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长脱女生裤子属于侮辱猥亵行为吗(校长猥亵学生,关于强制猥亵学生的那些法律问题探讨)
校长脱女生裤子属于侮辱猥亵行为吗《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规定猥亵儿童的要从...
校长脱女生裤子属于侮辱猥亵行为吗
《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规定猥亵儿童的要从重处罚。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都属于其他方法。如此看来,该校长打着帮女学生看脚痛、传法术的幌子,对其进行脱裤子、拍裸照等猥亵行为,已构成“以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构成猥亵罪,应“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猥亵罪的构成要件包括哪些
1、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凡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
2、主观要件:故意,通常表现出刺激或者满足行为人或第二者的性欲的倾向,但不具有强行奸淫的目的(对男童和男性的猥亵包括奸淫行为);
3、客体要件:侵犯了社会对自然人的性羞耻心合法的保护;
4、客观要件: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他人。
猥亵的方式具体有哪些
1、暴力
所谓暴力,是指对被害人的人身采取殴打、捆绑、堵嘴、掐脖子、按倒等侵害人身安全或者人身自由的强暴方法,使被害人不能反抗
2、胁迫
所谓胁迫,是指对被害人采取威胁、恐吓等方法实行精神上的强制,使被害人不能反抗。例如,以杀害、伤害、揭发隐私、毁坏私誉、加害亲属等相威胁:利用收养关系、从属关系、职务权力以及使被害人处于孤立无援的环境进行挟制等
3、其他手段
所谓其他手段,是指暴力、胁迫以外的其他使他人无法反抗、不知反抗的手段。例如,利用封建迷信进行恐吓、欺骗或者利用他人患病、熟睡之机进行猥亵;利用酒灌醉、药物麻醉、药物刺激等方法对他人进行猥亵;利用或者假冒治病对他人进行猥亵等等。
以上就是相关回答,一般情况下校长脱女生裤子属于猥亵侮辱行为,是需要承担法律责任的,构成猥亵罪的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这种行为可能会对未成年人的身心造成极大的影响,如果您还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可以咨询蓝箭律师网相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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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长猥亵学生,关于强制猥亵学生的那些法律问题探讨
近日,一名女博主(微博ID:周贝蕾Manon)举报一所中学的副校长,称其曾对自己实施性骚扰,并且已经搜集到近200名学生的证词,我们一起看下,是否可以刑事立案,追究校长的刑事责任?
“网红”举报校长性骚扰
在4月17日的时候,一个博主周某发信息称,13年前,自己初中时期的班主任吴某,将要去新学校当校长。这名班主任,之前会对男生拳打脚踢、扇耳光,对女生则明目张胆地性骚扰。
周某称,自己只是受女生之一,其他女生的情况可能更加恶劣。
4月22日,周某直接发布了一条5分钟左右的视频,控诉着这名老师的恶行:“吴某经常对我动手动脚,把我叫到办公室里,拉我的手,拍打我的屁股……在班级需要打疫苗的时候,他让我坐在大腿上,搂我的腰。”
视频中还讲到,有一次,吴某带她去家里实习,然后说她牛仔裤有点大,帮她把裤子往上提,用手摸她的下体,这件事直接导致周某转学。
这件事情在网上传播后,绵阳市涪城区成立了调查组,对吴校长骚扰一事展开调查。
涉嫌什么罪名?
这名吴校长的涉嫌强制猥亵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什么是恶劣情节?这个需要根据案件情况综合考虑,例如要考虑被害人的年龄、次数、行为内容、结果等方面。
在校园猥亵学生,是否属于公共场所?
根据《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规定,在校园等公共场所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的,只要有其他人在场,不管在场人员是否看到,都认定为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
本案中,周某控诉吴校长曾经在校园内对其实施性骚扰,如果该名校长曾经在教室等公共场所猥亵学生的,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从重处罚的情形
本案中,周某被侵犯时正在读初中,属于未成年人,根据规定,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从严惩处:
1、有特殊职责的人,例如老师等,对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的;
2、进入未成年人住所、宿舍实施猥亵犯罪的;
3、采取暴力等强制手段猥亵儿童的;
4、对不满十二周岁的儿童等未成年人实施猥亵犯罪的;
5、猥亵多名未成年人的;
6、造成被害人轻伤等后果的;
7、有猥亵犯罪前科劣迹的。
大家注意一下前面的第1点和第5点,本案中,周某曾提到,自己只是其中一名受害人,其他很多女生都被侵犯过,如果是真的话,这名吴校长很有可能被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怎样才能刑事立案?
《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了刑事立案的条件,如果要要司法机关刑事立案的话,需要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1、司法机关认为有犯罪事实发生;
2、需要追究刑事责任;
3、属于受案的司法机关管辖。
周某是在13年前被猥亵的,要找到物证基本上是不可能的了,只能从别的证据入手。
在刑事诉讼中,证人证言、被害人陈
述、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都可以作为证据使用。据周某描述,她已经收集到近200名同学提供的证言。
有没有过追诉时效?
刑法规定了一个追诉时效,对犯罪人设定了刑事追诉的有效期限,在这个期限内,司法机关有权追诉,超过了这个期限,司法机关就不能再追诉。
强制猥亵罪的法定最高刑是15年有期徒刑,结合《刑法》第87条的规定,强制猥亵罪的追诉时效是15年,15年后认为必须追诉的,要报最高检核准。
本案中,周某是在13年前被吴校长猥亵的,没有过追诉时效,在追诉时效内,被害人曾经提出过控告,司法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不受追诉时效限制。
如果周某说的是真的,在这十多年期间,这名校长很有可能还侵害过其他女生或实施其他犯罪,追诉时效会重新计算。
写在最后
希望有关部门能查清真相,如果这名吴校长真的实施过猥亵学生的行为,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如果只是行为不当,也应当向受害的学生道歉,这些行为,会给学生留下难以磨灭的心理阴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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