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最怕做错什么事情(根据李庄案,分析现如今的律师犯罪现象!)
律师怕被投诉做伪证。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
今天,我将与大家共同探讨李庄案被改判无罪了吗的今日更新,希望我的介绍能为有需要的朋友提供一些参考和建议。
律师最怕做错什么事情
律师怕被投诉做伪证。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一旦风险意识淡薄或者抵挡不住诱惑,很容易因取证行为不规范甚至非法,而被公检法三家以伪证罪为由联合“揍”一顿。
出名的案件如李庄案,就是因为伪证罪进去的。这也是令刑辩律师最害怕、最头疼的一个罪名,原因不是因为其处罚的严厉性,而在于风险规避操作起来很难。
例如,现在很多刑辩律师不会选择自行取证。即使取证,也是调取一些如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很少有人调取言词证据。
调取言词证据的危险程度是非常高的,比如刑辩律师辛辛苦苦调取了证人证言,提交到法庭。检察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因为案外因素的影响,证人改变了证言,有司没有理由说你律师涉嫌做伪证。
一旦涉嫌伪证罪,按照我国审前羁押的司法惯例,律师多数会被关押起来。即使最后被确定无罪或不起诉,前期也失去了自由。
扩展资料
律师代理不尽责居11月投诉首位:
全国律协18日在例行的新闻发布会上通报:全国各省区市和设区的市律师协会投诉中心2018年11月份共收到投诉583件,其中代理不尽责居首位。
据介绍,在收到的投诉案件中,违规情形分别是:违反利益冲突规定的18件,占4.33%;代理不尽责的154件,占34.02%;违规收案收费的104件,占25.00%;妨碍司法公正的11件,占2.64%;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的45件,占10.82%。
其他还包括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行业管理、不正当竞争、虚假诉讼、泄露当事人秘密或个人隐私等。
全国律协副会长、新闻发言人蒋敏表示,从各地报送典型惩戒案例23件看,主要涉及律师刑事犯罪、利益冲突行为、违规收案收费、以不正当方式影响依法办理案件以及违反司法行政管理或者行业管理等情形。
根据李庄案,分析现如今的律师犯罪现象!
律师是一个很特殊的职业,尤其是在我国。说其特殊,主要是因为百姓的传统观念太强,认为替犯罪分子辩护的人都不是什么好人。但是,无论是律师还是其他的各行业,都有自己的职业道德。律师的职业道德就是为他的当事人辩护,哪怕他的当事人是罪大恶极的犯罪分子。因为律师也是人,也是要养家糊口的,也是一个有着正常人感情的人,但是律师的职业让其必须为他的当事人辩护。当然,李庄案又是个特殊情况,因为其伪造证据,突破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这就是违法,这就是犯罪。我不反对律师为犯有重罪的人做减刑甚至无罪辩护,因为这是其职业道德所要求他们应该做的,他们应当为自己的当事人争取利益最大化,但我反对突破了职业道德来进行辩护的做法。现如今,很多律师被金钱所迷惑,丧失了一个律师所应信奉的信仰,忘却了律师职业道德的束缚,所以才一步步堕入犯罪的深渊。
用李庄案分析律师是否构成伪证罪
我并不认识李庄律师,也没有看到或听到他在龚刚模案中做了些什么或说了些什么,但我认为,既然检察院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已经明确并公开,我们也就足以对本案性质进行分析了。
据江北区检察院审查查明:1.李庄在担任龚刚模辩护人过程中,诱导,唆使龚编造公安机关对他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他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龚推脱罪责;2.为使龚编造的刑讯逼供供述被法院采信,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3.李庄还指使另一辩护人吴家友贿买警察,为龚编造的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我认为,我国刑法第306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因此,根据检察院的上述三项指控,结合此前媒体披露的一些案件事实,李庄律师确实难以构成该项犯罪。
一.关于诱导,唆使龚钢模编造虚假供述
首先,事实难以认定。李庄律师有没有“诱导”或“唆使”,只有靠龚的证言或李庄会见龚的录音录像才能证明。现龚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要求调取录像尚未得到同意,而仅凭龚一个人的检举怎么能证明李庄用“眨眼睛”等方式诱导或唆使呢?即使真"眨"了眼睛,会不会是龚自己自作多情或想入非非呢? 其次,即使真诱导被告人了也不构成此项犯罪。被告人不同于证人这是常识,诱导被告人翻供或作虚假供述当然也不同于诱导证人作伪证。事实上,辩护律师建议当事人承认或否认某项事实,这完全是应尽职责。如果这也构成犯罪,那就要求律师都去动员被告人认罪好了,这样的律师还像辩护人吗?如果被告人自己拒不认罪,而法庭认定他确实犯了罪,那是不是还要另外定一个被告人“伪证罪”呢?至于宣读同案人的供述,就更不是罪状。被告人在开庭时是要对所有证据质证的,如果律师事先不把证据读给他听过,他当庭怎么质证啊? 再次,李庄还提出对龚钢模伤情鉴定的申请,这就更表明他确实认为龚钢模是受到了刑讯逼供,而并非有意唆使龚编造事实。否则,让一个没有伤的人作伤情鉴定,李庄岂不是和自己过不去吗?
二.关于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
李庄如果真有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的行为,那是确实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行为的。但关键在于他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对那几个证人进行了引诱呢?检方并无说明。相反,据李庄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说,李庄并未与涉及龚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相关的任何证人见过面,这就应该不存在引诱证人的问题了。根据检方说法,李庄引诱证人作伪证的目的是为了让法院相信龚确实被刑讯逼供,那么李庄引诱的证人对象也就只能是参加审讯或看管龚钢模的警务人员,而根据目前所披露的事实,我们并未看到李庄对哪几个参与看管或审讯龚钢模的警务人员进行了引诱。
三.关于指使吾家友律师贿买警察作伪证
“贿买”其实也是引诱的一种方式,叫利诱。如果李庄确实在明知龚未受过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指使了吴家友贿买哪个警察作伪证,那当然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但根据本案披露的事实,一是如果李庄确实认为龚受了刑讯逼供,那就没有犯罪故意;二是如果李庄并没有具体指使吾家友去贿买哪个警察,那就谈不上犯罪行为,充其量叫“犯意表示”,一个人在没有具体确定对象的情况下高喊“我要杀人”,我们是不能说他杀人犯的;三是这个吴家友律师一方面自己口袋先装进了95万,另一方面又公开发表“悔过书”或“道歉书”,这样的证言又有多少可信度呢?
四.对高子程律师三点无罪辩护理由的看法
据报道,高子程律师拟为李庄进行无罪辩护,其理由有三:一是李庄主观上无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动机,其一切行为目的都只是为龚辩护;二是认定李庄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与事实不符,从李庄要申请为龚作伤情鉴定这一行为就表明,李庄不想伪造证据;三是李庄未侵犯正常司法活动,现在龚钢模案尚未开庭审理,谈不上侵犯法院审理秩序,李庄的行为没有犯罪客体。 我认为,或许是媒体对高子程律师意见的概括不够全面,也可能是高律师时间紧急对自己的观点表述不够清楚,光这三条理由是比较单薄的。首先讲动机,犯罪动机和目的对大多数犯罪来说并非构成的必须要件,一个人出于“为民除害”的“高尚”动机杀人照样是构成犯罪的,李庄即使真只为了辩护目的,只要他确实实施了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行为,并不能否定他犯罪;其次讲有没有侵犯正常司法秩序,“律师伪证罪”是行为犯而并非结果犯,只要李庄真实施了伪造或妨害的行为,并且情节足够严重,那就构成犯罪了,并不需要最终造成某种后果。龚案未开庭只能说明后果尚未造成,但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并非同一概念。再次讲行为,用李庄申请伤情鉴定这一行为说明其主观上无伪造证据故意是可以的,但以此证明其客观上有没有实施某些行为则是证明不了的。
所以,虽然我久仰高子程律师大名,也相信高律师的刑辩经验,但就媒体所报道的三点辩护理由来说,高律师如真要为李庄作有力的无罪辩护,还得再做斟酌。
律师怕什么?
律师怕被投诉做伪证。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六条规定: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律师一旦风险意识淡薄或者抵挡不住诱惑,很容易因取证行为不规范甚至非法,而被公检法三家以伪证罪为由联合“揍”一顿。
出名的案件如李庄案,就是因为伪证罪进去的。这也是令刑辩律师最害怕、最头疼的一个罪名,原因不是因为其处罚的严厉性,而在于风险规避操作起来很难。
例如,现在很多刑辩律师不会选择自行取证。即使取证,也是调取一些如书证、物证等实物证据,很少有人调取言词证据。
调取言词证据的危险程度是非常高的,比如刑辩律师辛辛苦苦调取了证人证言,提交到法庭。检察院要求证人出庭作证,如果因为案外因素的影响,证人改变了证言,有司没有理由说你律师涉嫌做伪证。
一旦涉嫌伪证罪,按照我国审前羁押的司法惯例,律师多数会被关押起来。即使最后被确定无罪或不起诉,前期也失去了自由。
扩展资料:
律师涉嫌伪证案件,本案侦查机关须回避:
郎胜: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们刑事诉讼当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诉讼的参与人、当事人也都必须遵循这样的原则。
任何人在诉讼过程中作伪证都需要进行追究,因此我们的刑法里专门有好几条这样的规定,比如对证人、鉴定人作伪证怎么办,对辩护人、律师作伪证怎么办,对其他任何人作伪证怎么办,对司法人员作伪证,都有明确具体的规定。
但是,也确实有一些律师担忧,如果有了这样的规定以后,在现实当中会不会出现司法机关轻易的,或者是比较随意地对律师采取审查手段或者措施,这样的情况怎么解决,这次刑事诉讼法修改专门对此做了一个特别的规定,目的是要保障律师能够很好地履行他的职责。
如果律师出现了这种情形,那么同案的侦查机关不得对他进行侦查,以此来保障律师能够有一个比较好的执业的环境。
有人提出来,还要在本案件终结以后再启动对他的侦查,这是一种意见。但是现实情况很复杂,有的时候情形很严重,在这种情况下,他已经无法再履行律师职责了。在有些情况下,需要马上就展开侦查,那么为了维护司法公正,对这条意见没有采纳。
但是,规定律师涉嫌伪证的案件,由本案侦查机关以外的其他侦查机关办理,可以保证案件得到公正处理。
人民网-郎胜:律师涉嫌伪证案件,本案侦查机关须回避
好了,今天关于“李庄案被改判无罪了吗”的话题就到这里了。希望大家通过我的介绍对“李庄案被改判无罪了吗”有更全面、深入的认识,并且能够在今后的学习中更好地运用所学知识。