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宪法上行使紧急状态权的主体。(我国宪法规定有权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命令的是谁?)
答案:我国宪法上能够行使紧急状态权的主体有三个: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②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
大家好,我是小编,今天我来给大家讲解一下关于我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问题。为了让大家更容易理解,我将这个问题进行了归纳整理,现在就一起来看看吧。
简述我国宪法上行使紧急状态权的主体。
答案:我国宪法上能够行使紧急状态权的主体有三个:①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特别行政区进入紧急状态;②国务院有权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③国家主席有权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注意有三个主体,但三个主体的权限范围并不一致
我国宪法规定有权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命令的是谁?
宣布战争状态和发布动员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行使:
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谁有权对外宣布战争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对外宣布战争状态,是国家主席的权力,也是一种职责。
需要说明的是,国家主席是一个国家机构,对外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而不仅是一个职位,虽然国家主席这个机构只有一个人。这个在我国宪法有明文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作为一个国家机构,列入宪法第三章“国家机构”的第二节。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八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
我国宪法关于紧急状态的规定是在发生或者即将发生特别重大的突发事件的情况下,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有权做出紧急状态决定,紧急状态是因为当前的这种情形来决定是否进入非常法律状态的重大决策。另外,当下的紧急状态主要是指战争,重大暴乱等形态。
县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涉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由有关行政区域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或者由各有关行政区域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共同负责。
突发事件发生后,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立即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并立即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
突发事件发生地县级人民政府不能消除或者不能有效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严重社会危害的,应当及时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采取措施,统一领导应急处置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对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负责的,从其规定;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积极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支持。
宪法的最高法律效力具有三层含义:
一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要依据宪法制定,是宪法的具体化
二是一切规范性文件都不能和宪法相抵触,或则要被撤消和宣布无效
三是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以及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法律依据
《宪法》
六十七条和第八十九条
有权决定紧急状态的机关分别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其权限划分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国务院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此外,为了及时作出应急反应,对于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的决定,国务院依法还应该有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决定的请求权。
我国国家权力机关有哪些?由大到小列举,要齐全。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特别行政区和军队选出的代表组成。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年满四十五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以被选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国务院实行总理负责制。各部、各委员会实行部长、主任负责制。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主席,副主席若干人,委员若干人组成。中央军事委员会实行主席负责制。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负责。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是最高检察机关。最高人民检察院领导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和专门人民检察院的工作,上级人民检察院领导下级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产生它的国家权力机关和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省、直辖市、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织由法律规定,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设立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中,除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代表外,其他居住在本行政区域内的民族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我国由谁发布动员令
法律分析:宣布战争状态和发布动员令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行使
全国人大:决定战争与和平
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决定全国或者个别省、自治区、直辖市进入紧急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国务院:依照法律规定决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范围内部分地区进入紧急状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 第八条 国家的主权、统一、领土完整和安全遭受威胁时,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和有关法律的规定,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动员令。
特赦令由谁决定由谁签发?什么情况可以颁发特赦令?
一.? 在我国,特赦令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特赦。
法律依据:
根据现行1982年《宪法》第六十七条第十七项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决定特赦的职权;根据第八十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
我国现行《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特赦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发布特赦令实施特赦。所以,《刑法》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提及的赦免,均指我国宪法所规定的特赦。特赦,是国家对某些犯罪或者特定的犯罪分子免去其刑罚部分或全部的执行,只能消灭其刑,不能消灭其罪。
(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决定特赦……。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决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决定,公布法律,任免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授予国家的勋章和荣誉称号,发布特赦令,宣布进入紧急状态,宣布战争状态,发布动员令。
可见,在我国特赦的“决定权”仅在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大,特赦令的颁发由国家主席发布。
二.当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时候,就会发布特赦令。
赦免,是指国家以政令的形式,免除或者减轻犯罪人的罪责或者刑罚的一种制度。赦免分为大赦和特赦两种:
1、大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范围内的罪犯一律予以赦免的制度。大赦的效力很大,它不仅免除刑罚的执行,而且使犯罪也归于消灭。经过大赦之人,其刑事责任完全归于消灭。尚未追诉的,不再追诉;已经追诉的,撤销追诉,已受罪刑宣告的,宣告归于无效,不再执行。
2、特赦。它是指国家元首或者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对己受罪刑宣告的特定犯罪人免除其全部或部分刑罚的制度。
补充材料:
特赦与大赦的主要区别在于:
(1)特赦的对象是特定的;而大赦对象是不特定。
(2)特赦仅赦刑而不赦罪;大赦既赦刑又赦罪。
(3)特赦后再犯罪则有可能构成累犯;而大赦后行为人再犯罪没有累犯问题。
(4)特赦往往公布被赦人的名单;大赦一般不公布被赦人的名单。
我国1954年宪法规定了大赦和特赦,并将大赦决定权赋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赦的决定权赋予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大赦令和特赦令由国家主席发布。1975年、1978年和现行宪法都只有特赦的规定,这表明我国已经取消了大赦制度。根据我国现行宪法第67条和第80条的规定,特赦经全国人大常委会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
建国以来,我国共实行了7次特赦;第一次是1959年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10周年庆典前夕,对在押的确已改恶从善的蒋介石集团和伪满州国战争犯、反革命犯和普通刑事犯实行特赦。第二次、第三次特赦分别于1960年、1961年实行,都是对蒋介石集团和伪满州国罪犯确有改恶从善表现的进行特赦。第四次、第五次、第六次分别于1963年、1964年、1966年实行。与前两次相比,只是在特赦对象上增加了伪蒙疆自治政府的战争罪犯。其他内容完全相同。第七次是1975年,对全部在押战争罪犯实行特赦释放,给予公民权。
好了,关于“我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的话题就讲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通过我的讲解对“我国宣布进入紧急状态”有更全面、深入的了解,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工作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