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不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不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1、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并不是被剥夺了所有的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所具体包含的权利种类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

一、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不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
1、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并不是被剥夺了所有的政治权利,剥夺政治权利所具体包含的权利种类包括: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五十四条 剥夺政治权利是剥夺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
(三)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
(四)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
二、哪些人被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条文均规定在刑法分则当中,共有17个,主要有以下几种犯罪:
1、危害国家安全罪中的分裂国家罪,煽动分裂国家罪,武装叛乱或者武装暴乱罪的。
2、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中的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罪,侮辱、诽谤罪,破坏选举罪等。
3、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的 妨害公务罪,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招摇撞骗罪,伪造、变造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罪,伪造、变造居民身份证罪,聚众“打砸抢”罪,扰乱社会秩序罪,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组织黑社会性质组织罪,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罪,非法携带武器、管制刀具或者爆炸物参加集会、游行、示威罪,破坏依法举行的集会、游行、示威罪,侮辱国旗、国徽罪。
4、危害国防利益罪中的聚众扰乱军事禁区、军事管理区罪,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武装部队公文、证件、印章罪。
5、渎职罪中的泄露国家秘密罪,司法工作人员徇私枉法罪。刑法分则条文中没有规定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不得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
综上所述我国刑法中的剥夺政治权利,是以剥夺政治权利这种资格为内容的,具有明显的政治性,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自由的权利;担任国家机关职务的权利;担任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领导职务的权利。希望以上内容能对你有所帮助,如果你还有其他问题可以点击下方按钮咨询,或者到蓝箭律师网咨询专业律师。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是不是没有任何政治权利拓展阅读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司法部
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1957年7月11日)
山东省司法厅、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司法厅[56]司一字第240号报告及由最高人民法院转来江苏省法院[57]法办李字第35号报告、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57]院办字第85号报告和浙江省[57]浙法研字第681号抄报均悉。对所询问题综合提出如下意见以供参考:
一、剥夺政治权利作为附加刑时,其刑期应从徒刑期满释放或假释之日起算。
二、地主在未改变成分前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是否将原来依照土改法令剥夺政治权利的五年合并计算的问题,不能也不必作统一规定。我们认为剥夺地主的政治权利与法院刑事判决剥夺政治权利不能混为一谈,前者是普遍性的政治措施,后者是个人犯了特定的罪行,而予以特定的刑罚,并且是经法院判决固定下来的。至于地主刑满或假释后,是否应改变成分,须经多长时间才能改变成分,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照前政务院“关于划分农村阶级成分的决定”中所规定的手续办理。
三、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并无法令明文规定,有待立法解决。
四、过去由于对剥夺政治权利的适用、起算时间等问题不明确,而发生不应剥夺而剥夺和剥夺时间过长等。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同意山东省厅的意见,由劳改机关查明实况,提请省高级人民法院审核裁定予以纠正。对应剥夺而未剥夺政治权利者,按最高人民法院1956年5月3日对江西省院关于“留场新人”应剥夺而未剥夺政治权利是否补行剥夺政治权利问题的答复中称:“根据原判所定罪刑应该剥夺政治权利而没有宣告剥夺的,一般可不再补行宣告剥夺。……”我们认为这一精神也适用于刑满释放或假释的犯罪分子。
法治中国系列101:关于剥夺政治权利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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