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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律师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处理)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依据委托协议而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一、什么是被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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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律师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处理)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

依据委托协议而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

一、什么是被委托人

被委托人(在民法教课书上又可以称受托人)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代理委托人从事民事、商事活动或者诉讼、仲裁活动的人。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被委托人。

他们的分类有两种:

(一)根据授权从事商事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经纪人;

(二)根据授权从事民事诉讼、仲裁活动的被委托人又称为代理人。

二、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

依据委托协议而定,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被委托人在委托人授权的权限内从事的民事、商事法律行为对委托人生效。

三、被委托人和委托人应承担哪些责任

(一)受托人的责任

1、按照委托人的指令处理有关事务。受托人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指令,因为受托人按指令所得理的事务是委托人的事务,不得在授权范围以外从事有关活动。

2、对委托事务要亲自处理。受托人接受委托人指令后应亲自处理委托事务,不得将受托的事务转托第三人处理。如遇必须要转托第三人办理的,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否则后果自负。

3、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情况。受托人按受委托人指令后,应千方百计完成委托事项,在处理受托事务中,可能会遇到各种情况,因此受托人应及时向委托人报告事务处理的进展情况及有关问题,以使委托人及时了解和掌握完成事务的进度。事务全部办结合,应尽快向委托人报告处理事务的结果。

4、交付财务和转移在以利。受托人在处理委托人交办的事务过程中所收到的物品、孳息及其他财产,应当及时交还给委托人,不得随意转移、扣压、变卖有关物品,否则依法承担责任。

5、造成损失应予以赔偿。受托人因自己的过失,造成违约或产生违法行为而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依法赔偿损失或承担违约及法律责任。

(二)委托的责任

1、明确委托事项。将委托事项明确告之受托人,并提出具体要求,用语应简明易懂,防止使用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语言。

2、交付约定费用。为了使受托人顺利处理其委托的事务,有时需要用一定数额的费用,委托人应按约定及时予以支付。支付的方式由双方商定,即可以预付,也可偿还。对于受托人为处理约定事务而自己垫付的费用,委托人有不可抗辨支付义务。

3、清偿债务。如果受托人超越授权范围对事务进行处理。委托人对此没有明确反对,依《民法典》有关规定,视为委托人同意,故委托人对受托人在此期间所负的债务,同样负有清偿义务。

4、给付报酬。委托人在受托人完成其委托事务后,应按合同的约定向受托人如数支付报酬。

5、赔偿责任。受托人在处理事务过程中,用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而造成损失的,有权要求委托人赔偿损失。

以上就是关于委托人和被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和责任,委托人须知一旦委托他人处理一些要务,则受托人则具有了相当的权利处理事务,在签订协议时须思虑周全,以防有所损失。希望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它问题,可在我们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拓展阅读

委托人与被委托人的法律关系是怎么样的(律师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处理)

律师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处理

作为律师最难处理的就是委托人与律师的相互关系。一方面委托人是律师的客户,律师应当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相互之间是一种平等的关系。是一种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在实体法方面《民法典》第二十三章第九百一十九条至第九百三十六条做出了具体规定。委托代理法律关系就是:委托人与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法律事务的法律关系。

律师代理委托人诉讼事务就属于“委托代理合同”中的之一,他仅是“法律事务而已”,其中最主要的是“诉讼事务”,这种委托代理关系要受到《律师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调整。最主要的实体法是《民法典》中第二十三章的“委托合同”。因此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是有本质的区别的。

有的客户将委托律师的委托代理关系理解成劳动关系及劳务关系是严重错误的。正是因为这种理解的错误认识,才导致有些客户将律师理解成了他的打工仔,进行以职唤使的行为。所以律师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时候一定要与委托人讲明法律关系,防止委托人产生误解。

另一方面律师在签订委托合同之前,一定要考察好委托人的精神状况,如果发现精神状况异常,律师一定不要与其签订委托代理合同,如果是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后发现的,尽量要想方法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如果是法律援助案件,发现委托委托人有精神不正常的现象,一定要与法律援助中心说明情况,及时解除委托代理合同关系。应断则断,不断有后患。

律师与委托人之间的关系应当保持友好沟通,不能有失偏颇。该沟通的,就一定要好好沟通;不该沟通的就不要多说。

有的律师不与委托人进行一切沟通是不正确的;那种与委托人沟通过多也是有害处的;委托人不与律师沟通,律师不知道委托人内心真实意思;沟通过多,也就严重影响到律师的正常工作。

我觉得律师在开庭之后,如果委托人没有参加庭审,律师可以约定一定时间内去律师所约谈,并进行书面记录。有效的沟通对双方均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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