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役权举例子(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什么意思)
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举例说明:A公司在离海不远的地方建了一家酒店,可以在酒店顶部的旋转餐厅欣赏海景。B公司已经取得了酒店前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A公...
地役权举例子是一个非常广泛的话题,它涉及到不同领域的知识和技能。我将尽力为您解答相关问题。
地役权举例子
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举例说明:
A公司在离海不远的地方建了一家酒店,可以在酒店顶部的旋转餐厅欣赏海景。B公司已经取得了酒店前面的建设用地使用权。A公司和B公司同意,B公司在10年内不得建造超过30米的建筑物,A公司每年应向B公司支付30万元。双方已经签订了书面合同,但合同尚未注册。
后来,B公司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C公司,A公司要求C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此时,C公司是该关系中的善意第三人,因为C公司对此并不知情。则甲公司无权要求丙公司履行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地役权合同。
扩展资料:
地役权的分类: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即根据协议在土地上放牧牛、马、驴和其他牲畜为役的地役权。
7、四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装临时装置之地役权。为了更好地利用他的土地或建筑物,真正的权利人在从属的土地可能与真正的权利人协商从属的土地,支付一定的考虑,并获得一个从属的权利构造的附属设施建筑或安装临时附件上的从属的土地。
8、污染排放的地役权。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可以取得环境保护部门的行政许可,但这种排污行为客客上会对相邻不动产的使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的物权人订立合同,支付对价,取得排污地役权。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度百科—地役权
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什么意思
地役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下面我举案例说明:
A公司在离海不远的地方建酒店,在酒店上端的旋转餐厅就餐可以欣赏海景。B公司取得了酒店前面的土地的建设用地使用权。A公司与B公司约定,B公司10年内不修建30米以上的建筑,A公司每年向B公司支付30万元,双方签订了书面形式的合同,但未进行登记。
后B公司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给不知情的C公司,A公司要求C公司履行地役权合同的义务。这时C公司在此关系中就是善意第三人,因为C公司对此毫不知情。那么A公司是无权要求C公司履行A公司与B公司的地役权合同的。
扩展资料:
地役权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的权利。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我国《物权法》规定,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供役地权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允许地役权人利用其土地,不得妨害地役权人行使权利。
地役权的分类:
1、通行地役权。即以在他人土地上通行以便到达自己土地为目的的地役权。
2、有关水的地役权。具体包括:
(1)取水或汲水地役权,即为了需役地的便利在供役地上取水或汲水的权利;
(2)导水地役权,即利用管道或沟渠经过供役地把水导入需役地的权利;
(3)排水地役权,即把生活或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排入供役地或经过供役地排向他处的权利。
3、眺望地役权。即为了确保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中能够眺望风景,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不得建造或种植超过一定高度的建筑物或竹木的权利。
4、采光地役权。即为了改善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的采光效果,约定供役地的物权人在一定的区域不得建造建筑物或种植竹木,或者建筑物、竹木不得超出一定高度的权利。
5、支撑地役权 即利用他人已经建成的墙壁搭建房屋或其他地上定着物的权利,设立此种地役权往往为了节省建筑成本或为了扩大房屋的使用面积。
6、放牧地役权。即按照约定在供役地上放牧牛、马、驴等牲畜的地役权。
7、建造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地役权。需役地的物权人为了更好地利用自己的土地或建筑物,可以与供役地的物权人协商,支付一定的对价,取得一项在供役地上建造建筑物之附属设施或安设临时附着物的役权。
8、排污地役权。在生产过程中需要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尽管其营业可能已经获得环保部门的行政许可,但此种排污行为客观上会给相邻不动产的利用造成损害或不便,企业可以与相邻不动产物权人订立契约,支付对价,获得一项排污地役权。
地役权的性质: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之上的物权
2、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的不动产便利之用的权利
3、地役权具有从属性
(1)地役权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为让与
(2)地役权不得由需役地分离而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3)地役权随需役地所有权或使用权的消灭而消灭
4、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1)分生上的不可分性
(2)消灭上的不可分性
(3)享有与负担上的不可分性
参考资料:
中国法院网—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百度百科—地役权
地役权的通俗理解是怎样?
地役权是益物权的一种。指因通行、取水、排水、铺设管线等需要,利用他人的不动产或者限制他人不动产的利用,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便利与效益的权利。
通俗化的地役权的内涵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一)地役权是因土地相邻近而产生的权利;
(二)地役权的内容须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三)地役权的权利范围多于相邻权的权利范围。
地役权的含义:
地役权是以他人不动产供自己不动产便利而使用的权利。
(一)设立地役权的形式: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二)地役权登记效力: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地役权的期限:地役权的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用益物权剩余的期限。
(四)土地所有权人享有地役权或者负担地役权的,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时,该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继续享有或者负担已设立的地役权。
(五)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六)地役权的抵押:地役权不得单独抵押。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抵押的,在实现抵押权时,地役权一并转让。
(七)地役权的变动:
1.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2.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参考资料
地役权.360百科[引用时间2018-5-14]
地役权一并转让怎么理解
概念
地役权:指为自己不动产的便利而使用他人不动产的一种用益物权。提供便利的不动产称“供役地”,享受便利的不动产称“需役地”。
举例:小学为方便坐地铁,与旁边的工厂约定,学校借工厂道路通行,每年1万元。小学就是需役地,工厂就是供役地。
地役权特征
(1)地役权是存在于他人不动产上的物权。
(2)地役权具有从属性:从属于需役地,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单独让与。(3)地役权具有不可分性。
①在需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为分割后的各部分的利益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需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存在。
②在供役地被分割时,地役权就分割后的各部分仍然存在;如果地役权的行使按其性质只关系到供役地的一部分的,则分割后地役权仅在该部分有效。
(4)地役权的享有不以对土地的占有为要件。
(5)地役权是为需役地的便利根据合同约定而设定的,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所谓地役权一并转让,就是在这个物权上面设立有地役权,由于合同仍处于有效期,所有权的转让,不得影响之前的地役权。
今天关于“地役权举例子”的探讨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能够更深入地了解“地役权举例子”,并从我的答案中找到一些灵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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