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介绍?(建筑施工安全法介绍?)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
关于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的今日更新是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它反映了人们对生活品质的不断追求。今天,我将和大家探讨关于关于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的今日更新,让我们一起感受它带来的高品质生活。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最新版介绍?
最新《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71条。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本内容包括:(1)总则(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法律责任(8)附则八部分内容。
其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法律责任的基本内容如下: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不具备建筑安全生产条件的施工单位颁发资质证书的;
(二)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
(四)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未提供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建设单位未将保证建筑安全施工的措施或者拆除工程的有关资料报送有关部门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按照建筑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
(二)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未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的。
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企业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未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合同价款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出租单位出租未经安全性能检测或者经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的;
(二)未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的;
(三)未出具自检合格证明或者出具虚假证明的;
(四)未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移交手续的。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有前款规定的第(一)项、第(三)项行为,经有关部门或者单位职工提出后,对事故隐患仍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处以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分部分项工程施工时无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现场监督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经安全教育培训或者经考核不合格即从事相关工作的;
(三)未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的;
(四)未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的;
(五)未按照规定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后登记的;
(六)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的。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生产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的,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一)施工前未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作出详细说明的;
(二)未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或者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未实行封闭围挡的;
(三)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
(四)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不符合安全使用要求的;
(五)未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采取专项防护措施的。
施工单位有前款规定第(四)项、第(五)项行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六十五条 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未经查验或者查验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
(二)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三)委托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
(四)在施工组织设计中未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的。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施工单位停业整顿;造成重大安全事故、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作业人员不服管理、违反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冒险作业造成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按照管理权限给予撤职处分;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第六十七条 施工单位取得资质证书后,降低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经整改仍未达到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十八条 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法定职权决定。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处罚。
有关建筑法律、行政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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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施工安全法介绍?
相关很多建筑人士对我国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法律法规有哪些?建筑施工安全法规规定的内容包括什么内容?以下是中达咨询小编整理相关建筑施工安全法相关内容:
中达咨询小编通过相关资料的整理,整理相关我国建筑安全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以下以《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为例,具体内容如下:
《建筑施工安全法》主要包括:总则、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监督管理、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等内容。其中对建筑企业监督管理的相关内容如下: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全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第四十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分工,负责有关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将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的有关资料的主要内容抄送同级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
第四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核发放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对没有安全施工措施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有安全施工措施进行审查时,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有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四十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将施工现场的监督检查委托给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第四十五条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具体目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对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安全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
中达咨询总结以上内容:明确规定建筑企业人员的工作责任制,为了让相关建筑企业人员了解自己的工作职责,说明了建筑安全的重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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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有
涉及建筑安全生产的法律有:
1、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3、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2)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3)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4)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一)未对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查的;
(二)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未及时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者暂时停止施工的;
(三)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未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的;
(四)未依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的。
第五十八条
注册执业人员未执行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停止执业3个月以上1年以下;情节严重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终身不予注册;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律法规对建设工程安全管理的监理责任的规定?
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要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人(各级管理部门)职责、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生产从业人员教育培训、设备的检验检测、劳动保护、事故报告以及安全生产的行政管理部门职责等作出了法律约束。除本单位安全管理职责外,涉及建设工程安全管理责任方面对监理企业没有明确规定。2、《建筑法》除安全生产管理的方针、制度建立外,还规定了涉及单位、建设单位特别是施工单位的责任。未涉及监理单位。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七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或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尤其徒刑,并处罚金。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四条建设单位、涉及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及其它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建设工程馆安全生产责任。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第五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工程监理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直至吊销资质证书;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5、《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三条···········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检验检测由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进行,监督检查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许可、核准、登记,由两名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人员实施安全监察。未涉及监理单位管理责任。经查阅,《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均未涉及监理单位安全管理责任。二、部门规章及政策性文件1、《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旁站监理管理办法》其中规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中列举的分部分项工程对比。注意《办法》规定的是对关键工序、关键部位进行旁站,而不是分部分项工程进行旁站。2、《建设部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3、《四川省建设厅关于落实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若干意见的实施细则》4、《四川省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监督检查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对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行为监督检查主要内容包括:(1)监理单位是否将安全生产纳入监理的范围,监理单位是否在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中明确工程建设安全监理的目标、任务和实施意见,配备与工程规模相适应的监理人员;(2)监理单位是否严格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专项施工方案,总、分包单位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各类人员资格和施工单位安全保证体系等。是否参与确定施工现场重大危险点源,并对重大危险点源进行旁站监理,及时发现并督促施工单位消除安全隐患;(3)监理工程师是否对发现的建设工程安全隐患下达监理通知书,并对拒不消除安全隐患的行为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机构报告。5、《四川省建筑工程重大危险源安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二、重大危险源控制与管理(三)专项施工方案应由施工企业技术部门的专业技术人员及监理单位专业监理工程师进行审核,审查合格,有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对建设部《危险性较大工程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及专家论证审查办法》中规定的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工程,建筑施工企业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经审批的专项施工方案需要修改时,应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八)监理单位应对重大危险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审核,对重大危险作业进行旁站监理。对旁站过程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开具监理通知单,问题严重的,有权停止施工,对整改不力的,应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三、重大危险源的检查(二)监理单位应参与总包单位组织的重大危险工程的施工检查,并对总包单位开具的隐患整改单机整改情况予以确认。(三)凡被列入监控范围的重大危险工程,必须经常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安全监督管理机构沟通信息,每月将由监理签证的安全检查及问题整改情况报送安全监督管理机构,确保重大危险源施工的信息畅通。(四)检查监理单位旁站制度的落实情况,并对检查接轨予以公布或通报,同事上报省建设厅。6、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7、《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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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释义: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六条 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加强对职工安全生产的教育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释义本条是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应对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规定。
一、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工作是建筑施工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是安全管理的一项重要的内容,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通过安全教育培训,不仅能提高各级领导和广大职工对“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的认识,提高安全责任感,提高自觉遵守各项安全生产和规章制度的自觉性,而且能使企业各级管理人员和工人群众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生产的操作技能,为确保安全生产创造条件。近年来,我国建筑业发展较快,从事建筑施工的人员增加较多,其中不少人员文化素质偏低,更缺乏有关保证建筑工程施工安全的专门知识。建筑施工企业中有相当一批职工没有经过建筑安全生产知识的教育培训,不懂安全知识、不熟悉安全操作规范,不会防止建筑工程安全事故,这也是造成建筑工程安全事故时常发生的原因之一。为了依法加强对建筑企业职工的安全生产教育,保证生产安全,本条对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作了专门规定。
二、建筑施工企业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1.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通过对职工进行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教育,使企业职工能够正确理解和掌握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政策,并在建筑生产活动中严格遵照执行。在这方面,尤其要加强对于企业各级领导干部和安全管理人员的教育,增强安全生产的法律意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做好安全工作。
2.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培训。所谓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是指基本的安全技术知识和专业性安全技术知识的教育。对职工进行安全科学技术知识的教育必须做到如下几点:一是新职工应当进行入厂教育。教育内容包括安全技术知识、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严禁事项,经教育培训合格后,方可进入操作岗位。二是对特殊工种应针对其工作特点进行专门的安全教育。如对电工、焊工、架子工、司炉工、爆破工、起重工、打桩工和各种机动车辆司机等,除进行一般安全教育外,还要经过本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方准独立操作;对从事尘毒危害作业的职工,要进行尘毒危害和防治知识教育。三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施工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操作和新岗位的安全教育,未经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建筑工程安全规范介绍?
建筑工程安全规范即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我国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以下是中达咨询对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进行相关解读:
《建筑工程安全规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制定的,目的是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由国务院于2003年11月24日发布,自2004年2月1日起施行。共计8章71条。
《建筑工程安全规范》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法律责任(8)附则八部分内容,其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内容如下:
第十二条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第十三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设计单位和注册建筑师等注册执业人员应当对其设计负责。
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第十五条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第十六条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
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第十七条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
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第十八条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第十九条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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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的保障建筑施工安全生产主要有哪些法律法规
主要包括以下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民用建筑外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暂行规定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绿色施工导则等,谢谢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具体内容是什么,下面中达咨询为大家解答。
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是指国家为改善劳动条件,实现建筑工程安全生产,保护劳动者在施工生产过程中的健康和安全而制定的各种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总和,是必须执行的法律规范。
建筑工程安全技术规范是强制性的标准,是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规体系组成部分。
(一)法规制定机关和法规效力
建筑工程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通过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法律规范,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
建筑工程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法规,由总理签署国务院令予以公布,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
建筑工程部门规章是指建设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独立或与国务院有关部门联合根据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制定的规范工程建设活动的各项规章,属于建设部制定的由部长签署建设部令予以公布,如《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等。
上述法律法规规章的效力是: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法规;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部门规章。
(二)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5)《建筑业安全卫生公约》(第167号公约)。
2.行政法规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
(3)《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4)《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
(5)《特别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
(6)《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3.部门规章
(1)《建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2)《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
(3)《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
(4)《工程建设重大事故报告和调查程序规定》。
(三)建筑工程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
(1)《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 77-2003)。
(2)《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
(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GB 50194-93)。
(4)《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 46-2005)。
(5)《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GJ 33-2001)。
(6)《液压滑动模板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GJ 65-89)。
(7)《建筑施工高处作业安全技术规范》(JGJ 80-91)。
(8)《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安全技术规范》(JGJ 88-92)。
(9)《建筑施工门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28-2000)。
(10)《建筑施工扣件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 130-2001)。
监理工程师应当了解和熟悉我国建设工程法规体系,并熟悉和掌握其中与监理工作关系比较密切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标准规范,特别是进行安全监理时,监理工程师还应熟悉和掌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劳动保护、环境保护、消防等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以便依法进行安全监理和规范自己的工程监理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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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介绍?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是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我国相关建筑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以下是中达咨询对建筑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进行相关解读: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基本信息:
中文名 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办法
目 的 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文件类型 条例条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
《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3)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4)施工单位的安全责任(5)监督管理(6)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7)法律责任(8)附则八部分内容:其中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的主要内容如下:
第六条 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建设单位因建设工程需要,向有关部门或者单位查询前款规定的资料时,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应当及时提供。
第七条 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第九条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
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下列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一)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明;
(二)拟拆除建筑物、构筑物及可能危及毗邻建筑的说明;
(三)拆除施工组织方案;
(四)堆放、清除废弃物的措施。
实施爆破作业的,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民用爆炸物品管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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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了,关于“关于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关于建筑安全的法律法规”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实践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