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最新国家产假规定是怎样的(父亲带薪陪产假7天太短?专家提出新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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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的规定,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产假98天,加晚育30天,共128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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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全国各地区产假福利待遇】
对于生育假期,国家劳动法有一个明确的规定就是不少于九十天。另外,每个地区对产假都有自己的补充规定。仔细看看在哪个城市生孩子,假期可以更宽松?*女职工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休假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女职工怀孕流产的,其所在单位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给予一定时间的产假。(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关规定)*劳动部还下发了一份《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对女职工产假、产假期间待遇以及适用范围等问题更为详细的解释:
一、怀孕不满四个月流产时,应当根据医务部门的意见,给予十五天至三十天的产假;怀孕满四个月以上流产时,给予四十二天产假。产假期间,工资照发。
二、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的,经过医务部门证明后,其超过产假期间的待遇,按照职工患病的有关规定处理。
另外,在这些规定的基础上不同省市和地区对产假也有相关的规定,下面列举个别城市的产假待遇:
*广州市正常产假90天;办理独生子女证的计划生育假增加3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ⅲ度会阴破裂的难产假增加30天,吸引产、钳产、臀位引产假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男配偶假期10至15天。(根据《广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试行)》相关规定)
*青岛市晚育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九十天产假和增加两个月产假的待遇。(根据《青岛市实施《山东省计划生育条例》办法规定》)
*上海市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女方增加产假15天,男方给予假期3天。享受3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女方15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3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根据《上海市计划生育条例实施细则》规定)
*北京市晚育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根据《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天津市实行晚育的,给予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奖励,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各负担百分之五十,或者增加产假三十天。(根据《天津市计划生育条例》规定)
*大连市(一)产假为九十天(其中产前假为十五天)。难产的,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二)晚育(二十三周岁零九个月以后生育)并领取《独生子女光荣证》的,产假在国家规定九十天的基础上增加四十四天。难产的,另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男方可享受护理假七天。(根据《大连市城镇企业女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相关规定)
【最新产假工资规定(以工龄划分的计算标准)】
根据1995年9月29日,《上海市劳动局关于加强企业职工疾病休假管理,保障职工疾病休假期间生活的通知》(沪劳保发(95)83号)病假工资的计算,先按休假时间(以6个月)为标准划分,再按职工连续工龄划档。具体计算方式为:
a.连续工龄<2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60%计发;
b.连续工龄≥2年且<4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70%计发;
c.连续工龄≥4年且<6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假期日平均工资的80%计发;
d.连续工龄≥6年且<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90%计发;
e.连续工龄≥8年者,病假日应得工资按职工病假日平均工资的100%计发。
2013年最新国家产假规定是怎样的拓展阅读
父亲带薪陪产假7天太短?专家提出新建议
张冰子/人民日报
近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召开会议,审议了《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的决定》,作出“实施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政策及配套支持措施”重大决策。会议强调,要完善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这对于促进三孩生育政策更好落地有重要意义。
生育休假和生育保险制度是育龄劳动者权益保障的重要制度。一是保障女性劳动者的孕产期的生理健康,确保其在围孕期和围产期得到适宜的医疗服务和足够的休息。二是保障婴幼儿得到必要的照顾,通过父母的休假与公共托育机构共同实现对婴幼儿的照料。三是保障劳动者在休假期间的收入,避免因生育导致收入来源丧失。四是避免用人单位责任的畸轻畸重。由社会保险而非用人单位来支付相关的医疗费用和假期津贴,可以减少员工生育给用人单位带来的额外成本,避免用人单位因为更多聘用了育龄期劳动者而在市场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有助于减少对聘用育龄女职工的顾虑。五是鼓励父亲更多参与育儿。父母双方共同参与育儿有利于儿童的健康成长和家庭和谐,也可以减少女性受到的就业歧视。让男方享受一定的假期,从经济和文化上都能起到较好的鼓励和倡导作用。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坚持男女平等基本国策,将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放在重要的位置,已经形成了较为完整的产假和生育保险制度。1951年《劳动保险条例》就明确规定,女工人与女职工生育,产前产后共给假五十六日,产假期间,工资照发。1994年《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开始以社会保险的形式提供生育保障,包括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成为我国社会保障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1988年和2012年两次延长后,法定产假为98天,与国际劳工组织推荐的14周以上产假的要求吻合。2013年后,国家生育政策不断完善调整,相继实施了单独两孩和全面两孩政策,各地也对产假的规定进行了调整,普遍延长了产假并设立了陪护假。
当前,产假和生育保险制度还需进一步完善。因此,建议在如下几个方面积极探索对生育休假与生育保险制度的改革:
第一,将延长期产假的生育津贴纳入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延长带薪父亲陪产假。目前不少地区的父亲陪产假仅为7天,对于父亲参与育儿的鼓励作用有限,参保男职工的获得感不足。建议将其延长到至少1个月,同时父亲陪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也应由生育保险支付。
第三,由生育保险基金对用人单位进行补贴。生育休假还会给用人单位带来除工资外的其他成本,如支付其他员工的加班工资等,应考虑适度补贴用人单位的相关成本,补贴的水平应与根据享受生育津贴员工的数量挂钩。
第四,逐步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考虑到我国青年人口中灵活就业比重上升,其收入的不稳定性也较高,将其纳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十分必要。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合并实施也提供了有利契机,应完善保险制度设计,将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
第五,应尽快落实父母育儿假制度。父母育儿假应主要定位于满足年幼儿童的临时性照料需求,建议对于有6岁以下的儿童的家庭,父母双方每年根据孩子数量可分别享受一定的带薪假期,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本期编辑 邹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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