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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务合同是什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的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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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务合同是什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的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务合同是什么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

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

一、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对于第(三)条的理解应把握以下原则: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违法违纪及不能胜任工作的情况,只要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用人单位没有选择权,即用人单位不能终止劳动合同,必须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但应当注意的是,根据《劳动合同法》第97条第1款的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劳动合同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开始计算。

三、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违法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的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的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一)《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一)项和第(二)项中关于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关系的理解

实践中有一种意见认为,《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2款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有重合之处,第(一)项规定劳动者在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就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反,对于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不仅要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而且还要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这似乎对有些职工特别是国企职工不太合理。故对这两项关系的认识,应当有所明确。

具体来说,第(一)项是针对已经实行劳动合同制的情形作出的规定。理解本规定,主要有两点:(1)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中连续工作满10年,与签订劳动合同的次数和劳动合同的期限都没有关系,在这10年中,劳动者可以签订多次劳动合同,每次劳动合同的期限都可以不同。如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一年一签,连续签了10次,属于本规定中连续工作满10年的情形。再如,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先签了两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后来由于种种原因,接下来的两年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之后几年又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只要连续工作满10年,就属于本项规定的情形。(2)工作必须是连续的,中间不得有中断。如有的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5年后,离职到别的单位工作了两年,然后又回到这个用人单位工作5年。虽然累计时间达到了10年,但是劳动合同期限有所间断,不属于本项规定的范围。

第(二)项主要是针对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或者国有企业改制的情形作出的规定,无论劳动者之前有无签订合同,只要符合“双十”条件的,劳动者就可以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自1986年10月1日起,我国国营企业在新招收工人中普遍推行劳动合同制。在20世纪90年代,劳动合同制度成为国有企业改革的核心内容。考虑到国有企业的一些老职工,给国家和企业做出过很多贡献,现在将其一下子推向市场,限于年龄和技能,竞争力较弱,很难再就业。因此,为了保护老职工的利益,本条规定只要符合“双十”条件的,在续订劳动合同时,除了劳动者自己要求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本项也适用于事业单位初次实行聘用制劳动合同的情形。

综上所述,第(一)项的情形并非包含在第(二)项之中,而是在第(二)项所列情形之外。

司法观点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中“满10年”的认定

这里的“满10年”,并不是指从《劳动合同法》生效之日的2008年1月1日起计算,而是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9条规定,“连续工作满十年的起始时间,应当自用人单位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这是法律对已经存在的事件效力的追认,从这一点讲,《劳动合同法》具有溯及力。任何法律规定的制定,首先是要保证当前社会秩序的稳定,同时法律规定的出台还得保证其所保护的事件的公正公平,所以法律规定在出台时总要对于此前存在的合理事件予以追认保护。这种规定连续工作时间的计算方法,就是对劳动者权利的一种追认保护,能够取得稳定劳动关系的效果。此外,对于这一问题,笔者还认为,如果在《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用人单位已按国家或省、市有关国有企业改制、关闭和富余人员下岗安置等规定,办理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了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则不应再连续计算;未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工作年限则应连续计算。

(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中“该用人单位”的认定

“该用人单位”就是指“同一用人单位”。有以下几种情况:

1、如果该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变更的,并不影响属于“同一用人单位”。这点在《劳动合同法》第33条已有明确规定。

2、如果用人单位发生合并或者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因此,此时也属于“同一用人单位”。

3、如果一个劳动者在某地区的某个系统内工作(如中国工商银行北京分行),后来由于非因自己的原因被调动到同一系统的另一地区工作(如中国工商银行云南分行),此时也应当认定属于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而不能被视为不在“同一用人单位”。

4、如果用人单位采取下列不当行为,规避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或者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应当连续计算:

(1)为使劳动者工龄清零,迫使劳动者辞职后再重新与其签订劳动合同的;

(2)通过设立关联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交替变换用人单位名称的;

(3)通过注销原单位、设立新单位的方式,将劳动者重新挪用到新单位,但工作地点、工作内容没有实质性变化的;

(4)通过非法劳务派遣的;

(5)通过非法业务外包的;

(6)通过非法非全日制用工的;

(7)其他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的规避行为。当然,以上这些情形需要通过相关司法解释加以明确。

(三)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合同中“连续”的认定

《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10年的,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里有对“连续”的理解问题。劳动者的连续工作年限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间断地订立劳动合同和维持劳动关系的时间期限。上述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必须连续工作,在时间上必须达到或者超过10年。在这10年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不得中止双方的劳动关系,如果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因为自己的原因,需要与用人单位中断劳动关系,中止履行劳动合同一定的时间长度,当他再次在该用人单位工作时,连续工作时间的计算需要从再次开始工作时起。但是,劳动者因为患病或者非因工伤而应当享有的合理医疗期间中断劳动,不算与用人单位中断劳动关系。根据1996年9月16日原劳动部办公厅《对〈关于如何理解“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和“本单位工作年限”的请示〉的复函》的规定,“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保持劳动关系的时间,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依法享有医疗期,因此,在计算“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时间”时,不应扣除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医疗期时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第八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第十二条劳动合同分为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合同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指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的开始、终止时间就是劳动合同的开始、终止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般无法具体预计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因此该种合同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该种合同形式可适用于以下几种工作: 单项工作、可按项目承包的工作、因季节原因需临时用工的工作、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适用这种合同的工作有: 一、日常工作岗位。即普通的劳动合同,没有季节性、单项性、项目性的这种独立性的岗位,都应当避免这种合同。 二、管理工作。这种岗位需要有连续性,不适宜这种合同形式。 三、关键技术岗位等工作。这种岗位也需要有连续性,不宜签订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将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利或影响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 此外,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只要不是恶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该做法是无可厚非的。

法律客观: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什么合同

法律主观:

《劳动合同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就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以某项工作的完成时间为合同期限的劳动合同。该项工作的开始、终止时间就是劳动合同的开始、终止时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签订合同时一般无法具体预计该项工作的完成时间,因此该种合同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在一般情况下,该种合同形式可适用于以下几种工作: 单项工作、可按项目承包的工作、因季节原因需临时用工的工作、其他双方约定的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不适用这种合同的工作有: 一、日常工作岗位。即普通的劳动合同,没有季节性、单项性、项目性的这种独立性的岗位,都应当避免这种合同。 二、管理工作。这种岗位需要有连续性,不适宜这种合同形式。 三、关键技术岗位等工作。这种岗位也需要有连续性,不宜签订这种形式的劳动合同。否则将对用人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不利或影响用人单位的长远发展。 此外,终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需支付经济补偿。有些用人单位可能会利用签订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来规避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需支付经济补偿的规定,只要不是恶意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的该做法是无可厚非的。

法律客观: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不得在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终止情形之外约定其他的劳动合同终止条件。

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什么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同样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势: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什么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指劳动合同只约定开始时间,不约定终止时间。它是相对于固定期合同而言,固定期合同即约定合同开始时间,又约定终止时间。所以劳动合同不确定终止时间又叫无固定期合同。按合同期限划分得话,合同分两种,一种是固定期限合同,一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工是以一定的期限威前提,一般就是3年/5年/10年。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没有期限的合同。

劳动合同期限分为三种:有固定期限,如1年期限、3年期限等等均属这一种;无固定期限,合同期限没有具体时间约定,只约定终止合同的条件,无特殊情况,这种期限的合同应存续到劳动者到达退休年龄;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期限,例如:劳务公司外派一员工去另外一公司工作,两个公司签订了劳务合同,劳务公司与外派员工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以劳务合同的解除或终止而终止,这种合同期限就属于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的种类。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协商选择合同期限时,应根据双方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来约定。劳动合同续签也是根据这一期限来。不过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将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是()。

指劳动合同只约定开始时间,不约定终止时间。它是相对于固定期合同而言,固定期合同即约定合同开始时间,又约定终止时间。所以劳动合同不确定终止时间又叫无固定期合同。按合同期限划分得话,合同分两种,一种是固定期限合同,一种是无固定期限合同。固定期限合同工是以一定的期限威前提,一般就是3年/5年/10年。无固定期限合同就是没有期限的合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 第一款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法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法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是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这里所说的无确定终止时间,是指劳动合同没有一个确切的终止时间,劳动合同的期限长短不能确定,但并不是没有终止时间。只要没有出现法律规定的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条件,双方当事人就要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一旦出现了法律规定的情形,也同样能够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缺点

(一)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优点

订立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长期在一个单位或部门工作。这种合同适用于工作保密性强、技术复杂、工作又需要保持人员稳定的岗位。这种合同对于用人单位来说,有利于维护其经济利益,减少频繁更换关键岗位的关键人员而带来的损失。对于劳动者来说,也有利于实现长期稳定职业,钻研业务技术。

单位想解除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必须要有合法的理由,如果单方面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那么劳动者可以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不要求单位继续履行合同的,单位应当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的赔偿。对于单位来说,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更多限制,迫使单位不轻易解除劳动合同,从而对劳动者的工作稳定性有更好的保障。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想辞职只需提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3天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自行解除,而不必支付违约金。对劳动者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风险。

(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缺点

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意味着企业在未来任何时间解除或终止合同,都面临给予员工补偿。同时,也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员工的流动性。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务合同是什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的是)

好了,关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的讨论到此结束。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并从我的解答中获得一些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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