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购房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
大家好,今天我想和大家谈谈我对“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的一些看法。为了让大家更好地理解这个问题,我将相关资料进行了分类,现在就让我们一起来探讨吧。
“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首先,“订金”在法律上并没有严格的界定,从文字的理解上来说,“订”的含义是订立、预订之意。
而“定金”在法律上有比较严格的界定。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双方的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或者订立后履行前,按照合同标的额的一定比例(不超过20%),预先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替代物。它是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定金依法律性质不同可以有多种分类,如证约定金、成约定金、违约定金、立约定金等。我国定金在《担保法》上是债的一种担保方式,在《合同法》上是承担违约责任形式之
一,其基本法律性质是违约定金,并具有担保合同履行的性质。“定金”的作用有两种情形: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1、合同正常履行时,定金充作价款或由交付方收回;
2、合同不履行时,适用定金罚则:即交付方违约的,无权收回;接受方违约的,应双倍返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交付留置金、担保金、订约金、押金或者订金等,但没有约定定金性质的,当事人主张定金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最高法院在2000年12月8日公布的"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定金的类型和适用主要有如下几种:
1、订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了订约定金。订约定金即立约定金,其设立是为了担保主合同的签订。订约定金的特点是,其法律效力的发生与主合同是否发生法律效力没有关系。凡在意向书一类的协议中设定了订约定金,其法律效力自当事人实际交付定金时就存在,在其所担保的订约行为没有发生时,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当事人就要实施定金处罚。
2、成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了成约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生效要件而约定的定金,称之为成约定金。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有成约定金的,定金未交付,则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若当事人约定定金并明确表示定金的交付构成合同的成立或生效要件的,该定金具有成约定金的性质。但是,为了鼓励交易,如果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履行了主要部分,即使给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未按约实际交付定金,仍应当承认主合同的成立或生效。
3、解约定金。“解释”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了解约定金。解约定金是指以定金做为保留合同解除权的代价,即支付定金的一方当事人可以放弃定金以解除合同,接受定金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双倍返还定金以解除合同。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一方虽然以承担定金损失解除了合同,但在守约的当事人因合同解除受到的损失大于定金收益的情况下,解约方仍然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
4、违约定金。
《担保法》第八十九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规定,"解释"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二十二条对违约定金作了补充规定。违约定金是指以定金的放弃或者双倍返还作为违反合同的补救方法而约定的定金。《担保法》规定以当事人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作为适用定金罚则的条件,"解释"进一步对"不履行"分不同情况作了不同规定。一是明确规定违约定金处罚的条件不但要有迟延履行等违约行为,还要有因该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目的落空的结果,这两个条件缺一不可。二是主合同部分得到履行,部分没有履行,一方当事人因此受到了损失,但是合同的目的没有完全落空,这时,既要对不完全履行合同的当事人进行定金处罚,又不能使定金全部被罚。三是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或第三人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能否适用定金罚则的规定。对于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不适用定金罚则。因合同关系以外第三人的过错,致使主合同不能履行的,适用定金罚则。当事人一方受定金处罚后,可以依法向第三人追偿。
而订金在法律上是不明确的,也是不规范的,在审判实践中一般被视为预付款,即使认定为一种履约保证,这种保证也是单方的,它只对给付方形成约束,即给付方对收受方的保证。若收受方违约,只能退回原订金,得不到双倍返还;若给付方违约,收受方会以种种理由把订金抵作赔偿金或违约金而不予退还。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担保法》规定,定金与订金的区别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
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依约定应交付定金而未付的,不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即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
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时,不发生丧失或者双倍返还预付款的后果,订金仅可作损害赔偿金。
3、订金的数额在法律规定上有一定限制,例如《担保法》就规定定金数额不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而订金的数额依当事人之间自由约定,法律一般不作限制。
4、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只是单方行为,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
可见定金和订金虽只一字之差,但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是不一样的,订金不能产生定金所有的四种法律效果,更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购房订金和定金的区别
法律分析: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定金适用双倍罚则。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订与定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法律分析:
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的区别:1、交付定金的协议是从合同,而交付订金的协议是主合同的一部分(未交付会构成对主合同的违反)。2、交付和收受订金的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债务时,订金只能作损害赔偿金,不会发生丧失和两倍返还预付款的结果,而定金会发生这种后果,若债务人执行债务后,定金就可以抵作价款或者债务人收回。3、订金的数额有一定的限制(在法律规定上)。4、定金具有一定的担保性质,订金不具有明显的担保性质(因为订金只是单方行为)。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衍生问题:
订和定在合同有啥不同?
订和定在合同以下不同:1、定金具有担保性质;而订金不具有担保性,只是预付款或先期支付行为;2、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依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3、定金与订金的法律后果不同。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有什么区别
定金和订金在法律上区别如下: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违约定金,实践中最为常见,即在接受定金以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按照定金罚则予以处理;立约定金,是当事人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订立主合同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主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拒绝订立合同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成约定金,即约定以交付定金作为主合同成立或者生效的要件,该给付定金的一方虽然未支付定金,但主合同已经履行或者已经履行主要部分的,不影响主合同的成立或者生效。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八十六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
买车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
它们在性质、作用和退还规则上存在一定区别。
一、定金与订金的定义及性质
定金,在购车过程中,是指购车者与汽车销售商之间达成购车意向后,由购车者预先支付的一部分款项,作为对双方交易意向的确认和约束。定金通常具有担保性质,其支付意味着购车者愿意按照双方约定的条件购买车辆。
订金,则更多表现为一种预付款性质,是购车者为保留购车资格或优先权而支付的一笔款项。订金并不具有定金那样的担保作用,其支付主要为了表达购车者的诚意和意愿。
二、定金与订金的作用
定金的主要作用是担保交易的顺利进行。一旦购车者支付了定金,就意味着其已经确认了购车意向,并且愿意按照约定的条件进行交易。如果购车者违约,销售商有权根据约定扣除定金作为违约金。
订金的作用则相对简单,主要是为了保留购车资格或优先权。在车辆资源紧张或热门车型中,支付订金可以确保购车者能够优先获得购车机会。
三、定金与订金的退还规则
定金的退还规则通常较为严格。如果购车者因个人原因放弃购车,销售商有权根据双方约定扣除部分或全部定金。只有在销售商违约或双方协商一致解除购车合同的情况下,定金才应予以全额退还。
订金的退还规则相对较为宽松。一般来说,只要购车者在约定的时间内未成功购车,销售商应退还其支付的订金。但具体退还规则还需根据双方约定来确定。
综上所述:
买车定金和订金在定义、性质、作用和退还规则上存在一定区别。定金具有担保性质,主要用于约束购车者和销售商的交易意向;而订金则更多表现为一种预付款性质,用于保留购车资格或优先权。在退还规则上,定金通常较为严格,而订金则相对宽松。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
当事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和“订金”有哪些区别?
1.订金与定金,从字面本身就可以予以区别!
(1)订金
订,从字形上看,言字旁,就是一个口头预约的意思。从法律上讲,通常有?口说无凭、立字为据?的说法,说白了,在嘴上预约,无以为证,自然就有取消、不实的可能。即使当前有电子证据,有录音、录像等,但起码也有一个载体存在,而不是单纯的一个?嘴巴上说?。因此,在预约的情况下,我们还可以取消预约。订,只是一个预约、制订、签订之意。
订金,它是在被视为合同可以履行情况下而预先支付的合同款项。换句话说,如果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不出现什么意外,那么订金就是合同付款金额中的一小部分。但是,如果这份合同执行不了,不管是哪一方的责任,订金都是可以退的。
(2)定金
定金则有所不同了。
定,是确定、决定之意,是表示肯定或必然,是确定不变的,是先期确定。
定金具有对合同的担保、保证的性质,类似于保证金。支付定金后,如果支付定金的一方单方面后悔,不履行合同,就不能要求对方退还定金。但如果是由于接收定金一方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的,则接收定金的一方要双倍返还定金。比较常见的情况是,很多人买房,刚开始觉得房子不错,马上拿钱就定了。
但再看其他楼盘,又觉得现在这个楼盘比之前的楼盘更适合自己,更便宜、实惠。这个时候,买方一旦反悔,想要回定金,基本上是不可能,因为这属于买方单方面反悔,卖方可以不退之前的定金。当然,排除卖方也不懂,将?定金?写错了?订金?,或者买方以?一哭二闹三上吊?的方式让卖方?退步?。反过来说,卖方如果觉得还有新的买家出更高的价钱,或者房产市场发生新的变化,房价突然上涨,卖方不想卖给买方了,就要退还买方双倍定金,甚至是乐意奉?赔?。
(3)相通之处
订?与?定?也有相通之处,都有经商讨或按一定程序约定的意思。只不过,?订?重在商讨的过程,而?定?重在确定的结果。其实,从这个角度也能说明二者的关键性区别。既然?订?重在商讨的过程,那么就可以反悔,可以退款;类似,既然?定?重在确定的结果,那么结果就不能反悔,反悔就要承担责任。
2.订金与定金,上升到法律上的区别!
(1)法律层面上的说法
定金?是法律层面上的说法,而?订金?并不是一个标准的法律用语。定金有担保、保证性质,而订金则只是一个预订、预约之意,在实践中看作是预付款。(2)主合同与从合同的差异
定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即使定金合同不成立或不生效,也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而订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一部分,按照约定应交付订金而未交付的,主合同不成立。
(3)法律后果不同
前面已经说了,支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的,应该适用定金罚则,双倍返还定金。交付或收受订金的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的,不发生丧失订金或双倍返还订金的后果,订金仅可作预付款或损失赔偿金。
事实上,合同中一般情况下是?定金?,而非?订金?。如果在合同中直接写成?订金?,收受一方违约,另一方无权要求其双倍返还,只能得到原额。
请问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举几个例子
1、法律概念不同。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
2、违约责任不同。预付定金合同违约,则违约方需要双倍返还定金,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果订金违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
3、签订方式不同。定金预付一般签订正式的合同;而订金一般不需要签订合同,可以出具收据等。
4、举例说明
1、比如购房定金。小明购房预付给开发商6万定金,并签署了定金购房协议;如果开发商违约,需要支付小明12万元定金;如果小明违约,那么6万元定金就拿不回来,归开发商了。
2、比如购买空调订金。小丽预买一台空调,给了商场200元订金,商场开具了收据;如果商场违约,只需退回小丽200订金;如果小丽违约,200元订金归商场了。
扩展资料
定金特征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订金异于“定金”
在商品房交易中,所说的订金与定金在法律上是有明显区别的。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商品房交易中,买家履行合同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若买家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开发商不履行合同的,应双倍返还定金。
我国《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 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当事人一旦以书面形式对定金作了约定并实际支付了定金,即产生相应的法律后果。
另一方面,定金作为合同履行的一种担保,《担保法》中规定:担保合同(即定金条款)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若主合同无效,定金条款无效(另有约定的,按约定)。
换言之,若合同无效,定金条款亦无效,收受定金的一方应返还定金。如一方过错造成主合同无效,过错方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不是没收或双倍返还定金了。
订金并非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实际上它具有预付款的性质,是当事人的一种支付手段,并不具备担保性质。商品房交易中,如买家不履行合同义务,并不表示他丧失了请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若发展商不履行义务亦不须双倍返还订金,但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定金和订金有什么区别?
订金与定金的区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二者产生的基础法律关系不同,定金合同相对于主合同而言是从合同,除非当事人有特殊约定,主合同无效则定金合同亦无效;而当事人关于订金的约定是主合同的组成部份。
2、二者的功能不同;订金不具有债的担保功能,其功能在于为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提供资金上的一定的支持。订金的给付本身属于给付订金一方当事人履行债务的行为。
3、二者的作用不同;定金一经给付,则发挥制裁违约方,补偿守约方的功能;而订金给付后,如发生一方违约,导致解除合同的情形时,收受订金的一方必须如数退还订金。
4、二者适用的范围不同;定金担保方式,可以适用于各种合同;而订金只适用于金钱的给付为一方履行债务的合同中,多见于买卖合同、租赁合同、承揽合同等有名合同之中。
扩展资料
根据民法的有关理论,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1.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参考资料:
好了,今天关于“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介绍对“定金和订金有啥区别”有更全面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如果您有任何问题或需要进一步的信息,请随时告诉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