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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

法律分析: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

非常感谢大家对劳动能力鉴定标准问题集合的贡献。我会努力给出简明扼要的回答,并根据需要提供一些具体实例来支持我的观点,希望这能给大家带来一些新的思路。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按照4.4中的五个门类,以附录C中表C.1~C.5及一至十级分级系列,根据伤残的类别和残情的程度划分伤残条目,共列出残情530条。

根据条目划分原则以及工伤致残程度,综合考虑各门类问的平衡,将残情级别分为一至十级。最重为第一级,最轻为第十级。对未列出的个别伤残情况,参照本标准中相应定级原则进行等级评定。

法律依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2014

4.1.1综合判定

依据工伤致残者于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及其对医疗与日常生活护理的依赖程度,适当考虑由于伤残引起的社会心理因素影响,对伤残程度进行综合判定分级。

附录A为各门类工伤、职业病致残分级判定基准。

附录B为正确使用本标准的说明。

4.1.2器官损伤

器官损伤是工伤的直接后果,但职业病不一定有器官缺损。

4.1.3功能障碍

工伤后功能障碍的程度与器官缺损的部位及严重程度有关,职业病所致的器官功能障碍与疾病的严重程度相关。对功能障碍的判定,应以评定伤残等级技术鉴定时的医疗检查结果为依据,根据评残对象逐个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

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

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分为十级。其中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劳动能力鉴定需要下列材料:

1、《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

2、工伤认定决定书原件及复印件。

3、携带被鉴定人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4、完整连续的病历材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gb/t16180-2006劳动能力鉴定标准

法律分析:《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16180-2006)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批准发布,于2007年5月1日实施。主要内容是将伤残进行分级:比如 I分级系列

一级其中包括:极重度智能损伤;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双下肢及一上肢严重瘢痕畸形,活动功能丧失;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者;肺功能重度损伤和呼吸困难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等情形,如果需要知道更为具体准确建议还是找司法机关认可的鉴定机构直接鉴定。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2022年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

2022年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如下:

(1)外伤后受伤节段脊柱骨性关节炎伴腰痛,

(2)椎间盘突出症未做手术者;

(3)一手指除拇指外,任何一指远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丧失;

(4)指端植皮术后增生性瘢痕在1厘米到2厘米以上;(5)膝关节半月板损伤、膝关节交叉韧带损伤未做手术者;

(6)身体各部位骨折愈合后无功能障碍;

(7)一侧或双侧睑外翻或睑闭合不全行成形手术后矫正者。

(8)、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9)、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劳动能力鉴定程序

1、当事人提出鉴定申请并提交申请书;

2、鉴定办事机出具鉴定资料提交通知书;

3、当事人10个工作日内如实提交鉴定所需的资料或者书面陈述;

4、缴纳鉴定费;

5、符合受理条件的发给受理通知书;

6、抽取鉴定专家,开鉴定会,进行鉴定;

7、出具《鉴定书》。

劳动能力鉴定十级标准:

1、一级: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完全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2、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大部分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3、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

4、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部分生活自理障碍或无生活自理障碍。

5、五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6、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7、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8、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9、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10、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或者存在一般医疗依赖,无生活自理障碍。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最新

法律分析:一级:1.极重度智能损伤;2.四肢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3.颈4以上截瘫,肌力2级;4.重度运动障碍(非肢体瘫);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6.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7.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8.双下肢高位缺失及一上肢高位缺失等。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

工伤劳动能力等级鉴定标准如下:

1、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2、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3、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工伤认定的情形有哪些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经办机构代表以及用人单位代表组成。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建立医疗卫生专家库。列入专家库的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医疗卫生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

(二)掌握劳动能力鉴定的相关知识;

(三)具有良好的职业品德。

国家劳动能力鉴定准则有哪些

最新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包括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鉴定,劳动能力鉴定是通过对一个人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的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gb/t16180-2014劳动能力鉴定标准(劳动能力鉴定的伤残等级标准)

好了,今天关于“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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