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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电子合同也受法律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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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电子合同也受法律保护)

电子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

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电子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并且经可靠的数字签字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要按约定履行合同。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零二条【合同生效时间】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第十三条电子签名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视为可靠的电子签名:

(一)电子签名制作数据用于电子签名时,属于电子签名人专有;

(二)签署时电子签名制作数据仅由电子签名人控制;

(三)签署后对电子签名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四)签署后对数据电文内容和形式的任何改动能够被发现。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使用符合其约定的可靠条件的电子签名。

第十四条可靠的电子签名与手写签名或者盖章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电子合同订立的程序

(一)要约与要约邀请

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该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内容具体确定

(2)表明经受要约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要约邀请则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2、电子合同的要约与要约邀请

通过网络进行交易时,发出订约意愿的一方,只要该表示符合我国民法典关于要约的要件,该意思表示就是要约。尽管网络交易具有特殊性,但是在区分要约邀请方面,仍然应以双方的意思表示作为判断的标准,而不应从交易的对象的种类出发。因此,要约与要约邀请的区分标准,仍然应回到《民法典》中,这一标准应该是:

(1)意思表示的内容是否具体确定。

(2)其发出人是否有受该意思表示约束的意思。

(二)电子合同的承诺

承诺的法律效力在于一经承诺并送达于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承诺应具备的条件是:

(1)承诺应由受要约人做出。

(2)承诺必须在合理期限内做出,或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应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若未规定期限,应在合同期限内做出。《民法典》第三十条规定,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承诺应符合要约规定的方式。

电子合同的承诺也应符合上述规定,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确定承诺的生效就成为判断电子的非常重要的问题。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相关法律问题进行的解答,依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电子合同是依法成立的,并且经可靠的数字签字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当事人要按约定履行合同。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到蓝箭律师网进行法律咨询。


电子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拓展阅读

电子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吗(电子合同也受法律保护)

电子合同也受法律保护

电子合同可以界定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通过电子信息网络以电子的形式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财产性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近年来,随着电子商务和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电商平台持续扩张,发生在电商平台的合同纠纷越来越多。民法典扩大了合同成立的定义范围,在互联网环境中因新形式的交易发生纠纷时也变得有法可依。

案例:甲在某交易平台看到乙发布的二手品牌皮包,在平台上与卖家乙沟通后,甲预付了500元定金,随即成功提交订单,后乙将该二手包交予快递运送至甲的订单地址。然而在运输途中,甲反悔不想买了,遂与乙联系,表示不再购买该二手包。不料该皮包在运输途中丢失,一直尚未找到。甲是否还需支付二手包剩余价款?乙是否需要返还甲的定金?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五百一十二条 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订立的电子合同的标的为交付商品并采用快递物流方式交付的,收货人的签收时间为交付时间。

……

检察官解析:本案中,乙在交易平台发布二手包的行为构成要约,而甲成功提交订单时构成承诺的送达,甲与乙之间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均应依约履行,不能随意解除。通过电子商务订立的商品买卖合同,若当事人之间未约定交付地点与交付时间,则完成交付的地点为出卖人送货上门,完成交付的时间为买受人签收之时。

本案中,二手包在运输途中丢失,买受人甲并未收到该二手包,乙未完成实际交付。依据民法典第六百零四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故该二手包毁损、灭失的价金风险应当由出卖人乙承担。因乙对甲所负交付二手包的义务无法履行,甲对乙所负价金支付义务亦相应消失,所以甲不需要支付剩余的价款,甲可以请求乙退还500元定金。

检察官小贴士

网络购物中所形成的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数据电文,能够有形表现所载内容、证明交易过程,并可以随时调取,虽然其存在形式上与传统书面合同不同,但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其属于书面合同形式,因此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消费者完全可以凭网购记录、订单等电子合同作为维权的依据。

(作者单位: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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