否促成当事人订立合同,如果合同当事人因居间人的居间作用而达成了合作协议,那么居间合同则成立了。如何来判断呢?其标准主要有两点。
1、看委托人与相对人是否成立合同关系;
2、看居间人的居间活动是否为合同的成立起到促进作用,例如提供便利、降低难度、加快进度等。若居间人的居间活动对于合同的成立完全或基本上无助益,则不能认为促成合同成立。
需要注意的是只要合同成立即可,至于合同生效与否则在所不问。例如,附条件的合同成立后,因条件未实现而未生效,不可因此而认为居间人不得请求支付报酬。
居间合同成立后,居间人的报酬应该由谁来支付呢?
在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情况下,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这时居间人所需的居间费用,通常被包括在居间报酬内,所以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但在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时,依据《民法典》第963条的规定,居间人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必要的费用。
居间合同的收费主要是看双方合同中的约定,由双方协商达成协议。我国合同法对于居间商的居间费用规定: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
居间合同是众多合同种类中的其中一种,那么《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是怎样的?居间合同是否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针对以上问题,接下来为大家整理了详细的相关法律知识,下面一起来看看吧,希望对你能有所帮助。
一、《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九百六十三条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第九百六十四条中介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但是,可以按照约定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中介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二、居间合同是否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
居间合同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和委托人签订的,而租赁合同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租赁合同定义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一条中介合同定义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居间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居间人的权利: 居间合同中居间人的权利实际上就是委托人的义务,其权利体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居间人的报酬请求权 报酬请求权是居间人的主要权利。双方当事人约定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的报酬标准,国家有限制规定的,当事人约定的报酬额不能超过国家规定的最高标准。居间合同报酬的给付义务有两种情况:一是报告居间,因居间人仅为委托人报告订约机会,并不与委托人的相对人发生关系,所以报告居间仅由委托人承担给付义务;二是媒介居间,因为交易双方当事人都因为居间人的媒介而得益,所以,除另有约定外,由双方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 居间人行使报酬请求权采取报酬后付,即以合同因其报告或媒介成立而为限。合同未成立的,不得请求报酬;合同虽成立但无效时,居间人也不能请求报酬。 当居间人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或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为有利于相对人的行为的,不得向委托人行使报酬请求权。 2、居间人的费用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所需费用,通常包括在报酬内,居间活动的费用一般由居间人负担,非经特别约定,居间人不得请求偿还费用。但当事人在居间合同中约定由委托人承担费用的,居间人对其已付的费用有偿还请求权。 居间人违反其对于委托人的义务而作出有利于委托人的相对人的行为,或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的方法而由相对人收受利益时,即使事前约定有费用偿还请求权,也无权行使。 (二)、居间人的义务: 1、报告订约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媒介的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2、忠实义务。居间人应当如实报告订立合同的有关事项和其他有关信息。 3、负担居间费用的义务。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 4、隐名和保密义务。在媒介居间中,如果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居间人就负有不将其姓名或商号、名称告知对方的义务,这就是隐名义务,这种居间又称为隐名居间或隐名媒介。是否允许公开自己的名称和姓名是居间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因此,无论是委托人还是其交易相对人,都可以指定居间人不得将其姓名或名称告知其相对人。那么,居间人在交易双方订立合同之中或之后都应履行隐名义务。居间人对在为委托人完成居间活动中获悉的委托人的商业秘密以及委托人提供的信息、成交机会、后来合同的订立情况等,应按照合同的约定保守秘密。居间人如违反隐名和保密义务致使隐名当事人或委托人受损害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5、介入义务。居间人的介入义务是指在隐名居间中,在一定情形下由居间人代替隐名当事人以履行辅助人的身份履行责任,并由居间人受领对方当事人所为的给付的义务。居间人承担介入义务与居间人的隐名义务是一致的,是为了保证隐名当事人保持交易秘密目的的最终实现。居间人仅在一定情形下负有介入义务,并不享有介入的权利。换言之,只有在保护隐名当事人利益的前提下,才有居间人的介入义务,而不存在居间人基于特定情形主张介入的权利问题。 以上就是由为您收集整理的关于《民法典》关于居间合同的规定的相关知识。综上所述,居间合同不能作为房屋租赁合同,居间合同是由居间人和委托人签订的,而租赁合同是由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的。居间费用最高不能超过多少
居间费用的具体金额没有明确的上限,应根据交易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合理协商,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居间费用过高可能违法,应保护交易各方合法权益。某些行业可能有特定限制,需遵守。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建议。
根据中国法律规定,居间费用的具体金额没有明确的上限。居间费用是指在交易或合同过程中,由居间人提供的中介服务所收取的费用。这些费用通常是根据交易金额或合同价值的一定比例来确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居间费用的金额应当合理和公正,不能过高或过低,以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如果居间费用过高,可能会构成不正当竞争或违反公平交易原则,被认定为不合法行为。因此,居间费用的具体金额应当在交易各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确定,并且符合市场行情和公平合理原则。
在某些特定行业或领域,相关的法律法规可能会对居间费用的金额进行限制或规定,例如金融、保险、房地产等领域。在这种情况下,居间人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并确保居间费用不超过法律规定的上限。
总之,居间费用的具体金额应当根据交易的具体情况和市场行情进行合理协商,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如果您需要具体的法律意见或在特定领域的居间费用限制,请咨询专业律师以获取准确的信息和建议。
确定居间费用限额涉及多个因素,包括行业惯例、市场竞争、法律法规等。首先,需要考虑行业内常见的居间费用水平,可以参考相关行业协会或机构的指导意见。其次,市场竞争也会对居间费用产生影响,如果市场竞争激烈,居间费用可能相对较低。此外,法律法规对居间费用的限制也需要被遵守,例如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规定了居间费用的最高限额。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可以与相关利益方进行讨论和协商,寻求达成共识,并最终确定合理的居间费用限额。确保居间费用限额合理合法,既能保障中介机构的利益,又能保护消费者权益,促进市场健康发展。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力吗
法律分析:居间合同中,只要合同的内容没有违反法律的禁止性或者强制性规定,且是当事人自由意志的表达,就是有效的居间合同。合同生效的要件为:订立合同的主体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法规。
法条依据: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关于居间费用的法律规定
居间费用是指居间合同发生的费用。居间作为中介的一种形式,其宗旨是把同一商品的买卖双方联系在一起,以促成交易后取得合理佣金的服务。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而只是居于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的中间人。
居间人取得报酬必须具备两个要件;
1、所介绍的合同,必须成立;
2、合同的成立,与居间人的介绍有因果关系。
居间活动费用是居间人在促使合同成立的活动中支出的必要费用,与报酬不是一个概念。因此,有时居间人虽然为促成合同成立付出了劳务和费用,但合同未促成,仍不能请求支付报酬,只能请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如居间活动中支出的交通费等。
居间费用最高标准原则上是房产交易额的2%,具体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房产买卖中介费的收费标准为房产交易额的0.5%至2%,房产租赁中介费的收费标准为半月至一月的成交租金额,由双方协商议定一次性计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三条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中介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中介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中介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中介人的报酬。
中介人促成合同成立的,中介活动的费用,由中介人负担。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相关法律是怎么规定的
房地产中介服务合同,其实质是居间合同,相关的法律规定在《民法典》中,具体内容是:1、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2、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3、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报酬。对居间人的报酬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根据居间人的劳务合理确定。因居间人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而促成合同成立的,由该合同的当事人平均负担居间人的报酬。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居间活动的费用,由居间人负担。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有效期多久
一、民法典规定居间合同有效期多久
1、居间合同有效期一般是永久的。除非有以下效力瑕疵的情形:
(1)无效的;
(2)被撤销的;
(3)附解除条件的;
(4)附期限的等.
(5)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6)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7)法律其他规定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八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条件,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条件的除外。附生效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生效。附解除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条件成就时失效。
第一百六十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据其性质不得附期限的除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至时生效。附终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自期限届满时失效。
二、居间合同有哪些特征
1、居间合同以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为目的。
在居间合同中,居间人是为委托人提供服务的,这种服务表现为报告订约的机会或为订约的媒介。居间合同的标的是居间人进行居间活动的结果,其目的在于通过居间活动获取报酬。居间人的活动只有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起有效的合同关系才有意义;
2、居间人在合同关系中处于介绍人的地位。
居间合同的客体是居间人依照合同的约定实施中介服务的行为。无论何种居间,居间人都不是委托人的代理人或当事人一方,居间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指示,为委托人报告有关可以与委托人订立合同的第三人,给委托人提供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在当事人之间充当“牵线搭桥”的媒介作用,并不参加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具体的订立合同的过程,他的角色只是一个中介服务人。只是在交易双方当事人之间起介绍、协助作用;
3、居间合同具有诺成性、双务性和不要式性。
居间合同的诺成性是指,只要委托人与居间人意思表示一致,居间人就负有依委托人的指示进行居间的义务,而一旦居间人的活动取得结果,委托人就应支付报酬,合同即成立,而无需以实物的交付作为合同成立的要件;
4、居间合同具有有偿性。
居间人以收取报酬为业,居间人促成合同成立后,委托人当然要向居间人支付报酬,作为对居间人活动的报偿。不要报酬促进他人订立合同的行为,不是居间合同,而是一种服务性活动,行为人不承担居间合同中的权利义务。
个人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应吗
法律分析:个人居间合同有法律效力。居间合同,又称“中介服务合同”,是指居间人根据委托人的要求为委托人与第三人订立合同提供机会或进行介绍,而委托人须向居间人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因此,个人之间也可以签订居间合同,只要是自愿签订的,应当具有法律效力,居间人完成任务后,委托人必须按照约定支付报酬。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好了,今天关于“居间合同法律规定”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居间合同法律规定”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